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閃婚半年就離婚 男方要求退還4萬元彩禮敗訴

閃婚半年就離婚男方要求退還4萬元彩禮敗訴.

閃婚閃離,彩禮歸屬一直是社會普遍關注的焦點。近日,南充市嘉陵區人民法院審理了男方陳某與女方李某離婚後因要求返還4萬元彩禮費而引發的民事糾紛,最終法院判決,男方提出的要求不符合《婚姻法》相關規定,女方不予返還彩禮。(華西城市讀本訊)

2014年,陳某經人介紹與李某相識。交往3個月後,熱戀中的兩人決定走進婚姻殿堂。結婚前,陳某給予李某4萬元的彩禮,隨後,兩人登記結婚。

  結婚後,因工作關係,兩人分隔兩地。期間,陳某偶爾去探望李某。由於分居兩地,兩人感情慢慢變淡,結婚半年後,兩人離婚。離婚後,陳某覺得自己和李某結婚不到一年就離婚,李某應該退還自己當初給的4萬元彩禮錢。對於陳某的要求,李某及家人沒有同意,陳某遂以不當得利到嘉陵區人民法院起訴袁某。

  嘉陵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雖然李某對陳某婚前給付的彩禮錢予以認可,但根據《婚姻法》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嘉陵區人民法院認為,由於陳某和李某的情況並不符合《婚姻法》中的相關規定,陳某和李某辦理了結婚登記且一起共同生活,陳某不能證明給付彩禮錢導致其生活困難,對其自身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故對其主張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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