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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把婚禮「鬧劇」當作「有情可原」

  最近幾年來,愈演愈烈的鬧洞房惡俗事件充斥著網路,充斥著我們的生活。在有些地方,已經開始失控,朝著變態,惡俗的方向在發展,在婚禮過後的鬧洞房環節,有不少的人,接著酒精裝瘋,侮辱新娘、伴娘,用極端惡俗辦法來搞氣氛,來滿足自己的變態的心理,給當事人造成了難以言及的尷尬,有的甚至造成嚴重的心理傷害和嚴重的社會後果,甚至觸犯刑律。

  「鬧洞房」本是應該在新郎新娘大喜之日增添喜慶氣氛的事情,卻被一些人斷章取義地只重視了「鬧」,而且「鬧」的是越來越沒有下線,棒打、亂摸、扒衣服、性侵等行為讓本應該喜慶的氛圍變成了「醜陋、淫亂之境」。這不僅僅讓婚禮變了味兒,也讓參與「鬧劇」的人性變了味兒。

  其實,鬧洞房在古代就已存在。可自其出現就被視為陋俗惡習。從史學追溯,有人認為,鬧洞房鬧房習俗始於先秦漢代時期,婚禮淳樸、肅穆。孔子在《禮記·曾子問》中描述當時的嫁娶情景時說:「嫁女之家,三日不息燭,思相離也;娶歸之家,三日不舉樂,思嗣親也。」反映了先秦婚禮的淳樸習尚,沒有喧嚷紛鬧大操大辦的場面。從民間傳說追源,主要有「漢文化驅邪避災說」和「狩獵游牧民族征服說」。新婚之夜鬧洞房,文雅些的是讓新郎新娘唱歌、作詩。起勁點的一個勁地勸酒,把新人灌醉。再過分點的還可以聽房,待新郎新娘就寢後,大家躲在外面偷聽。

  不過對於鬧洞房來說,在當今可謂是「長江後浪推前浪,一次更比一次『浪』」。一次次的伴娘的哭訴和受傷、新郎的被打甚至身亡,以及新娘被侮辱後的恐懼甚至自殺,讓人們對過分的鬧洞房惡習「恨之入骨」,「談『鬧』色變」。當用「習俗」的外衣來包裹「醜惡內心」的時候,必定會有一天「紙包不住火」,逐漸的被更多人所反對與抵制。因為,良知的眼裡容不得沙子。

  習大大一向重視優秀傳統文化的傳承和傳播。但是這些「非優秀」甚至醜惡的「傳統文化」必須要有遏制,甚至是徹底消滅,這樣的「傳統文化」沒必要延續,更不能因為是在婚禮之上,就將醜惡甚至是犯罪當作「情有可原」。

  儘管「鬧洞房」是在特定時間、環境下的行為,但凡事應有度,在婚禮上開幾句玩笑,人們應持寬容的態度,卻不意味著可以恣意損害他人尊嚴,任意妄為。

  目前低俗「鬧洞房」頻發,很大一個原因就在於當事人的委曲求全,或者執法者因為法不責眾而放任。要改變這種現狀,除了社會風氣的改變、參加婚禮者的自律,還需要新郎新娘不羞於維權、執法部門敢於執法,如此,在社會的呼籲與法治的彰顯雙重作用下,才能移風易俗,讓低俗「鬧洞房」漸漸絕跡。

  從法律上看,如果「鬧洞房」過於出格,同樣構成違法甚至是犯罪行為,並不能因為是「婚禮遊戲」而免除法律責任。比如《刑法》第246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第237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國有句成語叫做「適可而止」,不論什麼風俗習慣,什麼情境下,都要在法律面前「止」住,雖說要為結婚新人增添喜氣祥和的氣憤,但是用「添喜」的偽裝做著「下流」的事情,那麼是必須要受到譴責和遏制的。因為醜陋的「習俗」絕不能踐踏道德和法律的尊嚴。

  都說「思想有多遠,就能走多遠」。但是用醜陋的思想去支配自己的行為,那麼這種醜陋的行為也一定不會走得長遠。一個人的思想道德底線與理智的把握十分必要。

  小編從小到大,都沒有經歷過鬧洞房的「刺激」,都是酒席結束後就「各回各家,各找各媽」。而這樣惡俗的環節也大多出現在農村的婚禮上。不過在此要聲明,並無農村歧視,農村當然也有很多好的習俗。不過話說回來,這的確思想認識和個人素質有一定的關係。畢竟有些報道的行為,逼迫一些人去干都干不出來,更不用說像新聞報道的那樣「爭先恐後」了。若能思想上自我約束,那麼情況一定不是這樣。

  如今,各種技術手段都很先進,為文明「鬧洞房」提供了各種新的可能。我覺得,完全可以創造更文明、更綠色、更熱鬧的「劇本」,婚慶公司尤其應該在這方面多一點創意。如果說結婚證是婚姻的法律程序的話,那麼婚姻儀式則是對這種合法婚姻一種民俗式的宣告。如何宣告,既是一門生意,又實在是一門學問。而創新的前提,就是在繼承傳統婚禮合理內核的基礎上,學習借鑒別國婚禮健康內容,矯正惡俗「鬧洞房」節目之弊,力避惡俗「鬧洞房」之「邪」。這對於發展婚慶市場,形成新的「鬧洞房」文明,實在是功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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