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審判為中心刑事訴訟格局的構建 l 法學中國
作者:陳衛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來源:人民法院報。
以審判為中心刑事訴訟格局的構建,這是一個非常難講的話題,但也是一個繞不過去的話題。從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此問題之後,到現在我也沒有真正想清楚,以審判為中心到底應該怎麼搞?構建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是解決當下的問題,還是從制度自身的內涵出發,去搭建未來中國刑事訴訟的格局,我認為應該是兩個方面同時兼顧。
堅持問題導向,解決當下刑事訴訟以偵查為中心這樣一個訴訟格局,是我們迫切要解決的。但是構建一個科學、合理的格局,我們還要超然於目前問題的解決,站在更高的高度去探索。下面我想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談:
第一,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的改革,不是要改變公檢法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模式。我們很多人都把目前憲法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三機關分工配合和制約的原則,作為我們國家的一種訴訟格局,這種理解是錯誤的。三機關原則構建的不是我國刑事訴訟格局、結構模式,它規範的是三個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的一種相互關係,強調既要相互支持,又要相互監督,實現司法的公正與效率。
如果把三機關的關係作為一種格局,那麼這種格局顯然沒有包含被告人一方及其委託的辯護人的訴訟地位。
第二,推進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改革建立的訴訟格局,一定是一個以審判為頂點、以控辯為兩翼這樣一個平衡的三角關係,這也是當今世界各個國家刑事訴訟的基本結構,追求控審分離、控辯平等、裁判中立。
在這樣一個訴訟結構下,控辯雙方必然是圍繞著法庭的審判、訴訟的爭點,積極去抗辯,最終由法院來依法裁判。這樣一種制度結構,充分地展現了現代司法的特點,它能夠真正實現訴訟的公正。
第三,必須凸顯審判職能在整個刑事訴訟中的核心地位。以審判為中心,調整的是刑事訴訟制度相互之間的關係,這個職能涵蓋了偵查職能、起訴職能、辯護職能、審判職能,所有的職能在訴訟中,都有各自具體的內涵,但是最重要的是,凸顯審判職能的核心地位。所以偵查起訴必須服從於審判,偵查和起訴階段從證據的收集、保全,到證據的判斷,都要向審判階段定罪量刑的標準去看齊。
雖然法律上明確了偵查起訴和審判最終的標準都是證據確實充分,但是相同的標準在不同的階段,含有不同的意義。偵查和起訴階段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絕不可能達到審判階段定罪量刑的標準,因為審判所達到的標準,是在法庭一系列的訴訟程序、多方訴訟主體參與的前提下完成的,而偵查和起訴都是單方行為。一定要把偵查和起訴的標準等同於審判的標準,是不符合訴訟規律的,這樣做也必將產生十分可怕的後果。我們必須走向偵查起訴一體化,這是未來推進以審判為中心制度改革不可避免的走向。
第四,訴訟格局的形成,在審判方式上會帶來案件的繁簡分流,真正中規中矩的、規範的庭審案件,將會佔到整體案件的極少部分。
以認罪認罰制度的推進為例,從寬制度對被告人的感召,將來以審判為中心這樣一種規範的訴訟案件,應該不到10%,因為一審被告人認罪率在90%以上。
那麼我們針對被告人不認罪這樣一小部分案件,怎麼實施庭審實質化?這是一個需要研究的問題。案卷移送制度要改革,審前證據的效率問題,特別是審前獲得的口供、證詞是否還能成為直接定罪的證據?我認為,中央的21條僅僅是改革的序幕,真正的改革還在後面,我們有理由也有信心期待改革的美好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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