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的案子輸了,受到當事人責難,請把這個轉給他!
現在有這麼一些當事人,遇到法律問題後,到處諮詢律師,而且這種諮詢往往是免費的。他們諮詢之後,以為掌握了法律的技巧,其實不然。一個成熟的真正的律師,法律的技巧永遠只會在他的內心而不是口頭。
現在有這麼一些當事人,遇到法律問題後,到處諮詢律師,而且這種諮詢往往是免費的。他們諮詢之後,以為掌握了法律的技巧,其實不然。一個成熟的真正的律師,法律的技巧永遠只會在他的內心而不是口頭。律師告訴你你的案子為什麼會輸
作為律師執業多年,很多當事人的案子經過了一審、二審、再審、不斷地上訪申冤,經歷的時間少則一年半載,多則十年八年。其中讓我印象最深的就是曾經接觸過的一個人身損害糾紛案,當時我代理的是被告方(三位老人),對方當事人即原告經過一審、二審、發回重審三次訴訟也未能達到滿意結果。第一次開庭原告向做政府報告似的在法庭上高談闊論,第二次開庭原告帶著一沓法律書籍在法庭上翻閱,第三次開庭前原告在一次幫別人開車過程中因思想不集中撞到了山上不幸身亡了,開庭的時候其妻子不停的呼喊著原告的名字,最終案件經法官調解,被告方三位老人同意各拿2000元補償原告部分醫藥費,原告方自動放棄其他賠償請求。
案件結束後我想了很久,如果原告一審前找位專業律師諮詢一下,得到一些專業的法律分析,或許案件不會拖那麼久,至少原告可以看到最終的裁判結果,但一切都晚了……很多案件中,認真聽來,有些當事人確實有理,但最後還是輸了官司,究其原因,歸納有如下十大原因:
一、自作聰明
有些當事人,遇到糾紛之後,就在報紙、電視、網路上收集一些法律信息,有的當事人還買很多法律書籍看,一時間,認為自己把法律搞懂了,自以為是地打官司,結果是一錯再錯,本來是可以打贏的官司,結果輸的一塌糊塗。
可悲的是,這些當事人到最後還不知道自己是怎樣輸的官司。而且這樣的當事人輸了官司後總是遷怒於法官。
二、永遠只說自己想說的
打官司,不是只說自己想說的和愛說的話,而是要說法官想聽到的、對方不想聽到且無法反駁的話。只說自己想說的話,往往是在幫助對方。這些當事人把打官司當成了吵架和拉家常。
三、用生活的經驗代替法律的邏輯
生活和打官司完全是兩碼事,生活只要守住底線,人就是自由的,但官司,更多的是五花八門規則下的各種環節與程序,這種環節與程序稍縱即逝。官司不是一個飯局,今天不能來還可以下次再聚,官司是:你今天不來,你就輸了。
筆者遇到一起自訴案件的當事人:老師將學生打得骨折,構成輕傷,老師面臨坐牢失業的風險。事發後,老師嚇得要命,給當事人下跪,鎮教育站領導出面說情。作為家長的當事人自認為事實是鐵定的,這場官司是贏定了,在沒有請律師取得證據的情況下,用不紮實的材料向法院起訴。
結果被告人和知情人結成聯盟,全面反水,等他醒悟過來,取證的最好時機已過,再已無法取證了,他始終想不通,法院怎麼可能一而再再而三地判他敗訴,他的案子實在是太冤了!
四、到處諮詢律師
現在有這麼一些當事人,遇到法律問題後,到處諮詢律師,而且這種諮詢往往是免費的。他們諮詢之後,以為掌握了法律的技巧,其實不然。一個成熟的真正的律師,法律的技巧永遠只會在他的內心而不是口頭。
五、把希望寄托在關係上
一個官司打的面目全非,被對方完全佔據了主動,這個時候,你找關係也沒用了。其實所謂的關係並幫不了什麼忙,最多只是個順水人情。當你的官司被動得要輸的時候,關係也幫不了你了。
真正給你結果的是法院,現在,還有幾個法官為了真心幫你而丟掉他的飯碗?甚至是坐牢?
六、找律師是為了讓律師證明自己的觀點是正確的
不少當事人找律師,不是為了聽律師的建議,不是為了得到法律專家的幫助,而是為了找一個律師來贊同自己的觀點,找一個專業人士來證明自己的想法是如何的正確。這樣的當事人,我遇到了無數個,他們要委託我,我總是說:你沒必要委託律師,因為你並不需要律師。
七、不願意花錢請律師
有人認為花錢請律師沒用,有人只願意用廉價的錢請律師。我常說,在能力許可的情況下,不願意花錢請律師請好律師,不是一個理智的做法。
八、不信仰法律
不信仰法律的人,從來打不贏官司。你要法律給你一個結論,你就要信仰他,你是真心向佛還是假意向佛沒關係,但你必須要拜佛才行。
九、盲目信仰法律
對其他任何事物的信仰都可以是單純的,唯獨對法律的信仰需要技巧。法律通過程序才能實現公平正義,但程序其實就是技巧。忽視專業技巧就是輕視程序,輕視程序就是對法律盲目信仰,盲目信仰法律就要輸官司。
十、不總結輸官司的教訓
有的當事人的官司一審敗了,如立即總結教訓是可以在二審中轉敗為勝的,但遺憾的是,這些當事人沒有能力總結教訓,而是愚蠢而固執地錯誤到底。更遺憾的是,他們永遠以為自己是對的他人是錯的,法官是糊塗的。
司法救濟是弱勢群體保護自己權益的最後一根救命稻草,當事人找到我,我不能讓他們失望,不能讓他們絕望地說:「冤死不告狀,餓死不做賊。」我要儘可能地幫他們找到公平,這也是每一位律師的使命!
來源:中國法律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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