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流程與基礎知識

1.Intercoms 2010買賣雙方的義務

A賣方義務

B買方義務

A1賣方一般義務

B1買方一般義務

A2許可證、授權、安檢通關和其他手續

B2許可證、授權、安檢通關和其他手續

A3 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

B3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

A4交貨

B4收取貨物

A5風險轉移

B5風險轉移

A6費用劃分

B6費用劃分

A7通知買方

B7通知賣方

A8交貨憑證

A8 交貨證據

A9查對-包裝-標記

B9 貨物檢驗

A10 協助提供信息及相關費用

B10協助提供信息及相關費用

1.1EXW(工廠交貨)

適用範圍: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適用於國際貿易和國內貿易

定義:賣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點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時,即完成交貨。賣方不需要將貨物裝上任何前來接收貨物的運輸工具,賣方也無需辦理出口清關手續。

貨物裝運問題:賣方不承擔將貨物裝上運輸工具的責任和費用。雙方可以特別約定賣方承擔將貨物裝上運輸工具的責任和費用,EXW Loaded

貨物交接問題:賣方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或期限在指定的地點,將未置於任何車輛上的貨物交給買方處置。

風險的劃分界限:賣方在其所在地或指定的地點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時,風險轉移。如果買方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受領貨物,或者在買方有權確定交貨的時間和地點時,沒有及時給予適當通知,只要貨物已被特定化為本合同項下的貨物,買方要承擔由此引起的費用和風險。

移交單據的義務:賣方無義務提供交貨證明,買方有義務提供收貨證明。

辦理出口手續:EXW是11個貿易術語中唯一一個要求買方辦理出口清關手續的術語,儘管有時買方請求賣方代辦,但貨物被禁止出口的風險還是由買方承擔。

關於貨物的包裝和出口檢驗:每種貿易術語的賣方義務A9(查對、包裝、標記)中都規定:賣方必須自負費用提供按照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的運輸要求(如運輸方式、目的地)進行包裝,除非按照行業慣例該貨物通常無需包裝。包裝應做適當標記。

關於貨物檢驗,規定:買方必須支付任何裝船前檢驗(Pre-shipment Inspection,PSI)的費用。如果出口國當局出於本國利益或法律規定,可能會要求對出口貨物進行強制檢驗,由此產生的費用一般應由賣方承擔,但在EXW下,由買方來承擔此費用,而在其他貿易術語下由賣方承擔。

1.2FCA(貨交承運人)

適用範圍: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或多種運輸方式聯合運輸

定義:賣方在賣方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點將貨物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並辦理了出口清關手續,即完成交貨。若買方指定承運人以外的人領取貨物,則當賣方將貨物交給此人時,即視為已經履行了交貨義務。

關於承運人:契約承運人(contractingcarrier)和實際承運人(actual carrier)。可以使同一人,或是不同的人。

交貨地點:如果承運人將集裝箱送到賣方所在處收取貨物,則交貨地點就在賣方的工廠或者倉庫的門口。若在賣方所在地交貨,則賣方應負責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提供的運輸工具上,若賣方在任何其他地點交貨,賣方只要將貨物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或其他人支配即可,即既不負責將貨物從自己的運輸工具上卸下,也不負責裝上承運人的工具。

風險轉移:風險轉移以貨交承運人為界。通常由買方訂立運輸合同,並將承運人名稱及有關事項通知賣方。如果買方未能向賣方及時給予上述通知,或者他指定的承運人沒有在約定的時間接受貨物,則從交付貨物的約定日期或期限屆滿之日起,由買方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但以貨物已被劃歸本合同項下為前提條件。

關於買方安排運輸事宜:買方在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時,如果需要賣方協助的話,賣方可以代為安排運輸,但有關費用和風險由買方承擔。如果賣方不願意協助訂立運輸合同,應立即通知買方。

1.3CPT(運費付至)

適用範圍: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或者多式聯運

定義:賣方將貨物在雙方約定的地點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或其他人

責任和費用劃分:賣方必須按照通常的條件訂立運輸合同並支付費用,依照慣常的路線和方式,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的約定點。如未約定交貨點業務慣常的交貨點,則賣方可在指定的目的地最適合其目的的交貨點。賣方除承擔正常的運費之外,由於發生意外事件產生的其他任何費用由買方負擔。

賣方及時發出裝運通知:賣方負責安排運輸而買方負責辦理貨物運輸保險。賣方應及時向買方發出裝運通知,便於買方進行無縫的運輸保險銜接。

1.4CIP(運費和保險費付至目的地)

適用範圍: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也可適用於多種運輸方式。

定義:賣方將貨物在雙方約定地點交給其指定的承運人或其他人。

FCA一組術語:FCA,CPT,CIP和FOB一組術語:FOB,CFR,CIR,二者比較:

適用的運輸方式不同:FOB一組只適用於水上運輸,承運人一般是船公司;而FCA一組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

交貨地點和風險轉移地點不同:FOB一組的交貨地點均為裝運港,風險均以「在裝運港將貨物裝上船」(placing the goods on board)或者「取得已如此交付的貨物」(procuringthe goods so delivered)時從賣方轉移至買方。而FCA一組的交貨地點,需據具體的運輸方式而定,可以使在賣方所在地由承運人提供的運輸工具上,也可以是鐵路、公路、航空、內河、海洋運輸承運人或多式聯運承運人的運輸站點或其他收貨點。從賣方將貨物交給承運人或買方指定的人保管時,風險由賣方轉移至買方;

裝卸費用的負擔不同:在使用程租船運輸的FOB合同中,應明確裝船費用由誰負擔,在CFR和CIF合同中,則應明確卸貨費用由誰負擔。

賣方提交的運輸單據的種類、性質及出單時間不同。在FOB一組術語下,賣方一般應向買方提交已裝船清潔提單,如果抬頭做成提示性的,它就是物權憑證,可以背書轉讓。

1.4DAT(運輸終端交貨)

適用範圍: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或其聯合

定義:貨物已從到達的運輸工具上卸下,由買方處置。「實際交貨」而不是「象徵性交貨」,由賣方承擔將貨物交至指定目的地所有費用(與進口清關相關的費用除外)和風險。

1.5DAP(目的地交貨)

適用範圍:任何運輸方式

定義:當賣方在指定目的地上將將還在抵達運輸工具上的可供卸載的貨物交由買方處置時,即為交貨。尤其是賣方應該特別要求約定好指定目的地內的交貨點。

1.6DDP(完稅後交貨)

適用範圍:任何運輸方式或多式聯運

定義:賣方在指定目的地將仍處於抵達運輸工具上,但已完成進口清關手續且可供卸載的貨物交由買方處置時,即為交貨。

1.7FAS(船邊交貨)

適用範圍:適用于海運和內河運輸

定義:當賣方在指定的裝運港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的船邊時,即為交貨。

風險和費用劃分以船邊為界。所謂「船邊」是指,船舶裝卸設備的吊貨機或岸上裝卸索具可觸及的範圍。如果買方所派的船舶不能靠岸,賣方要負責用駁船將貨物運到船邊,仍在船邊交貨,裝船的責任和費用仍由買方負責辦理。

在同美洲國家的交易中,FASVessel才表示「船邊交貨」

1.8FOB(船上交貨)

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

定義:賣方在指定裝運港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上交貨,或者取得已經在船上的貨物進行交貨。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在貨物交到船上時轉移,同時買方承擔自那時起的一切費用。

貨物交付與風險轉移:貨物交付的標誌是「裝載上船」,而風險劃分界限是「貨物越過船舷」。在裝船時貨物跌落碼頭或海中的損失都由賣方承擔,貨物上船之後,包括在起航前和運輸過程中發生的損壞或滅失,由買方承擔。

風險正常轉移或提前轉移,都需要特定化「specialization」,對貨物特定化的常見方式就是就是在包裝上刷上嘜頭。

船貨銜接問題:如果買方指定的船舶提前或延遲到達指定的裝運港,則船等貨或貨等船引起的費用損失都由買方承擔,反之,若船隻按時到達而賣方沒有備妥貨物供裝運,則賣方要承擔由此引起的空倉費(dead freight)或滯期費(demurrage)。

當賣方接受買方的委託租船或訂艙時,如果賣方盡到努力沒有辦到時,賣方概不負責,買方無權撤銷合同或向賣方索賠。

《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與INTERCOMS2010的FOB含義比較:

美國慣例把FOB籠統地解釋為在某處運輸工具上交貨

美國慣例FOB VesselNew York表示,在紐約港船上交貨

美國慣例FOB NewYork表示,在紐約城內的任何地點交貨

出口清關手續及費用負擔,美國慣例規定,只有在買方提出請求,並由買方負責費用的情況下,賣方才有義務協助買方取得由出口國簽發的為貨物出口或在目的地進口所需的各種證件,並且出口稅和其他捐稅也需由買方負擔。而INTERCOMS2010規定FOB的賣方負責辦理出口清關手續並承擔相應的稅費。

裝船費的負擔:在班輪運輸情況下,裝船費用包含在班輪運費中,由負責辦理運輸的買方承擔。但在程租船運輸情況下,按照航運慣例,運費中不包括裝卸費用,裝卸費用另行單獨支付,也就是說買賣雙方應該在買賣合同中約定好裝卸費用由誰負擔。

(1)FOB班輪條件,FOB Liner Terms。裝貨費按照班輪辦法處理,即賣方不負擔裝貨費,至於裝貨費究竟由買方負擔還是船方負擔,取決於買方租船時採用何種租船條件,也就是取決於買方和船方的運輸合同約定。

(2)FOB吊鉤下交貨(FOB Under Tackle)。按此條件成交,賣方僅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船舶的吊鉤所及之處,賣方不負責以後的裝貨費用。如果需要駁運,則由賣方負擔費用將貨物駁運到船舶吊鉤所及之處。

(3)FOB包括理艙(FOB Stowed)。賣方不僅負責裝貨費,而且要負擔理艙費。如FOB後未加「理艙」(Stowed)字樣,且租船合同又規定船方不負責裝貨費時,則理艙費由買方負擔。

(4)FOB包括平艙(FOB Trimmed)。賣方負擔裝貨費和平艙費。如FOB後未加「平艙」(Trimmed)字樣,且租船合同又規定船方不負責裝貨費時,則平艙費由買方負擔。

(5)FOB包括理艙和平艙(FOB Stowed and Trimmed)。賣方負擔裝貨費、理艙費和平艙費。

1.9CFR(成本加運費)

適用範圍:適用于海運和內河運輸

定義:賣方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將合同貨物裝上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並及時通知買方,就完成了交貨義務,但賣方要負責租船或訂艙,支付到達目的港的正常運費。貨物在裝船後,風險從賣方移至買方,賣方辦理出口清關手續。

1.10CIF(成本、保險加運費)

適用于海運和內河運輸

定義:賣方在船上交貨,或者取得已經在船上的貨物並照此交貨。貨物滅失的風險在貨物交到船上時轉移。賣方必須簽訂合同,並支付必要的成本和運費,以將貨物運到指定的目的港。

CIF合同性質屬於裝運合同(shipment contract)。

賣方租船訂艙的問題:如果合同未對裝運船隻及航線做出規定,賣方應按照通常的條件(on usual terms)及慣常的路線(by a usual route),租用通常類型的船舶將貨物運到指定的目的港。除非雙方另有約定,賣方對於買方提出的關於限制裝運船舶的國籍、船型、船齡、船級及指定裝運某班輪的要求都有權拒絕接受。

賣方辦理保險的問題:賣方是為了買方的利益所進行的保險,純屬代辦性質,因為買方應承擔貨物越過船舷以後的風險。如果發生承保損失,由買方憑賣方交付的保險單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能否索賠成功,賣方概不負責。因此,買賣雙方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保險險別、保險金額、保險費的負擔及適用的保險條款。

程租船運輸方式下卸貨費用的負擔:

(1)CIF Liner Terms(CIF班輪條件),貨物在目的港碼頭的卸貨費用由賣方負擔。

(2)CIF Landed(CIF卸到岸上),賣方負擔將貨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卸貨費,包括碼頭費和駁運費(Wharfage and Lighterage)

(3)CIF ExTackle(CIF吊鉤下交貨),賣方負責將貨物從船艙吊起卸到船舶吊鉤所及之處(碼頭上火駁船上)的費用,在船舶不能靠岸需要駁船的情況下,駁船的費用和駁船卸到岸上的費用,由買方負擔。

(4)CIF under tackle(CIF吊鉤下交貨),是指將貨物置於載貨船舶的吊鉤所能勾到的地方。

(5)CIF Ex Ship』s hold(CIF艙底交貨)。貨物運到目的港後,由買方自行開倉,並負擔貨物從艙底到碼頭的費用。

2.出口合同業務流程

(1)申領出口許可證。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和商務部授權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

(2)催證、審證和改證。買方應及時按照合同規定開立信用證。歸檔、記錄,信用證號碼、合同號碼、開證申請人、開證行、總金額、裝運期、信用證有效期等。信用證分析單(出口貨物明細單)一式多份,發給各部門。

(3)備貨、報檢。《法檢目錄》,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證書。

(4)辦理貨運、投保和報關。

貨運:以CIF為例,出口商製作海運貨運單(根據合同或信用證仔細填寫)交給貨代,貨代向承運人訂艙,發給承運人裝貨單(SHIPPING ORDER,S/O)供託運人在辦理出口報關時使用。託運人根據貨代通知,將貨物如期送至港區指定倉庫,經向海關辦理報關、驗貨、監裝(集裝箱)後,將加蓋有海關放行章的裝貨單交給港區理貨公司,安排貨物裝船。貨物裝船後,由大副在收貨單(大副收據)上籤注並退給貨代,作為託運人向貨代、船公司換取正本提單的憑證。

投保:出口商在裝船前,必須及時向保險公司辦妥投保手續。

領取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商在貨物出口報關前,需要向所在地外管局備案,申請出口收回核銷單,並據此向海關辦理報關或退關手續。

報關:填寫《出口貨物報關單》,必要時提供出口合同副本、發票、裝箱單、出口收回核銷單、裝貨單、出境貨物通關單及其他有關證件。海關在驗明無誤後,在報關單、裝貨單、出口收回核銷單等單據上加蓋放行章,貨物才可以裝上運輸工具出運。

(5)發送裝運通知。

(6)制單結匯。按照實際情況和信用證的要求繕制單據,如原產地證書、匯票、裝運通知、及各類證明文件等。集中按照「單證相符、單單相符、單貨相符」進行綜合審單,發現問題及時進行修改或重新繕制。

(7)辦理出口收匯核銷及出口退稅手續。結匯的水單、核銷單、報關單核銷專用聯和其他規定的憑證,外匯管理部門審核後,在核銷單上加蓋「已核銷」章。

(8)出口單證的善後工作。每單出口業務完成後要及時登記,所有文件、信用證和議付單據都必須留存一整套以備查用。

3.商務合同的價格條款:

Unit Price:USD200 per M/T CIF New York

Total:USD2000 SAY:USDOLLARS TWO THOUSAND ONLY

有利的計價貨幣和保值條款

選擇適當的貿易術語

避免承擔價格風險

4.貿易術語之間的價格換算

CFR=FOB+運費

CIF=FOB+運費+保險費

CIF=CFR+保險費

CIF=CFR/(1-1.1R),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制定了一份保險費率常用表,將CFR價格直接乘以表內所列常數計算出CIF價格

CPT=FCA+運費

CIP=CPT+保險費

CIP=FCA+運費+保險費

CIP=CPT/(1-1.1R)

5.凈價和含傭金價之間的換算

每公噸250美元CIF倫敦包括傭金3%

USD 250 Per MetricTon CIF London including 3% commission

含佣價=凈價/(1-傭金率)

6.海運船舶的營運方式

6.1班輪運輸

班輪是指按照預定的航行時間表,沿著固定的航線,按照既定的港口順序,以相對固定的運費從事貨物運輸的船舶。

(1)「四固定」:航線、停靠港口、船期、運費基本固定

(2)船、貨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以船方或其代理人簽發的班輪提單為依據

(3)承運人負責貨物的裝卸,全部裝卸費用均已包括在班輪運費之內

(4)班輪運輸一般不規定貨物的裝卸時間,不計算滯期費和速遣費

6.2租船運輸(Charter Transport)

租船運輸的方式:

(1)定程租船(Voyage Charter)。又稱程租租船或航次租船,由船舶所有人按照約定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部分艙位,在指定的港口之間完成約定貨物的運輸,由租船人支付約定運費的運輸方式。常見的有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制定的《統一雜租船合同Uniform General Charter Party》簡稱「金康」合同。

(2)定期租船(Time Charter)。船舶所有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在約定期限內,將特定的船舶交給承租人使用的一種租船方式。《統一定期租船合同》

(3)光船租船(Bareboat Charter)。承租人自己任命船長,配備船員。

(4)航次期租(Time Charter on Trip Basis)介於定期租船和航次租船之間的租船方式。

6.3海上貨物運輸費用

班輪運費(Liner Freight):基本運費(basic freight)和附加運費(surcharges)

(1)基本運費:

重量噸(weight ton);

尺碼噸(measurementton);

重量噸和尺碼噸從高計收W/M

從價運費,以貨物在裝運地FOB價格的一定比例計收,一般不超過5%,A.V

在重量噸、尺碼噸和從價運費三種方式中最高的計收,表示為「W/M或A.V」

先按照重量噸或尺碼噸從高,再加上從價,「W/M plus A.V」

按貨物個數(計件)

由貨主和船公司臨時議定,「議價貨」或「open」

(2)附加費的種類

超重附加費(extracharges on heavy lift)

超長附加費(extracharges on long lengths)

直航附加費(directadditional)

轉船附加費(transhipmentadditional)

港口附加費(portadditional)

港口擁擠附加費(portcongestion surcharge)

燃油附加費(bunkersurcharge)

變更卸貨港附加費(alterationof destination additional)

繞航附加費(deviationsurcharge)

貨幣貶值附加費(currencyadjustment factor,caf)

程租船運輸費用

包括運費和裝卸費,滯期費和速遣費

裝卸費:

(1)船方負責裝卸,裝卸費包含在運費內

(2)船方不管卸(free out,FO)

(3)船方不管裝(free in,FI)

(4)船方裝卸都不管(free in and out,FIO)

6.4 海上貨物運輸單據

海運提單:

(1)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的貨物收據

(2)承運人與託運人之間訂立的運輸契約證明

(3)代表貨物所有權的憑證

(4)提單正面內容:託運人、收貨人、被通知人、船名、國籍、航次、裝貨港、卸貨港、標記及號碼、重量和體積、貨名及件數、運費、正本提單的張數、簽發提單的地點、日期、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簽章等

(5)背麵條款:承運人的責任與義務條款、承運人免責條款、索賠與訴訟條款、託運人的責任與義務條款、有關特殊貨物運輸條款、其他條款。這些條款是作為確定承運人與託運人、承運人與收貨人及提單持有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的主要依據。主要依據《海牙規則》、《納斯比規則》和《漢堡規則》來制定。

海運提單的種類:

(1)正本提單(original B/L)

(2)副本提單(copy B/L)

(3)記名提單(straight B/L)

(4)不記名提單(bear B/L,open B/L)

(5)指示提單(order B/L)to order或toorder of

(6)直達提單(direct B/L)

(7)轉船提單(Transhipment B/L),一般註明「在某港轉船」字樣

(8)聯運提單(through B/L)

(9)多是聯運提單(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MTD)

(10)已裝船提單(shipment on board B/L)

(11)備運提單(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12)清潔提單(clean B/L)

(13)不清潔提單(unclean B/L)

(14)全式提單(long form B/L)

(15)簡式提單(short form B/L)

海上貨運單:

即海運單(seawaybill or ocean waybill),是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由承運人接管或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此將貨物交付給運單所載明的收貨人的一種不可流通的單證,因此又被稱為「不可轉讓海運單」(non-negotiable sea waybill).與提單相比,海運單不是物權憑證,不能據此提貨,不能通過背書轉讓而流通。海運單的作用有三個:貨物收據、運輸合同的證明、解決貿易糾紛時作為貨物擔保的基礎。

海運單使用的條件,(1)銀行接受海運單;(2)交易雙方和最終目的地確定;(3)收貨人同意;(4)不需要可轉讓物權憑證。

6.5鐵路運輸

6.5.1對港鐵路運輸:

(1)運輸方式:採取租車方式,由內地段運輸合港段運輸兩部分組成。先由發貨人將貨物運到深圳北站,由當地外運公司辦事處或中鐵對外運輸服務公司深圳分公司接貨(不卸車)後,再辦理港段鐵路運輸託運手續,後由香港中國旅行社貨運有限公司收貨後交給買方。

(2)對港鐵路貨物運輸的運輸單據:各地外運公司或中鐵對外服務公司以運輸承運人的身份向承運人簽發經深圳中轉香港的「承運貨物收據」(cargo receipt)作為向銀行結匯的憑證。

(3)對港鐵路貨物運輸的運輸費用:分兩段計收,內地段和港段。

6.6國際鐵路貨物聯運

定義:凡是使用一份統一的國際聯運票據,由鐵路負責經過兩國或兩國以上鐵路的全程運送,並由一國鐵路向另一國鐵路移交時,不需要發貨人或收貨人參加。《國際鐵路貨物運輸公約》(簡稱《國際貨約》),我國參加《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簡稱《國際貨協》)。我國利用《國際貨協》可直接對其成員國進行鐵路貨物運送,同時利用《國際貨協》可間接的對《國際貨約》成員國進行鐵路貨物運送。

6.6.1貨物運送:

(1)國際貨協成員國之間的貨物運送,由發貨人使用一張聯運運單在發貨站向鐵路託運,由鐵路部門已連帶責任辦理貨物的全程運輸,在最終到達站將貨物交給收貨人。

(2)向非國際貨協成員國運送貨物,一般使用一張聯運運單辦理至國際貨協成員國的最後一個出口境站,由該站站長辦理轉發至非國際貨協成員國到達站。

6.6.2國際鐵路聯運運單

鐵路運單(railwaybill)是鐵路承運人收到貨物後所簽發的鐵路運輸單據,他是鐵路承運人與發貨人之間締結的運輸契約,規定了參加聯運的各國鐵路和發、收貨人在貨物運輸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對相關各方均有法律約束力。

國際鐵路聯運運單一式五聯:

(1)運單正本是貨物運輸契約,記載了貨物運輸全程的費用。運單正本隨貨同行,在到達站交收貨人,作為交接和結算費用的依據。

(2)運行報單是參加聯運的各鐵路部門內部辦理貨物交接、劃分運送責任以及清算運費、統計運量的原始依據。

(3)運單副本是貨物已由鐵路承運的證明。運單副本在發貨人提交貨物和付清所負擔的一切費用後交給發貨人,發貨人據此向銀行結匯。

(4)貨物交付單是貨物由鐵路交給收貨人的憑證。貨物交付單隨貨至到達站,經由收貨人簽收後,留存在到達站。

(5)貨物到達通知單記載了貨物運送的時間以及運送過程中發生的各種情況,以便收貨人據此向鐵路部門提出交涉。貨物達到通知單隨貨至到達站,連同運單正本和貨物一併交給收貨人。

6.7航空運輸

6.7.1運輸方式:

班機運輸(airlinertransport)

包機運輸(charteredcarrier transport)

集中託運(consolidationtransport)

航空貨物快運(airexpress service)

6.7.2航空運單(air waybill)

(1)航空運單(air waybill)是由承運的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簽發的貨運單據,是貨物收據,是託運人和承運人之間簽訂的運輸契約的證明,但不具有物權憑證的性質,也不能通過背書轉讓。收貨人提貨,不是憑航空運單,而是憑航空公司提貨通知單。在航空運單的收貨人欄里,必須詳細準確地填寫收貨人全稱和地址。

(2)航空運單共有正本一式三份,第一份註明交託運人,第二份註明由承運人留存,第三份由航空公司隨機帶給收貨人

(3)主運單(master air waybill)由航空公司簽發;分運單(house airwaybill)由航空貨運代理公司簽發,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我國加入:《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簡稱《華沙公約》)及其《海牙議定書》。

6.8集裝箱運輸(container transport)

(1)經常使用的乾貨集裝箱(dry cargo container),也叫雜貨集裝箱,規格:20英尺、40英尺、40英尺高櫃

(2)集裝箱貨物的交接。整箱貨FCL和拼箱貨(less than container load,LCL),集裝箱堆場(container yard,CY),集裝箱貨運站(container freight station,CFS)。堆場到堆場CY/CY,也稱整箱交整箱接FCL/FCL;貨運站到貨運站CFS/CFS;門到門D/D

(3)裝箱單(container load plan,CLP),以箱為單位,詳細記載了每個集裝箱內所裝貨物的情況,包括船名、航次、裝卸港口、集裝箱的規格、種類、編號、鉛封號、場站收據或提單號、收貨人名稱、重量、尺碼、件數、包裝、運輸標誌,最後由裝箱人簽署,以明確責任。整箱貨由發貨人自己自行填制,拼箱貨由貨運站填制。

(4)場站收據。一般由發貨人自己填制,承運人簽發,可直接換取提單結匯。

(5)集裝箱提單。特點:沒有「已裝船」字樣;不會出現「甲板」提單字樣;承運人的責任是從收貨起到交貨止;對於FCL一般註明:發貨人裝箱、計數、鉛封或據稱內載條款(shipper』spack/load/count/seal or said to contain)

6.9國際多式聯運

6.9.1《聯運公約》對國際多式聯運的定義:

一個多式聯運合同;【規定多式聯運經營人與託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責任和豁免】

必須使用一份包括全程的多式聯運單據;

必須是至少兩種不同運輸方式的連貫運輸;

必須是國際貨物運輸;

必須由一個聯運經營人對全程運輸負責;

必須實行全程單一的運費費率。

6.9.2多式運輸單據,根據發貨人的要求,可以做成可轉讓的或不可轉讓的

6.9.3多式聯運單據與聯運提單的主要區別:

(1)聯運提單僅限於由海運和其他運輸方式的聯合,多式聯運單據既包括含海運的多式聯運,也包括不含海運的多式聯運。

(2)聯運提單由船長、承運人、或承運人的代理人簽發,多是聯運提單則由多式聯運經營人或其代理人簽發。

(3)聯運提單簽發人僅對第一程運輸負責;多式聯運單據的簽發人則要對全程運輸負責。

(4)聯運提單是貨物裝船之後,由第一承運人簽發的全程聯運提單,屬於已裝船提單;多是聯運提單可以是已裝船的,但大部分是在多式聯運經營人接管貨物後,準備裝運時簽發的單據,銀行對這種備運性質的單據是接受的。

6.10買賣合同中的裝運條款

6.10.1裝運時間

(1)注意裝運時間和交貨時間的區別。交貨時間是賣方將貨物交給買方或其代理人的期限。在F組和C組術語下,二者是同義詞,在尚未轉讓貨運單據前,只是推定交貨。而E組和D組術語採用實際交貨,裝運時間和交貨時間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

(2)裝運時間。一般不定死在某一個日期上,而是確定某一段時間內,也可以規定最遲裝運時間;也可以規定在收到信用證後若干天內裝運,這種情況一般又同時規定買方開出信用證的期限。

(3)規定裝運時間的注意點。船源情況;貨源情況;裝運港目的港的特殊季節性因素;注意與信用證的開證日期相適應。

6.10.2裝運港(地)和目的港(地)

(1)港口選擇方式。裝運港和目的港各規定一個;裝運港和目的港各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選擇港,包括類似於「地中海主要港口」或「西歐主要港口」

(2)港口選擇注意點。除非多式聯運承運人同意全程運輸,一般不能同意內陸城市為裝貨地和卸貨地,地名應明確到國家,因為不同國家的港口存在重名;注意裝卸港口的具體情況。如有無直達班輪,港口裝卸條件和運費附加費水平等;選擇港一般不超過3個,必須在同一班輪航線上,都是基本停靠港。

6.10.3分批裝運、分期裝運和轉運

(1)由於轉運很可能大大拉長運輸時間,有可能造成買方錯失銷售季節等情況,所以,買賣雙方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確規定是否允許轉運。

(2)不屬分批裝運的特殊情形舉例:同一船舶的同一航次,分別在5月15日青島港裝貨(蘋果)和5月20日在煙台港裝貨(蘋果),取得兩套單據,且目的港都是合同約定的港口。

6.10.4裝船通知

(1)按照國際貿易的一般做法,在FOB條件成交時,賣方應在約定的裝運期開始前,一般是30-45天,向買方發出貨物備妥的通知,以便買方及時派船接貨。買方在接到賣方發出的貨物備妥通知後,應及時向賣方發出裝船指示或派船通知(shipping instruction),將符合約定的船名、船舶、到港受載日期等通知賣方,以便賣方及時安排貨物出運和準備裝船。貨物裝船後,賣方應立即將合同號、貨物名稱、件數、重量和發票金額、船名、裝船日期等情況電告買方,以便買方辦理保險並做好接貨準備,及時辦理報關手續。

6.10.5滯期費、速遣費條款

6.10.6OCP條款

按照OCP運輸條款達成的交易,進口商不僅可以享受美國內陸運輸的優惠費率,而且可以享受OCP海運的優惠費率,對進出口雙方都有利,但是適用OCP條款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貨物最終目的地必須在OCP地區範圍

(2)貨物必須經由美國西海岸中轉。因此簽訂CFR和CIF出口合同時,目的港必須是美國西海岸港口

(3)提單上必須標明OCP字樣,並且在提單目的港一欄中除了填明美國西海岸港口名稱外,還要家注美國內陸城市的名稱。例如,CIF Los Angles OCP Orleans

(4)運輸標誌中必須同時標明卸貨港名稱及最終目的地城市名稱。Seattle OCP Chicago

7.海上貨物運輸保險

7.1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承包範圍:海上風險和外來風險

海上風險:海難

(1)自然災害。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

(2)意外事故。擱淺(grounding),觸礁(stranding)、沉沒(sunk)、碰撞(collision)、失火(fire)、爆炸(explosion)

外來風險:

(1)一般外來風險(general extraneous risks),是指被保險貨物 運輸途中可能遭受的偷竊、雨林、短量、玷污、滲漏、破碎、受潮受熱、串味生鏽等風險

(2)特殊外來風險(special Extraneous Risks),是指戰爭、罷工、交貨不到、拒收、政府禁令等特殊外來原因造成的風險。

7.2承保的損失

全部損失:

(1)實際全損(actual total loss),實體上全部滅失;貨物無法挽回地被剝奪如海盜;貨物已經喪失商業價值,如茶葉泡水;載貨船舶失蹤達到一定時期。

(2)推定全損(constructive total loss),委付(abandonment)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處於推定全損狀態時,向保險人聲明願意將保險標的的一切權利和義務轉讓給保險人,並要求保險人按照全損給予賠償。

部分損失:

(1)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共同海損的危險危及船舶和貨物的共同利益,採取的措施必須是為了解除此共同危險;真實存在的船貨共同危險,而不是主觀臆測的;共同海損的犧牲和費用支出,必須是為共同安全而採取的有意識的和合理的措施;共同海損的費用必須是額外支付的,是船舶正常運營費用以外的費用;犧牲和費用最終必須是有效的。

(2)單獨海損(particular average)。保單承保責任範圍內的風險事故造成某一票或幾票貨物的部分損失,僅涉及船舶或貨物所有人單方面的利益,其損失由受損方單獨負擔,不是由各方面的關係人共同分攤。

7.3承保的費用。被保險貨物遭遇保險責任範圍內的災害或事故,除了理賠貨物本身的損失外,對於投保人承擔的某些額外費用,保險人也予以賠償。

(1)施救費用(sue and labor charges expenses)。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被保險人的代理人、被保險人僱傭的人、受讓人等採取施救措施,賠償金額以施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只要施救措施得當,、費用支出合理,即使施救不成功,保險人仍需賠付。

(2)救助費用(salvage charge)。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時,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以外的第三人採取的救助措施,被救助方向第三方支付的報酬,原則是「無效果、無報酬、無賠償」。

7.4中國海洋貨物運輸保險的險別

7.4.1基本保險

基本保險(basicrisks),主險,包括:平安險、水漬險、一切險三種:

(1)平安險(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單獨海損不賠。

(2)水漬險(with particular average,WPA),負責單獨海損責任。

(3)一切險(all risks),在上述保險責任範圍基礎上,再增加一般外來原因保險範圍。

保險責任的起訖,即保險期間或保險期限:以「倉至倉」條款為例

(1)被保險貨物被運離保險單載明的發貨人倉庫時保險責任開始,直至該項貨物到達保險單載明的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後倉庫為止;

(2)當貨物從目的港卸離海輪時起算滿60天,不論被保險貨物有沒有進入收貨人倉庫,保險責任均告終止;

(3)如在保修期限內,被保險貨物需轉運到非保險單載明的目的港時,則該保險責任在該項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

(4)如果被保險貨物在保險單載明的目的港以前的某一倉庫發生分配、分派的情況,則該倉庫就作為被保險人最後的倉庫,保險責任就此終止

基本保險的除外責任:

7.4.2附加險別

一般附加險:CIC《海運貨物保險條款》:

(1)偷竊、提貨不著險(theft,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

(2)淡水雨淋險(fresh water and rain damage)

(3)短量險(risk of shortage)

(4)混雜、玷污險(risks of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

(5)滲漏險(risk of leakage)

(6)碰損破碎險(risk of clash and breakage)

(7)串味險(risk of odor)

(8)受熱受潮險(damage caused by heating and sweating)

(9)鉤損險(hook damage)

(10)包裝破裂險(breakage of packing)

(11)銹損險(risk of rust)

特殊附加險:

(1)交貨不到險(failure to delivery risk)

(2)進口關稅險(import duty risk)

(3)艙面險(on deck risk)

(4)拒收險(rejection risk)

(5)黃曲霉素險(aflatoxin risk)

(6)出口貨物到香港(包括九龍在內)或澳門的存倉火險責任擴展條款(fire risk extension clause,for storage ofcargo at destination HongKong Including Kowloon or Macao)

(7)戰爭險(war risk)

(8)罷工險(strikes risks)

7.4.3專門險別(special risks)

(1)海洋運輸冷藏貨物保險(ocean marine insurance for frozen products),包括海運貨物冷藏險和冷藏一切險

(2)海洋運輸散裝桐油保險(ocean marine insurance for wood oil bulk)

7.4.4賣方利益險

(1)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為運輸途中的貨物承保「賣方利益險」(contingency insurance covers sellers』interestonly)。我國出口企業按照FOB和CFR合同出口並以托收方式收取貨款時,可投保此險,出口貨物在運輸途中發生損失,國外買方既不付款贖單,又拒絕支付貨物受損部分的損失賠償時,保險人承擔賠付責任。

(2)投保「賣方利益險」,出口商只需在有關貨運發票上註明「投保賣方利益險」,並送保險公司加蓋公章、註明日期,一份留保險公司存檔,另一份出口商留存作為保險憑證。

7.4.5出口信用保險(export credit insurance),

(1)定義:是一國政府為鼓勵和擴大出口而以財政資金為後盾,由專門保險機構向出口商提供的保證其出口收匯安全的一種政策性風險保障制度。不以盈利為目的,不同於商業保險。凡是以信用證、托收和賒銷作為結算方式的出口合同,出口方均可投保此項保險。主要覆蓋政治風險和商業風險,政治風險一般包括買方所在國實行外匯管制、進口管制,或發生戰爭、騷亂、暴動、或其他非常事件。商業風險一般包括買方破產或無力償還債務,或貨物出運後買方違約、拒收貨物、拒付貨款。

(2)短期出口信用保險

(3)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

(4)信用保險貿易融資業務:

出口信用保險項下融資業務:客戶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為買方申請信用限額;客戶憑保單、限額審批單到銀行申請融資,銀行核定融資額度;客戶填寫「簽訂」賠款轉讓授權協議「申請表」,同銀行簽訂「賠款權益轉讓授權協議」,一併交由中國信保簽字蓋章;客戶出運貨物,到中國信保申報,繳納保費;客戶憑出口申報單、保費發票、銀行所需單證如出口合同、發票、貨運單據、質檢單、出口報關單等到銀行押匯或貸款。

國內貿易信用保險項下融資業務:

(1)銷售商投保國內貿易保險、為買方申請信用限額後,提出融資需求;

(2)保險公司和銷售商共同選擇適合的融資銀行,三方就投保國內貿易信用保險後辦理貿易融資達成一致後,簽訂「賠款轉讓協議」;

(3)銷售商向貴司繳納保險費、交付貨物並進行申報後,保險公司向銀行出具「國內貿易信用保險承保情況通知書」;

(4)銷售商持「賠款轉讓協議」、保單及銀行所要的其他資料到銀行辦理融資手續;

(5)若發生保險單範圍內的可能損失,保險公司按「賠款轉讓協議」將應支付給銷售商的賠款直接支付給銀行。

7.4.6票據保險。主要包括出口票據保險、國內商業承兌匯票貼現保險,對銀行取得票據的兌付風險進行承保,支持銀行對有融資需求的企業進行融資。流程如下:

(1)銷售商與銀行就票據貼現、押匯事宜基本達成一致後,由融資銀行向保險公司提出票據保險業務申請並提供相應的文件;

(2)保險公司對票據付款人審批信用限額,向融資銀行收取保險費;

(3)融資銀行根據保險公司批複的票據付款人信用限額對銷售商持有的票據提供貼現、押匯等融資業務;

(4)當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融資銀行按規定的格式向保險公司提交「可能損失通知書」,在保險等待期滿後,被保險人可向保險公司正式提賠,保險公司將根據核定的實際損失金額和賠償比例,將賠款直接支付給銀行。

7.5英國倫敦保險協會海運貨物保險條款

7.5.1協會貨物條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ICC)規定了六種險別:

(1)協會貨物條款(A)

(2)協會貨物條款(B)

(3)協會貨物條款(C)

(4)協會戰爭險條款——貨物(institute war clauses——cargo)

(5)協會罷工險條款——絕無(institute strikes clauses——cargo)

(6)惡意損害險條款(malicious damage clauses)

7.6海運保險實務

7.6.1保險的基本原則

(1)可保利益原則(principle of insurable interest)。對於CFR和FOB術語,保險公司負責賠償的責任起訖只是「裝船至艙」。因為貨物裝船之前,所有權還沒有轉移到買方手中,買方對貨物不具有保險利益;但對CIF,保險公司負責賠償的責任起訖是真正的「倉至倉」。

(2)最大誠信原則(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包括告知、保證、棄權和禁止反言。告知指保險合同當事人一方在合同締結前和締結時以及合同有效期內,就重要事實向對方所做的口頭或書面陳述。保證是指保險人要求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對某一事項的作為與不作為,某種事態的存在或不存在做出的許諾。棄權是指保險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放棄其在保險合同中可以主張的權利,通常指保險人放棄合同解除權與抗辯權。禁止反言是指合同一方放棄其在合同中的某項權利,日後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張這一權利,又稱禁止抗辯。

(3)補償原則(principle of indemnity),是指當保險標的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義務,但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單上的保險金額或實際損失。

(4)近因原則(proximate cause),是指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決定或支配作用的原因,並不一定是時間上或空間上最接近的原因。

7.6.2投保險別的選擇,應綜合考慮貨物的性質、用途、包裝、運輸方式、運輸路線、運輸季節、不同國家的具體情況等因素。

7.6.3投保手續和保險費的計算

(1)各國保險法及國際貿易慣例允許進出口貨物保險的金額可以在CIF的基礎上適當加成,一般是加成10%,即:保險金額=CIF貨價*(1+成本加成率)

(2)進口保險可以採用逐筆投保或者預約保險(open policy),預約保險合同約定,投保人在得悉每批貨物起運消息後,應該儘快將記載船名、開航日期、航線、貨物品名及數量、保險金額等內容的國外賣方的裝船通知遞交保險公司,以此作為向保險公司辦理投保的手續,貨物一經起運,保險公司就自動對貨物承擔保險責任和義務。

7.6.4海運貨物保險合同

海上貨物保險合同的形式:

(1)保險單(insurance policy)。俗稱大保單,是被保險人和保險人之間訂立的正式保險合同的書面憑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保險單內容是:正面:證明雙方當事人建立保險關係的文字;載明被保險貨物的情況;承保險別、理賠地點等;背面內容承保責任範圍、責任起訖、索賠期間等。

(2)保險憑證(insurance certificate),俗稱小保單,是一種簡化的保險合同。保險憑證與保險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如果信用證規定提供保險單時,不能以保險憑證代替。

(3)聯合憑證(combined certificate),是指保險公司將保險編號、承運險別和保險金額加註在外貿公司開具的出口貨物商業發票上,作為承保的憑證。這種單據目前只適用於對港澳地區的部分交易。

(4)預約保險單(open policy),是指保險公司承保被保險人在一定期間內發運的,以FOB或CFR條件成交的大批量進口貨物使用的保險憑證。

(5)批單(endorsement),保險單出立後,投保人如果需要對保險單內容進行補充或者變更,可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經同意後即另出一種憑證註明補充或者更改的內容。批單原則上必須粘貼在保險單上,並加蓋騎縫章,作為保險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保險單的轉讓,貨運保險單和保險憑證可以經背書進行轉讓,而且無需取得保險人的同意,也無需通知保險人。即使保險標的發生損失後,保險單據仍然可以有效轉讓。保險單受讓人享有與原被保險人相同的權利和義務。保險單的出具日期不得遲於運輸單據的出單日期。

7.6.5保險索賠

(1)索取貨損貨差證明並及時通知保險公司;

(2)分清責任並向有關責任方提出索賠;

(3)採取合理的措施補救,以阻止損失擴大;

(4)備妥索賠單證,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

7.7其他運輸方式的貨物運輸保險

(1)陸運險(overland transportation risks)和陸運一切險(overlandtransportation all risks)經協商可以加保附加險,如陸運戰爭險等;

(2)航空運輸險(air transportation risks)和航空運輸一切險(airtransportation all risks)經協商可以加保附加險,如空運戰爭險等;

(3)郵包險(parcel post risks)和郵包一切險,經協商可以加保附加險,如戰爭險等

8.貨物進出口檢驗檢疫

8.1檢驗檢疫的概念

(1)商品檢驗檢疫(commodity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簡稱商檢,是指對賣方交付擬交付的進出口商品的品質、數量、質量、包裝、衛生安全等進行檢驗檢疫和鑒定,以確定其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或對裝運技術、貨物殘損短缺等情況進行檢驗和鑒定,以明確事故的起因和責任的歸屬。

(2)CIF術語下,賣方承擔出口國有關機構強制進行的裝運前檢驗所發生的費用,承擔查對費用,如丈量、過磅、點數、核對質量等。

8.2商品檢驗檢疫的程序和依據

(1)申請檢驗,也稱報驗。在「報驗申請單」填明鑒定、檢驗工作項目和要求,同時提交對外所簽的買賣合同,憑樣品成交的,還要提供成交小樣和其他必要資料。

(2)抽樣。

(3)檢驗或鑒定。

(4)簽發檢驗證書。在出口方面,凡列入進出口商品檢驗種類表內的出口商品,經檢驗合格後簽發放行單(或在「出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放行章以代替放行單)。凡合同、信用證規定由商檢部門檢驗出證的,或國外要求商檢證書的,根據規定簽發商檢證書,不需要提供證書的,只簽發放行單。在進口方面,進口商品檢驗後,分別簽發「檢驗情況通知單」或「檢驗證書」,供對外結算或索賠用。凡由收、用貨單位自行驗收的進口商品,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向商檢局申請複檢。如複檢不合格,簽發商檢證書,以供對外索賠之用。

(5)檢驗檢疫的依據。「四法三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動植物檢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條例》。

8.3商品檢驗檢疫條款

8.3.1檢驗時間和地點

(1)在出口國檢驗:產地(工廠)檢驗;裝運港(地)檢驗。Shipping quantity,weight or quantity asfinal

(2)在進口國檢驗:目的港(地)檢驗(landing quality);買方營業處所或用戶所在地檢驗

(3)出口國檢驗,進口國複檢

(4)裝運港(地)檢驗重量,目的港(地)檢驗品質,習慣上稱為「離岸重量和到岸品質」(shipping weight and landing quality)

8.3.2檢驗檢疫機構

(1)官方機構:如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中國出入境檢驗檢疫局(china entry-exit inspectionand quarantine bureau)

(2)非官方機構:如公證人、公證行、瑞士日內瓦通用鑒定公司,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公司(china import and export commodity inspection corporation,CIC)

(3)半官方機構

8.3.3檢驗檢疫證書

(1)品質檢驗證書(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lity)

(2)重量檢驗證書(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weight)

(3)數量檢驗證書(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ntity)

(4)獸醫檢驗證書(veterinary inspection certificate)

(5)衛生檢驗證書(sanitary inspection certificate)

(6)消毒檢驗證書(disinfections inspection certificate)

(7)驗殘檢驗證書(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damaged cargo)

(8)價值檢驗證書(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value)

(9)產地檢驗證書(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origin)

8.3.4檢驗標準和建議方法

(1)建議標準。生產國標準、進口國標準、國際通用標準及買賣雙方協議的標準,一般按照合同和信用證規定的標準為依據。

(2)在我國,檢驗方法的標準有商檢局規定,有些商品,檢驗方法不同,其結果完全不同,容易引起爭議,必要時應在合同中訂明交易方法。

8.3.5復驗期限、復驗機構.在買方有復驗許可權時,合同中應對復驗的期限與地點及復驗機構作出明確的規定。

8.3.6商品檢驗條款示例:

(1)出口合同裝運港檢驗。

雙方同意裝運港中國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所簽發的品質/數量檢驗證書為最後依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It is mutually agreedthat the certificate of quality/quantity issued by the china entry-exit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ureau at the port of shipment shall be regarded as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2)出口合同裝運港檢驗,目的港買方復驗

買賣雙方同意以裝運港中國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簽發的品質和數量(重量)檢驗證書作為信用證項下議付所提交單據的一部分。買方有權對貨物的品質或數量(數量)進行復驗。復驗復驗由買方負擔。如發現品質和數量(重量)與合同不符,買方有權向賣方索賠,但需提供經賣方同意的公證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索賠期限為貨到目的港後X天內。It is mutually agreed that thecertificate of quality and quantity(weight) issued by the china entry-exit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ureau at the port of shipment shall be part of thedocuments to be presented for negotiation under the relevant L/C. The buyersshall have the right to reinspect the quality and quantity(weight)of the cargo.The reinspection fee shall be borne by the buyers. Should the quality orquantity(weight) be found not in conformity with that of the contract. Thebuyers are intitled to lodge with the sellers a claim which should be supportedby survey reports issued by a recognized surveyor approved by the sellers. Theclaim, if any, shall be lodged in days after arrival of the cargo at the portof destination.

(3)進口合同中的檢驗條款

雙方同意以製造廠(或XX公證行)出具的品質及數量或重量檢驗證明書作為有關信用證項下付款的單據之一。但貨物的品質及數量或重量的檢驗應按照下列規定辦理:貨到目的港X天內經中國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復驗,如發現品質、數量或重量與本合同不符時,除屬於保險公司或船公司負責外,買方憑中國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出具的檢驗證明書,向賣方提出退貨或索賠。所有因退貨或索賠引起的一切費用(包括檢驗費)均由賣方負擔。在此情況下,凡貨物適於抽樣的,賣方應向買方要求,將有關貨物的樣品寄交賣方。It is mutually agreed that the certificate of quality andquantity/weight issued by the manufacture(or surveyor)shall be part of thedocuments for payment under the relevant L/C. In case the quality, quantity orweight of the goods be found not in conformity with those stipulated in thiscontract after reinspected by the china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bureau within days after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thebuyers shall return the goods to or lodge claims against the sellers forcompensation of losses upon the strength of this claim for which the insurersor the carriers are liable. All expenses (including inspection fees)and lossesarising from the return of the goods or claim should be borne by the sellers.In such cases, the buyers may, if so requested ,send a sample of the goods inquestion to the sellers, provided that the sampling is feasible.

8.3.7我國進出口檢驗檢疫實務

(1)出境貨物報檢、報驗及簽證流程

(2)如何辦理證書的更改

辦理更改時需填寫「更改申請單」並加蓋單位公章,寫明更改原因、更改內容、要求等並經原施檢部門工作人員簽字同意後,向報檢窗口申辦。品名、數量(重量)、檢驗檢疫結果、包裝、發貨人、收貨人等重要項目更改後與合同、信用證不符的,或者更改後與輸出、輸入國家或地區法律法規不符的,均不能更改

(3)如何辦理補證

補證的兩種情況:一是在辦理報檢時沒有申請證書,後來由於需要而申請補證;二是原已申請領取了檢驗檢疫證書,由於不慎遺失而要求補證。

9.貨物進出口報關

9.1中國海關簡介

(1)海關總署、直屬海關、隸屬海關三級,垂直領導

(2)職權。進出境監管、徵收關稅和其他稅、查緝走私、編製海關統計

9.2進出口報關制度

(1)《海關法》第二十三條:進口貨物自進境起到辦結海關手續止,出口貨物自向海關申報起到出境止,過境、轉運和通運貨物自進境起至出境止,應當接受海關監管。

(2)《海關法》第二十四條: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十四日內,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除海關特殊批准的外應當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後、裝貨的二十四小時以前,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的收貨人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向海關申報的,由海關徵收滯納金。

(3)《海關法》第三十條:進口貨物的收貨人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超過三個月未向海關申報的,其進口貨物由海關提取依法變賣處理,所得價款在扣除運輸、裝卸、儲存等費用和稅款後,尚有餘款的,自貨物依法變賣之日起一年內,經收貨人申請,予以發還;其中屬於國家對進口有限制性規定,應當提交許可證而不能提供的,不予發還。逾期無人申請或者不予發還的,上繳國庫。

9.3出口報關程序

9.3.1出口報關所需單證。一般情況下,報關應備的單證包括:出口貨物報關單,託運單(即下貨紙),發票、貿易合同、出口收匯核銷單以及海關監管條件所涉及的各類證件。

9.3.2出口報關程序:

(1)申報。「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貨物許可證,國家商品檢驗,動植物檢疫,藥物檢驗等機構簽發的證件,出口收匯核銷單,貨運單據,減稅、免稅、或免驗的證明文件,合同,產地證和海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單證、賬冊,登記手冊和報關員證

(2)查驗。是指海關接受被告單位的申報並經審核的申報單位為依據,通過對實際出口貨物進行實際的核查,以確定其報關單證申報的內容是否與實際進出口的貨物相符。驗貨記錄:查驗時間、地點、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名稱、申報的貨物情況,查驗貨物的運輸包裝情況(如運輸工具名稱、集裝箱號、尺碼和封號)、貨物的名稱、規格型號等。需要查驗的貨物自受理申報之日起1日內完成查驗,除需繳稅外,自查驗完畢4小時內辦結通關手續。

(3)徵稅。需要證稅費的貨物,自接受申報1日內開出稅單,並於繳核稅單2小時內辦結通關手續。

(4)放行。對於一般出口貨物,在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如實向海關申報,並如數繳納稅款和有關稅費後,海關在出口貨物裝貨單上蓋「海關放行章」,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憑此裝船起運出境。對於退關的貨物,申請退關貨物的發貨人應當在退關之日起3天內向海關申報退關,經海關核准後方能將貨物運出海關監管場所。對於出口退稅的貨物簽發出口退稅報關單,即海關放行後,在淺黃色的出口退稅專用報關單上加蓋「驗訖章」和已向稅務機關備案的海關審核出口退稅負責人的簽章,退還報關單位。對海關接受申報並放行後,由於運輸工具配載等原因,部分貨物未能裝上原申報的運輸工具的,出口貨物發貨人應及時向海關遞交「出口貨物報關單更改申請單」及更正後的箱單發票、提單副本進行更正,這樣報關單上的內容才能與艙單上的內容一致。

9.4進口報關程序

進口報關需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並隨同交驗下列單據:

(1)進口許可證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批准文件

(2)單或運單(結關後由海關加蓋放行章發還)

(3)發票

(4)裝箱單

(5)減免稅或免驗的證明

(6)報驗單或檢驗證書

(7)產地證,以及其他海關認為必要的文件

10.外貿合同的履行

10.1備貨

(1)貨物的品質:合同中表示品質的方法有「憑文字描述」和「憑樣品」兩種類型;法律對貨物品質的要求,貨物應適合同一規格貨物的通常用途,具有可銷性,貨物應適合與訂立合同時買方曾明示或默示地使賣方知道的特定用途;貨物應符合進口國法律法規所要求的品質標準。

(2)貨物的數量:應保證滿足合同或信用證的要求。

(3)貨物的包裝和嘜頭:對於貨物包裝,除根據合同或信用證認真核對包裝材料、充填物、形狀、重量(或數量)等是否相符外,還應注意包裝是否牢固,有無破漏、開包、水漬等影響運輸、裝卸及取得清潔提單的不良情況。對於貨物的嘜頭,如合同和信用證已做規定,應在向生產加工及倉儲部門下達的聯繫單中準確列出,注意防止錯刷、漏刷和外文字母倒置等情況。

(4)備貨時間。應特別注意合同約定的交貨日期,制定和執行具體詳細的生產計劃和貨源採購計劃,結合船期安排,做好船貨銜接。

10.2報驗

凡法律強制規定或合同約定必須經中國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出證的商品,在貨物備齊後,應向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申請檢驗,取得檢驗合格證書或取得認可(不需要證書時),海關承諾放行。

10.3催證、審證和改證

(1)催證。是指當買方未安裝合同規定的時間開來信用證,或出口賣方根據貨源和運輸情況判斷可能提前裝運時,通過約定聯繫方式催促買方開出信用證。

(2)審證。

銀行和進出口公司共同承擔審證任務。銀行著重審核開證行的政治背景、資信狀況、付款責任和索匯路線等,進出口公司則著重審核信用證與買賣合同是否一致。對信用證的審核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從政策上審核,來證各項內容應符合我國方針政策,不得有歧視性內容,否則應與開證行交涉;開證銀行資信審查;

對信用證的性質與開證行的付款責任進行審查。來證中不得標有「可撤銷」字樣,同時應有開證行保證付款的文句,特別要注意證內對開證行的付款責任進行限制或保留的條款,為開證行付款設置前提條件。

以上三點是銀行審證的要點,進出口公司只做複核性審查

對信用證金額和貨幣的審查。信用證金額應與合同金額保持一致。如果合同定有溢短裝條款,信用證金額也應包括相應的溢短裝金額。

對商品的品質、規格、數量、包裝等條款進行審查,保證其與合同約定相一致。

對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期、有效期、到期地點進行審查。信用證到期地點一般不宜放在國外。

對單據的審查。對於來證中要求提供的單據種類和份數及填制方法等,特別注意不正常的規定,例如要求商業發票或產地證明需由國外第三者簽證,以及提單上的目的港後面加上指定碼頭等字樣。

費用條款的審查。銀行費用盡量由開證人負擔。

(3)改證

10.4託運、保險和報關

10.4.1託運。如果出口貨物數量較大,需要整船裝運的,則要辦理租船手續;對出口貨物數量不大,不需整船裝運的,則要辦理訂艙手續。具體業務流程如下:

(1)進出口公司填寫託運單(booking note,B/N),作為訂艙依據。所謂託運單,是指託運人根據合同和信用證的有關運輸條款內容填寫的向承運人辦理貨物託運的單證。承運人根據託運單的內容,並結合船舶的航線、掛靠港、船期和艙位等條件綜合考慮,認為合適後,即接受這一託運,並在託運單上籤章,留存一份,退回託運人一份。

(2)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接受託運人的託運單後,即發給託運人裝貨單(shipping order, S/O)

(3)貨物裝船以後,由船長或大副簽發收貨單。託運人憑收貨單向外輪代理公司交付運費和換取正式提單。現在個進出口公司的做法是依據收貨單所載的內容繕制提單,然後到外代蓋章交付運費。

10.4.2保險。辦理投保手續應按照信用證規定的保險條款、險別、保險金額和投保加成等,注意防止多保、漏保或錯保,以免造成不符點,影響結匯。

10.4.3報關。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應在裝貨的24小時之前向運輸工具或出境地海關申請報關,填寫出口貨物報關單,必要時還需提供裝貨單、發票、裝箱單、重量單、商檢證、出口許可證、出口收匯核銷單等,貨物就海關驗貨無誤並在裝貨單上加蓋放行章後,即可據以裝船。

10.5制單結匯

10.5.1繕制出口單據

(1)UCP600第17條C款:除非單據本身另有說明,在以下情況下,銀行也將其視為正本單據:單據看似由出單人手寫、打字、穿孔或蓋章;或者單據看似使用出單人的原始信紙出具;或者單據聲明其為正本單據,除非該聲明看似不適用於提交的單據。

(2)匯票

①出票條款(drawnunder clause)。匯票上的出票條款是開具匯票的依據。如屬於信用證方式,應按照來證的文句填寫。如信用證內沒有規定具體文句,可在匯票上註明開證行名稱、地址。如屬於托收方式,在匯票上「drawn under」之後打上「for collection」即可;

②信用證號碼(L/C No)

③開證日期(L/Cissue date)。注意不是出具匯票的日期!

④年息(payablewith interest)。這一欄由結匯銀行填寫,用以清算企業與銀行間的利息費用。

⑤號碼。是指製作本交易單據對應的發票的號碼。

⑥匯票小寫金額(exchangefor XX)匯票金額應與發票總值一致,不得超過信用證的限額。小寫金額包括貨幣名稱的縮寫和阿拉伯數字表示金額數,金額數要求保留到小數點後面兩位。

⑦匯票的交單日期。是指受益人把匯票交給議付行的日期,由銀行填寫。

⑧付款期限(at---sight)。即期匯票應打上「AT SIGHT」字樣。遠期匯票應打上將來的某個付款時間,如「30 days afterB/L date」

⑨收款人(pay tothe order of)信用證方式下,收款人為議付行。托收方式下,收款人為托收行。

10匯票金額大寫。大寫金額後面應加上「only」,類似於中文的「整」。

11付款人。托收方式下,付款人為買方。信用證方式下,以開證行或其指定的付款銀行為付款人。

12出票人(drawer)。匯票的右下角打上出票人名稱,並加蓋負責人印章,但若要求手簽,應予以照辦,否則視為無效。

(3)發票。發票種類多,如海關發票、領事發票、廠商發票等,通常是指商業發票。

商業發票。

①商業發票是賣方開立的載有貨物名稱、數量、價格、發票編號、開立日期、包裝、總值、支付方式等內容的清單,作為買賣雙方交接貨物和結算貨款的主要單證,也是進出口報關完稅必不可少的文件之一。

②收貨人。如是信用證方式,初少數信用證另有規定外,一般均應填寫來證的開證申請人。

③貨物的名稱、規格、數量、單價、包裝等內容的填制,凡屬信用證方式,必須與來證所列各項要求完全相符,不能有任何遺漏或改動。如來證內沒有規定詳細品質和規格,必要時可按照合同加註一些說明,但不能與來證的內容有矛盾,以防產生「不符點」,一般可以用「符合合同要求」這樣的字句概括描述。

④如客戶要求或信用證規定在發票內加列船名、原產地、生產企業的名稱、進口許可證號碼等,均可一一照辦。

⑤來證和合同規定的單價含有「傭金」,發票上照樣填寫,不能以「折扣」字樣代替。如來證和合同規定有「現金折扣」(cash discount),在發票嚴格遵照填寫,不能改為「折扣」或「貿易折扣」等字樣。

⑥凡屬信用證方式,發票金額不能超過信用證規定的最高金額,開證銀行有權拒絕接受超過信用證許可金額的商業發票。

⑦如信用證內規定「選港費(optionalcharges)」、「港口擁擠費(port congestion charges)」或「超額保費(additional premium)」等費用由買方負擔,並允許憑本信用證支取的條款,可在發票上將各項有關費用加在總值內,一併向開證行收款。但是如果信用證未做上述註明,即使合同中有此約定,也不能憑信用證支取。除非國外客戶同意並經與會通知在信用證內加列上述條款,否則,上述增加的費用,應另制單據通過銀行托收解決。

⑧由於各國法令或習慣不同,有的來證要求在發票上加註「證明所列內容真實無誤」,或稱證實發票certified invoice、貨款已經收訖,或稱收妥發票receiptinvoice,或有關出口人國籍、原產地等證明文句,應在不違反我國法律的情況下,酌情辦理。出具「證實發票」時,應將發票下端通常印有的「有錯當查」(E&O、E)字樣刪去。

海關發票

①有些國家海關指定一種固定的發票格式,要求國外出口人填寫,屬於這類發票主要有三種稱呼:海關發票(customs invoice);估價和原產地聯合證明書(combinedcertificate of value and origin,CCVO);根據某國海關法令的證實發票,(certificate invoice in accordance with XX customs invoice)。進口國要求這三種發票,主要是作為估價完稅或徵收反傾銷稅的依據。此外還供編製統計資料之用。

②各個國家(地區)使用的海關發票,都有其固定格式,不得混用。

③凡是商業發票上和海關發票上共有的項目內容,必須與商業發票保持一致。

④「出過國姑娘市場價格」一欄,其價格的高低是進口國海關據以決定是否徵收反傾銷稅的重要依據。在填寫應慎重處理。

⑤如果成交價格是CIF條件,應分別列明FOB價、運費、保險費,這三者的總和應與CIF貨值相等。

⑥簽字人和證明人均需以個人身份出面,而且這兩者不能是同一個人。個人簽字均需手簽方為有效。

領事發票(consularinvoice)

有些國家,例如拉丁美洲及亞洲的菲律賓等國規定,凡輸往該國的貨物,國外出口人必須向該國海關提供經該國領事簽證的發票。有的國家制定了固定格式的領事發票,也有一些國家則規定可在出口人的商業發票上由該國領事簽證。領事發票與海關發票的作用基本相似。各國領事簽發發票時,均收取一定的領事簽證費。如國外來證規定需由我方提供領事發票的條款,一般不予接受,或由銀行註明當地無對方機構,爭取取消。特殊情況下應按我國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廠商發票(manufacturer』sinvoice)

廠商發票是由出口貨物的製造廠商出具的以本國貨幣計算價格註明出口國國內市場的出廠價格的發票。其目的也是供進口國海關估價、核稅及徵收反傾銷稅之用。如國外來證由此要求,應參照海關發票有關國內價格的填制辦法來處理。

(4)提單

在繕制提單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①提單發貨人(shipper)。來證如無特殊規定,應以信用證的受益人為發貨人。

②提單收貨人(consignee)。該欄又稱提單抬頭,應嚴格按照信用證規定製作。如以托收方式結算,則一般做成指示式抬頭,如「to order」或「to the order of XXX」

③被通知人(notifyparty)。收貨人或其在目的港的提貨代理人即為被通知人,若信用證未明確規定被通知人,提單正本可以空白,在副本上填上收貨人或開證行或中間商的名稱地址,以便承運人通知。

④提單號碼(B/L No)。沒有編號的提單無效。

⑤裝運港(port ofloading)和卸貨港(port of discharge)。卸貨港如不同國家有重名,則應加註國名。如中途轉船,則卸貨港應填寫轉船港名稱,而目的港應填入「最終目的地」(final destination)欄內。也可在卸貨港欄填寫目的港名稱,同時註明「在XXX港換船」(W/T at XXX)。

⑥嘜頭(marks)。嘜頭的填寫不得與信用證有抵觸,應與其他單據一致。在集裝箱運輸時,並無嘜頭,若有集裝箱號應填上該號碼,若既無集裝箱號,又無嘜頭時,填上「N/M」即可。

⑦包裝件數和種類(numberand kind of packages)與貨物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一張提單有幾種不同包裝應分別列明,散裝貨應註明「in bulk」。貨物名稱允許使用貨物統稱,但不得與信用證中貨物的描述有抵觸。

⑧運費和費用(freight&charges)本欄只填寫運費支付情況。CIF和CFR條件成交時,應填寫預付(freightprepaid),FOB條件成交,一般填寫運費到付(freightcollect),除非買方委託發貨人代付運費。承租船一般只寫「as arranged」

⑨提單日期和簽發地點。除備運提單外,提單日期均為裝貨完畢日期,不能遲於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期。提單的簽發地點按照裝運地填列。

10簽署。UCP600規定,海運提單表面應註明承運人名稱,並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船長貨期代理人簽署。簽署人必須表明其身份。若為代理人簽署,尚需表明被代理人一方的名稱和身份。

(5)保險單

①被保險人在CIF或CIP條件下,出口貨物由出口商投保,在信用證沒有特別規定的前提下,信用證受益人為被保險人,並加空白背書,以轉讓必須權益。

②除信用證內規定無免賠率外,對有免賠率的貨物需在保單上註明。

③保險單的簽發日期應不遲於提單或其他貨運單據簽發日期。

④保險險別好保險金額應與信用證規定相符。保險單上的嘜頭、包裝及數量、貨名、船名、大約開航日期、裝運港、目的港等項內容應與提單相一致。

(6)原產地證明。我國出口商品所使用的產地證主要有普通產地證和普惠制產地證。

①普通產地證。用以證明貨物的生產國別,進口國海關憑以核定應徵收的稅率。在我國,普通產地證可由出口商自行簽發,或由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機構簽發,或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簽發。實際業務中,應根據買賣合同或信用證的規定,提交相應的產地證。

②普惠制產地證。該證是普惠制的主要單據。凡是對給惠國出口的一般貨物,需提供這種產地證。由進出口公司填制,並經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機構出具,作為進口國減關稅的依據。目前採用普惠制「Form A」產地證有20多個國家,填制事項:第1欄出口商名稱、地址、國家,要與信用證一致;第2欄收貨人名稱、地址、國家;運輸方式和路線,與提單所列一致;第4欄供官方使用;第5欄項目號,本欄根據品名的個數順序寫出;第6欄嘜頭和包裝號碼;第7欄包裝數量和種類、商品名稱;第8欄原產地標準,這是整個證書最重要的一欄,也是國外進口國家海關審查的核心項目,如果本產品完全由出口國自產的,即填寫「P」代碼,如果出口商有進口充分,應參照「form A」的背書內容規定填寫或安裝《關於普惠制產地證書(格式A)的填制說明》填寫。對紐西蘭、澳大利亞出口貨物可以不填此欄;第9欄毛重和其他數量;第10欄發票號碼和日期,證書上發票號碼和日期應與發票實際號碼與日期完全一致;第11欄簽證單位的蓋章;第12欄出口商聲明

10.5.2交單結匯

(1)交單。注意三點:一是單據的種類和份數與信用證的規定相符;二是單據內容正確,包括所用文字與信用證一致;三是交單時間必須在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期和有效期內。

(2)結匯。信用證的議付結匯方式有:收妥結匯;買單結匯;定期結匯,至議付行根據向國外付款行索償所需時間,預先確定一個固定結匯期限,到期向出口商結匯。

10.6理賠。賣方在處理索賠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要認真細緻地審核國外買方提出的單證和出證機構的合法性。對其檢驗方法和標準也都要一一核對,以防買方串通建議經弄虛作假或國外的檢驗機構檢驗有誤。

(2)認真做好調查研究,弄清事實,分清責任。

(3)要合理確定損失程度、金額和賠付方法。

11.進口貿易合同的履行

11.1開立信用證

(1)開證申請書。兩個部分:第一部分,信用證的內容,包括受益人名稱、地址、信用證的性質、金額、匯票內容、貨物描述、運輸條件、所需單據種類和份數,信用證的交單期、到期日和到期地點、信用證的通知方式等;第二部分,申請人對開證行的聲明。其內容通常固定印刷在開證申請書上,包括:承認遵守UCP600的規定,保證向銀行支付信用證項下的貨款、手續費、利息及其他費用,在申請人付款贖單前,單據既貨物所有權屬銀行所有,開證行收下不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時申請人有權拒絕贖單。

(2)信用證的內容應是完整的、自足的。不能使用「按XX號合同規定」等類似的表達方式,因為信用證是一個自足的文件,有其自身的完整性和獨立性,不應參照或依附於其他契約文件。

(3)信用證的條件必須單據化。UCP600規定:如信用證載有某些條件,但並未規定需提交與之相符的單據,銀行將視這些條件未予規定而不予理會。因而進口方在申請開證時,應將合同的有關規定轉化為單據,而不能照搬照抄。例如合同中規定貨物按不同規格不同包裝,則信用證中應要求受益人提交裝箱單,合同以CIF條件成交,信用證受益人提交的清潔已裝船提單上應註明運費已付等。

(4)按時開證。如合同規定開證日期,進口方應在規定期限內開立信用證,如合同只規定了裝運的起止日期,則應讓受益人在裝運期開始前收到信用證,如果合同只規定最遲裝運日期,則應在合理時間內開證,以使賣方由足夠時間備妥貨物並安排出運。

(5)關於裝船前的檢驗證明。由於信用證是單據業務,銀行不過問貨物的實際質量如何,因而可在信用證中要求對方認可的檢驗機構出具裝船前檢驗證明,並明確規定貨物的數量和規格。如果受益人所交檢驗機構證明的結果和證內內容規定不一致,銀行即可拒付。

(6)關於保護性規定。UCP600中若干規定,均以「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為前提。比如,「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銀行將不接受下列單據而不論其名稱如何」。如果進口方認為UCP600的某些規定將給自己增加風險,則可利用「另有規定」這一前提,在信用證中列入保護性條件。比如,UCP600規定,禁止轉運對集裝箱運輸無約束力,若買方仍要求禁止轉運,則可在信用證中加列「即使貨物裝集裝箱,本證嚴禁轉運」等。

(7)關於保兌和可轉讓信用證。我國銀行原則上不開立保兌信用證,對可轉讓信用證也持謹慎的態度。對此,進口商在簽訂合同時應予以注意,以免開證時被動。

11.2運輸合保險

11.2.1運輸

(1)按照FOB交貨條件成交的進口合同,應由買方負責租船或訂艙。可通過外運代理機構辦理,或者直接向中國遠洋運輸公司等實際承運人洽辦。

(2)在辦理過程中應注意船貨銜接,通常由賣方在交貨前的一定時間內,將預期貨物備妥待裝的日期通知買方。買方在接到通知後,應及時向外運公司辦理租船或訂艙手續。在辦妥租船或訂艙手續後,應按規定的期限通知賣方船名和船期。同時,還應隨時了解和掌握賣方的備貨好裝船前的準備等情況,必要時催促對方按時貨運。對成交數量大或者重要進口貨物,如有可能請我駐外機構就地了解和催促賣方履約。在特殊情況下,可派人到出口地點檢驗監督裝運。在賣方裝船後應及時向買方發出已裝船的通知,以便買方辦理保險和報關接貨等事宜。

11.2.2保險。

為了簡化投保手續,防止漏保,我國外貿公司和經常有貨物進出口的企業,與保險公司定有預約保險合同。該合同對進口貨物的投保險別、保險費率、賠付方法和承保貨物的範圍都做了具體規定。在預約保險合同規定範圍內的貨物,一經起運,保險公司即自動承擔保險責任。外貿企業在接到國外賣方的裝船通知後,應立即填制預約保險起運通知書或將將裝船通知送達保險公司,即完成了投保手續。未與保險公司簽訂預約保險合同的企業,對進口貨物需逐筆辦理保險。進口企業在收到國外賣方的裝船通知後,應立即填制投保單,保險公司接受承保後將簽發一份保險單作為雙方之間保險合同的證明文件。

11.3審單和付款

11.3.1審單。

(1)匯票

①信用證名下匯票,應加列出出票條款(drawn clause)說明開證行、信用證號碼及開證日期;

②金額應與信用證規定相符,一般應為發票金額。如單據內含有傭金或則按信用證規定的發票金額開列。金額大小寫應一致。國外開來匯票,可以只有小寫;

③匯票付款人應為開證行或開證行指定的付款行。若信用證未規定付款人,則付款人應為開證行,而不是開證申請人;

④出票人應為信用證受益人,通常為出口商,收款人通常為議付銀行。

⑤付款期限應與信用證規定相符;

⑥出票日期必須在信用證有效期內,不應早於發票日期。

(2)提單

①提單必須按照信用證規定的份數全套提交,如信用證未規定份數,則一套也可以算是全套;

②提單應註明承運人名稱,並經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船長或其代理人簽名;

③除非信用證特別規定,提單應為清潔已裝船提單。若為備運提單,則必須加上已裝船註記並由船方簽署;

④以CFR或CIF方式成交,提單上應註明運費已付(freight prepaid)

⑤提單的日期不得遲於信用證所規定的最遲裝運日期

⑥提單上所載明的貨物件數、嘜頭、數量、船名等應和發票一致。貨物描述可用總稱,但不得與發票貨相抵觸。

(3)商業發票

①發票應由信用證受益人出具,無需簽字,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

②商品的名稱、數量、單價、包裝、價格條件、合同號碼等描述,必須與信用證嚴格一致。

③發票抬頭應為開證行申請人。

④必須記載出票條款、合同號碼和發票日期。

(4)保險單

①保險單正本份數必須符合信用證要求,全套正本應提交開證行。

②投保金額和險別應符合信用證的規定。

③保險單上所列船名、航線、港口、起運日期應與提單一致。

④應列明貨物名稱、數量、嘜頭等,並應與發票、提單及其他貨運單據一致。

(5)產地證

①應由信用證指定機構簽署。

②貨物名稱、品質、數量及價格等有關商品的記載應與發票一致。

③簽發日期不能遲於裝船日期。

(6)檢驗證書

①應由信用證檢驗機構簽發

②檢驗項目及內容應符合信用證的要求

③檢驗日期不得遲於裝運日期,但也不得距裝運日期過早

11.3.2付款或拒付

①付款。信用證受益人在發運貨物後,將全套單據經議付行寄給開證行(或保兌行),如開證行經審單後認為單證一致、單單一致,即應予以付款,或承兌或於信用證規定的到期日付款,開證行付款後無追索權。

②拒付。如果開證行經審單後發現單證不符或單單不符,應與收到單據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電訊方式通知寄單行,說明單據的所有不符點,並說明是否保留單據以待交單人處理或退還交單人。

③開證行向外付款的同時,即通知進口企業付款贖單。進口企業付款贖單前,同樣需審核單據,若發現單證不一,有權拒絕付款贖單。

④對於遠期信用證或因航程較短貨物先於單據到達,進口方可用下列兩種方式先行提貨:信託數據,在進口企業尚未清償信用證項下匯票時(往往指遠期匯票),可向銀行開出信託收據,銀行憑其將貨運單據「借給」進口商,以利於其及時提貨,然後在匯票到期日償還貸款。擔保提貨,進口貨物先於提單到達目的地,進口企業可請求銀行出具保函,向運輸公司申請不憑提單提取貨物,如果承運人因此蒙受損失,由銀行先向發貨人(貨物賣方)承擔賠償責任。

11.4接貨和報關

11.4.1接貨。包括監卸和報驗。

(1)進口企業通常委託貨運代理公司辦理接貨業務。可以在合同和信用證中指定接貨代理,此時出口商在填寫提單時,在被通知人欄內應填上被指定的貨運代理公司的名稱和地址。船隻在抵港後,船方按照提單上的地址,將「準備卸貨通知」(notice of readiness to discharge)寄給接貨代理。接貨代理應負責現場監卸。

(2)卸貨後,貨物可以在港口申請報驗,也可在用貨單位所在地報驗。但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在卸貨港口向商檢機構報驗:屬於法定檢驗的貨物;合同規定應在卸貨港檢驗;發現貨損貨差情況。

(3)監卸時如發現貨損貨差,應會同船方和港務當局,填制貨損貨差報告。《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賣方交貨後,在買方有一個合理的機會對貨物加以檢驗之前,不能認為買方已經接受了貨物。如果買方經檢驗發現賣方所交貨物與合同不符,買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直至拒收貨物。因此,買方在收到貨物後,應在合同規定的索賠期限內對貨物進行檢驗。

11.4.2報關

(1)進口企業可以自己報關,或者委託貨運代理公司或者報關行報關;

(2)我國《海關法》規定,進口貨物應當自載運該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向海關辦理進口申報手續,超過14天期限未向海關申報的從第15天起按日徵收CIF價格千分之五的滯報金。

(3)進口報關需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並隨同交驗下列單據:進口許可證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批准文件;提單或運單(結關後由海關加蓋放行章發還);發票;裝箱單;減免稅或免驗的證明;報關單或檢驗證書;產地證;海關認為需要的其他文件。

(4)查驗一般在海關監管區域內的倉庫、場所進行。對散裝貨物、大宗貨物和危險品等,結合裝卸環節,可在船邊等現場查驗。對於在海關規定到期查驗有困難的,經報關人申請,海關可派員到監管區域以外的地點查驗放行。

11.5進口索賠

(1)索賠的情形。在進口業務中,有時會發生賣方不按時交貨,或所交貨物的品質、數量、包裝與合同規定不符的情況,也可能由於裝運保管不當或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導致貨物損壞或短缺,進口方因此向有關責任方提出索賠。

(2)索賠對象。向賣方索賠;向承運人索賠;向保險公司索賠。

(3)索賠注意事項。

①索賠證據。對外索賠需要提供證據,首先應編製索賠清單,隨附商檢局簽發的檢驗證書、發票、裝箱單、提單副本。其次,對不同的索賠對象還要另附有關證件;向賣方索賠時,應在索賠證件中提出確切根據和理由,如系FOB或CFR合同,尚需隨附保險單一份;向輪船公司索賠時,需另附有船長及港務局理貨員簽證的理貨報告及船長簽證的短卸或貨損證明;向保險公司索賠時,需另附保險公司與買方的聯合檢驗報告等。

②索賠金額。索賠金額除受損商品的價值外,有關的費用也可以提出,如商品檢驗費、裝卸費、銀行手續費、倉儲、利息等,都可以包括在索賠金額內。

③索賠期限。對外索賠必須在合同規定的索賠有效期限內提出,過期無效。如果商檢工作可能需要更長的時間,可向對方要求延長索賠期限。

④關於賣方的理賠責任。進口貨物發生了損失,除屬於輪船公司及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外,如屬於賣方必須直接承擔的責任,應直接向賣方要求索賠,防止賣方製造借口來推卸理賠責任。

12.國際結算

12.1支付工具

12.1.1匯票

(1)定義。我國《票據法》第19條: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2)當事人。

①出票人(drawer),是簽發匯票,並將匯票交給收款人的人。出票人對收款人及正當持票人承擔保證匯票在提示時被付款和承兌的責任,在進出口業務中,出票人通常是出口商;

②受票人(drawee),及匯票的付款人(payer),是指由出票人在匯票上記名指定的支付票款的當事人。在付款人簽名承擔付款義務之前,匯票的主債務人仍然是出票人,只有付款人在匯票上籤了名,承擔付款義務之後,才在法律上成為匯票的債務人。在進出口業務中,付款人通常是進口商或其指定的銀行。信用證業務中,付款人是開證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

③受款人(payee),又稱收款人或匯票的抬頭人,是匯票規定可以領受匯票金額的人,是匯票的主債權人,其權利通常包括收款、轉讓,以及在付款人拒絕支付時向出票人追索。在進出口業務中,如果信用證沒有特別指定,收款人通常是出口商本人或其提交單據的銀行。

(3)匯票的基本內容。我國票據法規定,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否則無效:

①表明「匯票」字樣

②無條件支付的委託

③確定的金額

④付款人名稱

⑤收款人名稱

⑥出票日期

⑦出票人簽章

(4)匯票的種類

①按照出票人的不同,匯票分為銀行匯票(banker』s draft)和商業匯票(commercial draft),銀行匯票是指出票人和受票人都是銀行的匯票,銀行匯票一般為光票,不隨附任何單據;商業匯票是指出票人是商號或個人,受票人可以是商號或個人,也可以是銀行,商業匯票大都附有貨運單據,國際貿易中常用的是商業匯票。

②按照付款的時間不同,匯票可分為即期匯票(sight draft)和遠期匯票(time bill or usance bill)。遠期匯票的付款日期表達方式有:定日付款;付款人見票後若干天付款;出票後若干天付款;提單簽發後若干天付款。

③按照匯票承兌人的不同,分為商業承兌匯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draft)和銀行承兌匯票(banker』sacceptance draft)。商業承兌匯票是建立在企業和個人信用基礎之上的,而銀行承兌匯票是建立在銀行信用基礎之上的。

④按照是否附有商業單據,匯票可分為光票匯票(clean bill)和跟單匯票(documentary bill)光票匯票又稱凈票或白票,是指不隨附商業單據的匯票。在國際結算中,除少量用於貨款結算外,一般僅限於貿易從屬費用、貨款尾數、傭金等的托收或支付時使用,銀行匯票多為光票匯票。跟單匯票又稱為押匯匯票,是指附隨商業單據的匯票。跟單匯票的付款人要取得商業單據提取貨物,必須付清貨款或提供一定的安全保證。因此,在國際貿易結算中,大多使用跟單匯票作為結算工具。

(4)匯票的使用

①出票(issue or draw)。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匯票並將其交給收款人的行為。匯票抬頭人即受款人的填寫方法有三種:限制式,不可背書轉讓流通;指示式,可背書轉讓流通;持票人或來人抬頭。

②提示(presentation)。持票人將匯票提交給付款人要求付款或承兌的行為。承兌提示(presentationacceptance)和付款提示(presentation for payment)。

③承兌(acceptance)

④付款(payment)

⑤背書(endorsement)

⑥拒付(dishonor)與追索(recourse)

12.1.2本票promissory note

(1)定義。本票是一人向另一人簽發的,保證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確定的將來的時間,對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額的無條件書面承諾。

(2)我國《票據法》第75條規定,本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否則無效:

①表明「本票」的字樣;

②無條件支付的承諾;

③確定的金額;

④收款人名稱;

⑤出票日期;

⑥持票人簽章。

(3)本票的種類。商業本票和銀行本票。

12.1.3支票(cheque)

(1)定義,支票是以銀行為付款人的即期匯票。

(2)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否則無效:

①表明「支票」字樣;

②無條件支付的委託;

③確定的金額;

④付款人名稱;

⑤出票日期;

⑥出票人簽章;

(3)支票的種類:

①記名支票(cheque to order)和不記名支票(cheque to bearer);

②劃線支票(cross cheque)與未劃線支票(open cheque);

③保付支票(certified cheque);

④銀行支票

⑤旅遊支票

12.1.4匯付

(1)匯付remittance,又稱匯款,指付款人主動通過銀行或其他途徑將款項匯交收款人。

(2)匯付業務中的當事人:①匯款人remitter;②匯出行remitting bank;③匯入行receiving bank;④收款人payee or beneficiary

(3)匯付的種類:

①信匯(mail transfer M/T)

②電匯(telegraphic transfer T/T)。是指匯款人在匯出行辦理完有關匯付的手續後,匯出行採用加押電報、SWIFT(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即全球銀行金融電訊協會等電訊手段通知匯入行,指示解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

③票匯(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D/D)。付款人(進口商)向匯出行購買金額與貨款相等的、以匯入行為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並直接寄給收款人(出口商),收款人到指定銀行取款。

(4)匯付在國際貿易中運用:

①預付貨款payment in advance

②貨到付款payment after arrival of the goods

③憑單付匯remittance against documents,是指進口商通過銀行將款項匯付給出口商所在地銀行(匯入行),並指示該行憑出口商提供的某些商業單據或某種裝運證明即可付款給出口商。

12.1.5托收

(1)定義。《托收統一規則》:托收是指由接到委託指示的銀行處理金融單據和/或商業單據,以便取得承兌或付款,或憑承兌或付款交出商業單據,或憑其他條件交出單據。

(2)托收業務中的當事人;委託人,退出是出口商;托收行,位於出口商所在地的銀行,必須將單據寄往進口地代理銀行,所以托收行也稱為寄單行;需要時的代理(customer』s representative in case of need),是委託人在付款人所在地指定的代理人,負責在付款人拒付貨款時,代為辦理貨物的倉儲、轉售、運回等事宜。委託人如果指定該需要時的代理人,必須在托收指示書上寫明代理人的許可權。

(3)托收的類型和一般業務流程

①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是指金融單據不附商業單據的托收。

②即期付款交單(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 at sight)是指出口商發貨後開具即期匯票,連同商業單據一起提交銀行,通過銀行向進口商提示,進口商見票後立即付款,在付清貨款後從銀行獲得商業單據。

③遠期付款交單(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 after sight)是指出口商發貨後開具遠期匯票,連同商業單據一起提交銀行,通過銀行向進口商提示,進口商審單無誤後在匯票上進行承兌,與匯票到期日付清貨款後再領取商業單據。

④承兌交單(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承兌交單是指代收行憑進口商承兌的遠期匯票而交出商業單據。

(4)跟單托收方式下的資金融通

①托收出口押匯,出口商將貨運單據交出口地托收行,在貨款收回之前要求托收行預先支付全部或部分貨款,貸托收款項收妥後歸還銀行墊款的一種貿易融資方式。其實質是出口企業以代表貨物所有權的單據作為抵押品,由銀行提供的一種抵押貸款。

②憑信託收據借單,信託收據是指進口商向進口地銀行(即代收行)出具的一種書面保證文件,表示願意以銀行受託人的身份代理銀行提貨、報關、存倉、保險、出售、承認貨物所有權屬於銀行,並保證在匯票到期日向銀行付清貨款。貨物出售所得的貨款在匯票到期日償還代收行,收回信託收據。

(5)出口業務中使用托收應注意的問題

①要充分調查和考慮進口商的資信情況、經營能力。

②了解進口國家的貿易管制和外匯管制的情況。對於進口需要領取許可證的商品,在成交時應規定進口商將取得的許可證或已獲進口用匯的證明在貨物發運前寄達出口商,否則貨物不予發運。

③了解進口國家的商業慣例,防止其慣例與出口商熟悉的國際貿易慣例不同而導致額外的收匯風險。對於遠期付款交單方式,某些國家的銀行如拉美習慣上在付款人承兌匯票後立即將單據交給付款人,即把遠期D/P當做D/A處理,《托收統一慣例》勸阻使用遠期D/P。

④托收的金額不宜過大。

⑤謹慎選擇成交的貿易術語,妥善辦理保險事宜。當使用托收方式交易時,出口合同應該爭取按照CIF或CIP條件成交,由出口商辦理貨運保險或投保出口信用保險;如果限於進口商所在國強制規定必須由進口商辦理保險的交易,為保障出口方利益,出口方另行加保「賣方利益險」。

⑥嚴格按照出口合同約定裝運貨物和製作單據,以防被進口商找到借口拒付貨款。

(6)《托收統一規則》的幾點重要內容提示:

①在托收業務中銀行除了檢查所收到的單據是否與托收委託書所列一致外,對單據並無審核的責任。但銀行必須按照委託書的指示行事,如無法照辦時,應立即通知委託方。

②未經代收行事先同意,貨物不能直接發給代收行。如果未經同意就將貨物發給代收行,該行無義務提取貨物,仍由發貨人承擔貨物的風險和責任。

③遠期付款交單下的委託書,必須指明單據是憑承兌還是憑付款交單,如未指明,銀行只能在付款後交單。

④銀行對於傳遞中發生的任何遺失或差誤概不負責。

⑤提示行對於任何簽字的真實性或簽字人的許可權不負責任。

⑥匯票如果被拒付,托收行應在合理時間內做出進一步的單據處理指示。如果提示行發出拒絕通知書後60天內未接到指示,可將單據退回托收行,而提示行不再承擔進一步的責任。

⑦只有在托收指示書里約定按照《托收統一規則》行事時,才對當事人有約束力。

(7)托收條款示例:

①買方應憑賣方開具的即期跟單匯票於見票時立即付款,付款後交單

②買方對賣方開具的見票後45天付款的跟單匯票,於提示時給予承兌,到期日付款,付款後交單

③買方對賣方開具的見票後45天付款的跟單匯票,於提示時給予承兌,到期日付款,承兌後交單

12.1.6信用證

(1)定義。UCP600第2條:信用證是指一項不可撤銷的安排,無論其名稱或描述如何,該項安排構成開證行對相符交單予以承付的確定承諾。Credit means any arrangement, however named or described that is irrevocableand thereby constitutes a definite undertaking of the issuing bank to honor acomplying presentation.

(2)信用證的特點:

①信用證是銀行信用,開證行對受益人承擔第一位付款責任

②信用證是獨立於合同之外的自足文件。

③信用證是一種單據業務,而且是一種純粹的單據業務。

(3)信用證的當事人

①開證申請人applicant。又稱開證人opener,出賬人accountee

②開證行opening bank,issuing bank

③受益人beneficiary

④通知行advisingbank,notifying bank。是指接受開證行的委託,將信用證通知(或轉遞)給受益人的銀行。通知行一般是出口商所在地的銀行,而且通常是開證行的代理行。通知行如願意將信用證通知受益人,則應該合理審慎地鑒別信用證的表面真實性,如不願通知或無法鑒別,則必須毫不遲延地告知開證行;如無法鑒別而又決定告知受益人,則在通知時必須告知受益人未能鑒別該證的表面真實性。除此而外,通知行無需承擔其他義務。

⑤保兌行confirmingbank保兌銀行在信用證上加具保兌後,即對受益人承擔第一位的付款責任。

⑥議付行negotiatingbank,又稱押匯銀行、購票銀行或貼現銀行,是指根據開證行的授權買入或貼現受益人開立和提交的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匯票及/或單據的銀行。

⑦付款行payingbank,drawee bank,開證行一般就是付款行,但付款行也可以是接受開證行委託的代為付款的另一家銀行。

⑧償付行reimbursingbank,又稱為清算銀行clearing bank。是指接受開證行的指示或授權,對有關代付行或議付行的索償予以照付的銀行。

⑨承兌行acceptingbank,受益人申請承兌信用證項下的票據,經審單確認與信用證規定相符時,承諾到期付款的銀行。

10轉讓行transferring bank,是指應受益人(在轉讓信用證時又叫做第一受益人)的委託,將可轉讓信用證轉讓給信用證的受讓人(即第二受益人)的銀行。轉讓行一般是通知行,也可以是議付行、付款行和保兌行。

(4)信用證業務的一般流程

①在買賣合同中約定以信用證結算

②申請開證

③開證

④通知

⑤審證、改證、交單、議付

⑥索償和償付

⑦付款贖單

(5)信用證的開立方式

①信開本mailcredit。是指開證行採用印好的信函格式開出並簽字蓋章,以航空郵寄方式送達通知行的信用證。目前這種形式已經很少使用。

②電開本cablecredit之簡電本brief cable,一般註明「詳情後告fulldetails to follow」等類似詞語,內容概要簡單,通常只能作為出口商備貨和租船訂艙的參考,不是有效的信用證文件,不足以作為交單議付的依據,出口商一般要在收到詳開的信用證後才能對外發運貨物。

③電開本cablecredit之全電本fullcable,開證行開出具有詳細內容的信用證,然後通過電訊方式傳達給通知行,是內容完整而有效的信用證,可以作為出口商交單議付的依據。

④SWIFT信用證。是「全球銀行金融電訊協會」的簡稱,又稱全銀電協信用證。採用SWIFT信用證,必須遵守SWIFT使用手冊的規定,使用該手冊規定的代號Tag,信用證必須按國際商會指定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規定開立。

(6)信用證的主要內容

①信用證本身的說明。如信用證的類型、編號、開證日期、到期日和到期地點、交單期限及兌付方式等。

②信用證的當事人,如開證申請人、開證行、受益人、通知行等,有的信用證還會指定付款行、償付行、承兌行、議付行等。

③支付貨幣和信用證金額,包括幣種和金額。

④貨物條款,包括名稱、品質、規格、數量、包裝、價格。

⑤運輸和保險條款,如裝運港(地)、目的港(地)、裝運期限、可否分批裝運、可否轉運,以及如何分批裝運、轉運的規定,以CIF或CIP貿易術語達成的交易項下的保險要求,所需投保的金額和險別等。

⑥匯票條款。包括匯票的種類、出票人、受票人、付款期限、出票條款及出票日期等,凡不需開立匯票的信用證無此內容。

⑦單據條款。信用證通常要求提交商業發票、包裝單據、運輸單據和保險單據。檢驗證書、產地證及其他可能涉及的單據,各類單據都有填寫要求和份數。

⑧責任條款。用以表明主要當事人的責任,特別是開證行的責任。

⑨適用條款。用以表明該信用證受哪些法律、法規、慣例與規則的約束。

10其他特別條款。如要求通知行保兌的條款、限制某銀行議付的條款、限制必須裝某船或不裝某船的條款。

(7)信用證的類型

①光票信用證cleancredit和跟單信用證documentary credit

②可撤銷信用證revocableL/C和不可撤銷信用證irrevocable L/C

③保兌信用證confirmingL/C和不保兌信用證unconfirmed L/C

④即期付款信用證sightpayment credit和延期付款信用證deferred payment credit和承兌信用證acceptance L/C

⑤議付信用證negotiationL/C,是指開證行在信用證中邀請其他銀行對受益人提交的單據審核無誤後,買入匯票及或單據的信用證。公開議付信用證,open negotiation credit,是指任何銀行均可辦理議付的信用證;限制議付信用證restricted negotiation credit,是指僅由被指定的一家或幾家特定銀行進行議付。

⑥議付與付款的區別。議付行在議付後如因單據與信用證條款不符等原因而不能從開證行收回款項時,可以向受益人追索,而指定的付款行(以及開證行、付款行)一經付款,即無權再向受款人追索。

⑦即期信用證sightL/C和遠期信用證time L/C,usance L/C。即期信用證,是指開證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匯票及單據後給予付款的信用證。在即期信用證中,有時還帶列電匯索償條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這是指開證行允許議付行用電傳、傳真或SWIFT方式通知開證行或者付款行,說明各種單據與信用證規定相符,開證行或指定付款行、償付行應立即以電匯方式將款項交付給議付行。即期付款信用證和即期議付信用證都是即期信用證。遠期信用證,是指開證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匯票及或單據後,在規定的期限內保證付款的信用證。承兌信用證、延期付款信用證和遠期議付信用證都是遠期信用證,其遠期利息一般均由受益人承擔,遠期信用證又稱為「賣方遠期信用證」。「買方遠期信用證」,規定受益人必須開立遠期匯票,但可以按照即期匯票的條件從付款行得到貨款,所有的貼現費用和保兌費用均由開證申請人承擔,但受益人要承擔一半承兌信用證匯票到期遭到拒付時被追索的風險。

⑧可轉讓信用證transferableL/C和不可轉讓信用證non-transferable L/C。可轉讓信用證是指受益人(第一受益人)有權將信用證的全部或部分金額轉讓給一個或數個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證。第二受益人是指,信用證的受讓人或被轉讓人transferee,一般為貨物的生產者或供應商。UCP600規定,只有註明「可轉讓」字樣的信用證才能轉讓,可轉讓信用證只能轉讓一次,但允許第二受益人將信用證重新轉讓給第一受益人。

⑨對背信用證back toback L/C,又稱為轉開信用證,是指原證受益人要求原證的通知行或其他銀行以原證為基礎和擔保,另行開立的一張內容相似的新信用證。對背信用證通常是由中間商為轉售他人貨物,從中漁利,或者兩國不能直接進行交易需通過第三國商人以此種方法溝通貿易而開立的。對背信用證必須是不可撤銷的信用證,對背信用證與原證相比,除開證申請人、開證行、通知行、受益人、金額、裝運期限、有效期等有所變動外,其他條款與原證一致。

10對開信用證reciprocal L/C,是指兩份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互以對方為受益人而開立的信用證。他是易貨貿易或加工貿易中經常採用的一種結算方式,由於雙方顧慮對方只使用權利而不履行義務,於是採用對開信用證的方法把進口和出口連接起來。其特點是:第一章信用證的受益人和開證申請人分別是第二張對應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賀受益人,兩張信用證的金額大致相同,同時或先後生效。

11循環信用證revolving L/C,是指信用證在一定時間內按全部或部分金額使用後,能夠重新恢復到原金額再度使用,直至達到該證規定的次數或累計總金額用完為止的信用證。自動循環automatic revolving L/C;半自動循環semi-automaticrevolving,受益人每次裝貨議付後若干天內,開證行未提出不能恢復到原金額繼續使用的通知,即自動恢復到原金額使用;非自動循環non-automatic revolving L/C,受益人每次裝貨議付後,需經開證行通知,才能恢復到原金額使用。

12預支信用證anticipatory L/C是指允許受益人在貨物裝運交單前預支貨款的信用證,出口商不交貨的信用風險最終仍由進口商承擔,銀行不承擔該風險,俗稱「紅條款信用證」。另外,「綠條款信用證」是指,賣方有義務將將預支款項對應的貨物以開證行的名義存倉,日後補辦裝運手續。

13備用信用證standby L/C,又稱擔保信用證或保證信用證guarantee L/C,是指開證行根據開證申請人的請求,對受益人開立的承諾承擔某項義務的憑證。即開證行保證在開證申請人未履行其義務時,受益人只要憑備用信用證的規定向開證行開具匯票或不開匯票,並提交開證申請人未履行義務的說明或證明文件,即可取得開證行的償付。

14備用信用證與跟單信用證的共同之處:開證行所承擔的是付款義務是第一位的;均憑符合信用證的憑證或單據付款;都是在買賣合同或其他合同基礎之上開立的,但是一旦開立就與這些合同無關,成為開證行對受益人的一項獨立的義務。

15備用信用證與跟單信用證的不同之處:在跟單信用證下,受益人只要提交與信用證要求相符的單據,即可向開證行要求付款,而在備用信用證下,受益人只有在開證申請人未履行義務時,才能要求銀行付款;跟單信用證一般只適用於貨物買賣,而備用信用證可適用於貨物以外的多方交易;跟單信用證一般以符合信用證規定的貨運單據為付款依據,而備用信用證一般只憑受益人提供的開證申請人未履約的證明文件,開證行即保證付款。

(8)信用證的積極作用

對進口商的作用:

①進口商可以通過控制信用證條款來約束出口商交貨的時間、品種、數量、裝運條件等,保證進口商按時、按質、按量地收到合同約定的貨物;

②議付行、保兌行(如果有)、開證行等層層把關,保證進口商按時收到表面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單據,特別是代表貨物所有權的單據;

③進口商只要交納一定量的押金,就可以得到開證行的付款信用承諾。在遠期信用證方式下,進口商可以憑信託收據trust receipt向銀行借單,先行提貨、出售、轉賣,到期付款,從而獲得了開證行的資金融通。

對出口商的作用:

①保證出口商憑與信用證相符的單據取得貨款。只要賣方提交的單據做到了「單單一致」、「單內一致」、「單證一致」,銀行就保證付款,從而為出口商提供較為安全的收匯保障。

②出口商可以得到資金融通的便利。出口商可以在交貨前,以國外進口商開來的信用證為抵押,從出口地銀行借取打包貸款packing credit。用以收購、加工、生產出口商品和打包裝運;出口商還可以在貨物裝運後,向出口地銀行提交信用證規定的各種單據,開出匯票,通過票據貼現出口押匯取得貸款。

(9)信用證的弊端

①進口商需要向開證行交納一定比例的開證保證金或者提供開證行滿意的抵押品

②如果出口商偽造信用證規定的整套單據向銀行交單騙取貨款,最終的風險由進口商承擔

③費用多而雜。買方需要支付開證保證金、開證費用、保兌費,賣方需要支付信用證通知費、銀行手續費、郵寄費等等。

④開證行可能因審單失誤造成自己的損失。

⑤開證行承擔開證申請人失去付款能力的風險,如開證申請人破產等情況。

⑥開證行收到進出口商聯手欺詐開證行的風險。

(10)關於信用證支付的國際慣例

①UCP600。由於《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是國際慣例,不具有法律強制性,只有噹噹事人同意適用時,才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一般應在信用證證註明「本證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2007修訂本,國際商會第600號出版物開立」。SWIFT網路傳遞和開立的信用證都自動適用UCP,除非當事人在SWIFT信息中明確宣稱「該信用證不適用UCP」。當信用證條款與UCP條款發生衝突時,一般適用信用證條款。

②eUCP。與UCP600同時生效的關於信用證業務的國際慣例還有《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關於電子交單的附則》。受eUCP約束的信用證也適用UCP,而無需將UCP明確納入信用證;當eUCP適用時,如其與適用UCP產生不同的效果,應以eUCP為準;如果eUCP信用證允許受益人在提交紙單據或電子記錄二者之間選擇,而其選擇了只提交紙單據,則該筆交單僅適用UCP。如果eUCP信用證只允許提交紙單據,則僅適用UCP。

③《國際標準銀行實務》ISBP。UCP600第2條關於「相符交單」的定義:相符交單指與信用證條款、本慣例的相關適用條款以及國際標準銀行實務一致的交單。ISBP不僅是各國銀行、進出口公司信用證業務單據處理人員在工作中必備的工具,也是法院、仲裁機構、律師在處理信用證糾紛案件中的重要依據。

(11)合同中信用證支付條款

付款方式: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保兌的、不可撤銷信用證,憑即期匯票付款。該信用證應於裝船前1個月開抵我方。有效期延續至上述裝船日期後21天在中國到期。允許分批裝運和轉船。

12.1.7銀行保函

(1)銀行保函的概念。

①保函letter ofguarantee又稱保證書,是指銀行、擔保公司、保險公司、非銀行金融機構及其他團體或個人應交易中一方當事人(即申請人)的請求,為擔保該交易項下的某種義務的履行或者責任的承擔,而以其自身的信譽向交易的另一方(即受益人)開立的一種書面信用擔保憑證,保證在申請人未能按照雙方協議履行其責任或義務時,由擔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額、一定期限範圍內的某種支付責任或經濟賠償責任。

②URDG758第二條為保函下了一個明確的定義:見索即付保函或者保函,系指任何已簽署的承諾,無論其名稱或描述如何,該承諾保證根據相符索賠要求的交單提供付款。三層含義:保函是擔保人做出的一項確定的付款承諾,且該承諾必須經過簽署承諾保證其有效性。在以後實務中,保函可以通過信開方式開立,也可以通過電開方式開立。信開方式必須經過有權簽字人在紙質文件上籤署後方能生效;內容重於形式,保函的效力取決於其包含的條款規定,而不必拘泥於其名稱和描述;擔保人付款的前提是索賠人必須滿足保函所規定的索賠要求,而滿足該要求的具體體現是做到相符交單complying presentation。

(2)銀行保函的作用。

①提供支付保證及違約補償的保證作用。

②在當事人之間分配風險。

③見索即付保函的清償功能。受益人認為主債務人違約時,通過提交與保函要求表面一致的單據,就可以得到支付,而無需首先證實主債務人的違約。

④避免訴訟麻煩,節約費用。

⑤作為一種融資工具。

⑥資信見證作用。

(3)銀行保函的屬性

①從屬性保函。是指那些依附於基礎商務合同的保函。

②獨立性保函。是指脫離基礎交易合同而獨立存在的保函。保函索賠條件單據化大大增強了銀行在保函業務中的主動性、便利性和可操作性。

(4)銀行保函的當事人

①申請人

②受益人

③擔保行

④通知行,根據開具保函的銀行的委託,將保函通知或轉遞給受益人的銀行,通常是受益人所在地的銀行。通知行只負責保函表面的真實性,如代受益人核對擔保人的印鑒、密押是否真實正確等。

⑤保兌行

⑥轉開行reissuingbank

⑦反擔保人counterguarantor

(5)銀行保函的基本內容。URDG758的要式性規定

①申請人,完整的名稱和詳細地址

②收益人,完整的名稱和詳細地址

③擔保人,完整的名稱和詳細地址

④說明與之對應的基礎合同。保函開立的依據是基礎交易合同,保函必須說明基礎交易合同的內容、合同編號、開立日期、簽約雙方、有無修改等,但關於基礎合同的文字一般都要求簡明扼要。

⑤保函和反擔保函的參考編號和其他信息。

⑥可支付的金額或者最高金額和支付的貨幣

⑦保函的到期

⑧要求付款的條件,付款條件的單據化,包括是否紙單據還是電子單子單據

⑨單據使用的語言

10負責支付費用的人。有的銀行按照保函金額的一定比例來收取通知費,如果保函金額巨大,則通知費往往超過合理的標準。

(6)銀行保函的種類

①履約保函performanceguarantee,包括進口保函import letter ofguarantee和出口保函export letter of guarantee

②還款保函repaymentguarantee

③投標保函tenderguarantee

(7)銀行保函與信用證的比較

①銀行的付款責任不同。信用證的開證行承擔第一位的付款責任,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要求付款時應該向開證行或其指定的銀行交單,而不是向開證申請人交單;而在使用保函時,委託人首先向受益人付款或履行合同義務,只有在委託人不付款或不履行義務時,受益人才可憑保函向擔保銀行要求付款。

②使用的條件不同。信用證是在正常履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情況下使用的,受益人只要履行信用證規定的條件,即可向開證銀行要求付款。採用信用證方式結算時,只要交易正常進行,這種付款是必然要發生的。但是在銀行保函情況下,只有在委託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義務又未按照合同約定向債權人賠償時,受益人才會憑保函向保證行索償,因此,憑保函付款並不是每筆交易必然發生的。

③使用範圍有所差異。信用證只適用於貨物買賣,而銀行保函可適用於多方面交易。

④兌付地點可能不同。信用證的到期地點可以在受益人所在地、開證行所在地、付款行所在地、承兌行所在地、限制議付行所在地,而保函的到期地點一般是擔保行所在地。

⑤付款依據不同。信用證只憑相符交單就可以要求開證行付款,獨立於買賣合同。而銀行保函項下,一般是「first pay,then sue」

12.1.8國際保理

(1)定義。是繼匯付、托收、信用證之後發展起來的一項綜合性金融服務。賣方將其現在或將來的基於其與買方交易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由保理商為其提供下列服務中的至少兩項:1.貿易融資trade financing,保理商可以根據賣方的資金需求,收到轉讓的應收賬款後,立刻對賣方提供融資,協助賣方解決流動資金短缺問題;2銷售分賬戶管理ledger account management,保理商可以根據賣方的要求,定期向賣方提供應收賬款的回收情況、逾期賬款情況、賬齡分析等,發送各類對賬單,協助賣方進行銷售管理;3.應收賬款的催收account receivable tracing,保理商有專業人士從事追收,根據應收賬款逾期的時間長短採取有理、有節、有利的手段,協助賣方安全收回賬款;4信用風險控制與壞賬擔保credit risk management and baddebt guarantee,保理商可以根據賣方的需求為買方核定信用額度,對於賣方 在信用額度內發貨所產生的應收賬款,保理商提供100%的應收賬款壞賬擔保。

(2)保理業務具體運作步驟

①出口商尋找由合作前途的進口商

②出口商向出口保理商提出想做保理的需求並要求為進口商核准信用額度

③出口保理商要求進口保理商對進口商進行信用評估;

④如進口商信用良好,進口保理商將為其核准信用額度

⑤如果進口商同意購買出口商的商品或服務,出口商開始供貨,並將負有轉讓條款的發票寄送進口商

⑥出口商將發票交給副本交給出口保理商

⑦出口保理商通知進口保理商有關發票詳情

⑧如出口商有融資需求,出口保理商付給出口商不超過發票金額80%的融資款

⑨進口保理商於發票到期日前若干天開始向進口商催收

10進口商於發票到期日向進口保理商付款

11進口保理商將款項付給出口保理商

12如果進口商在發票到期日90天後仍未付款,進口保理商做擔保付款

13出口保理商扣除融資本息(如有)及費用,將餘額付給出口商

(3)國際保理商組織

①三個國際性保理組織,國際保理商聯合會FCI、國際保理協會、興萊海外公司

②FCI的主要職責:向各國保理商提供開展國際保理業務的法規和標準,包括《國際保理一般規則》,《仲裁規則》,FCI通訊系統,edifactoring.com是國際保理商專用的SWIFT系統,統一為FCI會員提供業務資信服務,擴大國際保理商的業務代理網路

12.2不同結算方式的選用

(1)信用證與匯付相結合

(2)信用證與托收相結合

(3)跟單托收與備用信用證或用戶保函相結合

13.外貿單證實務

13.1外貿單證的概念、作用及分類

(1)外貿單證的概念:foreign trade documents,又稱外貿單據,就是在國際貿易中使用的各種單據、文件與證書,主要包括了許可證、信用證、匯票、發票、運輸單據、保險單據等,買賣雙方憑藉這些單據、文件與證書來處理貨物的交付、運輸、保險、商檢、結匯等業務,除了設計外貿企業內部各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外,還必須與銀行、海關、貨代運輸公司、保險公司、商檢機構及其他貿易相關方發生業務聯繫。

(2)外貿單證的作用:

①外貿單證是國際貿易中履行合同的核心憑證

②外貿單證是國際結算的基本工具

③外貿單證是反映一國外貿法律和政策的主要標誌

④外貿單證是融資的重要手段

(3)外貿單證的分類

①國際慣例分類:金融單據和商業單據

②業務作用分類:貨運單據、商業單據、公務單據、保險單據、金融單據、附屬單據

③結匯和報關的需要:結匯單證和報關單證

(4)外貿單證工作的基本要求

①正確。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做到「三相符」:「單證相符、單單相符、單貨相符」《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審核跟單信用證項下單據的國際標準銀行實務》、《托收統一規則》、《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②完整。單證種類要齊全;單證內容要完整;單證份數要充足

③及時。貿易流程的順序性。

④簡明。

⑤整潔。

(5)intercoms 2010對外貿單證的基本規定(以CIF為例)

①關於商業發票的提供賣方的一般義務A1:賣方必須提供符合買賣合同約定的貨物和商業發票,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其他與合同相符的證據。

②關於出口許可證的申請領取賣方義務A2(許可證、授權、安檢通關和其他手續):如適用時,賣方必須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所需的出口許可和其他官方授權,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③關於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的訂立A3項目(運輸合同與保險合同):賣方必須簽訂或取得運輸合同,將貨物從交貨地內的約定交貨點(如有的話)運送至指定目的港或該目的港的交付點(如有約定)。必須按照通常條件訂立合同,由賣方支付費用,經由經常航線,由通常用來運輸該類商品的船舶來運輸;保險合同:賣方必須自負費用取得貨物保險,該保險需至少符合《協會貨物運輸保險條款》或類似條款的最低險別。保險應與信譽良好的承保人或保險公司訂立,應使買方或其他對貨物由可保利益者有權直接向保險人索賠。當買方要求且能夠提供賣方所需的信息時,賣方應辦理任何附加險別,由買方承擔費用,如果能夠辦理,諸如《協會貨物保險條款》條款A或B或類似條款的險別,也可同時或單獨辦理《協會戰爭條款》或《協會罷工條款》或其他類似條款的險別。保險最低金額是合同價格加成10%,並採用合同貨幣。保險期間應從A4和A5規定的交貨點起,至少到指定地點目的地止。賣方應向買方提供保單或者其他保險證據。此外,應買方要求並由買方承擔風險和費用,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投保附加險所需的信息。

④關於轉運通知的提供,A7項目(通知買方):賣方必須向買方發出所需通知,以便買方採取收取貨物通常所需的措施。

⑤關於運輸單據的提供,A8項目(交貨單據):賣方必須自負費用,不得延遲地向買方提供到約定目的港的通常的運輸憑證。此運輸憑證必須載明合同規定的該項貨物,且其簽發日期應在約定的運輸期限內,並使買方能在目的港向承運人索取貨物。同時,除非另有約定,該項憑證應能使買方在貨物運輸途中以向下家買方轉讓或通知承運人的方式出售貨物。當此類運輸憑證以可轉讓形式簽發並有數份正本時,則必須將整套正本憑證提交給買方。

⑥關於商檢單據的提供,A9(查對-包裝-標記):賣方必須支付為了按照A4進行交貨所需進行的查對費用(如查對質量、丈量、過磅、點數的費用),以及出口國有關機構強制進行的裝運前檢驗所發生的費用。除非在特定貿易中,某類貨物的銷售通常不需要包裝,賣方必須自負費用包裝貨物。除非買方在簽訂合同前已通知賣方特殊包裝要求,賣方可用適合該貨物運輸的方式對貨物進行包裝。包裝應做適當標記。

⑦關於協助向對方提供信息及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A10項目:如適用時,應買方要求並由其承擔風險和費用,賣方必須及時向買方提供或協助取得相關貨物進口或將貨物運輸到最終目的地所需要的任何單證和信息,包括安全相關信息。買方必須償付賣方按照B10提供或協助取得單證和信息時所發生的所有花銷和費用。

⑧提供單據的形式,A1項目(賣方的一般義務):A1-A10中所指的任何單證在雙方約定或符合慣例的情況下,可以是同等作用的電子記錄或程序。

(6)外貿單證工作的基本流程:進口業務主要流程

①申領進口許可證;

②申請開立信用證;

③租船訂艙,辦理保險;

④審單付匯;

⑤進口貨物通關與報驗;

13.2審核信用證:

(1)核對信用證與買賣合同是否相符,如發現異議應要求對方解釋或修改

(2)一般不接受可撤銷信用證

(3)核對信用證上有無簽字人的簽名。信用證若由開證行或進口商直接寄給出口商的,應請本地外匯銀行核對

(4)合同要求信用證由其他銀行保兌時,應檢查是否已進行保兌

(5)受益人、開證申請人的名稱是否與實際情況完全相符

(6)信用證有效期和最後裝運日期是否合理。要保證受益人由充足的時間交貨和備單;若裝運期延展,則信用證有效期也要相應延展

(7)信用證金額是否支付貨款

(8)要求提供的各種票據是否明確、能否取得

(9)若信用證不準轉運,且無直達貨輪;或者不準分批裝運,但出口貨物的生產、採購無法一次裝運時,應請求改證。

(10)審證的另一責任人是通知行,負責審核開證行的資信及信用證的真偽等。

13.3修改信用證

(1)出口商提出修改信用證多是因為信用證與合同不符或者某些條款受益人無法辦到,如信用證規定不準轉運,但無直接到達目的地的船隻。進口商提出修改通常是本國或國際形勢變化,如進口國增加要求進口商品必須提交新的單據。銀行開證有時也會出現偏差,如字母打錯、地名打錯等,或遺漏某個項目,發現後也需要修改。

(2)提出的修改不能與其他條款相抵觸,要遵守相關國家外匯管理的規定

(3)不可撤銷信用證,非經當事人一致同意不得修改

(4)如果開證行選擇某家銀行將信用證通知受益人,其修改的通知也要通過這家銀行

(5)開證行自發生修改之日起,就受這個修改的約束。保兌行可以對修改加以保兌,並在通知這個修改時受其約束,也可不對修改保兌,但要及時通知開證行和受益人

(6)當同一信用證修改書上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條款的修改時,必須全部接受,不得同一一部分、拒絕另一部分

(7)受益人接受還是拒絕修改,可以發出通知表明拒絕或接受修改,也可以不表態,通過其提交的單據來判斷是否接受了修改

13.4開證行對單證不符的處理

(1)在信用證有效期內做出決定,且要在收到單據第2天起的5個銀行工作日內進行

(2)拒付要以電信方式通知,如不能用電信方式,應以其他快捷方式通知議付行

(3)拒付通知要註明憑以拒付的不符點的具體內容,並說明退回單據還是代管聽候處理

(4)開證行若忽略了上述幾點而未及時處理,很可能會喪失拒付的權利,或使拒付失效。開證行審單時發現單據與信用證條款不符時,習慣的做法不是馬上退單拒付,而是列舉各項不符點,在給進口商的通知書中列明,問其是否接受。若進口商接受,且其資信沒有問題,開證行則不必退回單據,按正常情況結算即可。若進口商拒絕接受,開證行再根據固定手續,通知議付行。

13.5押匯銀行對不符點單據的處理

(1)單據退給受益人進行修改。在信用證規定的期限內,如一些細小的不符點或因打字拼寫方面的錯誤所引起的不符點,一般可以更正或重新製作的,可立即退回受益人更改。例如,受益人在有關單據上漏簽,單據的份數不足,漏打日期等。單據的更正必須在信用證有效期內及單據提示期間內進行。

(2)擔保議付。分兩種方式進行:

①受益人向押匯銀行提價擔保書,保證如果開證行拒絕償付時,受益人將退款並負擔利息和其他費用。押匯銀行應綜合考慮出口商的償債能力、單據不符點程度、押匯金額、產品銷路、開證行與押匯銀行的業務往來關係等,並考慮是否要出口商提供等值的抵押物;

②由押匯銀行向開證行提出擔保,保留議付,並在議付通知書中加以註明。在大多數情況下,運用保證書能夠起到一種潤滑作用,以彌補單證、單單不符所造成的不良後果。在涉及過期單據的情況下,這是唯一可行的辦法。買方通常還是想要提取貨物的。保證書可以有效地保護進口商的權利,特別是由於拖延產生的倉儲費用十分昂貴,且必須由進口商負擔的情況下。

(3)電提或電報押匯(cable negotiation)。金額較大的單據不符點,或較為嚴重的不符點,例如起運港或卸貨港不符,提單上由不良批註,嘜頭不符,過期裝船,過期押匯等,這些不符點會影響收貨人的實質性利益,同時又很難修改的,可採取電詢或電報押匯的辦法,即先行以電報或電傳的方式,將單據的不符點提出,徵求開證行的意見,由開證行再詢求開證申請人接受後,再按正常的押匯處理。但電報押匯的電報費等應由出口商負擔。電提的內容應簡明扼要,例如early shipment,則電提報文如下:

Your L/C No信用證號碼

Favoring受益人

May we negotiate押匯金額

With board date裝船日期

In replying quotingour BP No

(4)電提或電報押匯應注意的事項

①通常電提貨電報押匯的前提條件,就是押匯銀行與開證行之間有密押關係,否則,回電的真偽難以辨認;

②若單據的不符點較多或交複雜時,電提往往難以敘述清楚,或容易引起對方曲解;

③押匯銀行系按開證行的回電指示辦事,而不能憑進口商的意見辦事,顧收到回電時,應注意辨明是否為開證行的明確指示。假如開證行如此回復押匯行,「我們的客戶同意所提及的不符點」,則說明這是進口商同意接受不符點,而不是開證行接受不符點,因此還不能憑此進行押匯或付款。

(5)改為托收方式辦理。若單據不符點比較嚴重,或以上的措施無法採用或不能奏效,則可要求出口商改為跟單托收方式辦理結算。

13.6受益人對不符點單據的處理

(1)洽請進口商接受不符點。開證申請人同意接受不符點單據,開證行一般不會有異議。UCP600第十六條B款:當開證行確定交單不符時,可以自行決定聯繫申請人放棄不符點。

(2)請求保留付款或議付payment or negotiate under reserve。除議付行以外,付款行、承兌行或保兌行對受益人付款是沒有追索權的,他們只能從開證行處獲得償付。即使是議付行,也不願因議付了不符點單據而冒風險。此時,受益人可洽請這些中間銀行採取保留付款或議付的方式,亦即假若這些中間銀行遭到開證行拒絕償付,對受益人仍享有追索權。保留付款或議付只是受益人和中間行之間的安排,與開證行沒有關係。

(3)徵求意見方式寄單document sent for approval,也稱「表提」。如果一套單據存在好幾處不符點,出口地銀行將不支付出口商的匯票,只把全套單據寄給海外的開證行,由開證行轉交進口商。若開證行通知寄單行單據已被接受,則視同普通信用證業務來辦理,如決定拒收單據,必須從速通知寄單行。

(4)改為信用證項下的托收handling of documents on a collection basis。若單據存在嚴重的不符點,或信用證已經過期,已無繼續使用信用證進行結算的可能,受益人可該托收方式進行結算,由於該項托收不是以合同規定為依據,故稱為信用證項下托收,由此,出口地銀行所做的寄單成了托收寄單,而原開證行成了代收行。

13.7銀行出口審單

(1)包含兩方面含義:一是押匯銀行的議付審查,稱為初查,即押匯銀行對出口商提交的單據,對照信用證條款,逐項加以審查,以確定單據是否合格,是否與信用證的要求完全相符,然後才能對出口商決定是否押匯,二是開證行對押匯行寄來的單據進行審核,以決定是否接受單據並付款,稱為終審。

(2)單證相符的原則。出口押匯單據是根據信用證的要求而出具和遞交的,因而所遞交的單據首先必須在表面上與信用證的條款完全相符,這就是單證相符的原則。凡信用證上所規定的要求,都應在有關單據上得到反映,即單據說明的內容不能和信用證有抵觸。

(3)單單相符及單據自身內部相符的原則。單單相符documentary consistency是指單據與單據之間應該一致。例如,提單上註明的貨物40箱,而重量單上表明為35箱,不同單據之間互相矛盾即視為單單不符。又例如,在一份提單里,價格條款表明運費由出口商支付,在費用條款里卻表明由進口商支付,前後互相矛盾。

(4)審單依據一般是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和《審核跟單信用證項下單據的國際標準銀行實務》ISBP681,但他們不具有強制適用的效力,需要在信用證自身載明適用時才適用,而且,可以在信用證內約定與其完全相反的條文。

(5)審單的基本方法。「縱審」就是一信用證為中心,逐條對照單據進行審核,以證實信用證及修改書中的要求都在單據中表現出來,達到表面上嚴格的單證相符;「橫審」就是以發票為中心,與其他的單據進行對照,各種單據之間互相核對,相關的內容不應有矛盾,達到單單相符。

(4)可用的參考依據。國際商會經常編印有關信用證統一慣例疑難及解答等資料刊物,雖然不能等同於UCP600,但有關的意見參考價值很高。很多銀行對不符點的爭辯,也引用國際商會的意見作為論據。

(5)對不符點雖然不能輕率大意,也不可過於挑剔,否則可能導致銀行蒙受經濟或信譽上的損失

(6)轉讓信用證項下,轉讓行收到議付行、交單銀行、指定銀行、受益人寄來的單據,經審單員審單後,如有單證不符者,必須在合理的時間內根據UCP600第16條的規定通知交單行和第一受益人,一般應以電報通知交單行並以信函通知第一受益人,並跟蹤第一受益人是否接受不符點。

(7)出口審單的基本程序:

①接單。簽收出口商遞交的信用證和全套單據,應點收單據的種類份數是否齊全,並註明收到日期,然後區別輕重緩急及時處理。一般是按到期日的先後以及金額大小進行排隊,嚴防錯失遺漏。出口商在交單時一般要填寫一式二份的單據簽收清單。銀行核點後簽收,退回一份給出口商。單據簽收清單也稱公司結匯備查表。如果是時間要求緊迫的出口商,可請求銀行先行審核能夠提交的部分單據預審,待裝船後,再把提單送銀行審核。

②審單。首先把單據進行整理排列:

a.匯票

b.商業發票

C.其他單據

d.提單(全套正本)

e.保險單

f.信用證正本及修改書

用「縱橫審單法」對單據進行全面逐條審核,並在審單記錄表worksheet中記錄發現的問題、存在的不符點以及處理意見。審核單據的記錄必要時應通知出口商,以便及時修改。

對信用證背面進行批註。註明押匯日期、金額、餘額、押匯銀行名稱。如果信用證金額已經用完,應加蓋「exhausted」戳記收回歸檔。信用證如果是部分議付,則應將議付日期、金額與出口數量以及餘額註明。例如信用證金額為50000USD,貨物100M/T,6月10日押匯金額是USD25000,貨物50M/T,餘額為USD25000.未出口貨物50 M/T。每次議付,逐筆批註。

(8)計算費用。計算費用就是按照銀行規定的收費種類和費率計算應收的費用,通常包括:通知費、預先通知費、修改費、轉遞費、保兌費、議付費、郵費等。不同銀行的收費標準不一定一致。通知費的身軀時間,一般在議付時計收,也可在信用證通知修改時計收。通知行如為保兌行,則只收保兌費不收通知費。議付費在押匯銀行受理押匯時,如未辦理押匯,可酌情收驗單費。如信用證規定在當地銀行辦理付款,則可收取付款費,付款費通常略高於議付費。如信用證項下有轉讓費、承兌費等,其轉讓費應由第一受益人承擔,承兌費只限於承兌後以出口地銀行為付款人的遠期匯票。這些費用可由銀行銀行在議付時向開證行收取。如信用證中規定「所有費用及傭金由受益人負擔」,該規定有效並執行。

(9)繕制議付通知書及寄單。押匯銀行審單完畢,若認為單據合格,即可繕制議付通知書。議付通知書一式多聯,其中第一、第二聯隨單據寄送開證行。如信用證規定向償付行索匯時,則第三聯作為索匯函寄往該行,其餘各聯作為議付行的傳票或歸檔備查。

14.國際貿易典型案例分析

14.1應當合理正確的使用海關H.S.編碼

(1)有案例顯示,報關時使用了錯誤的海關商品編碼,造成出口商多花商檢費、動植物檢驗檢疫費,還有少得出口退稅。

14.2如何進行出口報關:

(1)申報:

①申報是指貨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在貨物出境時,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海關規定的格式填寫出口貨物報關單,隨附海關規定的應交驗的各種單據和證件。

②出口貨物的報關時限是裝貨的24小時以前。不需要徵稅費、查驗的貨物,自接受申報起1日內辦結通關手續。

③出口報關時,需要向海關交驗的單證主要有: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貨物許可證,國家商品檢驗,動植物檢驗檢疫,藥物檢驗等機構簽發的證件,出口收匯核銷單,貨運單據,減稅、免稅證明,免檢證明,合同,產地證,登記手冊,報關員證,海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2)查驗

①查驗是指海關接受報關單位的申報並以經審核的申報單位為依據,通過對出口貨物進行實際核查,以確定其報關單證申報的內容是否與實際進出口貨物相符。

②海關通過查驗驗證申報審單環節提出的疑點,為徵稅、統計和後續管理提供可靠的監管依據。海關查驗貨物後,均要填寫一份驗貨記錄,驗貨記錄一般包括查驗時間地點,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名稱,申報的貨物情況,貨物的運輸包裝情況(如運輸工具名稱、集裝箱號、尺碼和封號)。貨物名稱及其規格型號等。需要查驗的貨物自接受申報之日起1日內開出查驗通知單,自具備查驗條件起1日內完成查驗,除需繳稅外,自查驗完畢4小時內辦結通關手續。

(3)徵稅。

根據《海關法》的規定,進出口的貨物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均應徵收關稅。關稅由海關按照進出口稅則徵收,需要徵稅的貨物,自接受申報起1日內開出稅單,並於繳核稅單2小時內辦結通關手續。

(4)放行。

對於一般出口貨物,報關單位如實申報並如數繳納稅費後,海關在出口貨物裝貨單上蓋海關放行章,出口貨物方可起運出境。對於退關貨物,申請退關貨物的發貨人應當在退關之日起3日內向海關申報退關,經海關核准後方能將貨物運出海關監管場所。對於出口退稅的貨物簽發出口退稅報關單,及海關放行後,在淺黃色的出口退稅專用報關單上加蓋驗訖章和已向稅務機關備案的海關審核出口退稅負責人的簽章,退還報關單位。

14.3關於商品品名和海關商品編碼不實申報

①出口報關時要填寫報關單,報關單上填寫商品H.S.編碼時,一定要準確,不能填錯,填錯了一方面有可能造成出口商多花商檢費、動植物檢驗檢疫費,還有少得出口退稅,也可能被海關認定為不如實申報、故意逃避商檢和偷逃關稅,遭到海關處罰。

②品名和稅則號列是進出口收發貨人向海關申報的重要申報內容,是法定義務。《海關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交驗進出口許可證和有關單證。《進出口關稅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當依法如實向海關申報,並按照海關的規定提供有關確定完稅價格、進行商品歸類、確定原產地以及採取反傾銷、反補貼或者保障措施等所需的資料,必要時海關可以要求納稅義務人補充申報。《進出口關稅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約定按照《海關進出口稅則》規定的目錄條文和歸類總規則、類注、章注、子目注釋以及其他歸類注釋,對其申報的進出口貨物進行商品歸類,並歸入相應的稅則號列,海關應當依法審核確定該貨物的商品歸類。

③對品名和稅則行列申報不實行為的處罰依據。根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對進出口貨物的品名、稅則行列、數量、規格、價格、貿易方式、原產地、起運地、運抵地、最終目的地或者其他應當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的,不僅沒收違法所得,還要進一步的處罰。影響國家稅收的申報不實行為,除責令補繳稅款外,還初一漏交稅款的30%以上2倍以下罰款。

14.4報關單據和改單時的注意事項

(1)報關時應注意報關單上信息的準確性。報關時可能會因為一個資料的問題,造成不能正常報關、正常出運、正常退單、正常退稅。

(2)報關的品名、數量及計量單位要和工廠開具的增值稅發票一致。

(3)報關過程中,可能會遇到海關提供的H.S.編碼與中文品名有所出入、海關要求更改品名的情況,這時要以海關要求的中文品名為準。

14.5如何進口報關

(1)申報。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者代理人,應在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向海關進行申報,並按海關規定的格式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進口貨物報關單隨附的主要單據有:進口貨物報關單、貨運單據、發票及其副本、許可證、商檢證書、包裝清單、進口合同、產地證等。

(2)查驗。海關人員根據進口貨物報關單赴各地場所查驗貨物。查驗時,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必須到場,並按海關的要求負責辦理貨物的搬移、拆箱和查驗包裝等工作。

(3)納稅。報關人在收到海關發布的「現場交單」信息後,列印紙質進口貨物報關單、進口貨物價格申報表。按規定對其隨附單據簽章後,到隸屬海關接單審核/徵收稅費環節辦理交單手續。海關對所報單證查驗無誤後計征進口稅,列印簽發各類稅費專用繳款書,進口人到指定銀行繳納各項稅費。

(4)提貨。海關審核報關單據,查驗貨物,並依法辦理了放行手續後,放行環節關員操作放行子系統放行貨物,在貨運單據上加蓋放行章、簽名並批註日期。系統核銷進口許可證、艙單等各項備案電子數據,賦予該票貨物在中國境內唯一的放行編號,並將此編號通過網路傳輸到海關監管場所及卡扣。此時,進口貨物的所有人才能憑提單和其他貨運單據提貨。

14.6走私行為

《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七條對走私行為的構成做了明確規定,違反《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限制性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為:

(1)未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構批准,從未設立海關的地點運輸、攜帶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2)經過設立海關的地點,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3)使用偽造、變造的手冊、單證、印章、賬冊、電子數據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擅自將海關監管貨物、物品、進境的境外運輸工具,在境內銷售的。

(4)使用偽造、變造的手冊、單證、印章、賬冊、電子數據或者以偽報加工貿易製成品單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關監管貨物、物品脫離監管的。

(5)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擅自將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海關監管貨物、物品運出區外的。

(6)有逃避海關監管,構成走私的其他行為的。

14.6信用證與合同的關係

(1)合同約定:當年12月至次年6月,每月等量裝運,不可撤銷信用證付款;信用證規定:最遲裝運期6月30日,分幾批裝運。實際裝運情況是:12月份按月平均量裝運,1月份一次裝運了一季度三個月的量,三月份一次性裝運了二季度三個月的量。結論:符合信用證,但屬於違約行為。

14.7逾期交貨是「根本違約」

14.8FOB條件下遲裝費爭議

(1)在國際貿易眾多案例中,我方該提出保留索賠權利時而沒有提出,從而失去索賠權利。即使當時並無實際損失,為在法律上站住腳,也不應輕易放棄這項權利。

查清外國交易對象的資信:

通過辦理外匯業務的銀行、海外機構、進出口商會、鄧白氏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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