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能在戶口遷出地取得承包地嗎?這絕對實用
處理此類問題的依據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第二十八條規定:「下列土地應當用於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通過依法開墾等方式增加的;承包方依法、自願交回的。」第三十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村民委員會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婦女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第三十三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第五十二條規定:「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五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的,或者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權益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調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的通知》(廳字〔2001〕9號)規定:「根據傳統習俗,婦女出嫁後一般都在婆家生產和生活。因此,為了方便生產生活,婦女嫁入方所在村要優先解決其土地承包問題;對於在開展延包工作之前嫁入的婦女,當地在開展延包時應分給嫁入婦女承包地。」
處理此類問題應當把握的原則是:農村婦女在二輪土地承包前遷入婆家,婦女戶口遷入地發包方應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解決其承包地問題。發包方拒不依法解決,婦女土地承包權益受到侵害的,地方人民政府、基層人民法院和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應按照法律政策規定予以保護。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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