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格蘭和蘇格蘭是什麼關係?
蘇格蘭和英格蘭的歷史複雜而糾結。蘇格蘭原本是一個和英格蘭一樣,處於不列顛島但完全獨立的王國。兩國的領土爭端、民族衝突,從來都沒有停止過,卻也有聯姻、聯盟,有各種分分合合。那時,無論是英格蘭還是蘇格蘭,想完全滅掉對方,力量均不夠。英格蘭和蘇格蘭的戰爭,總是英格蘭贏得多。被稱為蘇格蘭民族英雄的華萊士,就曾經大規模打敗英軍,在蘇英邊境蠶食英格蘭的領土多年。但最後,華萊士被英格蘭人抓住,五馬分屍後,將頭顱懸掛在倫敦橋頭,將身體送往四面八方,以震懾試圖與英格蘭為敵的蘇格蘭人。蘇格蘭人的英勇善戰,英格蘭人對蘇格蘭人的忌憚,也是由此可見。
歐洲大陸國家,如法國、西班牙、義大利、德國,也總在這兩個國家之間插上一腳,聯合這個打那個,或者聯合那個打這個,這使得不列顛島上的情況,更為複雜。直到1603年,因為兩國的聯姻和繼位法,出現了蘇格蘭和英格蘭兩國共一君的情況,這為以後的徹底聯合打下了基礎。1707年,兩個國家正式合併,成為大不列顛王國。但是,以後多年裡,除了外交和國防事務。蘇格蘭仍然有各自獨立的議會,有獨立的部司法體系、銀行體系、教育體系。
比如,蘇格蘭和英格蘭的婚姻法,就大不相同。古時英格蘭和威爾士男女的法定婚齡是21歲,而且婚禮只能在教堂舉行,雙方父母必須在場,由神父或者牧師充當證婚人。所以古代英格蘭人的婚姻記錄都在教堂里,而不在什麼市政機構。
而蘇格蘭於1754年頒布的婚姻法,則要寬鬆得多。男子年滿16歲,女子年滿14歲,無論父母是否在場,只要雙方當著兩個以上的證人宣誓願意娶對方或嫁對方,這婚姻就算有效。因此,蘇格蘭的任意兩個人,都可以見證別人的婚姻,都可以向別人開出結婚證明。蘇格蘭這一婚姻法的基礎,來自凱爾特人的習俗,而非宗教教規。這一社會習俗,極大地有助於私奔結婚。所以當時不少得不到家庭支持的英格蘭或威爾士年輕人,都私奔到蘇格蘭結婚。簡·奧斯汀的《傲慢與偏見》中,就有這一幕。
1939年,蘇格蘭頒布了新的婚姻法。新婚姻法廢除了倆人見證即算結婚的規定,法定婚齡雖男女同為16歲,但只有專門的婚姻登記機構簽發的結婚證書,才有法律效力。
而同時,英格蘭也修訂了婚姻法,規定只要男女年滿21歲即可申請結婚,而不必非得父母同意和在場。但由於蘇格蘭婚姻法的法定婚齡,仍然比英格蘭的法定婚齡,要早得多,因此還是有許多急於結婚的英格蘭年輕人,專門跑到蘇格蘭去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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