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廉政思想的現代審視

儒家廉政思想的現代審視

任松峰

《 人民日報 》( 2014年11月14日 07 版)

  腐敗是伴隨人類社會發展數千年的頑疾,是政權建設面臨的首要問題。「吏不廉平,則治道衰」。官員的腐敗,損毀政府形象,污濁社會風氣,影響政權安危。儒家思想是封建社會長期占統治地位的思想,在政治實踐中積累了豐富的廉政治理智慧。

  道德教化是廉政的基礎。孔子說:「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眾星共之。」儒家主張以德治國,而廉政治理又是國家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所以,儒家認為廉政治理應以德治為基礎,既需要為政者的道德自修,也需要對為官者進行思想教化。一方面,儒家政治思想邏輯是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修身是治國的前提與基礎。「道德的基礎是人類精神的自律」。為官者必須注重自我修身,不斷提升自己的道德素養。另一方面,透過儒家關於人性善惡的爭論表象,我們看到儒家各派在人性問題上有一個共同之處,就是認為人性是可以通過教化而改變的。荀子說:「人之性惡,其善者偽也。」以此為基礎,儒家強調要通過廉政教化來提升為官者的廉潔從政能力。因此,在儒家道德教化思想的影響下,封建社會中逐漸形成了從入仕前的家規庭訓教育、學校的君子聖賢教育,到入仕後的官箴規勸和實物警戒教育。

  制度約束是廉政的保障。制度文明是中國傳統政治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儒家向來重「禮」,強調「不知禮,無以立」「無禮義,則悖亂而不治」。其實,古代所說的「禮」,既指道德原則,也指社會制度。在國家治理方面,儒家不僅強調要「為政以德」,還主張要「為國以禮」。儒家認為「禮」是「王之大經」,「禮」能「經國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後嗣」。所以,在廉政治理方面,儒家認為除了要對為官者進行道德教化,還需要對其進行制度約束,用制度來規範為官者的廉潔從政行為。為此,儒家提出了一系列關於官吏選聘、任用、考核、監督、獎懲等方面的思想主張。《周禮》中就提出「以聽官府之六計,弊群吏之治,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辨。」「六廉」實際上就是對官吏進行考核的六條標準。若官吏能夠做到善、能、敬、正、法、辨六個方面,便是「廉吏」。

  法律懲戒是廉政的手段。與法家完全主張「治國以法」不同的是,儒家治國理政思想中既強調「以德治國」,又不完全排斥「法治」,主張「德法結合」「德主刑輔」。孔子說:「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國家治理既要以「德治」為基礎,又要以「法治」為重要補充。荀子「援法入儒」,從人性惡的觀點出發,認為人有好利惡害的私心傾向,有追求耳目之欲的自然本性,必須用法律對其加以規制。在儒家「德主刑輔」思想的影響下,封建社會的統治者們在進行廉政治理時,大都選擇了「德刑結合」的方略。他們既注重對為官者進行道德教化和制度約束,又重視「法治」的作用,慣用「重典」來懲治貪腐。明太祖朱元璋把儒學作為治國的指導思想。一方面,他勤謹為政,躬行節儉,為官吏們樹立好的榜樣;另一方面,他又主張「以重刑懲貪吏」,對貪官污吏嚴懲不貸。當然,統治者們倡導「重典治吏」,只是廉政治理的一種手段,「取決一時,非以為則」,目的在於使為官者畏法守法,形成良好政治秩序。

  總起來說,囿於時代和階級的局限,儒家廉政思想與主張並未得到有效的貫徹與實施。貪腐依然在封建社會的肌體中不斷滋生蔓延,「懲貪而貪官不絕,倡廉而廉官罕見」的悖論一直存在。但是,儒家所提出的加強道德教化、完善制度約束機制、注重法律懲治等廉政治理主張,畢竟為歷史上不同時代政治的清正廉明、社會風尚的積極向好以及部分地抑制官吏貪腐等起到了積極推動作用。儒家廉政思想是中國傳統政治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儒家廉政思想,我們應堅持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取其精華,去其糟粕,為當前反腐倡廉建設提供思想資源。

  (作者單位:曲阜師範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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