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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奕:盧梭悖論的均衡謎題

廖奕:盧梭悖論的均衡謎題發布時間:2012-09-12 15:48 作者:廖奕 字型大小:大 中 小 點擊:468次

  今年是盧梭誕辰300周年,又恰逢其代表作《社會契約論》出版250周年,學界最好的紀念莫過於重溫經典、返本開新。對於盧梭這樣一位極富爭議的大家,他提出的悖論以及為了克服悖論而引發的新悖論,都是別有意趣的問題。盧梭一生試圖理解政治,卻將寄望甚高的未竟巨著《政治制度論》付之一炬,保留下來的精華撮要,形成了一篇簡短的論文《社會契約論》,未料卻收到了更為轟動的效果。

  在《社會契約論》中,盧梭提出了「人為什麼天生自由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的著名悖論。為了解釋這一悖論,盧梭精心設計了一個極富學術意味的副標題:「政治權利原理」(Ou Principes du droit Politique)(也可譯為「政治法原則」)。在盧梭心中,良善政治制度的核心是社會契約確定的政治法,而理想的政治法必須體現「比例的均衡」。

  在探究政治法均衡奧義過程中,曖昧的文學家盧梭一反常態,立場鮮明,力求克服正義與功利的緊張。在他眼裡,陳義甚高、格調非凡的正義原則總會與現實機動、因時而變的功利要求相抵觸,以至於正義與功利總是難以合契。雖然盧梭時刻提醒自己,不能忘記政治功利的現實要求,但他構畫的社會契約還是帶有過於濃烈的理想色彩,最終陷入了新的迷思,引發了自然權利與人民主權、人民主權與政府治權的新謎題。

  就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的享有而言,人生而自由、平等,但這種自然權利造就的「自然狀態」並非盡善盡美,其中充滿了私慾的膨脹和鬥爭,社會秩序無法形成。於是,由自然狀態向社會狀態的過渡便成為勢所必然。在盧梭看來,社會狀態使人實現了由愚昧、局限的動物向「真正的一個人」的根本轉變,社會契約是「人」誕生的宣言,人們喪失了自然的自由卻獲得了更為廣闊、文明、可靠而理性的社會自由——這才是真正的人類自由,唯有這種自由「才使人類真正成為自己的主人」。「人民」的誕生,與「人」的誕生,是同一個過程,沒有聯合起來的人民就不可能有處於社會狀態中的「人」。「人民」之所以能夠形成,關鍵在於,那個「最初的約定」。然而,弔詭在於,社會契約是自然權利聚合的產物,但在此過程中,又難免發生個人自由被集體侵害的情況。

  盧梭的藥方是,尋找出一種結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衛護和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這一結合而使得每一個與全體相聯合的個人又只不過是在服從其本人,並且仍然像以往一樣地自由。對於這種社會契約的本質,盧梭做了精要的解釋:「我們每個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於公意的最高指導之下,並且我們在共同體中接納每一個成員作為全體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盧梭將理想的政治共同體視為主權者和臣民之間的比例中項——當人民是主權者時候,政府的一切行動必須符合社會公約的要求;當人以法律臣民身份出現的時候,政府的法律和立法又是一切社會人必須服從的準則。表面看來,社會契約從觀念上化解了自然自由和法律自由的悖論,解決了「為何守法」這一法律效力的根本難題。但是,盧梭式的理想政治烏托邦如何保證自身的權力不被濫用?當政治體形成,如何保證自然權利不被「主權」和「公意」破壞蹂躪?自然人、社會人和政治人如何協調一體?作為治者的人民,與作為被治者的臣民,如何共生同處?盧梭開出了「均衡」的藥方,卻沒有給出相應的用藥指引和治療途徑。

  自然人向社會人的過渡,並不意味著自然權利的喪失。深處啟蒙時代的盧梭不可避免的是個自然權利論者,他有過這樣的論斷:「自然人本身自成一個單位,他是整數,是絕對的整體,他只對他自己或他的同類才具有比例關係。政治人則只不過是一個分數,他有賴於分母;他的價值就在於他對全體,也就是對社會體的比例關係」。盧梭並沒有將加入政治共同體作為個人的義務,同意並履行社會契約是自然權利的選擇,退出社會契約也不會受到國家實在法的裁判。但是盧梭同時又反覆強調,個人一旦加入人民這個集體就必須放棄所有的自然權利,並宣誓終生效忠,只要違約就會喪失公民資格,回復到自然狀態。可是,對於一個宣誓終生效忠的個體而言,難道還有選擇退出的自由嗎?退出意味著違約,因為違約被剝奪公民資格,難道不是國家法的懲罰嗎?可見,自然權利與人民主權的悖論依然存在。

  政治體的最高使命源於原初的約定,人民主權的最大威力在於憑藉社會契約對政治權力加以整體控制。在盧梭眼裡,當時的政論家們「把主權者弄成是一個支離破碎拼湊起來的怪物」,錯誤根源在於他們沒有能形成主權權威的正確概念,出於把僅僅是主權權威所派生的東西誤認為是主權權威的構成部分。這種錯誤,用當下的話語表達就是,主權和治權的混淆。問題在於,人民行使主權,政府行使治權,兩者之間的均衡如何達成?

  為了實現主權與治權的均衡,盧梭將政府界定為「在臣民與主權者之間所建立的一個中間體」。盧梭甚至企圖用一種精確的數學語言表達這種均衡:「政府從主權者那裡接受它向人民所發布的一切命令;並且為了使國家能夠處於很好的平衡狀態,就必須——在全盤加以計算之後——使政府自乘的乘積或冪與一方面既是主權者而另一方面又是臣民的公民們的乘積或冪,二者相等。」

  人民主權必須恪守社會契約的最初約定,政府治權必須以人民主權授權的法律和立法作為根據。社會契約必須保障自然權利與人民主權的均衡,國家制定、執行法律,則需要確保人民主權與政府治權之間的均衡。在盧梭描繪的法律類型圖式中,規定主權者對國家之比率的法律叫做政治法,政治法是以政府為「比例中項」的根本法。規定第二種比率即成員之間關係以及成員對整個共同體關係的法律,是「民法」。規定個人與法律之間第三種比率關係即不服從與懲罰關係的法律,為「刑法」。盧梭指出,在這些法律中,只有政治法才是與其主題有關的內容。但是政治法又離不開盧梭所謂的「公民宗教」之支撐,這種銘刻在心靈深處的法律才是「一切重大的法律」。新的悖論出現了:社會契約、政治法與內心法則之間,究竟該如何權重取捨?

  盧梭勾畫的「主權者—政府—臣民」三位一體的均衡結構,堪稱天才的理想法政設計,但現實政治的罪惡並未引起盧梭足夠的反思和警醒,他過度沉溺於完美公意和整體主權的暢想,忽略了政治權力的非理強制效果,放棄了政府治權之間的比例均衡。他天真如孩童,以為政治就是遊戲,遊戲必講規則,規則需要先定,退出永是自由。他沒有察覺,政治更似賭局,進入關乎生死,規則只是表皮,結果才是王道。在現實的政治生態博弈中重構盧梭未竟的均衡謎題,值得學人進一步深思篤求。

  原載《法制日報》2012年9月12日「思想部落」版

來源: 作者賜稿 | 責任編輯:邵梓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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