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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所指的「情理」是歪理

法官所指的「情理」是歪理

法官所指的「情理」是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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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宏達 ( 2007年 09月 12日 )

  南京一男子彭宇稱因攙扶摔倒的老太太,反而被告上法庭。昨天,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彭宇被判賠45876元。判決書稱「彭宇自認其是第一個下車的人,從常理分析,他與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較大。判決書稱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醫院」。( 9月6日南方網)

  又是一爆炸性新聞,各大門戶網

站轉載後,網評如潮,幾乎清一色地一邊倒,支持彭宇,罵老太太和本案主審法官。在我看來,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真相已經丟失,是非難辨的情況下,彭宇是否無辜不好判斷。但有一點值得注意:這位法官所指的「情理」是個什麼東西?

  單就法官所謂的「情理」,就讓人看不懂,甚至鬱悶,不吐不快。公民在路上遇見他人遭遇不測,應如何處之?是以生命為最高而救助,還是視而不見?照法官的說法,似乎應該「自行離去」,否則就不符合「情理」。大凡有一絲情感的人,都能提出疑問:這是什麼「情」、又是什麼「理」?

  扶危濟困、賑災救難,乃中華民族自古的天道人倫,這是至高的美德,應該繼承和傳頌。從一般的價值觀來看,也應該是溫情與和諧,這是做人的基本人格。如果說情理,這便是正宗。相反,那些見義不為、見死不救,不僅毫無情理,連基本人性都沒有,理當令世人所唾棄。該法官這樣斷案,無舁於葫蘆官判葫蘆案。

  將心比心,如果摔倒的是法官的親人,又會有如何說法?

  人民法官,頭頂國徽,肩扛天平,在法律與天平之間,應該有個基本遵循。雖然說法是無情的,但也絕對不排斥正常情理。法官在斷案過程中有時也難免萌生道德之念,比如,北京脫法袍斥責無良當事人就是其中一例。法律與道德固然不能等同,但事實上,往往對案件的判決近乎於道德之情理,更能體現法官的公正與公平。因為,職業道德、社會公德,都以實現正義為本。以公序良俗來檢驗,該法官的做法也是不妥的。

  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社會,有時容易把商業遊戲規則混入非商業遊戲規則,於是,金錢、利益便膨脹再膨脹,扭曲人的價值觀和人生觀。如此環境下,什麼血性,什麼良知,有時都被金錢所赤化。面對危困中的弱者,冷漠、無情者大大多於挺身相助者,這種社會風氣與和諧社會實在相悖。

  人,不管在什麼崗位上,不管處於什麼境地,都應該有良心,有血性。否則,不如普通的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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