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教育廳等九部門聯手治校園暴力:屢教不改者轉專門學校

【觀察者網 綜合報道】校園暴力層出不窮,未成年施暴者如何處置?近日,湖北省教育廳給出一份解決方案。今年4月17日,湖北省教育廳聯合省內8部門發文,要求「防治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其中明確提出,對「屢教不改、多次實施欺凌和暴力的學生」,「必要時轉入專門學校就讀」。

2017年2月22日,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檢察辦案組檢察官在宜城市南街小學教學生如何正確應對校園欺凌和校園暴力。

湖北省教育廳聯合湖北省綜治辦、法院、檢察院、公安廳、民政廳、司法廳、團省委和省婦聯,在17日聯合下發《省教育廳等九部門關於防治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的實施意見》(下稱《意見》)。

《意見》從工作責任、預防手段、處置方式和統籌制度等四個方面,對防治校園暴力提出工作要求。其中工作責任方面,明確中小學校校長為第一責任,分管法制教育副校長和班主任履行直接責任,同時對於防治不力者進行追責。

預防手段方面,在學校要開展法制及心理課程,同時開辦家長學校,進行多方教育科普。公安機關要實現學校附近公共安全視頻監控系統全覆蓋,在學校周邊設置警務室或治安崗亭,積極巡邏盤查。

處置方式部分,提出「強化教育懲戒威懾作用」。對施暴者「必須依法依規採取適當的矯治措施予以教育懲戒」,「學校和家長要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和警示談話,情節較重的,公安機關應參與警示教育」。同時明確表示「屢教不改、多次實施欺凌和暴力的學生,應登記在案並將其表現記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必要時轉入專門學校就讀。」

《意見》起草方,湖北省教育廳基礎教育處一名工作人員在接受新京報的採訪時表示,所謂的「專門學校」即「工讀學校」。湖北各地級市均建有類似專門學校,對於多次有校園暴力行為的施暴者,經學校教育無效後,在本人、學校及家長三方同意後,可轉入專門學校就讀。

「工讀學校」是指國家為有輕微違反法律或犯罪行為未成年人開設的一種特殊教育學校,入讀工讀學校,不屬於行政處分或刑罰的範圍。

貴陽市工讀學校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長期致力於研究校園暴力及應對措施。他在接受新京報採訪時進一步解釋了何為「工讀學校」。工讀學校收容13至17歲,有嚴重不良行為,但並未達到違法犯罪程度的少年。首要的入讀條件為「未成年」和「未達犯罪」。這部分學生往往從普通的中小學退學、被開除,或者被學校認為不宜留校學習,但不足以送少年管教所,且尚未完成義務教育,所以進入工讀學校學習。

佟麗華

佟麗華介紹,工讀學校的教育內容,在常規的學校教育外,另有職業技能教育以及相應的法律道德教育。從管理上來說,工讀學校比普通學校嚴格,部分有條件的地區甚至實行一對一看護,學生普遍為寄宿制,學制通常為兩年。根據學生在工讀學校的表現情況,教育部門可作出送回原學校、轉校、安置就業等處理方式。

據澎湃新聞2016年12月報道,上海市「工讀學校」啟德學校校長梁根余表示,工讀學校堅持全程教育模式,學校全部採取寄宿制。「我們學校實施的是全員、全程、全覆蓋的『三全』教育模式。」在學校里,所有教師除了上課,還要參與學生心理輔導、談心、課間管理等,與學生學習生活都在一起,全程監管,24小時無缺位。「從學生周日3點到學校,到周五3點放學,這段時間所有老師都是全程管理的,包括晚上晚自修和住宿。我們的老師和學生們都是共處一室的,直到學生熟睡後,老師才會回隔壁房間休息,而我們規定,老師的門和學生的門都是不可以關的,不會給學生交流不良思想的機會。」同時為了防止意外的發生,學校到處都覆蓋著電子監控設備。

2006年修訂的《義務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均將條文內涉及「工讀學校」的部分,修改為「專門學校」。「從文字變動可以看出,國家層面對於青少年權益認識程度的提高。」佟麗華對新京報的記者解釋。

法律條文的修改帶來的不僅是名稱的變動,入讀專門學校的條件也進行了修改。「以前工讀學校的學生都是由公安機關遣送過來的,有些輕微違反或構成一定刑事的學生,都會被強制送到工讀學校。」梁根余說,以往的工讀學校都是「半工半讀」,學校里專門讓學生勞動的車間,因此被稱為「工讀學校」。

1999年《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對於入讀條件,將「強制實行」,改為了「在少年的家長(或監護人)同意的情況下,應當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或原所在學校提出申請,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即「三同意」,學生本人、家長及學校三方均同意。

但是對於「三同意」原則,有網友持懷疑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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