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長東:混合型政體與威權主義韌性研究
作者簡介:張長東,政治學博士,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副教授
摘要:本文系統介紹梳理了最近十來年興起的混合型政體和威權主義韌性的文獻並從方法論和理論發展角度提出了批評。本文先從方法論角度批評了轉型範式(民主化理論)的不足和混合政體的方法論基礎,然後從概念上討論了混合型政體(競爭性威權主義、選舉型威權主義等)和威權主義以及民主政體的區別及其對現實政治的多樣性的把握。最後討論了威權主義及混合型政體韌性的問題,尤其是各種制度對混合型政體穩定性的影響。這些都對轉型範式提出了挑戰,尤其是更好地研究了各種制度對維繫威權主義和混合型政體的作用,這在很大程度上矯正了民主化理論或轉型範式對制度因素和治理能力和績效的忽視。
國家的政治組織形式——政體,一直是比較政治學的一個重要話題。隨著亨廷頓稱之為(民主化的)第三波的結束及之後威權主義的回潮,研究政體及其變革的比較政治學界分為了三大流派:繼續研究民主化的學者,研究民主崩潰及其鞏固的學者,以及越來越多的開始反思民主化範式的局限性並開始研究混合政體或專制主義的韌性的比較政治學研究者。國內學界對民主化及民主鞏固或崩潰的翻譯和綜述較多,本文將聚焦於近十幾年來美國比較政治學界對混合型政體及威權主義韌性的研究。除了對這方面的文獻做一個大致的梳理之外,本文還嘗試從方法論和實質理論上對其進行學理批判。本文的第一部分將從方法論的角度展開討論混合型政體的方法論基礎,第二和第三部分則分別介紹混合型政體和威權主義韌性的重要文獻。結論部分則將對這些文獻進行一個批判和展望。
方法論顯而易見,將政治體制分為民主與專制的兩分法是對現實狀況的過分簡化。而建立在這樣一個二分法基礎上的民主化理論及轉型範式——從專制政體向民主政體的轉型和過渡——也有過度簡化、目的論導向以及高度意識形態化的嫌疑。熟悉二戰後美國比較政治學發展歷史的人很容易聯想起當年的現代化理論:將社會分為傳統社會和現代社會,將現代化過程視為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的過渡,樂觀地認為發展中國家將步發達國家的後塵並最終實現現代化,實現「世界大同」。隨著這樣簡單的兩分法和線性發展的歷史觀受到越來越多的批評,同時也無力解釋發展中國家並未能按照理論所預期的那樣走向現代化的現實狀況,現代化理論作為一個研究範式也開始逐漸式微。一些現代化理論的學者也轉向了新的研究領域:如埃森斯塔特(ShmuelEisenstadt)開始轉入了比較歷史研究並對後來的國家中心論者產生了深刻的影響。取而代之的,是強調國際因素的依附論、方法論個體主義的理性選擇和基於比較歷史分析的國家中心論的興起。那麼,從上世紀七十年代以來主導比較政治學的轉型範式或者說民主化理論是否會步現代化理論的後塵呢?
2002年,《民主雜誌》(Journal of Democracy)刊登了一系列批評轉型範式的文章。基於民主轉型理論既不符合現實狀況(尤其是當時第三波民主化之後大規模威權主義回潮及民主制度退化的狀況),又存在理論上的重大缺陷,卡羅瑟斯(Thomas Carothers)甚至提出了「轉型範式(transitology)的終結」的論點。首先,卡羅瑟斯認為民主轉型範式的五個核心預設(assumptions)都是錯誤的:1)專制統治倒台後必然就意味著向民主轉型;2)民主化意味著一個國家經歷從體制開放(包括政治自由化)、舊體制崩潰、到民主鞏固等幾個階段,即使稍有反覆但總體趨勢卻是如此;3)認為選舉具有決定性意義;4)還有一部分人認為民主轉型不需要政治精英選擇之外的「結構性條件」;5)第三波民主化是建立在有效運轉的國家之上的,民主轉型只是意味著調整這些國家機構和制度而非同時還需建立一個有治理能力的國家。卡羅瑟斯認為這五個預設都是錯誤的,因此轉型範式也必然是錯誤的、需要被新的理論範式所替代的。這樣的批評似曾相識,和當年對現代化理論的批評如出一轍。當然,這樣的批評能夠帶來新的研究議題,但並不意味著被批評的範式的消亡——正如現代化理論的發展演變所揭示的那樣,社會科學中往往是不同範式並存的,正如現代化範式的一些理論至今仍然有生命力。
我們再從概念化(conceptualization)的角度來分析。將民主和專制簡單對立起來並作為兩個(韋伯所說的)理想類型(ideal type)具有其分析上的優點及其缺點。其優點是概念上的清晰和易於理解,但其缺陷也非常明顯。其中一個重要的缺陷就是忽略了現實的多樣性——而解釋現實的多樣性正是社會科學的主要任務。正如韋伯的國家理論受到以米格代爾(Joel Migdal)為代表的許多學者的批評那樣,現實政治往往和理想型相去甚遠,因此理想型往往不能引導,反而可能誤導,我們對社會現象進行更好的分析。當民主和專製作為兩端時,中間的灰色地帶被忽略了。
與理想類型相類似的問題是「概念旅行」(Concept Traveling)的問題:薩托利(Giovanni Sartori)發現比較政治學研究經常將一個在西方社會發現的概念「旅行」搬到非西方社會,但同時卻因此過度「拉伸」和扭曲了這一概念的原意。由此薩托利對「概念的拉伸」(concept stretching)提出了批評。薩托利指出概念的普適性程度(他形象地稱之為普遍性的梯子)越高,其適用範圍越廣但精確性更低;其普適性程度越低,其適用範圍越窄但精確性更高。而普適性程度則是由概念的內在特徵(或衡量指標)的數量決定的:概念包含的內在特徵越少則概念的拉伸程度越大。而理想型可以被認為是概念的各項主要特徵都達到了極致的狀態。那麼,要捕捉現實的多樣性,必然意味著要偏離理想型。而無論是現代性還是民主政體,都是被定義為具有多個內在特徵(及其衡量指標)的綜合性的概念。
針對這一悖論,科利爾和列維茨基(David Collier and Steven Levitsky 1997)的《帶形容詞的民主》(Democracywith Adjectives)一文更進一步,討論了研究中概念拉伸的困境:對現實差異性的分析和追求概念的效度這兩個目標往往並不相容。他們進而提出三大概念創新策略,分別是:(一)在保留概念的核心要素(如熊彼特提出的競爭性選舉)的同時對民主概念的「精確化」或「細節化」,一般通過在概念前加形容詞來完成,如「議會制民主」與「總統制民主」、「自由主義民主」以及達爾的多元主義民主;(二)轉化那些被視為特殊案例民主的大概念,進入抽象層次更高或者更低的概念;(三)建立亞類型(通過參考和修正其他概念而派生出的概念),也主要是在概念面前加上形容詞,但和策略一不同的是概念的一個或幾個核心要素在新概念中是缺失的——因此被稱為是縮減型的亞類型。這一策略也被廣泛地用於對威權主義的研究,進而為後來的混合型政體奠定了方法論的基礎,而本文作者之一列維茨基成文混合型政體的主要倡導者之一也並非偶然。
如果民主化範式錯了的話,那麼我們該用什麼樣的範式來替代它呢?卡羅瑟斯認為我們要研究介於民主和專制之間的灰色地帶——這之前被一些學者稱之為「准民主政體」、「門面民主」(fa?ade democracy)、冒充的民主、弱民主、局部民主、不自由的民主等等「帶形容詞的民主」,但最近更多學者傾向於稱之為混合型政體、准威權主義或選舉型威權主義。前者更符合Carothers提出的「軟弱的多元主義(feckless pluralism)」癥狀,亦即除了選舉之外,民眾不參與其他政治活動;而後者更接近於「支配型權力政治(dominant-power politics)」,即當權者擁有各種優勢資源而在選舉中佔據絕對優勢。所有這些名稱都屬於上一段提到的第三種策略:縮減型亞類型,概念的一個或幾個核心要素在新概念中是缺失的。限於篇幅,本文餘下部分將主要討論後者。
混合型政體民主制度在許多發展中國家的崩潰一方面意味著建立有效的民主政府困難重重,很多威權主義國家(包括民主崩潰的國家)往往採用了一些「看起來民主」的制度(如選舉制度、代議制度、政黨制度等)作為合法性的依據。另一方面,一些勉強維持的民主則因為缺失了一些民主的核心要素而成為「帶形容詞的民主」而非真正的民主。這一切都使得基於理想型的民主和專制的兩分法缺乏現實的解釋力,而混合型政體則顯然更好地把握了這種狀況。
混合型政體(hybridregime),尤其是競爭性威權主義(competitive authoritarianism)或選舉型威權主義(electoralauthoritarianism),既區別於民主制度也區別於全面的威權主義制度。在其2002年的文章中,列維茨基和威提出了現代民主制度的四個最低標準:( 1) 行政和立法機構由開放、自由和公平的選舉產生; ( 2) 幾乎所有成年人都擁有選舉權; ( 3) 公民享有普遍的政治權利和公民自由,包括新聞自由、結社自由、批評政府的自由,這些權利都要受到保護;( 4) 民選當局擁有真正的統治權,不受制于軍事或神職領導人的監護性掌控。他們認為三種政體在這四個方面表現很不同,以至於影響反對派能否和當權者公平競爭。在他們2010年合著的《競爭性威權主義》一書中,他們則對標準進行了調整,用下表中的三個特徵來區分三種不同的政體:
表1. 比較民主政體、競爭性威權主義政體和完全的威權主義政體
民主主義 |
競爭性威權主義 |
完全的威權主義 |
|
關鍵的民主機構的地位 |
得到系統的尊重且被廣泛的視為是獲取權力的唯一途徑 |
存在且起作用;但對當權者更有利;且被廣泛的視為是獲取權力的首要途徑 |
不存在或者只用以裝點門面 |
反對派的狀況 |
和當權者公平競爭 |
合法且公開競爭權力;但是當權者利用職權從中大大獲益 |
不合法或大部分處於地下狀態 |
選舉結果的不確定性程度 |
高 |
中等 |
低 |
(Levisky and Way, 2010: p.13)
並非存在選舉的威權主義政體都是混合政體或選舉型威權主義政體,一個威權主義政體要成為選舉型威權主義政體需要符合以下幾個條件:一國行政首腦以及國家層面的代議機構是經過定期選舉產生;且選舉時存在多黨競爭;選舉本身有一定程度的、但並非完全的自由和公平的成分,同時也並非完全是象徵意義的和裝點門面的——或者說存在有限的、非常有利於當權者的競爭。雖然更早的研究者認為,一旦通過競選造成了政權的更替,那麼按照民主的最低程序標準,這個政體就成為了一個民主政體。混合政體的研究者們還是更關注於選舉程序本身的自由、公平和競爭性,而非依據其是否造成政權易手的結果來界定政權性質。當然,這樣就把混合政體和帶形容詞的民主政體的界限進一步模糊了,譬如我們很難研究二戰後到2000年的日本、印度到底屬於什麼性質的政體。進一步,按照選舉的競爭性程度,混合政體又可以進一步分為多黨制和一黨獨大制的威權主義——而這個問題上不同的研究者又持不同觀點,此處不再贅述。
威權主義韌性混合型政體等概念及其界定解決了一個政權類型學的問題,但局限於描述性;與此相關的一個解釋性問題是,威權主義政權和混合政體如何才能維持自己的統治而不被民主化或者被新的威權主義政權替代呢?不同於民主化理論對結構性力量(經濟發展水平等結構性力量通過影響反對者力量而影響民主化)或精英間衝突的關注,各種制度成為了威權主義韌性研究者的關注重點,如列維茨基和威認為影響威權主義和混合政體能否持續的主要因素是國際影響(國際聯結及國際因素影響力)和國家的組織性權力(organizational power)——即當權者抵制或吸納反對者的挑戰的能力,這些能力包含控制公民社會、吸納反對者或將其分而治之、壓制抗議以及或盜取選舉成果。而組織性權力很大程度上是由制度和機構能力決定的。這些制度包括:軍隊和秘密警察等暴力機構, 法院,「民主機構」如政黨、議會和選舉,乃至稅收制度。因此,有學者提出威權政治的研究出現了一個「制度轉向」(institutional turn in comparative authoritarianism)。
如前所述,選舉的有無尤其是其公平性和競爭性是區分混合型政體和傳統分類下的民主和專制政體的關鍵特徵。那麼,選舉對威權主義的韌性的影響是正面還是負面的呢?通過定量研究,很多學者發現有選舉制度的威權主義政體更具持久性。具體的原因在於選舉通過發揮如下功能而影響威權主義政權的持久性:1)「遴選」有影響力的社會經濟精英並加以吸納拉攏。這樣也能對反體制精英進行分而治之從而減少威脅;2)「鑒別」有異心的政治精英並進行威懾;3)使得當權者能夠收集信息來了解其支持力量的規模和分布,找出反對者並加以懲治,了解起下屬(地方政府官員)的執政能力和受歡迎程度等等;4)這些信息也有利於當權者了解民眾不滿意而可能需要改革的地方,以避免最終被革命或政變推翻;5)如果當權者總是能夠贏得絕大多數票,則會有利於瓦解反對黨,促使其精英投入執政黨以獲得政治機會;6)提供程序合法性。
當然,也有學者認為選舉是一把雙刃劍,可能會給反對者提供合法的機會來獲取政權,而使得威權統治無法持續。一些學者如林德伯格(Staffan Lindberg)認為經常進行的、重複的選舉會產生民主紅利並進行政治社會化,民眾逐漸習得了民主的習慣,從而使得漸進的民主轉型成為可能。然而這種現象並未在很多國家發生,正如莫斯(Morse)所提出的那樣,關鍵是決定選舉功能的背後的結構性和制度性因素,如選舉制度本身的設計、歷史原因尤其是混合政體產生的歷史原因、社會經濟結構性因素(如發展水平、經濟結構、資產流動性等等)、獲取資源的渠道等等,而非重複的選舉本身。也就是說,我們分析制度對威權主義韌性的影響的時候,要將其和結構性因素結合在一起,看制度如何影響當權者和反對者的力量對比乃至偏好,從而影響其持續性或民主化前景。
如果說學者們對選舉的功能如果還多有爭議的話,那麼,他們對暴力機構對維繫威權統治的功能則有一定的共識:暴力機構的力量、內聚性和有效性起著關鍵作用。暴力機構被認為是維繫威權主義或混合型政體的統治最為重要的工具,無論是暴力鎮壓還是更為隱蔽的監控、騷擾、威脅,都被認為是各類威權政體能夠維繫的重要原因。
一個強大的、制度化的政黨對威權主義統治的維繫具有重大意義。一個支配型政黨可以通過以下機制長期維持統治:1)攫取國家資源(包括各種政府職務和包括國有企業在內的其他就業機會)並以此建立各種庇護關係,從而消除反對者和潛在的反對者;2)通過政黨意識形態、紀律來維護黨內精英的團結;3)通過建立和強化黨內製度解決黨內精英之間的衝突,而接班問題是黨內潛在衝突最可能發生的誘因,其制度化解決具有重要意義。
而作為「民主機構」的議會則扮演了幾類作用,一是吸納社會精英、各種反對者和/或潛在的反對者,二是調節統治精英之間的衝突使其不至於分裂,三是提供一些合法性功能,使專制統治和半專制統治獲得一些「程序合法性」。然而,黨內或者黨外的議會如何調節統治精英之間的矛盾呢?這些都需要更好地運用制度主義的理論,結合具體的實踐,來進行分析。
獨立的法院和各種形式的法治(ruleof law)乃至於法制(rule by law),也對威權主義政體有正面作用。莫斯塔法和金博格(Tom Ginsburg and Tamir Moustafa)認為,威權主義下的法制(司法獨立)能發揮以下五個功能:1)使得國家得以建立並運用社會控制;2)為政府提供法理的合法性;3)能夠強化對下級官僚體系的控制;4)使得威權主義政府能給工商業投資者可信的承諾,使其有意願進行投資。從而帶動經濟增長,進而為政府提供績效合法性;5)可以使一些政策決策去政治化,從而減少失敗的政策對政府產生的負面影響。他們進而認為,這五大功能是一致的、相互強化的,雖然在某種程度上存在一個悖論:專制統治者要通過賦權給獨立的法院來束縛自己的專制性權力。
國家的稅收制度和稅收能力也被認為是解釋威權主義韌性的重要因素,在這方面,斯雷特和芬納(Dan Slater and Sofia Fenner)提出了兩個建制性權力機制:獲取更多的稅收能夠支持更強大的政府機構並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務,以及需要同時提高國家的滲透能力和監控能力。這方面研究補充了列維茨基和威所強調的國家的組織性能力——因為組織性能力的建成和維持是代價不菲、需要大量財力物力的支持——柏林(Bellin)稱之為持續的財政健康,這一點上述作者經常提到但卻未能深入研究。
結語本文先從方法論角度批評了轉型範式的不足和混合政體的方法論基礎,然後從概念上討論了混合型政體(競爭性威權主義、選舉型威權主義等)和威權主義以及民主政體的區別,最後討論了威權主義及混合型政體韌性的問題,尤其是各種制度對混合型政體穩定性的影響。總體而言,混合型政體理論的提出彌合了傳統的威權主義(專制主義)和民主的兩分法,更好地把握了現實政治的多樣性。如果說林茨(Juan Linz)在多年前對威權主義和極權主義的區分(及之後加入後極權主義的類別),較好地把握了二十世紀七十年代的世界的現實情況的話,那麼,在二十一世紀之初提出了混合政體的新分類則更好地抓住了二十世紀末和二十一世紀初政體的分類。同時,這樣一個專制、混合和民主三類政體的類型學,打破了民主與專制的兩分法及其隱含的線性發展(專制到民主)的預設。
而威權主義韌性的研究則更進一步對轉型範式提出了挑戰,尤其是這些研究強調各種政治制度對維繫威權主義和混合型政體的作用,這在很大程度上矯正了民主化理論或轉型範式要麼過於強調結構性因素、要麼過於強調個體因素而忽視制度因素的缺陷,尤其是忽視國家的組織能力(organizational power)及治理能力的重要性,以及其背後隱含的線性發展的過於簡化的歷史觀。作為一個興起十年左右的研究領域,混合型政體及其韌性的研究在成為一種中層理論導向的範式上已經頗有成就——限於篇幅本文無法一一介紹述評——而且還提出了一個研究日程(agenda),必將產生許多新的有意思的研究。從這個意義上來講,一個新的範式正在興起,即使不能取代轉型範式,也將可以和轉型範式並駕齊驅。
當然,作為一個後起之秀,混合型政體及其韌性研究也有很多不足之處:如除了對選舉制度的「雙刃劍作用」(即既可能維繫威權政府也可能反過來削弱威權政府並導致民主化)外,很少對其他制度的雙刃劍作用做出分析研究;在研究中割裂各項制度進行單獨研究而未能聯繫起來一起研究;又如有就事論事,未能進一步就威權主義韌性對對治理體系及治理能力及績效(如發展、公平等問題)的影響進行進一步實證的研究。這些不足也給我們提供了很好的機會來進一步推動混合政體和威權主義韌性的研究。
混合政體和威權主義韌性的研究會對研究中國的政治發展起到很好的借鑒意義,也使得中國政治的研究能更好地回饋比較政治學研究,而走出中國政治學研究只是簡單地運用比較政治學現有理論來分析中國現狀的尷尬境地。
來源:張長東. 混合型政體與威權主義韌性研究[J]. 國外理論動態, 2014(5):3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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