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蓉圍繞子女身份問題提交證據 王寶強:我會堅強

馬蓉圍繞子女身份問題提交證據 王寶強:我會堅強

2016年10月18日 22:46 來源:重案組37號微信公眾號 作者:劉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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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8日13點15分,王寶強乘坐的紅色飛度兩廂小車,停在了北京市朝陽法院門前。在擁擠人群和密集鏡頭的包圍下,王寶強走進法院,參加「寶馬」離婚案的兩次庭前會議。

當天下午,王寶強起訴馬蓉離婚、馬蓉起訴王寶強名譽侵權兩案,分別在下午2點和4點半召開庭前會議,均不公開進行。庭外則聚集了數百名的記者和公眾等候。重案組37號注意到,兩案庭前會議持續召開,據此推算,王寶強在法庭時間至少在五個小時以上。

晚間,朝陽法院官方微博發布了庭前會議的情況,王寶強方圍繞馬蓉婚內出軌、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及要求分割的共同財產進行了舉證;馬蓉方圍繞子女身份情況提交了相應證據。王寶強則通過微博致謝,並表示:「我會一直很堅強」。

▲10月18日下午,王寶強在律師和工作人員陪伴下進入朝陽法院。

王寶強現身法院被「圍觀」

雖然此次庭前會議不公開舉行,但18日中午11點多,朝陽法院門外就聚集了來自全國各地的媒體,很多媒體更是架設直播設備等在門外。庭審還吸引了網友、粉絲以及路過的公眾圍觀,法院門外輔路都站滿了人,還有民警維持秩序。

▲守候在朝陽法院外的媒體和圍觀人群。

13時15分,只聽人大吼一聲「張起淮」,人群開始騷動,一輛紅色飛度兩廂小車帶著王寶強和代理律師張起淮趕到現場,由於人太多往車前沖,警察一直控制人群,使車輛一直開到法院車輛進口。一度混亂到只能喊著將人疏離。

▲王寶強乘坐一輛飛度汽車到達法院。

戴著墨鏡身著黑色帽衫的王寶強下車後走進法院,從當事人入口通過安檢進入法院。

▲王寶強在警察的「保護」下才得以進入法院。

▲王寶強哥哥王建永(穿西裝者)法院門口現身。

寶寶微博發聲:庭審很順利

下午2點開始的離婚案庭前會議結束後,4點半直接進行馬蓉起訴王寶強名譽侵權案的庭前會議。這讓在外邊以為會迎來「中場休息」的媒體撲了個空。

▲等待王寶強能在第一次庭前談話後現身的媒體記者。

重案組37號了解到,王寶強的兩個案子在朝陽法院三層法庭進行,該層還安排有法警值守。

▲王寶強進入法院後,媒體仍守候在法院外。

隨著夜幕降臨,門外的安保進一步加強,安保人員站成一排阻擋隨時可能擁上的人群。直到傍晚六點多天色已黑,一輛黑車駛出,知情人稱是王寶強離開。

▲媒體和圍觀人群一直守候到夜幕降臨。

據了解,此次王寶強請了一個律師團隊來打自己的離婚官司。據了解,此次庭前會議主要是進行提交證據等程序,尚不涉及實質審理。

庭前會議是指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10月18日晚,朝陽法院官方微博發布了庭前會議的情況。

10月18日晚8時49分,王寶強通過微博發聲,表示庭審很順利,並對媒體和關心自己的朋友道謝。

▲10月18日晚,王寶強發微博致謝,表示「我會一直很堅強」。

探員追訪

轉移財產會「凈身出戶」?

法官:不太可能!

「寶馬」案及最高法關於婚姻一方在離婚期間轉移財產的指導案例,讓網友聯想到「凈身出戶」這個詞。不過朝陽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孫銘溪向重案組37號表示,最高法發布的案例並沒有對轉移婚前財產的當事人不分財產,而是對其轉移的財產少分,而婚姻法四十七條所述的「不分(財產)」情況,也僅針對轉移、隱匿、損毀部分的財產。

孫銘溪介紹,「凈身出戶」並不是司法用語,是老百姓通俗的說法。法院在分割共同財產考慮很多因素,法律規定本身的分配原則是照顧女方和撫養子女的一方,根據生活和收入狀況進行分割,可以看到,指導案例中的裁判結果不是「凈身出戶」,只是對發現的轉移部分的19.5萬財產進行了再分配,轉移的一方被少分。因此,無論是整體分割以及就轉移這一項財產分割,都不是公眾理解上的一分都不得的「凈身出戶」。

究竟什麼情況會「少分」、」不分「呢?孫銘溪認為,這是得看過錯的程度,比如隱匿財產的情況比較嚴重,有些可能造成了無法挽回的損失,就可能少分很多甚至不分。

孫銘溪表示,指導案例的最大意義在於,夫妻感情存在問題,很多人會提前在財產上進行轉移以佔到便宜,然而法律規範是很完善的,夫妻要對此存在清醒的意識,否則可能會受到裁判不利的後果。

指導案例能否當斷案依據?

律師:無約束力!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韓曉告訴重案組37號,指導案例對裁判要點對錶述來看,並非人們所理解的「凈身出戶」。同時我國並非判例法國家,法官對具體案件進行裁判時依照的是法律明文規定,而非最高院的指導案例,該指導案例的僅對人們理解法律,引導人們在社會生活中尊法守法產生作用,對法官裁判並無法律約束力。

韓曉說,實踐中「凈身出戶」的案例很少,原因體現在四個方面: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均有平等的支配權,因此對於一方處分財產行為的性質難以認定,究竟是否屬於隱藏、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在實踐中往往雙方各執一詞,合議庭在審理時往往難以形成多數意見。

裁判者對「凈身出戶」慎之又慎,也有對司法生態環境和社會誠實守信風氣的考慮,在離婚率激增的今天,若是不對「凈身出戶」案件嚴加控制,由此形成的離婚糾紛中,昔日夫妻雙方如今相互攻擊、串通親友偽造證據等不良風氣對於和諧社會關係的構建是沉重的打擊。

感情失和的夫妻中有一方出於保障日後生活的考慮私下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是人之常情,並非十惡不赦,適當懲罰是必要的,但非要「凈身出戶」便顯得矯枉過正,因此法官對其謹慎處理沒有問題。

離婚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基礎在於婚姻關係中的夫妻共同財產制度,該制度旨在將夫妻雙方的婚後所得納入到夫妻共同體內,將夫妻雙方婚前的差異最小化,維持和諧美滿的夫妻關係。故夫妻雙方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均有不可剝奪的權利,而財產的所有權是不受財產所有者品格的影響的,因而法律難以強加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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