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校園欺凌需要多方通力合作

  校園欺凌是世界各國普遍面臨的一個社會問題。美國國家教育統計中心2013年度的調查數據表明,21.5%在校學生曾有被欺凌的經歷;在日本,2015年頒布的《兒童和青少年白皮書》顯示,日本校園欺凌現象愈演愈烈,長達6年的跟蹤調查中,近九成學生曾經遭遇校園欺凌;在我國,中小學校的欺凌事件也常有發生。上海、天津、廣東等地的一些調查研究表明,我國校園欺凌事件的發生率已經達到一個較高的水平,並呈現出泛化的趨勢,傳統的以辱罵和威脅為主的相對緩和的欺凌形式,逐漸朝著極端化的方向發展。這些頻發的校園欺凌事件,通過網路媒體的傳播,在社會產生了不良影響。

  校園欺凌行為通常具有非均衡性、隱蔽性、持續性的特徵,教育工作者和家長往往難以判斷學生是否真正遭受到欺凌,或是容易低估校園欺凌的發生率及其帶來的危害,因此通過政策和立法的方式加強對校園欺凌事件的積極干預就顯得尤為重要。從當前世界發達國家的情況來看,針對校園欺凌進行專門立法已是普遍趨勢。如美國政府非常重視發揮教育立法在消除校園欺凌和維護校園安全中的作用和功能。到目前為止,全美50個州中已有47個州通過了反對校園欺凌的法律。各州制定的法律不僅對欺凌行為的範圍進行了明確界定,還就學校和家長在防治欺凌的權力和責任以及欺凌者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作出了具體規定。日本在防治校園欺凌的過程中也非常重視法律體系的建設和完善。2013年6月,日本政府通過了新的《防止欺凌對策推進法》,根據這一法律,學校認為欺凌行為可能構成犯罪的應通報當地警察,並配合警察採取有關措施。校長及教師對正在實施欺凌行為的學生,有權實施合理和必要的懲戒。英國早於20世紀80年代就開始關注校園欺凌問題。2007年,英國政府還通過了新的《安全學習:學校反欺凌任務》的政策文件,規定了學校與地方政府在反欺凌行動中的責任與角色,以及如何制定和實施全校性反欺凌政策。

  在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還存在滯後性,特別是對於那些犯有嚴重不良行為的青少年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設定上,還有缺失。以《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為例,儘管法律規定了「對於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可以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但法律同時又規定,「對未成年人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應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或者原所在學校提出申請,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這就意味著法律將這些犯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是否應當接受制裁的權力拱手交由其父母來行使,這在法理上來說是顯失公平的。除此之外,當前的學校法律制度也還存在著懲戒權利缺失的問題。現行的《教育法》僅規定了學校有「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的權利,而沒有賦予教師以必要的懲戒權利。這使得學校和教師對那些犯有越軌行為的學生所能進行的干預往往局限於說服教育和心理輔導,而缺乏必要的反制措施。

  校園欺凌現象的發生,涉及學生個體及其家庭、學校、社會等多方面的因素,預防和消除校園欺凌需要藉助於整個社會的通力合作,從政策和立法、管理和教育等方面作出努力。首先,應當根據社會發展變化的情況和當代青少年身心發展的特點,對未成年人法律制度進行與時俱進的修訂和完善,實現教育、保護、預防等法律價值的平衡。其次,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積極履行其行政立法職能,適時研究制定《反對校園欺凌法》,明確校園欺凌行為的性質和範圍,以及學校、社區、家庭在消除校園欺凌中的角色和責任,為消除校園欺凌提供法律和制度的保障。第三,應當通過教育法律制度的變革,賦予學校和教師以必要的懲戒權利,充分發揮教育引導和規範學生髮展的功能。從根本上來說,教育是一種促使人社會化的過程,教育本身應當具有規範性。針對學生可能發生的違紀和越軌行為,學校和教師應當履行必要的引導和規範義務。教育立法應當賦予校長和教師以必要的懲戒權利,通過這樣一種他律性的機制,引導和規範學生的發展,預防和消除可能發生的校園欺凌事件。最後,預防和消除校園欺凌,還應當加強有關校園欺凌預防的理論和實踐的研究工作,深化對校園欺凌現象的認識和理解。應當在中小學校開展普遍的反對校園欺凌的宣傳、教育、培訓和實踐行動,培養和提高師生處置和應對校園欺凌的意識和能力。

  (作者單位:首都師範大學教育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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