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詳解偵查監督!防範冤假錯案的第一關
11月5日,曹建明檢察長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作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偵查監督,維護司法公正情況的報告。
偵查監督是檢察院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的專門法律監督工作,通過審查逮捕、立案監督和偵查活動監督三項職能,把好刑事案件質量關。因此,偵查監督工作也被稱為防範冤假錯案的第一關。那麼,這四年來檢察機關的偵查監督工作做得怎麼樣?檢察君帶您從專項報告中尋找答案!
依法履行偵查監督三項職能
一、審查逮捕
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是確保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的需要,也是懲治犯罪、保護人民的需要。
1
嚴打暴恐犯罪
最高檢會同最高法、公安部對辦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極端刑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及時提出指導意見,並組織力量深入一線,加強辦案指導。
2
突出打擊涉黑、涉醫犯罪
深化打黑除惡專項鬥爭,依法辦理劉漢劉維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等重大案件。持續開展懲處涉醫犯罪、維護醫療秩序專項行動,依法從快批捕一批暴力傷醫案。
湖南邵東楊海壘暴力傷醫案
2016年5月18日,楊海壘等人與醫生王俊發生扭打致其死亡。5月19日,邵東縣檢察院以涉嫌故意傷害罪批准逮捕楊海壘等3人。10月5日,該案移送邵陽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河北衡水李剛暴力傷醫案
2016年7月21日,李剛因治療問題向醫生劉廣躍連捅數刀致其死亡。8月5日,衡水市桃城區檢察院以李剛涉嫌故意殺人罪批准逮捕。9月30日,該案移送桃城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山東萊蕪陳建利暴力傷醫案
2016年10月3日,陳建利攜帶砍刀將兒科醫生李寶華砍傷致死。10月7日,山東省萊蕪市鋼城區檢察院以陳建利涉嫌故意殺人罪批准逮捕。
3
嚴打破壞環境資源和危害食葯安全犯罪
批准逮捕污染環境、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藥品等犯罪嫌疑人53561人。從2014年起,連續三年開展破壞環境資源犯罪、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兩個專項立案監督。
騰格里沙漠污染環境案
2014年9月,最高檢與公安部、環境保護部組成聯合督查組,內蒙古、甘肅、寧夏檢察機關及時介入,辦結案件。
上海垃圾非法傾倒案
2016年7月,最高檢與公安部、環境保護部聯合掛牌督辦。蘇州、南通兩地檢察機關已批准逮捕4名犯罪嫌疑人。
山東濟南龐紅衛等人非法經營疫苗案
最高檢掛牌督辦,山東、福建等地檢察機關第一時間介入偵查、引導取證。2015年6月2日,濟南市檢察院以涉嫌非法經營罪批准逮捕龐紅衛、孫琪。截至目前,全國檢察機關共批准逮捕324人,立案偵查相關職務犯罪100人。
4
突出懲治經濟犯罪
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依法保護企業創新權益;與公安等部門共同開展整治非法集資、打擊證券期貨領域犯罪等專項行動;積極投入打擊治理電信網路新型違法犯罪專項行動。
2015年11月部署開展打擊治理專項行動至今年9月,檢察機關共批准逮捕電信詐騙犯罪嫌疑人13247人。
山東徐玉玉被電信詐騙致死案
2016年8月19日,山東考生徐玉玉遭遇電信網路詐騙被騙走9900元。徐玉玉在報案途中心臟驟停死亡。案發後,最高檢與公安部聯合掛牌督辦,山東檢察機關成立專案組,介入偵查。9月30日,檢察機關依法批捕7名犯罪嫌疑人。
張智維等116人電信詐騙案
2016年4月至8月,肯亞警方向我國遣返了在當地從事跨國電信詐騙活動的三個犯罪團伙117名犯罪嫌疑人,現已初步確認涉案193起,涉案金額共計3107萬餘元。北京市檢察機關依法批捕犯罪嫌疑人116人。
侯德敏等108人特大跨國電信詐騙案
2016年3月,廣東警方搗毀在馬來西亞的5個針對我國公民的電信詐騙窩點,珠海市檢察機關成立專案組,依法批捕108名犯罪嫌疑人。
二、立案監督
糾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及違法動用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等問題。
三、偵查活動監督
糾正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漏捕漏訴、濫用強制措施、違法查封扣押凍結財物等偵查違法行為。
把保障人權貫穿偵查監督的全過程
1
堅決防範冤假錯案
2013年以來,對偵查機關提請逮捕的,查明不構成犯罪不批准逮捕53318人。
「王玉雷故意殺人案」
2014年,河北省保定市和順平縣兩級檢察院審查案件時,在犯罪嫌疑人王玉雷已經承認故意殺人的情況下,針對多處疑點,堅決排除非法證據,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並引導公安機關調整偵查方向,最終抓獲真兇王斌。
2
依法保護在押人員合法權益
對逮捕後不需要繼續羈押的115560名犯罪嫌疑人,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部門採納率為92.3%。
推進久押不決案件專項清理,2013年核查出的羈押3年以上未結案的4459人,至今年兩會時下降為6人,目前已全部清理糾正完畢。
3
保障律師執業權利
2014年,最高檢專門發布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要求對辯護律師提出不構成犯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無社會危險性,不適宜羈押,偵查活動有違法情形等意見的,必須嚴格認真審查。
2015年,與有關部門共同發布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範性文件。
完善偵查監督工作機制
落實司法責任制改革,突出檢察官辦案主體地位。檢察官在職權範圍內對辦案事項作出決定,對案件質量終身負責。
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部署,完善對偵查活動監督制約機制。最高檢與公安部共同探索建立對公安派出所刑事偵查活動監督機制、對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司法監督機制、重大疑難案件偵查機關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和建議制度。
推動建立兩法銜接機制,著力糾正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現象。
健全自身監督制約機制,深化檢務公開。自覺接受偵查機關制約,2013年以來,公安機關對不批准逮捕案件提出複議複核18209人,檢察機關重新審查後改變原決定1126人。
全面推進案件管理機制改革,成立專門的案管部門,並於2014年建立統一業務應用系統。
建立全國統一的案件信息公開系統,通過檢察機關官方網站向社會公開法律文書,四級檢察院實現「兩微一端」全覆蓋。
履行偵監三項職能、強化人權司法保障、完善偵監工作機制,這四年來檢察機關偵查監督部門一直在努力。未來,全國檢察機關將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偵查監督工作,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項執法活動、每一起案件辦理中都能夠感受到公平正義。
來源丨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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