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休假管理制度及有關規定
06-15
來源:第七人民醫院 點擊率:2183 發布時間:2007-8-26總則(一)職工補休、年休,由所在科室負責人批准;病假、產假按病假證明休假。(二)職工請探親假、婚假、哺乳假、喪假須科室簽署意見,報人事科審批備案;事假按申請條件及程序進行。(三)除產假、哺乳假外的其他假期,凡當年累計超過六個月以上的,其當年不能計算正常晉陞工資的考核年限,但前後的考核年限可以累計計算。對平時工作表現較好,確屬積勞成疾的長病假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可比照九三工改做法,正常晉陞薪級工資,最多不超過五年。一、病假(一)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全額發給。(二)病假超過兩個月不滿六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按本人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的90%計發;工作年限滿十年的按本人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全額發給。(三)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按本人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的70%計發;工作年限滿十年的,按本人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的80%計發。(四)上述人員病假期間,津貼的發放,根據杭人[1996]389號「津貼分配實施意見」和本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五)病假的其他待遇規定1、職工當月病假1—15天,績效工資按50%計發,病假16天及以上,當月績效工資停發。2、職工當月病假半個月以上的(含半個月)市定崗位補貼停發。3、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二、事假(一)申請事假的條件及程序鑒於實行了年休假和新的工時制,工作人員一般不應再請事假。需要處理私事的,應安排到假期中進行,事假應先用年休假(或探親假)沖抵。若當年享受年休假後再請事假,其假期天數累計超過20天,則下一年不再享受年休假。確有特殊原因必須另請事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請。經科室同意,領導批准,報人事部門備案。未經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作礦工處理,礦工期間停發所有工資。(二)事假的工資待遇1、當年事假累計在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發本人日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加省職崗津貼的50% [日扣發基數 =(月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省崗省補)÷21天,下同];當年事假累計超過30天以上的,從第31天起停發本人工資。事假期間如遇國家規定的公休假和法定節假日不予扣發。2、職工當月請事假在半個月以上(含半個月)的,市定崗位補貼停止發放。3、職工當月事假1—15天,績效工資按50%計發,事假16天及以上,當月績效工資停發。三、婚假(一)假期:一般為3天;雙方符合晚婚條件(按法定婚齡,女二十周歲、男二十二周歲,推遲三年以上結婚為晚婚),除國家規定假期外,婚假為15天。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二)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三)結婚當年已探望過父母,探親假的四年應從下一年開始計算。(四)婚假期間包括公休假、法定假。(五)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六)工資待遇:職工當月婚假(含路程假)1—15天,績效工資按50%計發,婚假(含路程假)16天及以上,當月績效工資停發。四、產假(一)三個月內流產假期為20—30天;(二)三 ~ 七個月流產假期為50天;(三)正產(含七個月以上早產)產假為90天,難產增加產假15天;多胞台,每多一嬰增加產假15天;(四)產假當年仍可享受探親假和年休假;(五)產假期間包括公休假和法定節假日;(六)在國家規定的產假期間不影響正常晉陞工資。(七)工資待遇:1、職工在國家規定的產假期間,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省職崗津貼、省定補貼、市定崗位補貼全額發給。2、職工當月產假1—15天,績效工資按50%計發,產假16天及以上,當月績效工資停發。五、女職工妊娠期間、哺乳假1、妊娠七個月後,給予每天工間休息1小時,並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不安排夜班工作。2、妊娠未滿七個月,不能勝任夜班工作的,可憑醫療保健機構的證明,酌情照顧不上夜班。3、妊娠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若體力不支,經本人申請,領導批准,可請假休息,工資按不低於本人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和省職崗津貼的80%,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4、女職工妊娠期間,應按有關醫療保健機構的要求進行產前檢查,所花費的時間作公假處理。5、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分娩,產假滿後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領導批准,可請哺乳假。其中,生育第一個子女並領取《一孩父母光榮證》的哺乳假為6個月,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哺乳假為3個月。上述哺乳假的工資,均按本人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和省職崗津貼的80%計發,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照發(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標準:每年不低於100元,從領證當年起至子女14周歲止,由夫妻所在單位各發一半)。6、雙生以上的女職工,可實行產後休息一年,其產假期滿後工資按本人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的80%發給。7、請哺乳假一年(含產假),哺乳假工資照發,省職崗津貼停發,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不發。8、以上人員請假期間(半個月以上),市定崗位補貼停發。9、晚育的(已婚婦女24周歲以上或晚婚後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女方生育時,男方可享受5-7天護理假,工資照發。10、撫育未滿周歲嬰兒的女職工,每班工時內應給予兩次哺乳時間,每次每嬰30分鐘,另加往返途中時間,也可將兩次哺乳時間合併使用,扣除勞動定額,工資照發。嬰兒滿周歲後,確診為體弱兒,可適當延長哺乳期,但最多不超過6個月。11、確診患有更年期綜合症的女職工,癥狀較重,每月可給予公休假1-2天。12、職工當月哺乳假1—15天,績效工資按50%計發,哺乳假16天及以上,當月績效工資停發。六、喪假(一)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後,經單位同意,職工可請喪假料理喪事。(二)假期一般給予1—3天,赴外地料理喪事,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喪假期間包括公休假和法定節假日。(三)工資待遇:職工當月喪假(含路程假)1—15天,績效工資按50%計發,路費自理。七、年休假(一)根據杭衛發[2001]526號文件「關於印發《杭州市衛生局直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休假管理辦法》的通知」精神,杭州市衛生局直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休假管理辦法中,有關年休假假期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假日,如年休假分段使用時不遇公休假日的,其享受年休假的假期要扣減按規定應享受年休假假期中所包含的公休假日的天數之規定,為方便計算,經醫院研究決定,年休假假期按下列規定執行:1、參加工作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每年休假3天;2、參加工作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每年休假5天;3、參加工作時間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年休假8天;4、參加工作時間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年休假11天;5、參加工作時間滿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二)有關口徑(包括市補充規定)1、當年假期當年使用,不能跨年度使用。2、工作時間滿周年的計算,可按計發工齡津貼的口徑掌握。3、產假不計入病、事假內,仍可享受年休假。4、請哺乳假的人員,一年不享受年休假。5、當年享受探親假的人員,不影響當年的年休假。6、當年請假(病、事假)累計超過45天的不再享受年休假;當年享受年休假後再請假(病、事假),累計超過45天者,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7、年休假期間遇法定節假日,節假日天數可增加在年休假內。8、上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員,當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八、探親假(一)職工享受探親待遇的條件根據國發[1981]36號文件規定,職工享受探親假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1、凡在機關、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工作滿1年的固定職工;2、與父親、母親和配偶不住一起,或者雖同父親、母親住在一起,但和配偶不住在一起;3、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二)職工探親的假期與工資1、職工(工作滿1年)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1次,假期為30天(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在內,下同)。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原則上每年給假1次,假期為20天。3、對於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1次,假期為20天。4、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內和路程假期內,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省職崗津貼、省定補貼全額發給。5、職工當月探親假(含路程假)1—15天,績效工資按50%計發,探親假(含路程假)16天及以上,當月績效工資停發。(三)職工探親假的區域與往返路費1、職工探親假的區域:根據杭州市勞動局、人事局、財稅局杭勞薪[1982]160號文件規定的範圍執行。2、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境外探親,往返路費包括自工作所在地至出境口岸,返回時自入境口岸至工作所在地,境外路費自理。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崗位工資、績效工資30%以內的部分,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四)探親假的有關口徑1、探親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內;2、職工探親可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3、享受探親假的職工,不影響當年的年休假;4、探親假期間結婚,假期不再另給;5、探親假期間遇喪事,假期不再另給;6、結婚、離婚當年,不享受探親假;7、產假、哺乳假,不影響探親假。8、職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9、「父母」包括自幼撫養職工長大,現在由職工供養的親屬,不包括岳父母、公婆。10、職工在當年因其他事情已經和家屬團聚過30天和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探親待遇。11、具備探望父母條件的已婚職工,每4年給假一次,在這4年中的任何1年,經過單位領導批准即可探親。結婚當年已探望過父母的,4年從下一年度開始計算。12、戶口不轉而人在外地工作的,不能享受探親假。13、已辦理過法律手續,過繼給別人,和養父母生活在一起,而不與生身父母在一起的,只能利用其他假期去探望。14、出國援外人員的探親假問題,根據[1981]勞險便字94號文規定:「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出國援外人員回國休假1個月,已與配偶或父母團聚,故不應另外再享受探親待遇。本規定自2007年5月開始執行,以前的相關規定同時作廢。省人事廳若有相關文件下發,本規定將再作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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