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轉型時期如何確立「法律信仰」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只是解決了結構性或框架性問題。當前,我國社會正處於改革發展的轉型時期,由於體制性、制度性以及結構性等問題,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司法不公的現象並不少見。法律是秩序與正義的化身,司法是維護社會公正的底線,如果多數人認為其實施狀況很差,社會秩序勢必失穩、失范。這也是當前社會中「信訪不信法」、「信網不信法」、「信權不信法」,「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等不健康社會現象產生的重要原因。當前,我國現代化建設中依法治國基本路徑選擇和法律實施的困境,促使人們更進一步思考法律的價值導向問題。從法治的形成與發展來看,法治成熟的重要標誌應是公眾對法治的普遍認同和信仰,是法治的要求成為公眾遵紀守法的自覺行動,是法治成為國家核心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從對法律的信仰而論,這是實現法治現代化的必要社會基礎。而法治現代化則是人的現代化,是人的價值理念與思維方式的現代化,其真正動因是樹立公民的「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是法治的精神支柱和必要條件,其核心是揭示法律的價值屬性和價值功能,是體現法律正義的問題。法律只有被信仰,成為人們的信念、意識,才能有效地內化為組織和個人的行為準則。對法律的信仰並非是某些個體的心靈活動,而應是整個社會所表現出的對法律的崇尚和尊重。公眾只有在觀念形態上確立了法律的至上性和權威性,才能更好地自覺遵守法律;只有以法律信仰推動的法治社會建設,才是長久的、可持續的。但是,從我國的現實情況來看,我國法治建設中最重要的問題恰恰是公眾對法律缺乏信仰。造成這種狀況的主要原因:一是歷史傳統中宗法文化和儒家思想崇尚權力、注重倫理道德的影響;二是由於國情與體制背景,行政權力過強和「人治」現象,以及公眾缺乏現代社會政治生活的實踐,權利意識、責任意識淡薄,影響了人們守法的自覺性;三是由於意識形態因素等,在思想觀念上法律工具主義流行。如果一個社會的公眾不能形成對法律的情感和信仰,那麼不僅會直接影響法治的效果,而且即使有再多的法律條款也無法促成法治精神的形成。

  因此,在當前我國社會轉型期,構建社會的「法律信仰」是一個迫切的現實課題。樹立「法律信仰」,可以考慮從以下方面著手。

  一是以制度引導與促進公民法治文化的養成,確立法律信仰的社會基礎。這也是全球化背景下,後髮型國家現代化對法治路徑的現實選擇。就社會發展而言,人的現代化要素之一就是法治觀念的現代化。由於中國社會的現代化是後髮型的,改革開放勢必具有特殊性,要尋求社會秩序和諧穩定就必須依賴創新制度與公民法治文化建設。制度是通過提供社會中人與人之間關係的行為規範,從而影響人們的心理觀念、價值判斷和文化創造。同時,從理論上講,現代法治的核心應是對權力的制衡和對公民權利的保障。法治不僅是一種制度形態,而且是一種生活方式和文化模式。因此,法治需要以公正、平等、自由、民主、權利、秩序為價值取向的人文關懷,這樣才能形成公民社會法治的生態環境和公民的理性訴求與價值自覺,最終內化為公民文化中的精神意蘊和法律思維與信仰。而法治文化的形成,則能強化公眾從思維認識、自身行為等方面對法治生活的文化判斷力和約束力。因此,要發揮政治系統優勢,以制度(包括法律)引導與促進公民法治文化建設;以創新制度作為公民文化啟蒙的產物,以現代化制度促進公民思想文化現代化,並形成以民主與法治為核心的社會主流價值觀,再循環回復成制度文化的基礎與保障;在制度促進文化、文化生成制度的相輔相成中,實現中國語境下的法律信仰。

  二是制定「良法」,培育公眾的積極守法精神。亞里士多德曾提出:「法治應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本身又應該是制定良好的法律。」制定良法,就是要加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充分考慮、吸收公眾意見和合理的價值訴求;制定的法律不僅要符合中國國情,而且還要注重社會實踐正在或已經形成的各種非正式制度,使制定的法律真正成為維護社會正義的權威依據。只有公眾對法律制度自覺認同和服從,才能對其內生出合法性確認和信仰,才能派生出積極守法精神。正如哈貝馬斯所言:「任何一種政治制度,如果它不抓住合法性,那麼它就不可能永久地保持住公眾忠誠心,這也就是說,就無法永久地保持住它的成員們緊緊地跟隨它前進。」

  三是強化法律人的法律信仰。法律的精神意蘊在於信仰,尤其是法律人對法律的信仰。法律制度以及法治精神的實現,不僅需要公民的法律意識和守法行為,而且更需要有一個忠誠於法治、專業素質高的法律職業共同體(法官、檢察官、律師)來貫徹實施。法律至高無上的神聖性和權威性,需要這種共同體來維護與昭示。同時,提高法律執行力,不僅要求各級黨委與政府依法行政,各級人大和政協堅持依法履行職責,而且要健全完善科學民主決策機制、對權力的監督與制約機制,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完善行政問責制度;同時,領導幹部要成為嚴格執行法律的表率,等等。其中,推進政府嚴格依法行政,不僅是提高法律執行力的核心,也是構建社會法律信仰的關鍵。

  (沈瑞英 作者為上海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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