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居民可支配收入指調查戶在調查期內獲得的、可用於最終消費支出和儲蓄的總和,即調查戶可以用來自由支配的收入。可支配收入既包括現金,也包括實物收入。按照收入的來源,可支配收入包含四大項,分別為: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凈收入和轉移凈收入。按居民生活的地域一般分為城鎮常住居民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常住居民可支配收入。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誌著居民的購買力,是反映居民收入水平的核心指標,可以用來衡量人民的生活水平,為制定一些重要政策提供參考依據。該指標是平均數,將居民收入高低差異抽象化,易受極端值影響。為了彌補平均數的缺陷,統計上也公布中位數(將數據排序後,位置最中間的數值)和眾位數(在統計分布上具有明顯集中趨勢點的數值,代表數據的一般水平,簡單地說就是一組數據中佔比例最多的那個數),同時採用了一些反映收入差距的指標,比如分高中低收入組來描述不同階層的收入水平,爭取更加貼近大多數人的實際收入。在使用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數據時,要注意以下事項:一是統計公布的可支配收入,不僅包括工資性收入,還包括經營凈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不能把自身單項收入如工資性收入理解為居民的全部收入並用來衡量其收入水平的高低;二是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一個平均數的概念,個人感受一般與平均水平之間或多或少存在差異,個人在進行分析比較時,要與分組、分地區數據進行對比;三是分析比較時要將收入絕對值、名義增長速度和實際增長速度綜合起來看,不能只注重某一方面。
2012年國家統計局推行居民收入調查統計方法制度改革,從2013年起實施城鄉住戶一體化調查,調查方法、調查範圍、城鄉居民劃分、指標名稱、指標口徑等均發生重大變化。改革宗旨是取得全體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兼顧城鄉居民收入分組。即以後調查公布三個常用居民收入指標,全體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鎮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根據國家統計局要求,從2014一季度起發布居民收入新口徑數據。
居民可支配收入是通過抽樣調查,由佔總人口一定比例的調查戶,把家庭日常收支逐筆進行登記,然後經過縣、市、省和國家幾級審核後,根據分戶基礎數據、採用加權匯總方式生成。抽樣方法由國家統計局制定,樣本量按滿足全國和分地區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消費支出以及主要收入和消費項代表性的原則設計並選取樣本。國家統計局使用統一的抽樣框,以省為總體,在對縣級調查網點代表性進行評估的基本上,採用分層、多階段隨機抽樣方法抽選調查住宅,確定調查戶。抽中調查小區五年內保持不變。抽中住宅兩年內保持不變,每年輪換一半。調查對象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住戶,既包括城鎮住戶,也包括農村住戶;既包括以家庭形式居住的戶,也包括以集體形式居住的戶。
住戶調查採用日記賬和問卷調查相結合的方式採集基礎數據。其中,居民現金收入與支出、實物收入與支出等內容主要使用記賬方式採集。住戶成員及勞動力從業情況、住房和耐用消費品擁有情況、家庭經營和生產投資情況、社區基本情況及其他民生狀況等資料使用問卷調查方式採集。
2013年江蘇省全體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4776元,比上年增長10.3%,在全國31個省(區、市)中排第五位。分城鄉看,城鎮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1585元,比老口徑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少953元,在全國排第四位。農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3521元,比老口徑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少77元,位列全國第五位。新老口徑數據差異形成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城鄉調查範圍劃分發生變化。按最近的城市化率水平來進行城鄉劃分;二是城鎮居民收入調查擴大了樣本的覆蓋範圍。由原來僅覆蓋主城區擴大到了城鄉結合部;三是科學反映了農民工在城鄉間的流動情況。把長期在城鎮打工的農民工由農村居民調查範圍轉入城鎮居民調查範圍;四是指標口徑的變化,尤其是增加了自有住房折算租金。
多年以來,江蘇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圍繞「兩個率先」,堅持富民優先,穩步實施居民收入倍增計劃,城鎮居民收入大幅增長,全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已超過3萬元。2013年,全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538元,與2000年相比,增長3.8倍,年均增長12.8%,扣除物價影響因素,實際年均增長10.4%。從收入構成情況看,一是工資性收入持續穩定增長。2013年全省城鎮居民人均工資性收入21355元,2002年以來年均增長13.1%,是推動城鎮居民家庭收入增長的主要動力。二是經營凈收入成為城鎮居民收入增長的新動力。2013年,城鎮居民人均經營凈收入3565元,20 02年以來年均增長25.3%,占家庭總收入比重從2002年的3.6%提高到2013年的10.4%。三是財產性收入大幅增加。2013年,城鎮居民人均財產性收入764元,比2002年增長6.7倍,年均增長20.4%。四是轉移性收入保持穩定增長態勢。2013年,城鎮居民人均轉移性收入9447元,2002年以來年均增長11.5%。2013年全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位居全國第五,排名前四位的分別為上海(43851元)、北京(40321元)、浙江(37851元)和廣東(33090元)。
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富民優先政策的實施,脫貧攻堅計劃的落實,多年以來全省農民增收卓有成效。農民人均純收入從2000年的3595元增加到2013年的13598元,年均增長10.8%。扣除物價影響因素,實際年均增長7.8%。人均純收入低於2500元以下的農村人口全部脫貧。全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在2011年突破萬元大關,達10805元。從收入構成看,一是工資性收入是農民收入的主要來源。2013年農民人均工資性收入7272元,2000年以來年均增長12.0%。工資性收入占農民純收入的比重逐年上升,從2000年的46.3%提高到2013年的53.5%。二是家庭經營收入穩定增長。2013年農民人均家庭經營性收入4521元,2000年以來年均增長7.5%,是農民收入穩定增長的重要基礎。三是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大幅增長。2013年,農民人均財產性收入646元,2000年以來年均增長22.1%,居各項收入增速之首;人均轉移性收入1159元,2000年以來年均增長19.6%。居民收入差距明顯縮小,2013年全省城鄉居民收入之比為2.39∶1,收入差距是全國最小的省份之一。2013年全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水平位居全國第五,排名前四位依次為上海(19595元)、北京(18337元)、浙江(16106元)和天津(158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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