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刑訴法修改:剷除刑訊逼供滋生的「土壤」

  新華網北京8月25日電(「新華視點」記者霍小光、楊維漢、周婷玉、陳菲)我國現行刑法和刑訴法都明確規定嚴禁刑訊逼供,但現實中這類現象卻仍無法真正杜絕。一些冤錯案背後,往往籠罩著刑訊逼供的「陰影」。日前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針對這一「頑疾」增加了更有針對性、可操作性的規定,為剷除刑訊逼供滋生的「土壤」提供了法律依據。相關條款引發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相關法律專家的關注。

  現行的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這次審議的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在此基礎上又增加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規定。

  「增加的這句話看似簡單,實則是一個重大法律原則。」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沈春耀25日在分組審議時指出,我國法律早已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嚴禁使用威脅、利誘等非法手段取證,但沒有像此次刑訴法修正案草案這麼鮮明的表示和宣示。

  中國法學會刑訴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陳衛東說,「不能強迫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內的任何人違背意願去證實自己有罪,更不能採用暴力、體罰、虐待等非法手段迫使他們承認自己有罪,這是國際人權規則的一個重要內容,它給遏制刑訊逼供提供了法律依據。」

  人們常說「坦白從寬、抗拒從嚴」,那麼,「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與此是否矛盾?

  陳衛東認為,兩者並不矛盾。「坦白從寬」強調的是,被告人作出真實自願的供述,法律對他進行寬緩的處理。「保持沉默不等於抗拒。真正的抗拒,是嫌疑人在確鑿充分的證據面前仍然不認罪,或者避重就輕、推卸責任,甚至嫁禍於人。」他說。

  此外,有專家提出,要注意處理好「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與現行刑訴法關於「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規定的關係。要把這兩條規定綜合起來理解。前者規定了偵查人員的禁止性行為,即不能非法取證,後者雖規定了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的義務,但並沒有給偵查人員強迫取證的授權。

  針對有些業內人士擔心「不得自證其罪」將增加辦案難度和成本問題,有關專家指出,公檢法機關應摒棄「口供為王」,樹立「重證據、輕口供」的觀念,讓辦案人員把更多精力放在犯罪現場勘查、勘驗和司法鑒定等方面,在刑偵科技上下功夫,真正提高破案水平。 排除非法證據 「逼」出來的口供無效

  法律明確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可以說是砍掉了「罪惡之樹」,但對通過刑訊獲得的口供仍然予以採信,並不拒食「毒樹之果」,這就勢必為刑訊逼供提供「土壤」。

  陳衛東說,凡是以刑訊逼供這樣的方式獲得的口供不應作為定案的依據,這才能從根本上切斷刑訊逼供的動力源,是釜底抽薪的做法。

  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非法證據排除規定》,強調經依法確認的非法言詞證據,應當予以排除,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這次刑訴法修改,將這一重要成果寫入了草案:「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汪建成表示,「此次修法重點放在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定上,而且還規定了嚴密的、嚴格的證據收集程序。這將對遏制刑訊逼供起到重要作用。」

  修正案草案中增加規定,人民檢察院接到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還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認為可能存在法律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情形的,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

  專家表示,這些規定體現了立法者希望通過公、檢、法三家機關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各環節排除非法證據,共同遏制刑訊逼供的立法意圖。多環節整體防範 遏制刑訊逼供是系統工程

  遏制刑訊逼供對保障人權意義深遠。沈春耀指出,這次對刑訴法的修改,充分體現了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的原則,也有利於同有關國際人權公約相銜接。

  列席分組審議的全國人大代表霍瑛認為,刑訴法此次修改在懲治犯罪和保障人權的平衡方面邁出了較大步伐,有利於推進刑事訴訟程序的法制化、民主化和科學化,有利於基層法律工作者在具體執法辦案中增強事實觀、證據觀、法律觀、程序觀。

  除了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和排除非法證據以外,修正案草案中還有一些細節的改動。例如,規定了「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後,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錄音或者錄像應當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

  這些規定,對於遏制刑訊逼供是否有重要作用呢?「非常重要」,陳衛東說,近些年,看守所從設施設備到監管水平有了很大改進,刑訊逼供的主要場所已經不在看守所了,而主要發生在看守所之外審訊和送往看守所之前這兩個環節。草案中增加的有關規定,恰恰從時間、空間兩個角度防範了刑訊逼供的發生。

  還有委員建議,要把錄音錄像作為硬性規定,無論犯罪嫌疑人是否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進行訊問時都「應當」全程錄音錄像。

  陳衛東說,這次修改刑訴法遏制刑訊逼供是一個整體性的防範,通過證據的收集、拘留後送看守所羈押、訊問時錄音錄像等一系列的程序規定,把整個刑事訴訟程序串聯起來,嚴密防範刑訊逼供的發生。

  遏制刑訊逼供不可能一蹴而就。汪建成認為,「硬性規定的制度背後,還要有法制觀念的培養、司法理念的培育、公民素質的提高、司法幹警素質的提高等等,這需要時間的積累。」


推薦閱讀:

媒體聚焦 | 明清宮廷及佛像藝術市場回暖
構建法律職業共同體(新論·聚焦法治中國)
冬天已過,春光何時現(兩岸聚焦)
聚焦香港政制發展
陳亮:新品如何快速打開市場,這三步你一定要知道!

TAG:刑訊逼供 | 修改 | 刑訴法 | 刑訴 | 聚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