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載,香港用這個時間「成年」,「國家認同」也伴隨前行 | 社會科學報

時評

主體認同、主權認同、制度認同和文化認同,構成了國家認同的具體內涵。這種基於憲法認同的國家認同是「一國兩制」方針的重要的文化和社會心理因素,也是「一國兩制」方針得以在特別行政區貫徹實施的重要因素。

原文:《以憲法認同引領和推進特別行政區的國家認同》

作者: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所長

殷嘯虎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根據憲法制定的,是憲法對特別行政區作為一個主權國家內部的行政區域所實行的基本制度的安排。目前在「一國兩制」問題上存在著一種錯誤的認識,即片面強調「兩制」而忽視甚至不講「一國」。事實上,「一國兩制」的前提和基礎是「一國」,而「一國」是基於對國家的認同,而國家認同首先是通過憲法認同來實現的。

  

特別行政區制度是由憲法規定的,「一國兩制」原則也是由憲法所確認的。因此,維護憲法權威,保證憲法在特別行政區的適用,實現憲法認同,是實行「一國兩制」的基礎,也是「一國兩制」的基本要求。而保證憲法在特別行政區適用的基本意義,就是在憲法認同的基礎上形成國家共識,並通過憲法認同確立國家認同。因為在歷史上,香港、澳門曾分別成為英國和葡萄牙的殖民地,長期與祖國大陸分離,在文化和社會制度等方面都形成了很大的差異。兩地回歸之後,這種差異的存在,必然會對兩地的發展、對兩地與內地的交流等造成障礙,影響到中央人民政府對特別行政區管理權的有效行使。

  

因此,確立國家認同,是消除文化和社會制度差異所造成的障礙的前提條件;而特別行政區的國家認同首先是基於憲法認同實現的。因此,要保證「一國兩制」方針在特別行政區得到切實有效的貫徹實施,首先應當在特別行政區確立基於憲法認同而形成的國家認同。這種國家認同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認同」:

  

1

主體認同

主體認同是憲法關於國家認同的核心與前提。國家認同說到底就是對國家主體的認同。主體認同是憲法的基本理念,我國憲法「序言」的開篇,就明確表達了這種理念:「中國是世界上歷史最悠久的國家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這種對國家主體的認同,在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得到了充分體現。《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在第1條中都明確規定: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明確了特別行政區與祖國大陸主體的同一性,並通過憲法和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將這種同一性在法律上確認下來,形成憲法共識。這也正是憲法在特別行政區適用的基本目標之一。因此,這種在憲法共識基礎上形成的主體認同,是特別行政區存在的合法性前提。

  

2

主權認同

主權認同是憲法關於國家認同的主要內容。憲法在特別行政區適用,就是基於這種主權認同,並且體現了這種主權認同。關於這一點,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序言」中就表達得非常清楚明白:「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1840年鴉片戰爭以後被英國佔領。1984年12月9日,中英兩國政府簽訂了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1997年7月1日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從而實現了長期以來中國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願望。」同樣,憲法在特別行政區的適用,是這種主權認同的基本保證。正如有學者指出:「憲法與國家主權緊緊聯繫在一起,國家主權的最高性和統一性決定了憲法要在全國實施。只有這樣,才能從法律上保障國家主權的行使。如果憲法不能在全國實施,也就直接影響到國家主權的行使。」從另一方面說,在國家領土內部設立特別行政區,本來就是國家主權行為,也是國家主權的體現,並且反過來保障和促進了主權認同。

  

3

制度認同

制度認同是憲法關於國家認同的重要方式。不同性質、不同結構形式的國家內部,可以實行不同的制度,包括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制度。制度認同包括對不同制度的認同;這種不同制度的存在,正是基於制度認同這一大前提。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序言」部分,對此都有明確闡述。如《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榮與穩定,並考慮到香港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國家決定,在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不在香港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這種制度認同是雙向的,即內地尊重特別行政區的制度選擇,而特別行政區同樣也要尊重內地的制度選擇。例如,特別行政區可以根據憲法的規定,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不遵守四項基本原則,但不能通過立法來反對四項基本原則、顛覆社會主義制度,也不能在特別行政區組織從事顛覆國家政權的活動。這本身也是制度認同的基本要求,是「一國兩制」的重要內涵與保證。

  

4

文化認同

文化認同是憲法關於國家認同的重要途徑。我國憲法「序言」指出:「中國各族人民共同創造了光輝燦爛的文化,具有光榮的革命傳統。」特別行政區作為中國的一部分,同樣是中國文化的創造者和踐行者。特別行政區對國家的文化認同,是國家認同的重要方面和重要途徑,是「一國兩制」原則的具體體現,也是憲法在特別行政區適用的基本保證。同時,這種文化認同也體現在國家對特別行政區特有文化的尊重。例如,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9條分別規定: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英(葡)文,英(葡)文也是正式語文。這一規定表明,一方面,以基本法的方式,確立了中國文化的主體地位;另一方面,從實際出發,考慮到歷史和現實等方面的因素,對特別行政區的特有文化予以承認和尊重。

  

主體認同、主權認同、制度認同和文化認同,構成了國家認同的具體內涵。這種基於憲法認同的國家認同是「一國兩制」方針的重要的文化和社會心理因素,也是「一國兩制」方針得以在特別行政區貫徹實施的重要因素。因此,以憲法認同引領和推進這「四個認同」,是貫穿「一國兩制」方針,實現特別行政區政治經濟社會持續穩定發展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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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原載於社會科學報第1564期第1版,文中內容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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