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現場】天津首例微商詐騙案今日開庭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且數額巨大。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被告人張某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被告人對於被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在案發後,被告人張某家屬已經將所有款項退給3名被害人,並適當給予補償。同時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在法庭質證階段,公訴人指控被告人利用微店形式隱瞞事實,在交易後斷絕聯繫,詐騙數額巨大,認為應構成詐騙罪。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稱,公訴機關指證事實定性準確,但被告人是因為自己生產經營中出現虧損和外債才發生詐騙,不是用於個人揮霍,與一般詐騙罪主觀惡性有區別。一旦經營有轉機願意歸還。同時,案發前歸還部分欠款,可以作為犯罪情節予以考慮。
公訴機關給出的量刑建議是,被告人能主動交代公安機關未掌握的犯罪事實,並且家屬退賠了被害人損失,建議判處有期徒刑3到4年,並處罰金。辯護人最後意見是,被告人在案發前主動退還被害人徐某3萬元,應作為量刑情節。同時,被告人在通過微信與被害人聯繫時講了自己真實身份、電話、銀行卡信息,雖然被害人找不到被告人,但可以通過信息查到,在犯罪情節上比較輕。被告人通過家屬將被害人欠款全部退回,並做了適當補償,被害人沒有損失,對社會危害小。建議判處有期徒刑3年,希望給予緩刑。被告人最後陳述時聲淚俱下,一再說知道自己錯了,「我還年輕,是單親家庭,跟母親相依為命。在看守所寫了悔過書,希望法庭能給予緩刑。」
該案並未當庭宣判。
新報記者: 張家民 邵紅霞
通訊員:吉學剛
編輯:庄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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