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議案
06-15
一、家庭暴力問題現狀 家庭暴力是一個全球性的問題。在世界各國,家庭中虐待妻子的現象都十分常見。據世界銀行調查統計,20世紀全世界有25%-50%的婦女都曾受到過與其關係密切者的身體虐待。全國婦聯的一項最新抽樣調查表明,在被調查的公眾中,有16%的女性承認被配偶打過,14.4%的男性承認打過自己的配偶。每年約40萬個解體的家庭中,25%緣於家庭暴力。特別是在離異者中,暴力事件比例則高達47.1%。據資料統計,目前,全國2.7億個家庭中;遭受過家庭暴力的婦女已高達30%。家庭暴力引起的後果是嚴重而且是多方面的,因為發生在家庭中而得不到及時有效地制止和處理,很容易導致婚姻的破裂和家庭的離散,同時使加害人有恃無恐。並且,發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中的孩子通過耳濡目染、潛移默化,在他們成長後大大增加了使用暴力的可能性。 家庭暴力之所以受到特別關注,是因為它不僅是一個十分突出的社會問題,而且極大地危害社會治安、家庭穩定以及婦女兒童的身心健康。世界銀行認為,暴力對女性來說與癌症一樣是育齡婦女死亡和喪失生存能力的重要原因。因此在世界各國,都應當建立更為健全的法律制度以消除對婦女的暴力。 二、我國現行法律對家庭暴力問題的規定 黨中央、國務院歷來十分重視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工作。1995年國務院發布《中國婦女發展綱要(1995-2000)》,綱要確定中國婦女在未來五年內的具體發展目標之一是:「有效遏制對婦女的暴力侵害及拐騙、買賣婦女的犯罪行為和賣淫嫖娼違法活動。」綱要規定:「依法保護婦女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堅決制止家庭暴力。」 在國家基本法律的層面上,2001年4月28日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婚姻法》修正案,第一次對家庭暴力問題做了規定。《婚姻法》從以下四個方面對家庭暴力的防治做了規定: 1、總則中將「禁止家庭暴力」(第3條)上升為基本原則。這一原則是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憲法原則的體現,也為今後各地制定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規、規定提供了法律依據。 2、在裁判離婚的法定理由中,將配偶一方「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作為法院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作出准予離婚的法定理由之一(第32條第2款第2項)。 3、在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一章,規定了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與施暴者的民事法律責任(第43、44條與第46條)。例如,第46條規定,配偶一方因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 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禁止家庭暴力,以納入法制軌道。但家庭暴力並沒有隨之而消除,卻仍然存在。它後果嚴重,危害性極大。歸納如下: 1、嚴重影響、破壞了社會組成細胞--家庭。 在一個家庭中,經常發生家庭暴力的,必然影響夫妻感情。當妻子無法受其丈夫的暴力時,以選擇離婚、離家出走、甚至以暴抗暴等途徑擺脫遭受的暴力,致使家庭破裂、毀滅。 2、影響子女的正常生活和成長。經常發生家庭暴力的家庭,對孩子的身心健康有著嚴重的影響。特別是直接對孩子施暴時,更容易使孩子的情緒產生恐懼、焦慮、厭世的心理,輕者影響孩子的情緒,他們自卑、孤獨,影響學習和生活,嚴重者使孩子們離家出走,荒廢學業,甚至還走上犯罪的道路。 3、家庭暴力侵害了婦女的人格尊嚴和身心健康,甚至威脅生命。在我們調查中,多數婦女都是在他們施暴時慘遭殘害。暴力行為嚴重地侵犯了婦女的人身權利。 4、家庭暴力給社會帶來了不穩定因素。不及時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受害者本人又不知用法律保護自己,在忍氣吞聲、長期遭受暴力的扭曲心態下,採取了法律禁止的手段--故意殺人,殺夫報復,釀成惡性事件。在我們調查272件中就有兩件(如前所述兩個案例)給社會帶來惡劣的後果,極大的危害了社會安定的局面。 四、家庭暴力產生的主要原因 從調查分析情況看,產生家庭暴力的原因有諸多方面,歸納起來,主要體現在: 1、由觀念錯位,貪戀婚外情導致家庭暴力。伴隨著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人們的思想觀念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一些人在各種傳統的、現代的、本土的、外來的思想、文化、觀念、習俗的激烈碰撞中,思想迷失了方向,道德觀念特別是婚姻道德觀念發生了錯位。一些男性視糟粕為時尚,以擁有「婚外情」作為向人炫耀的資本,有的在外與「二奶」長期非法同居,生兒育女。回家則對妻子「橫挑鼻子豎挑眼」、使妻子「左右不是」,以種種借口逼迫妻子離婚,更有甚者,將所包「二奶」帶回家中居住,把妻子趕出家門,妻子稍有反抗,則會招致家庭暴力,調查中,由婚外情引起的家庭暴力有60例,佔30%。 2、一些男性性格扭曲、品行不端直接引發家庭暴力。一些男性性格扭曲,常常無端懷疑妻子生活作風不檢點,不許妻子和別的男性說話,不許妻子貼補家用外出打工賺錢,妻子若有反抗,就會遭到家庭暴力;一些男性沾染上不良習慣,整天貪於玩樂,遊手好閒,在外賭博、酗酒、嫖娼無所不為,有的橫行鄉里,危害百姓,是人見人恨的惡霸。這些人無家庭責任感,有不順心的事就回家向妻子、孩子耍威風。如在外賭博輸錢後,逼妻子出去借錢,借不來就會遭到暴力。妻子若欲提出離婚,男方就揚言要殺其全家,在他們的威逼恐嚇下,妻子常常忍氣吞聲,不敢告發。此類情況佔總數的22.5%。 3、嚴重的大男子主義思想作祟引發家庭暴力。一些男性大男子主義思想根深蒂固,總是以居高臨下的心態任意擺布和欺侮妻子,發威逼打罵妻子為能事,常常因一點點生活小事,對妻子大打出手,以此來滿足自己「男子漢大丈夫」的自尊心。這種情況佔23%。 4、歷史原因和社會原因。從歷史發展來看,我國長期以來「男尊女卑」傳統的夫權思想,在當前市場經濟形勢下有所抬頭;從社會角度來看,一是我國婦女的地位存在事實上的不平等,二是社會上多數人認為「家庭暴力是家庭內部的事」、「清官難斷家務事」。勞動社會化程度不高、生育風險還基本上由女性自身承擔等諸多因素的影響,使女性處於下崗、失業率高,再就業難的境地。據統計,截止今年9月,我省城鎮登記失業女性12.95萬人,佔總數的48.6%,而在崗上的女性,多數仍處於從事繁重面臨簡單勞動行列之中,從調查情況看,97%家庭中,女性的收入低於男性,男女兩性實際收入確實還存在一定差距,與男性相比,女性仍屬於低收入群體。在農村,特別是邊遠貧困地區的婦女,大部分婦女還沒有獨立的經濟來源和家庭經濟支配權,這就造成了其在經濟上過於信賴丈夫的事實,一些女性甚至被丈夫視為生活上累贅,常因向丈夫索要生活費遭到家庭暴力。 5、有關部門對家庭暴力問題重視不夠。有些單位的領導認為家庭暴力是一般家庭內部事務,不予過問,不予干預,有的法官對於受害婦女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請求離婚的訴訟,一味調解和好不判決離婚,從而使施暴者更加肆無忌憚地實施暴力行為。 6、我國現行法律尚無配套的比較完善的預防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缺乏執法監督制度。在立法上,保護家庭成員人身權利,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散於各個法律之中,原則性強,可操作性差。 7、在法律宣傳和教育方面開展得不夠廣泛和深入,許多公民沒有意識到家庭暴力是侵權行為,是違法行為,而社會輿論對此採取寬容態度而未能給予及時的、大張旗鼓譴責,對致暴者沒有威懾作用。 五、反家庭暴力的立法需要 (一)現行婚姻法對家庭暴力問題在態度和做法上有重大變化與改革,起到了轉變公眾意識,推動反家庭暴力工作,保護受害人的作用。但是,將防治家庭暴力納入婚姻法調整,實屬權宜之計。一方面,婚姻法性質上是民事法律,它主要從權利義務的角度對夫妻和其他家庭成員在家庭生活中的行為,予以調整;另一方面,對家庭暴力的防治是一個社會系統工程,涉及到社區干預、行政干預與司法干預等諸多方面,不僅僅是民事法律問題,還涉及到行政法、刑法等實體和程序法的諸多方面。 我國開展反家庭暴力的時間很短,有著獨特的國情,在反家庭暴力工作方面應當走專門立法的道路。近年來,一些地區反家庭暴力民間組織開展的一系列社會宣傳、調查、社區干預試點等活動,為國家立法機關制定專門的防治家庭暴力法,提供了豐富的實踐經驗。目前全世界已有44個國家和地區制定了專門防治家庭暴力法,國外的立法經驗也是制定我國防治家庭暴力法的很好參照。 家庭是一個比較特殊的組織,各成員之間有著緊密的婚姻或血緣關係。長期以來,我們的立法傾向是一般不對家庭內部糾紛予以干涉,也就是所謂的「清官難斷家務事」,在我國的傳統觀念中,打老婆、打孩子等家庭暴力被視為「家務事」,外人不好干涉,「夫妻沒有隔夜仇」、「床頭打架床尾和」,很多家庭暴力正是打著這樣的幌子肆意橫行,而旁人在目睹這種暴力時,很難插手,也不會將它與違法犯罪聯繫在一起,執法機關更是難以介入。如果不單獨立法予以重視的話,家庭暴力可能永遠披著溫情的外衣,會釀成更多的悲劇。 現行法律雖然對家庭暴力問題作了一些規定,但是存在許多缺陷,並且操作性也不強。缺陷表現為兩點。一是對家庭暴力的界定比較模糊,比如《婚姻法》規定「禁止家庭暴力」,但並未對家庭暴力作界定。在草案中,專家們比較傾向於聯合國關於家庭暴力的新近定義:在家庭內發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為,包括毆打、虐待、強姦、剝削以及其他有害於傳統習俗的行為。二是對家庭暴力的干預措施規定不夠完善,沒有具體的操作措施。雖然我國《憲法》、《婚姻法》、《刑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對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規定,但由於各種原因,存在立法分散、原則性強、具體可操作性差的缺陷,對家庭暴力沒有明確的規定和制裁的條款。比如,丈夫對妻子施暴造成身體損害,如果按照《民法》,妻子可以獲得經濟賠償,但是夫妻財產一般都共同所有的,這就使得對施暴者的制裁變得沒有實際意義。 有了比較完善的法律,有了反家庭暴力的社會共識,有了必要的援助和支持,才可以有效制止家庭暴力,防止各類家庭悲劇的上演。 (二)各省、市關於家庭暴力的立法情況。針對家庭暴力日趨上升的現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積極採取措施,預防和制止此類案件。據了解,目前,全國已有14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30個地(市)相繼制定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規。其中,湖南、四川、寧夏三省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議;遼寧、廣東等省高級人民法院聯合有關部門制定了《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為的規定》;天津、青海、江蘇等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聯合有關部門制定了《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規定》。長沙、西安、湖州、長州等地也分別出台了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規或規定。這些地方相關法規的出台,為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借鑒。 (三)建立完備的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 完備的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應包括:對施暴者的制裁;對受暴人的保護和救助措施;相關機構干預家庭暴力行為的法律義務和責任;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定程序等內容。 1、對施暴者的制裁。 在對施暴者懲罰性規定的基礎上,基於家庭暴力案件不同於一般暴力行為的反覆性、隱蔽性等特點,要對現行民事、刑事法律規定作必要的修改和補充,以利於制裁施暴者。 ①、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家庭暴力不僅包括身體上的暴力,也包括精神上的暴力,因此可以考慮適當追究針對婦女的精神暴力行為的刑事法律責任,對以加害受害人或其親屬朋友的生命、身體健康、人身自由、名譽或財產之事由相脅迫,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予以刑事追究。這類脅迫行為應當是足以引起脅迫對象(受暴婦女)的恐懼心理,進而達到壓制其反抗的目的。 基於家庭暴力手段的特殊性和時間的持續性,應當對家庭中男性對女性配偶的持續的非嚴重性傷害行為施以制裁。 ②、針對婚內傷害案件賠償難的問題,應增加夫妻財產共有關係強制中止制度。即在特定情形下,經當事人訴請,法院可以裁定終止夫妻財產共有關係,對共有財產加以分割,實行分別財產制。這樣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家庭暴力的傷害賠償問題便可迎刃而解。 ③、可增加行政等其他方式的制裁措施。比如對施暴者強制進行心理治療,強制進行法制教育等等。 2、對受害人的法律保護和救助措施。現行法律規定的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和治安處罰,對保護受暴者仍顯不夠。因為並非所有的家庭暴力均會導致這些處罰的適用,即使達到了適用標準,受暴婦女也可能對施暴者將會承擔的法律責任顧慮重重。如何加強對受暴人的保護,保證受暴婦女在受暴過程中和受暴後及時得到救助,保證受暴婦女在家中不會再次受到侵犯,這是我國反對家庭暴力立法必須著重考慮的問題。 從國外的立法看,許多國家採取了保護性制度。在家庭暴力案件中,保護令特指法院保護特定人免受家庭暴力,而對施暴者所作的命令或裁判。為了保證保護令的有效性,許多國家規定當施暴人拒不執行保護令時,可以對其實施刑事強制措施。我國在專門的反家暴力立法或其他相關立法中,應借鑒此種做法,規定保護令及其執行制度,從而有效維護受暴人的權利並防止暴力行為再次發生。 3、相關機構干預家庭暴力行為的法律義務與責任。一些地方在此方面作了有效的探索,如陝西省人大通過了《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湖南省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議》,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司法廳、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和省婦聯聯合頒布了《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為的規定》,均對家庭暴力的司法及社會幹預作了具體的規定,有的明確了相關機構的法定義務,並規定對負有法定義務制止和處理家庭暴力行為而不予制止和處理,導致矛盾激化、造成嚴重後果的直接責任人,應追究其責任。這些法規還強化了公安機關在家庭暴力發生之初的干預以及檢察機關對家暴案件的公訴職能,促進了相關機構及人員對家庭暴力的積極干預。我們建議,儘快開展反家庭暴力的全國性專門立法工作,可以總結、借鑒地方性立法的經驗,明確相關機關尤其是司法機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定職責,具體規定每個相關機構遇到家庭暴力問題時,應採取何種措施,以及具體的法律責任制度。 4、相應的訴訟機制。 在訴訟機制上,建議設立專門的家事法庭,針對家庭暴力案件隱蔽性和反覆性的特點,專門對家庭暴力案件進行審理,強調法官對證據調查介入的主動性,而且要加強對家事法官的培訓,消除對家庭暴力錯誤的主觀認識,以使家庭暴力案件得到及時和公正的處理。法院審理家庭暴力案件,亦應注重調解的適用,從這類案件當事人之間的關係來看,調解結案或許更具積極意義。 對影響受暴婦女訴諸法律與否的其它因素,諸如離婚後房屋的居住權與承租權問題,子女的監護權問題等等,也須在法律中進行相應的規定與完善。由於長期以來分房機制等制度性原因,現實生活中離婚婦女住房權得不到保障,一些婦女擔心離婚後無處棲身,只好忍受丈夫的暴力。我國婚姻法對此未作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4條規定保護離婚婦女的房屋居住權,只是一種原則性的規定,可操作性不強。要進一步完善有關方面的立法,首先應從政策上明文要求單位在分配住房或集資建房時,應男女一視同仁;其次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中,對離婚婦女的住房權由暫時的居住權上升為承租權或產權,並明文要求相關單位予以配合。目前,法院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裁定或判決,許多情況下是從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考慮,在家庭暴力離婚案件中,多數受暴婦女因經濟上處於劣勢,而無法得到孩子的監護權。建議儘快對因家庭暴力引起離婚的孩子監護權問題,做出專門規定,注重保護受暴婦女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 六、反家庭暴力立法(草案) 第一章總則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定義 婚姻法中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 現在,社會上對家庭暴力新概念:包括對身體、精神、性和財產的蹂躪與掠奪。 (二)《反家庭暴力法》應當立足於: 1、堅持依法治家、以德治家的方針,以建設和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穩定的婚姻家庭關係為宗旨,充分體現關懷弱者、保障人權的精神; 2、以憲法為根據,整合婦女權益保障法、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根據反家庭暴力的實際需要,將現有的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系統化、具體化,使之具有更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特別要注意與其他法律的銜接; 3、確立預防和制裁相結合的原則,制裁和保護相結合的原則;對施暴者應堅持教育、矯治、制裁相結合;對受害者應堅持保護、補償、幫助相結合。 (三)明確執法主體為公安機關。人民政府組建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同婦女聯合會抓輕微違法和犯罪的先期教育和處理。 第二章家庭暴力範圍的確定 在未來的《反家庭暴力法》中,在確定家庭暴力範圍時應注意從以下幾方面界定: 1、家庭暴力可發生在婚姻家庭、未婚同居家庭中; 2、家庭暴力可發生在夫妻間、曾有配偶關係的人間、伴侶間、父母子女間、兄弟姐妹間、祖孫以及其他家庭成員間; 3、家庭暴力的手段既有作為的,也有不作為的;既有直接指向受害人的,也有間接指向受害人的;既有身體的,也有語言的; 4、對受害人造成的損害有身體方面的、性方面的、精神和情感方面的、經濟方面的; 5、從程度上講,對受害人造成任何損害和傷害的行為都應屬於家庭暴力的範疇。通常指的是發生在私人生活或家庭內部,婚姻關係或同居關係中的一方對另一方所犯的虐待行為,包括多種不同的虐待形式:人身虐待、情感虐待和精神虐待等。 第三章家庭暴力的認定 從表現形式看,一般說來家庭暴力主要有三種表形式,即身體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其中,輕微傷是主要形式,精神傷害佔一定比例。 (一)身體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 (二)精神暴力是指通過暗示性的威脅、言語攻擊、無端挑剔,或漠不關心對方、將語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它是對人不尊重,這種暴力的實施其危害性較之身體暴力要嚴重得多。精神暴力是體現在知識分子、領導幹部或一些經濟富裕家庭的一種暴力表現行為。如一方有外遇後,便與另一方不說話,或採取人身攻擊。個別老闆、經理,在外麵包二奶後,只給妻兒生活費,其它義務都不盡。夫妻二人形同路人,長期不說話,生活不關心。 (三)性暴力是指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隱性暴力行為。根據行為實施暴力的方式可以分為作為性暴力和不作為性暴力,也可稱為熱暴力和冷暴力。 (四)關於「婚內強姦」的認定。由於刑法中沒有明確承認「婚內強姦」,影響了對婚內性暴力的處罰根據。本法應明確「婚內強姦」的要件。應將受暴者在不自願,施暴者發暴力實施的性行為等給受害者造成精神、身體損害認定為「婚內強姦」。 第四章家庭暴力的取證 目前,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預現狀不盡如人意,究其原因,除了法律規定不完善外,證據不足也是很大的障礙。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一方面是當事人證據意識不強,沒有充分注意收集證據,但更重要的是現行的證據規則在證據的採信、認定方面沒有充分考慮家庭暴力案件的特點,因此,在不違反法律的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對有關家庭暴力的民事訴訟中涉及的證據的採信、證明標準、反證責任、舉證倒置原則、司法鑒定的程序等方面作出一些新的規定,適當減輕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舉證責任。這些規定既符合家庭暴力案件自身的特點和規律,又充分體現了反家庭暴力法關懷弱者、保障人權的特點,也有利於實現真正的司法公正。 應重視案外人的證言、證物。並制定家庭暴力案件特有證據規則。 第五章 家庭暴力的預防 (一)提高對維護婦女權益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占人口半數以上的婦女與男子一樣,是一支偉大的人力資源,在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只有切實保障廣大婦女的合法權益,從深層次上解決她們生存和發展面臨的一些問題和障礙,實現男女兩性協調發展,才能為婦女群眾積極投身三個文明建設提供堅實有力的保障,把她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最大限度地調動起來、發揮出來,為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而努力。 維護婦女權益是一項系統工程,僅靠某個部門、某個組織的力量是非常有限的,需要社會各個層面、各有關部門齊抓共管,形成合力。要通過經濟、法律、行政、宣傳等各種手段,推動全社會形成尊重和保護婦女、關心和支持婦女工作的良好局面。要將性別意識納入決策主流,如:黨校和行政學院要有這方面的教學內容,還要從孩子抓起列入教育大綱等;在制定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工作措施中自覺倡導和體現「男女平等、兒童優先」的原則,在領導層決策中自覺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 援助力度、建立受虐婦女庇護場所、鼓勵個人建立援助救濟機構;擴大就業和醫療保險範圍,等等。特別要充分發揮各級黨委和政府的主渠道作用,制定配套的行政措施,把解決婦女兒童權益保護的重點難點問題納入職能部門的目標責任,納入基層居民自治組織的管理範圍,納入社區村屯精神文明建設、五好文明家庭建設、考核綜合治理的具體目標。要建立多機構合作體系,從思想上、心理上、生活上、法律上等多方面探索解決婚姻家庭問題的途徑。 各級婦聯組織應旗幟鮮明地反對重婚納妾、包二奶、家庭暴力等社會醜惡現象,維護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並積極呼籲加強這方面的立法。建議針對婚姻家庭領域存在的問題,根據司法實踐及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制定地方性法規,對如何認定、打擊重婚和包二奶,懲治家庭暴力行為,在處理離婚案件中對無過錯方給予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等方面的照顧提出具體的、可操作性的規定,充分體現法律對婦女兒童的積極保護,這是減少婚姻家庭領域中對婦女兒童侵權行為的最有力保障。 總而言之,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預防時應: 1、明確婦女聯合會的責任; 2、明確政府相關機關,如公安、檢察院、法院、司法、教育、醫療衛生、社會勞動保障和民政部門的責任; 3、明確社會責任。 (二)發揮社區在家庭暴力預防中的特有功能。 社區作為聚居在一定地域範圍內的人們所組成的社會生活共同體,它在維護本社區居(村)民的合法權益、幫助有需要的人們解決婚姻家庭問題、對婚姻家庭權益受侵犯的人們進行救助方面有著不可替代的獨特的作用,因此,反家庭暴力法應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納入社區建設,使之成為社區工作的重要內容;賦予社區組織干預家庭暴力的職能;要求社區設立相應的庇護機構,給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臨時的避難場所;設立諮詢服務機構對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心理、醫學、法律等方面的諮詢輔導,同時開展對施暴人的心理輔導和社會性別意識培訓;設立相應的投訴、導訴機構。 第六章 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 由於「沒有救助就沒有權利」,所以反家庭暴力法的重點內容之一應是完善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施暴者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責任(以附屬刑法的形式增加制裁嚴重侵害家庭成員合法權益犯罪的新規定)、負有法定職責卻不履行其職責的執法、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和社會救助機構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應負的法律責任;明確家庭暴力案件鑒定機構的職責及其不正確履行職責的法律責任;明確對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以暴抗暴案件的從輕、減輕處理原則;從而使反家庭暴力法具備較強的「可訴性」,真正成為執法、司法的依據。 家庭暴力作為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它的解決雖然不能僅僅依靠法律,但離開了完善的法律卻又是萬萬不能的。因此,希望國家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給予高度的重視和關注並採取必要的有針對性的措施,充分利用經濟發展、社會進步所創造的條件,充分利用立法資源,堅決同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作鬥爭,把家庭暴力降低減少到最低、最小的限度。 (一)要加大公安機關的干預力度。公安機關作為安全保衛機關,其主要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家庭暴力作為一種侵犯家庭成員特別是婦女、兒童、老人基本人權的違法犯罪行為,它不僅侵害了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破壞了家庭的和諧與幸福,而且危害著社會的穩定,破壞著人們賴以生存的社會秩序。因此,作為負有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等重要社會管理職能的公安機關,應當全面履行自己的法定職責,在預防、制止和懲治家庭暴力,維護婦女、兒童、老人的合法權益方面發揮自己應有的作用。為此,反家庭暴力法應具體規定公安機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具體方法、步驟、程序措施,為公安機關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時依法行使治安處罰權、刑事案件偵查權提供法律依據;明確要求公安機關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時,必須有效地保護被害人,最大限度地減少重傷、死亡、自殺等現象的發生。對於已然發生的家庭暴力案件,在處理時,應做到及時制止、及時救治、消除隱患,減少損害。既要採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穩定施暴者的情緒,避免矛盾升級,造成更大的損害,又要做好受害人的安撫工作,給予被害人以關懷、同情、鼓勵,使之有勇氣同家庭暴力作鬥爭,最終擺脫家庭暴力。 (二)明確司法機關干預家庭暴力的職責和措施。由於司法干預是國家司法機關運用國家司法權實施的,其干預措施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具有強制性,是各種干預家庭暴力的措施體系中最有效和最後的手段,因此強化對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當前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預力度不夠,這一方面有立法不夠完善的原因,但司法本身也存在一定的問題。因此,反家庭暴力法應當在完善司法干預措施、改革司法體制方面有所創新。 1、借鑒國外成功的經驗,規定人民法院對家庭暴力案件可以簽髮禁止令或保護令; 2、對於構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允許受害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以此方便家庭暴力受害人起訴、參加訴訟; 3、增設相應的處罰,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對可能實施家庭暴力的人或雖實施了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但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人適用適當的處罰; 4、設立專門機構以增強司法干預力度。如設立專門審理侵害婦女兒童權利的「維權法庭」;在檢察院成立「保護婦女及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辦案組」,堅持「專案專辦、優先審查」的處理原則,將切實擔負起保護婦女和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職責。如果在司法系統設立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機構(如家事法院或專門審理家庭案件的審判庭等)就可以大大提高現有反家庭暴力措施的有效性。 (三)司法行政部門應與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密切配合,做好家庭矛盾的調解工作,有效控制家庭暴力;解決受害家庭成員的法律援助問題;對要將施暴者告上法庭的受害人,當他(她)們遇有經濟上困難的時候,應有一些政府指定的法律機構,為其代理訴訟,並減免費用,使受害者得到切實的幫助。與此同時,司法行政部門還應與文化部門密切配合,採取多種多樣的形式,在法制宣傳教育活動中,積極宣傳家庭暴力行為的嚴重性和社會危害性,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促進男女平等在家庭生活中實現。 (四)教育行政部門應明確要求在有關的課程中增加社會性別意識方面的內容,培養青少年樹立健康、平等的性別觀念。 (五)計劃、財政、民政等有關部門應將防止家庭暴力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特別是要撥付必要資金予以支持;並把救助家庭暴力受害者,加強受害家庭成員的福利保障,特別是女性家庭成員(尤其是農村女性家庭成員)的福利保障列為其中的重要內容。 (六)醫療衛生行政部門應要求各醫療單位建立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的運行機制。積極與司法機關配合,及時為家庭暴力受害者出具自己掌握的符合處理案件要求的證據材料,並提供系統的醫療衛生服務和相關指導。 (七)婦女聯合會是婦女的娘家,當她們受家庭暴力傷害時,首先會想到婦女聯合會。向婦女聯合會訴苦和尋求救助。婦女聯合會應該義不容辭的給予救助、給予她們幫助、搜集證據、尋找解決途徑。並在生活上給予關懷,精神上給予安慰。 總之,對於上述政府相關部門和社會團體都應提出具體責任要求。 第七章 法律責任 (一)對家庭暴力施暴者,給受害人造成身體、精神、經濟損害,尚不構成犯罪者,給予行政處罰;對屢教不改者,受害人要求追訴者,可給予刑事處罰; (二)對受害人造成身體傷殘、甚至不能生活自理或死亡者依《憲法》、《婚姻法》、《婦女權益保護法》、《刑法》等相關法律、判處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三)對因政府相關部門不作為、失職、瀆職或公、檢、法、司違法執法,造成受害人傷害後果的應該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行政和刑事責任。 (四)對引起家庭暴力的「第三者插足」、婚外戀、包二奶和同居者等造成傷害,應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一、本法解決權為: 二、本法自 年 月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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