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合渠故意殺人二審刑事判決書
06-15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刑 事 判 決 書(2013)冀刑一終字第169號原公訴機關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檢察院。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合渠,又名二鬧,2012年10月3日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被監視居住,2013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現羈押於曲陽縣看守所。指定辯護人王雲龍,河北世紀方舟律師事務所律師。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保定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李合渠犯故意殺人罪一案,於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作出(2013)保刑初字第123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李合渠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商琳琳、張紅亮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合渠及其辯護人王雲龍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原判決認定,2012年10月3日11時40分許,被告人李合渠在本村李某丁家門口遇到李某甲,與李某甲發生爭吵,李合渠先後持啤酒瓶、鐵杴柄打擊李某甲頭面部、腿部數下,致李某甲因顱腦損傷死亡。另查明,李合渠案發時為複發性躁狂狀態、限制刑事責任能力。案發後,被告人親屬賠償了被害方經濟損失人民幣4萬元。上述事實,有經當庭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1、被告人李合渠供述,2012年10月2日晚上,其因為砸自家玻璃把手劃破,去表妹郭某某家讓她給找個繩子綁上。看她家廁所一個角上是用磚干壘起來的,其怕砸到人就推倒了。第二天上午,其路過李某丁家門口,看到李某甲和李某丁在那兒,李某丁正在壘磚,他的磚沒用泥壘,就給他推了。李某甲說了其幾句,其二人嚷起來。李某甲從李某丁家門口小車上拿一個啤酒瓶子打了其頭部一下,其拿啤酒瓶子追著李某甲打,記得打他頭上了。後來李某甲拿了一把鐵杴打其沒打到,不知道鐵杴怎麼斷了,其拾起杴柄打他,李某甲倒在地上。其打在李某甲頭部和肚子上,說不清楚具體打了幾下、打在哪了。本村醫生給李某甲包紮了一下送醫院去了,其又在那坐了一會才回家。打架那會其就穿個內褲,沒穿別的衣服。當時就覺得挺興奮,誰都不能惹其。2、證人張某某證言,2012年10月3日11時40分許,郭某某說李合渠把其舅舅李某甲打壞了,其趕緊去了舅舅家,看到李某甲坐在張某甲家門口稍靠南邊一點,頭向下低著。李合渠就穿著一條內褲和李某甲面對面坐著,他身上有血。村醫李某戊正在給李某甲包紮傷口,李某甲頭上都是血,看不清傷口在哪。李某戊開車將李某甲往醫院送去,路上其打電話報了警。其到現場以後已經不打了,李合渠還在鬧騰,其說了他一句,就趕緊看李某甲去了。3、證人郭某某證言,2013年10月3日凌晨1點左右,李合渠來其家,他砸玻璃把手劃破了,讓其給他包上,李合渠呆了大概兩個小時,他來時穿著一條小內褲。李合渠可能來的時候還將其家廁所的牆推倒了,走的時候把其院里的菜拔了。11點多,其聽到外面有摔瓶子的聲音就出去了,看見李合渠就穿著一件小褲衩,一手拿著半截的啤酒瓶子,另一手拿著杴柄,其公公李某甲坐在地上,滿頭都是血,邊上都是啤酒瓶子碎片。其上房叫李某庚,從房上下來時,李某丁叫其來著。接著又出去叫醫生李某戊等人,李某戊給李某甲包紮好後開車送李某甲到醫院,醫生看了一下,說搶救沒有意義了。4、證人李某乙證言,2012年10月3日快中午的時候,其正在張某甲家幫忙蓋房,張某甲的三叔說:「有人正在打李某甲呢,你和李某甲是當家子,你去看看吧。」出了張某甲家,見李合渠正拿著一個鐵杴柄在李某丁家大門口打李某甲腿部,李某甲躺在地上,李合渠打了三下。其過去說李合渠:「你真要打死他呀。」李合渠就不打了,李某甲頭上都是血。其在那呆了幾分鐘,又回到了張某甲家幫忙幹活。時間不長,見李合渠拽著李某甲的一條腿把他拽到了張某甲大門口南邊一點,其又制止了李合渠。時間不長,同村的醫生李某戊拿著葯來給李某甲包紮,李某甲的家人把李某甲送到醫院。李合渠平時村裡的人都叫他二鬧子。他平時沒有事,最近三五年犯了精神病就好打人,鬧事。5、證人李某丙證言,2012年10月3日中午,其見李某甲在李某丁家門口的路邊收拾乾草,李合渠過來喊了一聲:「看你們的衚衕寒磣哩。」李某甲說:「這是小孩們弄得。」李合渠從李某丁門口停著的小車裡拿起兩個啤酒瓶子朝李某甲氣勢洶洶走過來,其趕緊回家把大門關上,接著聽見酒瓶子破碎的聲音。6、證人李某丁證言,2012年10月3日中午,同村李某甲拉著一小車啤酒瓶子走到其家大門口收拾他的乾草。這時,二鬧子喊了一聲就過來了,其沒有聽清他喊了一聲什麼,就對李某甲說:「走吧。」李某甲耳朵有點聾,可能沒有聽見就沒有走。其又對二鬧子說:「你快點走吧。」二鬧子說:「你想挨打了。」二鬧子和李某甲吵起架了,其上房子叫人,見鄰居李某甲的兒媳婦郭某某正在上她家房子,跟郭某某說:「你快點出去看看吧,二鬧子正和你公公李某甲吵架呢。」郭某某下了房。其挺害怕,沒有下房,後來聽說二鬧子把李某甲打壞了送到了醫院。7、證人李某戊證言,2012年10月3日快中午了,李某甲的兒媳婦來叫其說,李合渠給小孩他爺鬧呢,讓過去一下。其趕到李某甲兒子家門口時發現李某甲在大道上躺著,李合渠站在那,他讓其給李某甲包紮傷口。其發現李某甲脈象很弱,趕緊包紮了一下,開車把李某甲送縣醫院,途中其給李某甲把脈,發現他沒脈搏了。8、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圖及照片,現場位於曲陽縣某村南的一條南北衚衕內。該衚衕道西側為李某丁家,李某丁家西鄰李某己家、道東為李某庚、李某辛、李某壬家。李某丁家院東南角外側牆根部地面上在70cm×50cm犯罪內有啤酒瓶碎渣(提取)該處向北為該家簡易柵欄院門,該門口向東北220cm距道東側李某辛家西牆20cm處地面上有45×60cm範圍內血跡(提取,編為1號血),由此向南95cm處距李某辛家西牆25cm處地面上有段為兩段的木柄,上有血跡附著(提取)。上述李某丁家東南牆角180cm為張某甲家東北牆角,該處地面向上55cm牆面上有15×25cm範圍的血跡(提取,編為2號血),由該牆角向東南1400cm距道東側李某癸家西牆80cm處地面上有30cm的血跡(提取,編為3號血)。上述李某丁家西鄰李某己家院內停放一木製人力拉車,車廂內有帶血啤酒瓶碎渣(提取)。9、曲陽縣公安局屍體檢驗鑒定書及照片,死者李某甲,雙眼青紫腫脹,口腔、鼻腔有血跡附著。右額部可見一挫裂創,深達皮下。左額部可見一淺表裂創。頂部可見兩處挫裂創,深達皮下;右額頂部可見一挫裂創,深達皮下。枕頂部可見一挫裂創,深達顱骨。枕部可見四處挫裂創,深達骨質。右眉弓外側可見一挫裂創,深達骨質。右眼外側可見一表皮剝脫。左眉弓上方可見一挫裂創,深達皮下。右腕部可見一創口,深達皮下;左手食指末端可見一創口,深達皮下。以上創口形態特徵:創緣不整齊、創周伴有表皮剝脫、創壁不光滑,創腔有組織間橋。腹部可見10×2cm皮下出血。右大腿可見12×3cm皮下出血。剖驗:頭皮下廣泛出血,頂骨、右顳骨骨折,右顳部硬腦膜外血腫,蛛網膜下腔廣泛出血,顱底骨折。右胸部皮下出血,右第4、5肋骨骨折,右側胸腔內可見150ml積血。李某甲符合鈍器打擊頭部致顱腦損傷死亡。提取屍體血、胃內容物做相應檢驗。雙手掌紋和十指指紋。10、保定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檢驗報告,送檢的死者胃內容5毫升中未檢出常見有機磷農藥,鹼性安眠藥,毒鼠強成份。11、證人李某己(死者之子)證言,同意提取其血樣進行鑒定。12、提取筆錄,偵查員依法提取李某己血樣一份。13、河北省公安廳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證明,李某丁家東南角外側牆根地面上碎啤酒瓶上血檢出李某甲DNA的可能性大於99.9999%;李某甲與李某己存在單親遺傳關係;木柄上血、李某辛家東北牆角牆面上血、李某壬家西側地面上血、李某己家院內拉車上碎啤酒瓶上血檢出一未知男性DNA分型。14、情況說明,偵查人員依法提取李合渠血樣一部。15、保定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經與公冀刑鑒(法物)字(2013)225號鑒定書對比,木柄上血、李某辛家東北牆角牆面上血、李某壬家西側地面上血、李某己家院內拉車上碎啤酒瓶上血為李合渠所留的可能性大於99.9999%。16、公安機關辦案說明:(略,證人姓名同音不同字的說明)。17、曲陽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情況說明,2012年10月3日李某甲被殺一案中,DNA鑒定文書「公冀刑鑒(法物)字(2013)225號」4號送檢檢材「李某辛家東北牆角牆面上血」應為「張某甲家東北牆角牆面上血」;鑒定意見中「李某辛家東北牆角牆面上血」應為「張某甲家東北牆角牆面上血」。18、曲陽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痕迹檢驗報告書,現場提取的木柄碎段二段同一把木柄折斷所形成。19、李合渠活體損傷分析意見書,李合渠額部可見1.5厘米創口疤痕,右手背部可見2.4厘米創口疤痕。此種損傷為外力作用所致傷。20、河北省第六人民醫院診斷證明書記載:李合渠雙相情感障礙,目前為不伴有精神病性癥狀的躁狂發作。21、河北省保定精神病司法鑒定中心司法精神醫學鑒定意見書證明,李合渠案發時為複發性躁狂狀態,限制刑事責任能力。22、李某甲死亡醫學證明在卷。23、戶籍證明,證實被害人李某甲與被告人李合渠的身份情況。24、賠償協議書證明被告人李河(合)渠的親屬已經賠償了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4萬元。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合渠持酒瓶、木棍反覆擊打被害人李某甲身體要害部位,致李某甲死亡,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主觀故意明顯,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辯護人關於李合渠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的辯護意見不予採納;辯護人關於李合渠系限制責任能力人,案發後其親屬賠償了被害方經濟損失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予以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認定被告人李合渠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上訴人李合渠上訴及辯護人辯護主要提出,(1)案發時李合渠處於複發性躁狂狀態,屬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不具備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不構成故意殺人罪;(2)案發後李合渠親屬積極賠償了被害方的經濟損失;(3)被害人明知李合渠為精神病人,反而先出手打人,在被害人的刺激下李合渠才處於病髮狀態,被害人有一定責任;(4)原判量刑重。河北省人民檢察院出庭意見主要提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原判量刑並無明顯不當。上訴人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建議維持原判。經審理查明,原判決認定的2012年10月3日11時40分許,上訴人李合渠在本村李某丁家門口與被害人李某甲發生爭吵後,先後持啤酒瓶、鐵杴柄擊打李某甲,致李某甲因顱腦損傷死亡。李合渠案發時為複發性躁狂狀態、限制刑事責任能力。案發後,李合渠家人賠償了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人民幣4萬元的事實清楚。上述事實有經原審及本院庭審質證並確認的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屍檢報告、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書證等證據證實。上訴及辯護所提案發時李合渠屬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以及案發後李合渠家人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經查屬實,原判已認定。所提李合渠沒有殺人的故意。經查,李合渠與被害人素無矛盾,案發時處於躁狂發作狀態,受精神病影響,行為衝動,無端與被害人發生爭執,進而對被害人進行傷害,缺乏明確的現實動機,沒有明顯的殺人動因。同時,證人李某乙證實,在現場其質問李合渠是否真要打死被害人時,李合渠停止了對被害人的傷害;證人李某戊證實,在現場李合渠讓其給被害人包紮傷口,故現有證據不能證實李合渠有致死被害人的主觀故意。所提被害人明知李合渠是精神病人,還先出手打人,李合渠是在被害人的刺激下才處於病髮狀態,被害人有一定責任。經查,現沒有證據證實上述情節,在現場的兩名證人李某丙、李某丁亦不能證實被害人有過錯。本院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合渠與被害人發生爭執後,持械毆打致死被害人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後果嚴重,應依法懲處。李合渠案發時屬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依法可從輕處罰;案發後,李合渠家人代為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在量刑時可酌情考慮。上訴及辯護所提上訴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和原判量刑重的理由予以採納,關於被害人有責任的理由不予採納。河北省人民檢察院出庭意見不予支持。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但適用法律不當,應依法改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一、撤銷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保刑初字第123號刑事判決;二、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合渠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3年3月11日起至2028年3月10日止)本判決為終審判決。審 判 長 王建國代理審判員 張玉坤代理審判員 薄會軍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書 記 員 曹歐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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