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離不開共和──民主與共和是什麼關係?
廢除帝制不等於建立共和
共和不僅僅是廢除帝制。廢除帝制不等於建立共和。並非除君主制之外的一切政體都是真正的共和政體。如果把秦始皇,改成秦朝總統,它就是共和制了嗎?沒有皇帝,不等於就有了共和。
人們常常以為,實現共和是一件極其簡單的事情。只要推翻了帝制,就自動得到共和。事實並非如此。廢除帝制,並不能自動避免其種種弊端。如果共和與否僅僅是個名稱之爭,而不涉及制度與治國方式的內涵變化,那麼,共和還是一種值得追求的理想嗎?顯然,實現共和比易名改稱要複雜得多。一個國家沒有君主制,並不一定就是共和的。例如,希特勒統治下的德國、墨索里尼統治下的義大利就不能叫共和國。另一方面,一個有君主的國家卻可能是虛君共和。例如,英國、西班牙、比利時、日本等等。這些國家的君主,只是國家的虛位元首,沒有實權。
在共和政體之下,天下、江山是全民共有物,不屬於一人、一家、一黨、一階級,國家的治理是所有公民的共同事業。因此,共和容不得主權、不能私有,不允許主權私相授受;大家共同和平生活在一起,治國不能靠暴力,因此,共和容不得專政。在共和政體之下,公共事務是用和平的方式管理的,政治異見與衝突是用和平、理性的手段解決的。鎮壓、消滅政治意見不合者的做法是與共和政體的原則格格不入的。任何在公共領域訴諸武力的做法都是對共和的最嚴重踐踏。
共和政體的制度特徵
共和意味著,社會中的各黨各派共同和平相處,並放棄用武力來作為取得與維持政權及解決政治分歧的手段。共和政體要求政府必須是公共的、公平的、中立的,即政府必須為所有人的利益服務,而不能只為少數當權者的利益服務。共和政體認定人與人之間是平等的,理應得到平等的對待,享受同等的權利與自由。在對共和政體的衡量中,「共」是以「和」為先決條件的。失去了「和」,「共」便是拼湊的、強制的和沒有保障的。有「共」無「和」的共和並非真共和。
共和政體有這樣一些制度特徵:第一,共和國有一套選舉制度以便舉行公正的、自由的、定期的選舉,各黨派輪流坐莊,從而排除了政權世襲的可能性。第二,共和國有一套自下而上的代議制度,公民通過選舉選出議員和執政者管理國家,建立代議政府,從而排除單級的、純粹的直接民主。第三,實行一套嚴密的分權制衡制度,以防止權力集中在少數人或某個部門手裡。只有這三套制度齊備的政體,才稱得上是共和的政體。
雖然民主與共和難解難分,共和與純粹的、作為多數人統治的直接民主卻有著根本的衝突。民主是人民的統治,大多數人對少數人的統治,共和則不存在誰統治誰的問題,所以共和高於民主。現在的代議民主不再是多數人對少數人的統治,故與共和同義。所以,民主共和這個說法,要麼是自相矛盾,要麼同意反覆。人民共和這個說法則完全是自相矛盾的。人民作為特定的政治術語,指全體國民中的一部分。就算政權屬於人民,那也是部分人的政權,因而不是共和的。當人民與共和連用的時候,當民主共和連用的時候,既沒有民主也沒有共和。
共和與古代的直接民主、人民民主是對立的;與代議民主、憲政民主、自由民主是一體的。現代的共和只能是民主的、憲政的。共和理想的落實離不開憲政、民主的制度。在共和的國家,政府的權威來自人民的集體力量,離不開對人權的保障和對政府權力的限制。嚴格的共和制對政府和人民的權力都加以嚴格的限制,不允許任何一方坐大。民主只是決定領導人的產生,它甚至不能按多數人的意志隨時改變選舉的規則。共和比民主更為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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