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有著6個博士頭銜的德國學者和他的法學注釋人生

我們都曾聽聞過這樣一句話

「彪悍的人生不需要解釋」

興許很多人都會說這話「有氣勢 我喜歡」

但此話轉述至法學研究上卻發現並不盡然

因為法律本身就是一門需要適時解釋的學問

而從事法學研究的人其思想也是需要後人去注釋

今天我們將為大家介紹這樣一位

以法典評註和比較法學見長的德國法律學者

[德] 米夏埃爾·馬丁內克

博士、比較法碩士(紐約) 德國薩爾大學教授

馬丁內克教授有著 6 個博士頭銜

分別來自德國、法國、波蘭、羅馬尼亞和中國

重點涉足的研究領域包括了民法、商法、反壟斷法和比較法

其在德國曾先後出版過超過 25 本學術專著

公開發表過學術論文更是高達 300 余篇

在自己深耕的研究領域培養了 100 多名博士生

正是這位在學術上造詣非凡的德國法學家

卻仍然堅持每天必須抽身出 4 個小時用來讀書跟寫作

除此以外,馬丁內克教授絕對還是位法學界的文藝男

外形上總是扎著領結口袋裡配飾著同色的手絹

多才多藝都已無法定義這位令人敬仰的薩爾學術大咖

除開擅長鋼琴和小提琴以外這位教授是位地道的養蜂人

在他養殖的 17 種蜜蜂面前常自豪地說

「而我就是他們的國王!」

「用自產蜂蜜甜蜜你的法碩學習」

是則成為他微店的Slogan

他用賣蜂蜜的錢來償付研討課後和學生一起喝酒的錢

或者他的研討課的資料費等等。

同樣是這樣一位文藝到骨子裡傑出師長

秉持既為耳順同齡之人又負民商同道之誼

在中國推出了他的第一本法律著作

其以 22 萬字、1268 個注釋的墨汁澆築成書

拉近了我們與德意志法學先賢的光距

讓我們得以最真切感知法學巨匠們法律人生和傑作

拉貝爾、耶 林、薩維尼、

吉爾克、拉倫茨、黑 克、溫德沙伊徳

在馬丁內克教授筆下他們每個名字都熠熠生輝

他們都是德國和世界法學歷史上的耀眼之光

了解他們的成長軌跡、研究進路、學術觀點

以及傑出作品與偉大貢獻

德意志法學之光

巨匠與傑作

米夏埃爾·馬丁內克 著

田士永 譯

吳漢東 教授

傾 情 作 序

作為一本為你在這個寒假儲備能量,零距離接觸拉貝爾、耶林、薩維尼、吉爾克、拉倫茨、黑克、溫德沙伊徳的新作,也將是你睹各位法學先賢們的成長軌跡、研究進路、學術觀點、生平著述及學術貢獻必讀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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熠熠生輝的德意志法學名家巡講弗里德里希·卡爾·馮·薩維尼

Friedrich Karl von Savigny

1779—1861

生平

弗里德里希·卡爾·馮·薩維尼,1779年2月21日出生於美茵河畔法蘭克福(Frankfurt am Main)。父母較為富有,他是父母的二兒子。他的家族最初來自於洛林(Lothringen),在前黑森—拿騷(Hessen-Nassau)省是具有較高聲望的舊貴族。父母和唯一的兄長在薩維尼14歲前去世。此後他就在監護人——位於韋茨拉爾的帝國法院陪審推事康斯坦丁·馮·諾伊拉特(Reichskammergerichtsrat Constantin von Neurath in Wetzlar)叔叔那裡長大。父母留給薩維尼一筆可觀的財產,其中包括在格爾恩豪斯的特拉格斯(in Trages bei Gelnhausen)的一座莊園。薩維尼後來曾經回到這裡以促進其研究工作。薩維尼沒有去過學校,只是在家裡,後來在監護人那裡,聽過家庭教師的課。此外,在薩維尼向其監護人提出第一個法律問題的時候就已經接觸到了拉丁語和法語。

薩維尼從16歲開始學習法律,最初是在馬爾堡(Marburg)。他在這裡受到了羅馬法學家菲利普·弗里德里希·魏斯(Philipp Friedrich Weis)(1766—1808年)在法源上的指導,發現了自己在歷史思考上的興趣。後來他又在哥廷根(Gttingen)繼續學習,此後緊接著又經過埃森納赫(Eisenach)、魏瑪(Weimar)、耶拿(Jena)、萊比錫(Leipzig)、德累斯頓(Dresden)和布拉格(Prag)學習。最終,他於1800年在馬爾堡完成了博士學位論文,並以該論文開始了其科學生涯。他選擇的是一個刑法題目:《同一行為違反數項刑法的競合問題》(De concursu delictorum formali)。完成博士學位論文後,薩維尼以編外講師開始了自己的教學活動。他雖然還開了兩個學期的刑法講座,但最終轉向了羅馬法。

學習結束後,他最初作為編外講師開始教學活動,1803年起開始在馬爾堡擔任法學副教授。薩維尼著名的專著《佔有法》(Das Recht zum Besitz)就是1803年在那裡發表的。藉此薩維尼開始為人所知,並遠遠超越德國國界而被稱為「我們的第一民法學家」。同時,1803年薩維尼收到了海德堡(Heidelberg)大學的聘任,雖然他表示拒絕,但該聘任一直對他敞開著。不過,該聘任最終還是被取消了,這樣安東·弗里德里希·尤斯圖斯·蒂堡特(Anton Friedrich Justus Thibaut)而不是薩維尼才突然可能在海德堡慶祝其教學成果了。部里害怕對這兩位偉大的法學家排名,但這對薩維尼來說顯然是多餘的。除此之外,薩維尼在1808年接受了巴伐利亞州的蘭茨胡特大學的聘任,直到1810年他都在那裡擔任法律教師。

1842年薩維尼放棄了法學教授職位,同時擔任了法律上訴部部長(Minister für die Gesetzesrevision)。他否定了審查《普魯士一般邦法》的計劃,卻引導立法委員會走上了起草單行法律的道路。這是草擬1896年6月18日《民法典》(BGB)的基石。薩維尼主持該部制定了1848年《票據法》(die Wechselordnung)並在1851年制定了《普魯士刑法典》(das preuische Strafgesetzbuch)。在後者基礎上制定了後來的《帝國刑法典》(Reichsstrafgesetzbuch)。此外,他還在1847年10月被任命為國務委員會主席,幾天後被任命為國務部主席(Prsidenten des Staatsministeriums),該職位可以與總理相比。

1848年3月20日,薩維尼的事業突然結束了,他由於突然爆發的革命而辭掉了所有職位。此後,他生活在柏林。離開政府後,薩維尼的學術活動持續到七十多歲。他完成了八卷本著作《當代羅馬法體系》(System des heutigen Rmischen Rechts)(1840—1849年)後,又開始撰寫《作為當代羅馬法部分的債法》(Obligationenrecht als Theil des heutigen Rmischen Rechts),並出版了兩卷(1851/1853年),當然很明顯他計劃的東西更多。最後他被授予功勛勳章(Pour-le-Mérite-Orden)。薩維尼於1861年10月16日去世,享年 82 歲。

代表作品:《當代羅馬法體系》

《德國民法典》(第四版) 法律出版社 2015年版馬克內克教授對薩維尼先生的評述:

弗里德里希·卡爾·馮·薩維尼是他的時代最偉大的法學家和法學教師。不管是在法學還是在法律實踐和立法中都有他留下的痕迹。他的學說在當代雖然扮演著無關緊要的角色,但他的遺產對與德國法以及國家法都具有重要意義。薩維尼在當代不僅僅是作為歷史法學派的創始人而著名,他還經常被稱為現代法學的締造者。儘管歐洲法學被分為各個國家的法學,但薩維尼的思想涉及了整個歐洲。他劃定了《法國民法典》的勢力範圍,並且繼續遵循羅馬法這一基礎,這一點不同於大多數其他大陸國家。薩維尼起決定性作用並參與形成的學說彙纂法學在後來對其他一些國家立法起到了作用,這裡僅舉出以下例子:奧地利、瑞士、義大利和所謂的斯堪的納法學。薩維尼從開始就接受了將「歷史的」方法和「體系的」方法結合起來的要求,他是第一個發展出體系化的、內容廣泛的方法的人,在任何一部法律確立同時就將其置於特定歷史環境之中。因此,圍繞思考法律關係的重要特徵,他擴大了對符合歷史的法學的理解,這種法學同時也就超出了單純歷史科學的範圍並形成一種區分,法學作為一門學科就是建立在其獨立性基礎上的。

薩維尼在當代的影響還有什麼?薩維尼的作品直接產生作用的時代已經過去了。雖然今天幾乎任何一個圖書館都有他的作品,但除了總結19世紀之外人們已經很少再使用。我們當代的私法學有了更多基礎。但是,在國際私法和中世紀法學史中,薩維尼的作品迄今當然仍屬於直接的基礎文獻。當代法學方法論上的許多基礎要歸功於薩維尼的創造和活動。除了關於法律體系的建構之外,他有關各法律制度的學說仍然具有意義。同樣還包括解釋問題、抽象化和簡約化的方法以及法律規定類推適用的可能性等。他的法律行為學說、代理學說、意思表示因錯誤而撤銷學說迄今仍然為人們所承認。人們也可以說,《德國民法典》總則部分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以薩維尼的學說為基礎的。作為實踐家,薩維尼也做出了貢獻,他在履行立法委員會成員職能時對當時立法程序的出色表現作出了貢獻,給人留下了深刻印象。在法學中保持理論和抽象化之間的平衡,對薩維尼一直非常重要,這種抽象化的另一方面是實踐。

概括而言,弗里德里希·卡爾·馮·薩維尼對19世紀的科學產生了深遠影響,這一點不僅體現在法學領域,而是兼跨歷史、法律和哲學不同領域。直到今天,人們關於他還談了許多,這就是明證。

伯恩哈徳·溫德沙伊徳

Bernhard Windscheid

1817-1892

生平

約瑟夫·胡貝特·伯恩哈徳·溫徳沙伊徳,1817年6月26日生於杜塞爾多夫(Düsseldorf),在稅務顧問費迪南徳·溫徳沙伊徳(Ferdinand Windscheid)和其妻子[生於塞爾維亞(Servaes)的弗雷德里克(Frederike)]的11個子女中,排行第三。他在埃姆里希(Emmerich)、雷克林豪森(Recklinghausen)和杜塞爾多夫長大,1834年以優異的成績在杜塞爾多夫高中畢業。

在波恩(Bonn)(1834年至1835年)和柏林(Berlin)(1835年至1837年,1837年第一次國家考試)的法律學習結束之後,他在波恩以題為「論婦女所為的債務承保的效力」(De valida mulierum intercessione)的論文取得博士學位,以題為「論《拿破崙法典》的無效法律行為」(Zur Lehre des Code Napoléon von der Ungültigkeit der Rechtsgeschfte)的論文取得教授資格。學習過程中,他曾經聽過弗里德里希·卡爾·馮·薩維尼的課(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並受到薩維尼科學作品的長遠影響。1837年1月17日至1843年1月8日,他在杜塞爾多夫的州法院完成實習工作。1847年他首先被波恩大學任命為副教授,同年赴巴塞爾(Basel)大學擔任羅馬法教席。此後,他擔任格雷夫斯瓦爾德(Greifswald)大學教授(1852年)、慕尼黑(München)大學教授(1857年)、海徳堡(Heidelberg)大學教授(1871年)和萊比錫(Leipzig)大學教授(1874年),直至1892年10月26日去世,他一直擔任萊比錫大學教授,此間,他拒絕了柏林大學、施特拉斯堡(Straburg)大學和維也納(Wien)大學任職邀請。1868年他被授予貴族頭銜。他將其教學視為其所從事工作中最有意義的部分。

代表作品:《學說匯篡教科書》

《學說匯撰教科書》 Nabu Press 2010年版馬克內克教授對溫德沙伊徳先生的評述:

溫徳沙伊德深受其同時代人尊敬。他被認為是天才和典型,被認為是楷模,這首先是因為他具有正義感、客觀性、認真和責任感。同時應強調的還有他高貴的舉止。他絕不自以為是,一般會適當考慮其他不同觀點代表人物的觀點。他從不參加論戰。只有一個例外,那就是他對穆特爾(Muther)猛烈攻擊的回應,對此它還進行了演講。需要強調指出的是,溫徳沙伊德在其教科書中對少數出版物的批評,具有非常強的客觀性,並且其動機也是出於科學的需要,這一點獲得了同時代人的普遍承認。並且,它還總是聽取學術新人的見解,從來不對他們的見解居高臨下地表達自己的意見。

溫德沙伊德對當時和當代私法學的意義:

1.我們已經提到過,概念法學與體系化思維是當時的表現形式,只有將二者聯繫起來才能理解它們。它們並不構成任何由溫德沙伊德單獨代表的法制度。

2.對於處理溫德沙伊德與同時代人的關係問題很重要的一個問題是,它如何對待曾經處於統治地位的歷史法學派。他自己是擁護歷史法學派的。他一直是其老師薩維尼的追隨者,並把薩維尼作為自己在科學上學習的典範。與此相適應,他曾經有過法是歷史的產物的論述。另一方面,他認為法史的價值只是法學的特定價值,它只限於「對未來的法的認識做出某種貢獻」。這一見解也許表明,溫德沙伊德有意識地使自己不同於其他從事法史研究的羅馬法學家。208因此可以把溫德沙伊德看作歷史法學派的「左翼」。因此,他在自己的《學說彙纂教科書》中很少分析法的歷史發展。此外,與19世紀的其他法學家相比,溫德沙伊德更強烈地支持通過《德國民法典》實現的法統一。因此,他採取了特有的雙重立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把他看作「歷史法學派中年輕的、具有進步傾向的首席發言人」,由於去世前不久他曾經補充過格奧爾格·貝澤勒(Georg Beseler)的見解,因此他被歸入日耳曼化的日耳曼法學家。溫德沙伊德關於法史的見解被同時代的人認為「非常有獨創性。」

3.溫德沙伊德生前在國外被認為是德國法學中的領軍人物;在德國他也同樣受人尊重。例如,從耶林開始就承認溫德沙伊德是19世紀後半葉學說彙纂法學家中的領軍人物。溫德沙伊德作品全集被認為是創造了民法典的學說彙纂法學精神的表現。他的作品「幾乎毫無例外地」被作為是「德國學者作品的傑作和典範」。

4.由溫德沙伊德發展起來的前提學說表明,溫德沙伊德學術活動不限於收集整理既有法,而是走了一條自己的路。該學說直到今天對於交易基礎喪失法律制度都具有意義,這一點上文已經提及。這一點同樣適用於由他創造的請求權的概念。溫德沙伊德對德國私法中這兩項法律制度都產生了重要影響。

5.即使在法政治方面沒有任何論文,溫德沙伊德同樣也對法政治領域產生許多影響:如通過創造請求權的概念或者通過法概念的德語化。較之於其他同類作品,他的《學說彙纂教科書》對法統一化以及普通法的法典化、《德國民法典》等都做出了更大貢獻。

6.溫德沙伊德的貢獻不僅僅在於普通法的法典化和法統一化。通過為《德國民法典》的體系奠定基礎,他影響了《德國民法典》,進而又對未來德國私法產生了影響。

7.通過在體系內嚴格選擇素材並將他們進行整理的工作,溫德沙伊德應當被視為最有影響的概念法學家和體系化論者之一。溫德沙伊德對今天私法學的影響,也就是其理論的直接影響,自然比不上他對《德國民法典》的影響大。溫德沙伊德主張研究立法者和法律制度的真實思想,並且反對所有超越這些內容者,如果結合羅馬法的特點,較之於對現代立法尚能發生的作用,該論點就顯得有些過於狹隘了。

魯道夫·馮·耶林

Rudolf von Jhering

1818-1892

生平

魯道夫·馮·耶林,1818年8有22日,耶林出生於德國北部東弗里西亞的奧里希(im ostfriesischen Aurich)。他的父親格奧爾格·阿爾布萊希特·耶林(Georg Albrecht Jhering)就是律師,其家庭則有大約三百年的法學傳統。

耶林從1836年在海德堡(Heidelberg)開始其法律學習。他學習生涯的其他站點是慕尼黑(München)、哥廷根(Gttingen),最後自1838年起到了柏林(Berlin)。1842年他在柏林以關於遺產佔有人的「論遺產佔有」(De hereditate possidente)為博士學位論文獲得博士學位。耶林的老師中有許多著名人物,首先要特別指出的是格奧爾格·弗里德里希·普赫塔(Georg Friedrich Puchta )(1798—1846),他對耶林剛剛開始的學術活動具有最重要影響。

耶林的首部主要作品《羅馬法的精神》(Der Geist des rmischen Rechts)就奉獻給了他。1843年耶林開始擔任柏林大學法律系的編外講師。1844年他的首部專著於1844年以《羅馬法論文》(Abhandlungen aus dem rmischen Recht)為題出版。1845年開始,耶林就已經開始擔任巴塞爾大學(Basel)法學教授,此後的時間裡,他先後接受了羅斯托克大學(Rostock)(1845年)、基爾大學(Kiel)(1849年)、吉森大學(Gieen)(1852年)、維也納大學(Wien)(1868年)的任命,最後於1872年接受了哥廷根大學的任命,在那裡生活任教直至1892年8月6日去世。耶林生前就已獲得相當多的榮譽。他是阿姆斯特丹(Amsterdam)、羅馬(Rom)、維也納和柏林科學院的通訊成員。1872年離開維也納的時候,他被授予萊波爾德騎士十字勳章的,並被授予世襲貴族頭銜。1892年8月6日去世前不久,耶林的親屬、學生和朋友和他一起舉行了獲得博士學位50周年慶祝會。迄今為止,耶林在受到極高尊重的同時也受到一些批評。1968年,以其誕辰150周年為契機,在哥廷根舉辦了一屆涉及內容極為廣泛的研討會。1992年召開了一次紀念耶林逝世100周年的研討會。

代表作品:《為權利而鬥爭》

《為權利而鬥爭》 法律出版社 2010年版馬克內克教授對耶林先生的評述:

1.魯道夫·馮·耶林是19世紀歷史法學派傳統中著名的德國法學家,其研究重點是流傳下來的羅馬法。他的老師包括弗里德里希·卡爾·馮·薩維尼和普赫塔這兩位歷史法學派中最有意義的代表人物。

2.耶林在其早期堅持概念法學的學說。它首先應該被理解為語言概念導向的法學。作為其中核心的是從既存諸具體規範抽象出法律原則,以及將其制度按照體系化完整進行安排。

3.耶林在其第一部主要作品《羅馬法的精神》中發展出關於概念的教義學發展的「自然歷史」方法。在其第一步「分析」中,我們將法律材料分類並尋找一般原則。在下一步「總結」中,已發現規則按照基本原則進行簡化。最後一步是「建構」,在這一步中,將努力從材料中獲得抽象的法律思想。建構的最後一步曾經被耶林認為是法學藝術的頂峰。

4.在後期作品中,耶林批判性地對待概念法學學說及其「自然歷史方法」。他也認識到,外部抽象的思維方式只是在純粹概念行為中進行,這就排除了現實生活的經濟和社會給定性。因此他將目的作為法律的推動力並作為其後期作品的核心。生活需要應該成為法律規則的標準。法律應受其目的引導。因此,耶林成了利益法學的開拓者。該法律學說直至今日仍然發揮著作用,它引導現行法中法律規範的解釋及其轉用於或者擴張適用於當事人的利益。該法律概念並不僅僅服務於被承認是正確的法律規範的體系化概括。耶林的利益法學轉向體現在其後期主要作品《法律目的論》中。

5.耶林的第三部主要作品《為權利而鬥爭》介於《羅馬法的精神》和《法律目的論》之間。《為權利而鬥爭》在國際上非常引人注目,並且是耶林傳播最廣的作品。該作品的基本見解是,鬥爭是實現權利的本質特徵。按照耶林的理解,權利實現會遇到抵抗,因為它要實現利益。對立利益之間的衝突在所難免。耶林將權利視為個人在鬥爭中主張的個別權利。另一方面又主張人有為權利而鬥爭的義務。法律制度只有這種方式才可能主張。

6.德國民法中幾項當代比較穩定的法律制度都可以追溯到耶林。最著名的就是締約過失。對於締約過失,耶林發展的不僅僅是其名稱,還包括其法律基礎。締約過失涉及締約行為中很多情形的過失。耶林自己涉及的主要是,一方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存在錯誤並因此而導致合同無效時,對於不當適用的損害賠償問題。儘管締約過失旨在補充先合同保護義務違反問題,但藉助於該理論可以調整《德國民法典》中的大量內容。

7.與耶林關係密切的其他法律制度,是通過讓與動產返還請求權轉讓動產(《德國民法典》第931條)。他的貢獻在於將商法中提單轉讓所適用的規則轉用於一般民法領域。通過讓與返還請求權可以轉讓所有權,這一點及其後來發展都不是耶林一個人所主張的。

8.關於民法和刑法的理論,耶林還主張區分違法性和過失的理論。耶林時就已經開始研究所有權的社會義務、所有權人——佔有人關係中的善意佔有人的保護等題目,這些題目,今天都已經成為現實。

9.耶林對於當代德國法律體系的意義並不僅僅在於簡化個別法律制度。通過闡明純粹概念導向的法律思想問題以及開闢利益導向法學的道理,耶林產生了更大的影響。此外,他那清晰的概念化和法律建構的思想仍然在起著作用,這對於將目的導向的法學作為手工活動的工作來說是必要的。

奧托·馮·吉爾克

Otto von Gierke

1841-1921

生平

奧托·馮·吉爾克,1841年1月11日生於什切青(Stettin),在五個兄弟姐妹中排行才老大。他的父親尤利烏斯·吉爾克(Julius Gierke)曾任什切青市的法律顧問(「城市法律顧問」),後曾官至普魯士農業部長,再後來任布羅姆貝格(Bromberg)上訴法院的院長。吉爾克的母親特蕾澤(Therese)出生於波莫瑞的齊特爾曼(Zitelmann)法律世家。

吉爾克最初在什切青上學,後來在布羅姆貝格上學。1855年他的父母雙雙在考雷拉(Cholera)去世,這些孤苦伶仃的孩子搬到了他母親的兄弟司法顧問奧托·齊特爾曼(Otto Zitelmann)那裡,而他自己也有很多孩子。

1857年吉爾克完成了中學學習,此前在什切青又上了兩年瑪麗亞教會中學(Marienstiftgymnasium)。他對法律的學習始自柏林著名的洪堡大學,當時他16歲。1860年8月21日,19歲的吉爾克吉以一篇題為「論采邑義務」(De debitis feudalibus)獲得法學博士學位。1878年,吉爾克為德意志法學家大會撰寫了一份關於法學學習的專家意見書,他在其中討論了八個學期制的學習。1887年,吉爾克被聘任到柏林,他在那裡接替了他的良師益友貝澤勒(Beseler)。1887年6月29日他同時被授予司法樞密顧問稱號。這樣,吉爾克又回到了他獲得博士學位和教授資格的大學。

1895年,吉爾克出版了他關於德意志私法的作品,該著作直到1917年才全部完成。由於參加國際性會議,吉爾克一生中不僅在國內廣有聲望,而且還具有傑出的國際聲望。它在英格蘭、義大利和美國都曾經獲得榮譽。1909年位於波士頓的哈佛大學授予他法學博士學位。1911年1月27日,吉爾克被授予世襲貴族頭銜。1915年,他被任命成為功勛獎章和平會(Friedensklasse des Ordens Pour le Mérite)中30名有表決權的騎士之一,該會是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皇帝(Kaiser Friedrich Wilhelm IV)專為功勛科學家設立的聯合會。

在其人生的最後30年,奧托·馮·吉爾克和他的妻子生活在夏洛滕堡(Charlottenburg)的卡梅爾大街(Carmerstrae)。1921年10月10日他死於肺炎,時年 80 歲,已經為柏林大學熱情服務了70個學期。

代表作品:《

Unsere Friedensziele

《Unsere Friedensziele》 1917年版馬克內克教授對馮.吉爾克先生的評述:

奧托·馮·吉爾克的作品確實是輝煌雄偉,雖然這些作品今天讀起來不再有與它所處時代相同的魅力和相同的需要。馮·吉爾克作為基本問題的很多思想,在今天仍然和當時一樣具有現實意義,特別是他在很多論述中都領先於其所處時代。即使其學說從未普遍而且全面地為立法者或者法學所接受,馮·吉爾克迄今仍然是最有影響的日耳曼法學家和國民經濟學家。在塑造社會化的類型中,他在社會歷史概念構造上達到了一個此後從未達到過的水平。其他法學家沒有誰像他那樣了解法學的社會使命。尤其是馮·吉爾克當時進行的基本價值爭論直到今天仍然有其意義。他研究的雖然是歷史,但他的作品卻超越了歷史,既是法律史的,又是前瞻性和面向未來的。奧托·馮·吉爾克的所有歷史的、哲學的和政治的思想都與法學有關。他在今天仍能夠使讀者的眼光更加敏銳,使他們能掌握一種分析工具,從而對當代法學做到以古鑒今。這些事實使得他的作品在當代頗值一讀。

菲利普·(馮)黑克

Philipp Heck

1858-1943

生平

菲利普·(馮)黑克,1858年7月22日出生於聖彼得堡(St.Petersburg),在俄羅斯度過了最初幾年,不過,他在那裡卻主要是伴隨著海外德國人危機成長起來的。他是尼古拉·馮·圖爾(Nikolai von Tuhr)家的常客,而黑克的母親瑪麗婭·黑克(Maria Heck)原姓圖爾,尼古拉·馮·圖爾則是她的兄弟。他也是學校里的常客,而在這所聖彼得堡的改革宗社區的教會學校里,德語是教學語言。1872年舉家遷到威斯巴登(Wiesbaden)。在那裡,黑克進入了文理高中學習並於1877年復活節高中畢業。

黑克先後在萊比錫、海德堡和柏林學習法學。1881年通過候補官員考試(Referendarsexamen),1886年通過了候補法官考試(Assessorexamen)。他的畢業論文題目是國際私法領域的「《關於拋棄的羅迪亞法》與共同海損的關係」(Das Verhltnis der lex Rhodia de iactu zu der groen Haverei),這是一個典型的存在漏洞的領域,影響了他後來的方法。1889年1月出版了博士論文「關於共同海損的歷史的兩項論述」(Zwei Beitrge über die Geschichte der groen Haverei),131889年7月出版了教授資格論文「共同海損法」(Das Recht der groen Haverei),而教授資格論文早在提交博士學位論文時就已經完成了。集中於諸如共同海損等較大的法律領域使黑克很短時間內獲得了博士學位和教授資格。在這些作品中就已經可以發現利益法學的萌芽了。

1891年,黑克獲得了第一個任命,即赴格雷夫斯瓦爾德(Greifswald)任教,它曾經被認為是年輕教師的晉陞階梯,僅僅一年之後,他就赴哈勒(Halle)任教,成為了歐根·胡貝爾(Eugen Huber)的繼任者,是法律史、德國私法和商法、帝國和邦國家法以及必要時教會法的教席。1933年希特勒(Hitler)向他授予了歌德藝術和科學獎章,1936年他被任命為「德國法研究院」成員。此外,他自1902年起擔任《民法實務檔案》雜誌的編委,將這本雜誌當作了向普通的專業群體傳播其觀點的論壇。1943年6月26日,黑克在圖賓根去世,這正是納粹和那些依附於納粹的法學家們毀壞他的科學著作之前不久。

代表作品:《

共同海損法

》馬克內克教授對黑克先生的評述:

黑克在其法學創作的全部領域為他的思想和貢獻獲得承認而奮鬥。當他為公眾接受的程度降到最低點的時候,他已經去世了,而今天人們已經不再記得他的名字了。然而,這些不能改變黑克的思想仍然繼續存在,而且直到今天對於科學發展仍然具有意義。這有賴於他的思想具有創新性並且是面向未來的。在一個崇拜獨裁的時代,他與眾不同,頑強地堅持著法律對法官的合憲約束力。他的方法經過了深思熟慮,通過一種必然帶來成功的方式進行了闡述。他沒有精心打造的語言哲學的基礎,仍然成功說明了法律文句的效用邊界是法律發現的基礎,而且清楚闡明了法律文句對於法律發現而言從來不構成不可逾越的邊界。黑克的方法學說直到今天仍然是在內部完整性上不可超越的傑作,特別是他的「綱要」成了他為法學和實踐留下的寶貴作品。

黑克對20世紀德國方法發展的貢獻是指導性的,因此,他的方法論思想和利益法學的方法,在法學和法律實踐中仍然繼續存在,至少部分如此,而不能確定的是,他的名字在多大程度上會保留在將來的法律人的記憶中。

恩斯特·拉貝爾

Ernst Rabel

1874-1955

生平

恩斯特·拉貝爾生命之初就已經表明了他今生的方向。1874年1月28日,他作為阿爾貝特·拉貝爾(Albert Rabel)和貝爾塔·拉貝爾(Berta Rabel)[原姓埃廷格(Ettinger)]的孩子在維也納(Wien)出世,他在那裡入學,1891年高中畢業,然後開始其法學學習。他遵從他的父親——一位宮廷和法院顧問——的意見,決定學習法學。

此外,對他產生影響的主要是奧匈帝國首都的氛圍,而奧匈帝國曾經是僅次於俄羅斯的歐洲第二大國。維也納當時正處於科學藝術繁榮昌盛時期。它是一個強大帝國的文化中心,在這個帝國生活著德意志人、匈牙利人、義大利人、克羅埃西亞人、斯洛維尼亞人、捷克人、斯洛伐克人、波蘭人和羅馬尼亞人。多種民族、語言和習慣彼此交錯地生活著,這對拉貝爾而言是他的童年和青年時期自然而然的印象。由此也說明了他的基本立場,使其科學品格具有了他所生活時代的特點,並且為其研究指明了方向。

拉貝爾所看到的已經超越了他自己的國家和他自己的文化,而且他確信存在一個西方文明的統一體。拉貝爾在1893年通過第一次法學國家考試,兩年後在路德維希·米泰斯(Ludwig Mitteis)那裡獲得博士學位。在他父親的事務所工作很短時間之後,他到巴黎學習了一年,然後又在維也納擔任了短期的執業律師。

1899年,他最終追隨他的學術老師米泰斯來到萊比錫(Leipzig)。1910年,拉貝爾到了基爾(Kiel),但他在那裡學習和研究的時間不長。1911年9月29日,他就接到普魯士文化和教育事務部長的命令,自1911年10月1日起調任哥廷根大學法律系。他接任了約瑟夫·帕爾奇(Josef Partsch)的羅馬法和德國民法的教席。拉貝爾在哥廷根時期的學術作品主要致力於羅馬法。特別是他撰寫的法律史作品《羅馬私法基礎》,1915年作為弗朗茨·馮·霍爾岑多夫和約瑟夫·科勒主編的「體系化法學全書」的一部分而得到出版。即使拉貝爾後來的作品主要涉及國際私法和現行法,他對羅馬法的熱愛也從未消逝。從1926年至1934年參與《薩維尼法律史雜誌:羅馬法部》的編輯工作和與恩斯特·利維(Ernst Levy)共同編輯《優士丁尼〈學說彙纂〉添加索引》,可見一斑。沃爾夫岡·孔克爾稱其為羅馬法律史的大師,而漢斯·尤利烏斯·沃爾夫則稱頌他是羅馬法學歷史上所有時代中最偉大的羅馬法學家之一,永遠存在的偉大的創新者,當然,拉貝爾從來就不僅僅是一位法律史學家。

代表作品:

《出賣人權利瑕疵責任

》馬克內克教授對拉貝爾先生的評述:

在本書中僅僅列舉出拉貝爾的創造性勞動在當代司法裁判、立法和學說中發揮作用的三個例子,他的影響遠大於此。與此同時,他的作品不僅是繼續存在於一個或者兩個特定法學領域,而是在諸如法律史、一般民法或者國際私法等很多不同領域持續產生影響。不僅是德國法學,還包括世界範圍的法學,它們都不可缺少。這一方面清楚地表現在實體法中,拉貝爾通過他的作品對國際買賣法產生了決定性影響;另一方面,他通過創立在慕尼黑和柏林的研究所,還在法學領域確立了一種研究方法,這種方法當時在不同國家有為數眾多的追隨者。理論和實踐相聯繫、對於實踐的需求的理解和他的全部創造如同一條紅線指引著功能性比較法,拉貝爾的作品因此而出色,與其他法學家相比更為突出。因此就可以理解,為什麼馬丁·沃爾夫將拉貝爾與偉大的德國法學家卡爾·弗里德里希·馮·薩維尼相提並論了。

卡爾·拉倫茨

Karl Larenz

1903-1993

生平

卡爾·拉倫茨,1903年3月23日出生於萊茵河畔維瑟爾(Wesel am Rhein),當然這時還不能看出他將來會選法學家為其職業。但是,拉倫茨出生在一個法律人之家。他父親名字也叫卡爾,曾任普魯士高等行政法院(preuischen Oberverwaltungsgericht)的高等行政法院顧問(Oberverwaltungsgerichtsrat)並最終擔任其合議庭庭長(Senatsprsident)。該法院位於柏林(Berlin),拉倫茨一家因此於1915年搬到了柏林。在那裡,拉倫茨就讀于海因里希·馮·克萊斯特實科中學(Heinrich von KleistRealgymnasium)並於1921年畢業。1926年1月,他在策勒(Celle)通過候補文官考試。同年11月他通過法學博士學位論文答辯,成績優秀(summa cum laude)。他的論文題目是「黑格爾的歸責學說和客觀歸責的概念」(Hegels Zurechnungslehre und der Begriff der objektiven Zurechnung)。該文藉助黑格爾法哲學對各個法領域中存在的歸責問題進行了說明。沒有進行候補文官實習(Referendariat),也沒有進行第二次國家考試(Assessorexamen),拉倫茨開始撰寫教授資格論文。

憑藉《法律行為的解釋方法》(Methode der Auslegung des Rechtsgeschfts)這篇論文,拉倫茨在1926年11月取得教授資格,時年僅25歲。在這篇論文中,拉倫茨在法政策基礎上通過發展出效力理論從而克服了意思理論和表示理論之間的矛盾。同年,他娶了伊姆加德·米勒(Irmgard Müller),並且留在哥廷根擔任編外講師直至1933年。在此期間,除了《當代法和國家哲學》(Rechts und Staatsphilosophie der Gegenwart)第一版之外,他還完成了《黑格爾論國家和宗教》(Staat und Religion bei Hegel)、《黑格爾的哲學概念和法哲學》(Hegels Begriff der Philosophie und Rechtsphilosophie)和《黑格爾的意志辯證法和法人格問題》(Hegels Dialektik des Willens und das Problem der juristischen Persnlichkeit)。他在魏瑪共和國時期出版的作品有明顯的哲學烙印,這也表明了他對哲學有強烈興趣。拉倫茨在這裡就已經將法哲學觀點作為解決問題的基礎。對他產生深刻影響的哲學家首先就是格奧格·弗里德里希·威廉·黑格爾(Georg Friedrich Wilhelm Hegel)。

法哲學在拉倫茨的生活和作品中這種重要意義和作為黑格爾主義者的知名度可能對他受聘於基爾大學(Universitt Kiel)有實質性幫助。他在那裡最初擔任哲學家格哈特·胡塞爾(Gerhart Husserl)的講師職位的代理人,到1935年他成為法哲學教席的擔當人。這種發展得益於1933年4月7日《重建職業公務員製法》(Gesetz zur Wiederherstellung des Berufsbeamtentums)體現的民族社會主義高校政策和人事政策,該法旨在使民族社會主義者能夠將他們不喜歡的教授從高校驅逐出去。這些人中也包括猶太人胡塞爾。從1936年到1938年,拉倫茨擔任基爾大學法學院院長,1941/1942年擔任法學院副院長,並且擔任法學研究所法哲學分部負責人。

拉倫茨在1949年12月回到基爾大學,1950年重新取得其教席。他在這個夏季主講了「《德國民法典》總則」講座課和物權法新生練習課,並且主持了自然法研討課。1957年他拒絕了明斯特(Münster)大學的聘書。到1960年,拉倫茨一直在基爾任教。這一時期,他出版了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首部大作,即以《交易基礎和合同履行》為題的專著,它實現了重新理解交易基礎現象的突破。關於債法的兩冊教科書也是這一時期完成的。1960年他接受了慕尼黑大學的聘書,到1971年退休一直在那裡。這一時期他又寫了關於《德國民法典》總則部分的教科書、《法學方法論》和大量的論文、著作和報告。最著名的是關於《成功的法官造法的標誌》(Kennzeichen geglückter richterlicher Rechtsfortbildung)的文章。

拉倫茨於1993年1月24日在慕尼黑旁邊的奧爾琴根(Olchingen)去世,享年 89 歲。此前一天,他在從郵箱返回時摔了一跤,然後就再也不省人事。

代表作品:

《法學方法論

《法學方法論》商務印書館出版 2003年版馬克內克教授對拉倫茨先生的評述:

正如以上諸例所表明的那樣,當代德國法學已經不可能缺少拉倫茨的觀點了。他無疑應該屬於20世紀最有影響的德國法學家。特別是在民法、方法論和法哲學方面的大量作品進一步確保了他的名聲。這種成就也只有在拉倫茨將其畢生都貢獻給法學時才成為可能。「生命對我來說就是勞動」,拉倫茨曾經這樣說自己。這句話也清楚表明,法學工作在其生命中的地位如何之高,拉倫茨如何關注於法學而對其他事物興趣如何之少。當然,除此之外還有哲學,它影響了拉倫茨的創作並成為其作品的基礎。如果不是第三帝國時期在基爾擔任教授,今天他在德國的威望應該還會高得多。當然,雖然生平有這個「污點」,仍不能貶損拉倫茨在德國法學史和當代德國法學上的傑出地位和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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