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立遺囑把房產留老伴 未繼承權公證過不了戶

丈夫立遺囑把房產留老伴 未繼承權公證過不了戶 2013-11-06 07:46 列印字型大小:

  丈夫去世前把房產留給自己,辦了「遺囑公證書」,可她去房產部門辦理過戶手續時,卻被要求再提供一份「繼承權公證書」。這意味著她必須召集丈夫與前妻的子女一起來公證處進行公證,或者,由她或丈夫子女將其中一方告上法庭,在法院判決房產由她繼承後,才具備過戶條件。而再次公證需要可觀的費用,把家人告上法庭又傷害親情。這就是77歲的南京棲霞市民黃金蘭的遭遇,如今丈夫去世一年多,她因病困今年6月差點「到地獄報到」,房屋過戶手續至今辦不起來。    事件回放    辦過戶被告知還需「繼承權公證書」    黃金蘭今年77歲,住棲霞區某大型國企的宿舍,這是她丈夫張憲標的房產。兩人於1996年結婚,雙方之前各有家庭,這是二婚。張憲標比黃金蘭大10多歲,身體不好。2006年張憲標感覺身體狀況大不如前,想把唯一的房產留給妻子。兩人帶上結婚證等,來到市公證處進行了遺囑公證,並提前與自己的幾個兒女明確了房產歸妻子所有。2012年,90歲的張老去世了。眼看自己的身體也一天天走下坡路,黃金蘭就囑咐自己的兒女把房產過戶手續給辦了。    黃的兒女們帶著相關證書來到市房產部門,卻獲知僅有遺囑公證書沒用。「首先,我們不能確定這是張憲標老人最後一份遺囑,其次,你們怎麼證明張老的兒女對房產歸屬沒有疑義?」房產部門要求黃金蘭的兒女與張憲標的兒女同時到公證部門,再次做一份關於房產的「繼承權公證書」,憑兩證進行房產過戶。    或者再做公證,或者請法院裁決    黃金蘭的兒女於是不得不給張憲標的兒女打電話,講了這個情況,並表示公證費用不管多少由自己支付。「老爸把房子給你們,我們夠不開心的,還要我們表態贊成嗎?」幾個兒女均一口回絕。現在就剩下一條路:把張憲標的兒女告上法院。一想到此,大家沉默了——雖不是親生兄弟姐妹,可畢竟是繼父的孩子,有必要為房子變成仇人嗎?再說,這也不符合中國人的傳統禮俗啊!    南京市住建委房屋產權處諮詢科一位科長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辦理過戶時僅憑遺囑公證的證書不行,我們無法判斷其他法定繼承人對此沒有異議。」他們不可能採用家庭成員之間沒經過法律部門認可的任何證明。在遺囑繼承這部分,目前也只能採取上述兩種辦法,即再次公證或雙方通過法院裁決。    算一筆賬    公證費按市價2%收 打官司也需好幾萬    那麼房屋的公證費用和通過司法程序打官司的費用,標準是多少呢?記者多方採訪獲悉,公證費用是以產權房時價的2%收取。即一套房子不是以你購買時的費用計算,而是公證部門通過第三方市場評估的價格來核價,某套房產評估價是500萬元,那麼公證費用就是10萬,兩次公證就是20萬元。    再來看打官司的費用標準:某套房產評估價為150萬(在100萬至200萬之間),收費標準就按照房價的0.9%這個係數,再加上4800元訴訟基數核算,那麼結果就是1.83萬元;200萬至500萬元房子,就按照0.8%加上6800元計算,結果是2.28萬元。另外加上評估費、委託律師代理費,這兩項都要超過四五萬元。    律師觀點    相關各方可重新實質確權    眼下,黃金蘭生命垂危。「如果母親去世,這過戶手續豈非更加複雜且漫長?」為尋求相關法律依據,找到解決問題的辦法,黃金蘭的兒女找到長期為老百姓說話的「公民代理」江永豪。「房產部門依據的政策,是住建部於2008年7月1日實施的《房屋登記辦法》,確實起到了保障權益、避免糾紛的作用。但我琢磨過,該政策也提到『已登記所有權的房產,可以重新實質確權』。」江永豪指的實質確權,就是依據實際情況重新明確產權,比如民間認可的涉及到產權的幾方在房產部門進行公開確認。    他說,《物權法》第33條也規定: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但記者了解到,住建部門不可能改變執行了5年多的法律依據,而「確認權利」除了需要高額費用的公證及司法渠道外,還有哪些部門見證可以具有法律效應,目前還沒說法。    「兩證齊全」做法違反《繼承法》    江永豪認為,強制提供兩個公證書的做法,是一條惡規,依次類推,「小孩報戶口是否也要憑親子鑒定證明和公證書呢?」    江永豪還提到了《繼承法》,其第五條規定:……有遺囑的按遺囑內容繼承;第十六條:……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依據以上法條,繼承關係成立的基礎就是立囑人與繼承人之間的關係,與他人無關。」江永豪認為,住建部門執行的政策明顯有瑕疵,其要求繼承者再辦公證,就等於規定能否繼承還要經過他人同意,違反了《繼承法》。而與《房屋登記辦法》相比,《繼承法》是上位法。(董婉愉)

來源: 揚子晚報 編輯:胡偉沈曉傑 相關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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