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行政區劃改革的想法

省級行政單位

省(行省)(23個省,含台灣省)

省,是中文語境中第一級行政區劃的名稱。此外,在其他語言中行政區劃「province」或相同語源的區劃單位名,在中文中也常被翻譯為「省」。

從隋朝開始將「省」用於中央政府的一級行政機關,例如尚書省、中書省等等。

元朝,開始將「行中書省」(簡稱「行省」)作為意義上的一級地方行政區劃之單位(即中央政府在地方行政上所設的全權機關,而不同於有一定高度自治權力的地方政府)。明朝起,改為承宣布政使司,俗稱「行省」,其中的「行」字偶爾被省略,至清朝,正式名仍為布政使司,往往直稱為「省」。三省制度廢除後,省開始專門作為一級地方行政區劃之單位,目前則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之第一級地方。而省單個字真正作為一級行政區使用是在民國時期才出現的。

依照地方行政區劃來看,最早的省為1262年建立的陝西四川行中書省,最晚的為1988年建立的海南省。人口最多的省則為廣東省。

直轄市(大陸地區四個,台灣地區五個)

直轄市是許多國家的一級行政區之一,多設置於城市地區。此名稱主要由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大韓民國、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等漢字文化圈的國家採用,而字面上的意義即「直接由中央政府所管轄、建制的都市」。

升格為直轄市往往需要居住的人口較多,且通常在全國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等各方面上具有重要地位。該概念首先源自於1930年中華民國的《市組織法》,稱為院轄市,取代此1921年《市自治制》所規定的特別市,特別市的地方自治屬性也在此法中被大量削弱,市長此後至開放直選前皆改由行政院直接派任(官派簡任)。就如同直轄市字面上的含義一樣,這種行政區劃的概念具有中央集權的色彩。

中國由直轄市管轄的次級行政區劃有市轄區、縣等;直轄市重慶還有自治縣的設計。

現在中國大陸設有四個直轄市: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台灣地區有台北市,新北市,台南市,台中市,高雄市五個直轄市。

自治區(5個

自治區是一種行政區劃類型。一個國家的自治區,其地方政府在內部事務方面,會擁有比其他同等級行政區來得高的自主空間。通常(但不是絕對),自治區的成立是因為其範圍內的主要居住民族在該國國內屬於少數。

民族區域自治是俄國列寧於1913年為了實現共產主義提出的解決民族問題的方法。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少數民族聚居區推行的少數民族自治政策,在這類自治地方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政策的一部份。(蘇聯的解體,南斯拉夫的解體,是因為民族區域的高度自治。)

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族地區占國土總面積的64%,漢族地區僅僅占國土面積的36%。截至2003年底,中國共建立了155個民族自治地方,其中包5個自治區、30個自治州、120個自治縣(旗)、1173個民族鄉。民族識別是民族自治地區範圍確定的前提。

政府先後制定民族地方經濟優惠政策83項,包括財政優惠政策9項、稅收優惠政策14項、工業優惠政策12項。對民族自治地方的商業、供銷和醫藥企業,從投資、金融、稅收等方面給予扶持。此外,還扶助民族自治地方發展經濟文化建設事業,設立的各項專用資金和臨時性的民族補助專款。中央向民族地區轉移財政支付30年累計20889.40億元。從實行民主改革的1959年到2008年,中央給予西藏的財政補助累計達2019億元,年均增長近12%;從自治區成立的1955年到2008年,中央財政給予新疆的財政補助累計達3752.02億元,年均增長11%,其中2008年達685.6元。比如新疆1994年從中央財政得到的補助為295.297億。西藏財政支出的93%到94%都來自中央的轉移支付,即西藏財政每花10元錢,至少有9元是中央財政的轉移支付。民族地區的企業還免徵地稅。還有少數民族地區財政三照顧政策。中央財政來自全國的稅收及其他收費。同時,才採取對口支援的形式,用行政命令的方式讓漢族地區對口支援民族地區。北京支援內蒙古、河北支援貴州、江蘇支援廣西和新疆、山東支援青海、上海支援雲南和寧夏、全國支援西藏;中央各部門對口幫扶貧困地區;中央國家機關、全國18個省(市)和17個中央企業對口支援西藏。

地級行政單位

地級市(284個)

地級市,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地區,行政區劃層次上與「地區」相同的建制市,屬於地級行政區的一種。自1983年開始,在國家行政機構區劃統計上作為行政區劃術語固定下來,取代之前的省轄市之稱。至1986年,「地級市」達到166個,佔地級行政區的51%,取代「地區」和「盟」成為「地級行政區」的主體。至2004年,地級市數量穩定下來,在總計333個地級行政區中,其中僅有17個地區、3個盟,地級市達到283個,佔85%。

管轄行政區劃囊括所有形式的縣級行政區,包括市轄區、縣、自治縣、旗和自治旗,同時還代管縣級市。

就其產生的途徑來說,1983年以後的地級市大致可以分為幾種類型,即

1、直接繼承自原來的省轄市,或者劃入幾個新的縣。

2、「地市合併」。多數情況是,原來的省轄市繼承為地級市時,同時有一個地區行署的駐地也在該市內,遂將該地級市和地區行署合併。如河北省的唐山市、石家莊市、邯鄲市、邢台市、保定市、張家口市、承德市均是將地區行署併入同名的地級市。山西省的大同市,是由大同市和雁北地區合併而成,則是原地級市和地區並不同名。這種情況,一般的操作是將地區行署撤消,其所屬各縣全部劃歸相應的地級市。但也有例外,如1994年湖北省荊州地區和沙市市合併為荊沙市(後改名荊州市)時,則以荊州地區為主體,因沙市市沒有下屬縣,且荊州地區並不駐在沙市,而是駐在當時屬於江陵縣境內的荊州城。

3、「地改市」,即將原來的地區行署直接改設為地級市。如湖南省的益陽市、常德市、郴州市、懷化市均由同名地區行署改制而來,永州市則由零陵地區改制。關於這點,有人指出事實證明,絕大多數「地級市」的建制僅為區劃名稱而已,不能反映城市化水平,也不屬於傳統意義的城市。由地區改稱地級市,由原來作為省政府派出機構——地區行署改組為一級政府,機構和人員猛增,不僅增加了行政層次,也大大提高了行政成本,不利於機構精簡,也不利於提高辦事效率。

4、由縣級市或縣升格為地級市。如河南的三門峽市、漯河市,湖南的大庸市(今張家界市),廣東的中山市、東莞市等,設地級市前均為縣級市。寧夏回族自治區的中衛市,設地級市前為縣建制。這些縣級市或縣,並不是地區行署所在地。

5、由鎮直接升格為地級市。這種個案很少,如廣東省的汕尾市,設市前當地最高的地方政府為汕尾鎮,隸屬海豐縣,汕尾市(地級)設立後,則反過來管轄海豐縣等。

自治州(30個)

自治州,行政區劃名稱。在中國境內,自治州為民族自治地方,地位介於省一級與縣一級之間,屬於地級行政區,為第二級地方行政單位。按照憲法的規定,民族自治地方享受很高的自我管理權利。中國大陸設立自治州的有省和自治區。自治州管轄的縣級行政區為縣、自治縣、縣級市。2003年末,中國大陸共有30個自治州。

其中八個自治州漢族人口過半: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漢族人口超50%)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漢族人口超50%,少數民族人口佔全州總人口的42.47%[1])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漢族人口超50%)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漢族人口超50%)

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漢族人口超50%)

涼山彝族自治州(漢族人口略超50%)

楚雄彝族自治州(漢族人口超50%)

昌吉回族自治州(漢族人口超50%)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漢族人口超50%,少數民族人口佔全州總人口的42.47%)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漢族人口超50%)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漢族人口超50%)

其他少數民族人口在30%以上的地級行政區(不包括5個自治區所轄)

河北省:承德市(漢族55.32%,滿族39.87%)

遼寧省:本溪市(漢族66.84%,滿族30.22%)、丹東市(漢族64.11%,滿族32.99%)

湖南省:張家界市(土家族68.40%,漢族22.81%)、懷化市(漢族61.33%,侗族17.42%,苗族15.63%)

貴州省:安順市(漢族61.6%,布依族16.92%,苗族14.27%)、銅仁市(土家族37.81%,漢族31.76%,苗族14.87%,侗族11.41%)

雲南省:玉溪市(漢族68.18%,彝族19.32%),普洱市(漢族40.92%,哈尼族16.98%,彝族16.58%,拉祜族11.47%),麗江市(漢族42.71%,納西族20.51%,彝族18.68%,傈僳族9.62%),臨滄市(漢族61.22%,傣族15.77%,拉祜族,佤族9.76%)

青海省:海東地區(漢族56.33%,回族20.38%,藏族9.2%,土族8.06%)

盟為中國蒙古地區特有的監察機構,後來演變為行政區。

始置於清代初年。清代道光以後,內蒙古設六盟;外蒙古設四盟;科布多設三盟,青海蒙古各部設二盟;新疆蒙古各部設五盟。

當代屬於內蒙古自治區直接管轄的行政區劃單位。盟的行政管理機構稱「行政公署」,為上一級(自治區)政府的派出機構。盟不設本級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政協常務委員會,而是設人民代表大會工作委員會、政協工作委員會,人大工委會不具有選舉、罷免盟行政公署官員的權力,行政地位上與「地區」類似。截至2005年,僅存三個盟:錫林郭勒盟、阿拉善盟和興安盟。

歷史上的內蒙古六盟哲里木盟(今通遼市) 哲里木為蒙古語的音譯。科爾沁等十旗會盟地,在科爾沁右翼中旗境內。該盟東臨吉林、黑龍江將軍轄區,西界昭烏達盟和錫林郭勒盟,南靠奉天府,北接黑龍江將軍轄境。凡四部十旗:科爾沁左翼前旗、科爾沁左翼後旗、科爾沁左翼中旗、科爾沁右翼前旗、科爾沁右翼後旗、科爾沁右翼中旗、郭爾羅斯前旗、郭爾羅斯後旗、杜爾伯特旗和扎齎特旗。共有佐領兩百三十四。進京主要通道和貢道是山海關。卓索圖盟(今遼寧朝陽) 卓索圖為蒙古語的音譯。土默特等五旗會盟地,在土默特右旗(今遼寧北票)。東臨錦州府,西接昭烏達盟,南靠寧遠邊牆。該盟凡二部五旗:土默特左旗、土默特右旗、喀喇沁左旗、喀喇沁右旗和喀喇沁中旗。有佐領三百二十。進京主要通道和貢道是喜峰口。昭烏達盟(今赤峰市) 昭烏達為蒙古語的音譯。敖漢等十一旗會盟地,在翁牛特左旗(今內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該盟東臨哲里木盟和卓索圖盟,西與錫林郭勒盟接壤,南接承德府,北鄰錫林郭勒盟和哲里木盟。凡八部十一旗:敖漢旗、翁牛特左旗、翁牛特右旗、奈曼旗、巴林左旗、巴林右旗、扎魯特左旗、扎魯特右旗、阿魯科爾沁旗、克什克騰旗和喀爾喀左翼旗。共有佐領兩百九十三。進京主要通道和貢道是喜峰口。錫林郭勒盟 錫林郭勒為蒙古語的音譯。為烏珠穆沁等十旗會盟地。在阿巴哈納爾左旗(今屬內蒙古錫林浩特市)境內。該盟東臨哲里木盟和昭烏達盟,西與北靠喀爾喀蒙古,南接察哈爾八旗。凡五部十旗:烏珠穆沁左翼、烏珠穆沁右翼、浩齊特左旗、浩齊特右旗、蘇尼特左旗、蘇尼特右旗、阿巴口戈左旗、阿巴口戈右旗、阿巴哈納爾左旗和阿巴哈納爾右旗。共有佐領一百一十三。進京主要通道和貢道是獨石口和張家口。烏蘭察布盟(今烏蘭察布市) 烏蘭察布為蒙古語的音譯。為四子部落等六旗會盟地,在四子部落旗(今屬內蒙古烏蘭察布盟)。該盟東臨錫林郭勒盟和察哈爾八旗,南靠歸化城和鄂爾多斯,西接阿拉善厄魯特蒙古,北鄰喀爾喀蒙古。凡四部六旗:四子部落旗、茂明安旗、烏喇特前旗、烏喇特後旗、烏喇特中旗和喀爾喀右翼旗。共有佐領五十二。進京主要通道和貢道是殺虎口和張家口。伊克昭盟(今鄂爾多斯市) 伊克昭為蒙古語的音譯。鄂爾多斯七旗會盟地。在鄂爾多斯左翼後旗(今伊盟達拉特旗王愛召)。該盟東至歸化城土默特界,西接阿拉善厄魯特蒙古,北靠烏喇特界,東西北三面皆臨黃河,南鄰陝西長城。凡一部七旗:鄂爾多斯左翼前旗、鄂爾多斯左翼後旗、鄂爾多斯左翼中旗、鄂爾多斯右翼前旗、鄂爾多斯右翼後旗、鄂爾多斯右翼中旗和鄂爾多斯右翼前末旗。共有佐領兩百七十四。進京主要通道和貢道是殺虎口。

地區(15個)

地區行政公署,簡稱地區行署、行署,是中國的一種地方行政機構。地區則是行政公署所管轄的行政區,屬於地級行政區。地區行政公署的最高行政領導人是「地區行政公署專員」。地區行署是省、自治區的派出機構,管理縣、自治縣和縣級市。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區作為特例,該地區下轄「區」。地區行政公署是現存的兩種行政公署之一,另一種為內蒙古自治區的盟行政公署。

地區行政公署不是地方人民政府,不受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領導,而是作為省的派出機構受省級人民政府領導。但地區行政公署的職能近似於地級市的人民政府。

目前,在一些地方仍設立地區行政公署,而不是設立地級市,主要原因是地區內沒有中心城市能輻射、吸引、帶動整個行政區內的各縣。最典型的例子是西藏的阿里地區與山南地區,阿里地區行署駐地獅泉河鎮僅有12000居民,山南地區行署駐地澤當鎮僅有5000居民。

中國共產黨在地區的地方組織稱為「地區委員會」,簡稱「地委」。與地級市的中共市委設有常務委員會不同,地委不設常務委員會。一個地區的地委委員的數量在10人左右,相當於地級市的市委常委。

地區不設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而是設立「某某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某某地區工作委員會」,簡稱「地區人大工委」,受省級人大常務委員會領導,向其負責並報告工作。地區人大工委主要職能是檢查地區行政公署、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對憲法、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在本地區的執行情況,重要情況向派出機關報告。可見,地區人大工委並不能任免地區行政公署的領導人。地區不召開年度的人民代表大會。地區所轄各縣區市選舉出的上一級人大的代表直接參加出席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地區人大工委負責聯絡地區範圍內的省人大代表、指導地區所轄各縣區市人大常務委員會工作。

地區的政協機構稱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某某省(自治區)委員會某某地區工作委員會」,簡稱「地區政協工委」,為省級政協派出機構。受省級政協和中共地區委員會的雙重領導,與各縣(市)政協委員會是指導關係。

地區在中國古代歷史上對應於管轄數縣的府或州,下轄縣(市)而不直管居民(即不直接編戶親民)。而地級市類似於明清時期的直隸州,即直接管理居民同時又下轄縣。

隨著九十年代與二千年代各省區紛紛撤銷「地區」行政建制設立地級市(稱為「撤地設市」),現存的地區行政公署已為數不多,主要位於偏遠地區。如黑龍江的大新安嶺地區,西藏的阿里地區與山南地區等。

縣級行政單位(2862個)

縣(大陸地區1456個,含金門縣,台灣地區台灣省11個縣,並控制著金門縣與連江縣(部分地區,大陸有同名縣)

縣,漢語為行政區劃單位名稱,中國在春秋戰國時代便已經出現,是歷史極其悠久的行政區劃單位,漢字文化圈傳統意義上和法律地位上為第二級行政區劃單位。

「縣」在《說文解字》中釋為「系也」,注為「此本是縣掛之縣,借為州縣之縣。今俗加心,別作懸,義無所取」。意指今日之「懸」字即為古代「縣」,後來因引申作為行政區名使用,故兩字漸分歧;在中國,「縣」成為行政區劃名稱始於春秋時期。

春秋時期,最初主要設置在各諸侯國的邊疆之地,當時的秦、晉、魏等諸侯大國兼并了周圍的其它小國,不再另行封建的,就在原來的國的地方設置為縣。到了春秋後期,各國把縣制推廣到內地,漸漸地在邊疆之地設郡,郡的面積比縣大,但是地廣人稀,行政地位比縣低,但是軍事力量和重要性則超過縣。戰國時期,各國疆域逐漸成型,即使邊境也逐漸繁榮起來,才開始在郡下設縣,逐漸產生郡、縣兩級制。

秦始皇統一六國建立秦王朝後,確立郡、縣二級制,全國分為36郡,郡下設縣。隋唐後,縣相繼隸屬於府、州(郡),或軍、監、廳。

漢朝時期,郡、國管縣;銀雀山竹簡《庫法》云:「大縣百里,中縣七十里,小縣五十里。大縣兩萬家,中縣萬五千家,小縣萬家。」

中華民國繼承清朝行政區劃,但勵行行政區層級簡化。民國初年隸屬於道,1928年宣布廢道制,縣直接隸屬於省。但由於出現省下縣分過多,控制力不彰;故某些省又設置行政督察區做中介以方便管理。

除各直轄市均隸屬於地級行政區,現除各直轄市、海南省直管縣外均為地級行政區的下一級行政區。

市轄區(857個)

市轄區為現代社會中對城市中所設行政區劃類型的泛稱。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市轄區」為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城區劃定的行政分區,較大的市的「區」同縣、縣級市同層級。但直轄市的「區」同於地級市、地區、盟、自治州同層級,而上海市的一個「區」(浦東新區)、天津市的一個「區」(濱海新區)是副省級市轄區。市轄區管轄的區域以街道為主,也包括鄉、鎮,由於近年來市轄區擴大等原因,部分市轄區以鄉、鎮為主,例如廣西的欽州市欽北區。

一般地,市轄區人民政府的職能比縣人民政府、縣級市人民政府要少,因為很多政府職能被上收到了地級市。例如,市轄區的公安分局,可由市公安局垂直領導管理。特別是市轄區的交通警察大隊,基本上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實施垂直管理領導,以統一市區內的交通管理權責。此外,國土資源、規劃、工商、質監、煙草專賣、檢驗檢疫等也多由市局直管。

在台灣地區,區為直轄市及市屬下的行政區域,「區」同於縣以下的鄉、鎮、縣轄市層級。

自治縣(117個)

自治縣,行政區劃名。在中國屬於一級地方民族自治政權,行政地位與普通的縣相同,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自治縣與一般縣相比具有更多許可權。2003年末中國大陸共有117個民族自治縣。

縣級市(大陸369個,台灣省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三市)

縣級市,行政地位與縣相同的縣級行政區——市(城市),憲法所指的「不設區的市(即不設市轄區的市)」(略有差別,詳情見下),縣級市為省、自治區所設地方行政單位;作為區劃術語,「縣級市」自1983年開始正式固定下來。中國大陸自1980年代以來,隨著工業化的發展,城市化的步伐較快,大多數「市」都以撤縣設市的方式建立。

直管市(省直接管理之縣級市)

現行「直管市」為直接接受省級政府管轄和領導的縣級市的簡稱,只有省、自治區直管市之說,除海南省以外其他各省、自治區均普遍實行省、自治區直接管轄地級行政區,地級行政區管轄縣級行政區,各直轄市僅設縣和區二種縣級行政區劃類型,不設市。海南省因陸地面積較小,區划行政單位較少,一直實行省政府直接管轄和領導各縣市包括縣、縣級市和地級市,因均為直管,故無「直管市」之說。

新疆:石河子、阿拉爾、圖木舒克、五家渠、北屯、阿拉山口市、鐵門關市

河南:濟源

湖北:仙桃、潛江、天門(另有神農架為省直管縣級行政單位)。

副地級市

副地級市,是黨政領導幹部的職級、黨政機構(如部、委、辦、局)都配套對應為副廳級的市。副地級市必須有省級編製委員會發布正式文件來明確,否則該市的黨政機構仍不能升格到副縣級。如果縣級市的市委書記、市長高配為副廳級,該市仍不能算作副地級市,因為其黨政副職仍可以是副縣級,下設的部委辦局仍是正科級。

設置有副廳級管理委員會的鄉鎮應算作副廳級行政區劃建制。

河北省

遷安市:2011年10月經國務院批准成為河北省轄副地級市。

內蒙古

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內黨發〔1992〕15號文件」明確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的黨政工作部門級別均為副處級建制。

滿洲里市

二連浩特市

河南省

濟源市

湖北省

仙桃市

潛江市

天門市

青海省

格爾木市

特區(一個)

特區是中國的縣級行政區之一。

目前全中國只有1個縣級特區,即貴州省六盤水市的六枝特區。特區的建置通常是因為當地有特殊的廠礦,如六枝特區是一個大型的煤礦區。

1960年代前期,隨著國家對偏遠地區的開發,設立了一批「政企合一」的稱作特區的區劃建制。這主要是因為所開發的地區是原始森林(如伊春、大興安嶺)、亘古荒原(如大慶)、荒山野嶺(如攀枝花),當地基本不存在任何社會基礎設施、社會基礎服務,完全要由企業建設者自行配套解決、自我服務,企業辦社會成了無法避免的選擇。另一類政企合一的特區是礦山開發需要佔用大量土地,而且當時的交通條件不便,沒有便捷的物流服務,礦山的蔬菜供應、文教衛等社會服務都要在當地配套解決,所以成立了一批礦山開發型的特區,如平頂山特區、以及1966年貴州省設立的5個特區,即六枝特區(煤)、盤縣特區(煤)、水城特區(煤)、萬山特區(汞)、開陽特區(磷)。此外,還有一大批以「礦區」命名的縣級行政區劃,如井陘礦區、大同市礦區、陽泉市礦區等等。

1970年代,中國設立了一批工農區,實際上與上述特區的性質相同。

旗 (內蒙古49個)

旗是中國蒙古地區的行政區。清代初年,仿照滿洲的八旗制度在蒙古地區設立旗作為基層行政區,沿用至今。現為內蒙古自治區特有的縣級行政區,即行政地位與縣相同。

自治旗(三個)

自治旗為內蒙古自治區特有的民族自治地方,行政地位相當於旗,為縣級行政區。截至2004年12月31日,中國境內有三個自治旗,均位於呼倫貝爾市,分別為鄂倫春自治旗、鄂溫克族自治旗和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

鄉鎮級別行政單位(43275個)

鄉,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基層行政區劃單位,區劃層次介於縣與村之間。「鄉」為縣、縣級市的主要行政區劃類型之一。中國行政區劃史上,「鄉」一直為縣的行政區劃單元,因此現行處同一層次的區劃單位歸入鄉級行政區。中國自改革開放以來,由於城市的快速擴張,行政區劃制度出現了大的變革。1980年代以後「鄉改鎮」、「鄉改街道」的現象越來越普遍。

在鄉級行政區劃中,鄉(包括鎮)設有政府,屬於基層政權;鄉的行政區劃單位為村(含民族村)。但很多鄉設有社區,鄉的區劃單位設置與鎮、街道看不出實質性差異。

現行中國大陸鄉級行政區屬於縣級行政區的行政區劃單位,按省級、縣級、鄉級三級行政區劃制度劃分,屬於第三級地方行政單位;按省級、地級、縣級、鄉級四級行政區劃制度劃分,屬於第四級地方行政單位(四級行政區劃為近年來的新發展,82憲法上尚未認可[1])。鄉級行政單位類型包括鄉(及民族鄉)、鎮、街道,內蒙古自治區還有蘇木和民族蘇木。鄉(民族鄉)、鎮、蘇木均設有政府,縣轄區和街道屬於准行政區劃單位,另外存在少量特設的准鄉級行政區劃單位——鄉級行政管理區(簡稱管區或管理區)。

鎮是中國介於縣(縣級行政區)與村(或村級區劃)之間,與「鄉」同層次的行政區劃單位,現為鄉級區劃主要類型,常與同層次區劃單位「鄉」一起使用,合稱為「鄉鎮」。為區別村鎮、集鎮或市鎮,常被冠以「行政建制鎮」或「建制鎮」。

清朝即在縣以下行政區劃中,城、鎮是傳統政治和消費中心;鎮偏重於鄉村間的商業中心,經濟上有助於鄉村。1909年1月,清政府頒布《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規定在50000人口以上的村莊、屯集地建鎮,設自治組織,議決及辦理地方自治事宜,這是明確規定鎮建制的首部法規。

縣轄區(兩個)

縣轄區,簡稱「區」,為中國大陸地區1990年代前後撤區並鄉之前普遍存在的一種行政區劃單位,區劃層次介於縣和鄉之間。縣轄區的行政事務機構稱為「區公所」。到2012年為止,中國大陸全境僅存2個縣轄區,即河北省涿鹿縣南山區公所和新疆澤普縣奎依巴格區公所。區劃統計上,「縣轄區」歸入鄉鎮一級區劃層級,由於管轄鄉鎮,實際上的行政地位高於鄉。

撤區並鄉以前,絕大部分縣份的區劃單位為區,區的數量從5個到10個,大縣多的超過10個。同一時期,縣治、少數具有獨特經濟地位的建制鎮為與區處同一行政層次的地位,此類建制鎮因由縣直管,稱為「直管鎮」或直轄鎮。縣轄區的行政機構稱為「區公所」,區公所為縣政府派出機構,其行政官員稱為「區長」。縣轄區管轄的鄉鎮數量平均管轄4~5個,少則2~3個,多則5~8個。撤區並鄉後基本為原來的二個鄉(鎮)合併為現行一個鄉(鎮),較小的鄉鎮則由三四個鄉鎮合併為一個鄉鎮,少數面積小、人口少的縣轄區,區劃調整後僅合併為一個鄉鎮。

民族鄉

民族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的一種基層民族區域自治政權,屬鄉級行政區劃單位,即行政地位與「鄉」相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因少數民族聚居地域較小、人口較少並且分散,不宜建立自治地方設立「民族鄉」的辦法。《民族鄉行政工作條例》具體保障民族鄉制度的實施。截至2007年,中國大陸共有民族鄉1,093個。

探討

現今的省基本是在中國在五千年的歷史積澱中形成的,東漢在全國設十三州,唐初分天下為十道,宋朝至道三年(997年)始定為十五路,明朝設立十三省。清朝將原來的明朝統治區的十五個承宣布政使司中的湖廣分為湖南、湖北,南直隸(先改名為江南)分為安徽、江蘇,從陝西中分出甘肅,設置關內十八省。後來逐漸加上東三省,台灣,海南,青海等邊陲轄區所形成的,可以說是比較合理的規劃。

而地級市部分,相當於古代的州、府。其作為所屬各縣的中心城市,存在是有其積極意義的,可有效領導區域發展。但是部分市轄區過小,如河北省秦皇島市(僅轄四縣三區,本與唐山為同一個地級行政單位——永平府),廊坊市,遼寧省葫蘆島市,廣東省的汕頭汕尾市,中山市,珠海市,河南省的新鄉市,鶴壁市等。

地區本不應該成為行政單位,因為其本身就是省派出機構。

可以適當的合併部分地級市與地區,減少部分地級行政單位,節約開支,建成工作效率更高,更節約財政經費的省轄市。大約穩定在280到290個地級市、自治州。

縣是中國的基本行政單位,但是在二十世紀五十年代後,部分縣改區,一縣拆分為兩個以上縣市,地級市下轄若干個市轄區等現象導致了部分縣市機構臃腫重疊。清朝時期全國有1549個縣,而現在有2862個縣級行政單位。

如邯鄲市下設有邯鄲縣、邯山區、叢台區、復興區,原為邯鄲縣,石家莊市的橋東區、長安區、裕華區、橋西區、新華區、正定縣原為正定縣,張家口市的宣化區、宣化縣原為宣化縣,武漢市的江岸區、江漢區、硚口區等原屬於漢口市,而現在只有江岸區、江漢區、硚口區而沒有漢口區劃。這種例子數不勝數,完全是資源浪費,可考慮合併為一個縣。這樣市轄區的數量可有效的減少。

對於縣級市,變成縣了也不會影響其城市化進程,縣城同樣是一個城市,存在有何意義呢?可以部分改縣,部分升格為地級市,使其領縣。

最根本的問題在於機構的臃腫,一個縣或一個市N多個副市長副縣長,N多個機構,這才是最重要的問題。

省級行政單位

省(行省)(23個省,含台灣省)

省,是中文語境中第一級行政區劃的名稱。此外,在其他語言中行政區劃「province」或相同語源的區劃單位名,在中文中也常被翻譯為「省」。

從隋朝開始將「省」用於中央政府的一級行政機關,例如尚書省、中書省等等。

元朝,開始將「行中書省」(簡稱「行省」)作為意義上的一級地方行政區劃之單位(即中央政府在地方行政上所設的全權機關,而不同於有一定高度自治權力的地方政府)。明朝起,改為承宣布政使司,俗稱「行省」,其中的「行」字偶爾被省略,至清朝,正式名仍為布政使司,往往直稱為「省」。三省制度廢除後,省開始專門作為一級地方行政區劃之單位,目前則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之第一級地方。而省單個字真正作為一級行政區使用是在民國時期才出現的。

依照地方行政區劃來看,最早的省為1262年建立的陝西四川行中書省,最晚的為1988年建立的海南省。人口最多的省則為廣東省。

直轄市(大陸地區四個,台灣地區五個)

直轄市是許多國家的一級行政區之一,多設置於城市地區。此名稱主要由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大韓民國、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等漢字文化圈的國家採用,而字面上的意義即「直接由中央政府所管轄、建制的都市」。

升格為直轄市往往需要居住的人口較多,且通常在全國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等各方面上具有重要地位。該概念首先源自於1930年中華民國的《市組織法》,稱為院轄市,取代此1921年《市自治制》所規定的特別市,特別市的地方自治屬性也在此法中被大量削弱,市長此後至開放直選前皆改由行政院直接派任(官派簡任)。就如同直轄市字面上的含義一樣,這種行政區劃的概念具有中央集權的色彩。

中國由直轄市管轄的次級行政區劃有市轄區、縣等;直轄市重慶還有自治縣的設計。

現在中國大陸設有四個直轄市: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台灣地區有台北市,新北市,台南市,台中市,高雄市五個直轄市。

自治區(5個

自治區是一種行政區劃類型。一個國家的自治區,其地方政府在內部事務方面,會擁有比其他同等級行政區來得高的自主空間。通常(但不是絕對),自治區的成立是因為其範圍內的主要居住民族在該國國內屬於少數。

民族區域自治是俄國列寧於1913年為了實現共產主義提出的解決民族問題的方法。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少數民族聚居區推行的少數民族自治政策,在這類自治地方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政策的一部份。(蘇聯的解體,南斯拉夫的解體,是因為民族區域的高度自治。)

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族地區占國土總面積的64%,漢族地區僅僅占國土面積的36%。截至2003年底,中國共建立了155個民族自治地方,其中包5個自治區、30個自治州、120個自治縣(旗)、1173個民族鄉。民族識別是民族自治地區範圍確定的前提。

政府先後制定民族地方經濟優惠政策83項,包括財政優惠政策9項、稅收優惠政策14項、工業優惠政策12項。對民族自治地方的商業、供銷和醫藥企業,從投資、金融、稅收等方面給予扶持。此外,還扶助民族自治地方發展經濟文化建設事業,設立的各項專用資金和臨時性的民族補助專款。中央向民族地區轉移財政支付30年累計20889.40億元。從實行民主改革的1959年到2008年,中央給予西藏的財政補助累計達2019億元,年均增長近12%;從自治區成立的1955年到2008年,中央財政給予新疆的財政補助累計達3752.02億元,年均增長11%,其中2008年達685.6元。比如新疆1994年從中央財政得到的補助為295.297億。西藏財政支出的93%到94%都來自中央的轉移支付,即西藏財政每花10元錢,至少有9元是中央財政的轉移支付。民族地區的企業還免徵地稅。還有少數民族地區財政三照顧政策。中央財政來自全國的稅收及其他收費。同時,才採取對口支援的形式,用行政命令的方式讓漢族地區對口支援民族地區。北京支援內蒙古、河北支援貴州、江蘇支援廣西和新疆、山東支援青海、上海支援雲南和寧夏、全國支援西藏;中央各部門對口幫扶貧困地區;中央國家機關、全國18個省(市)和17個中央企業對口支援西藏。

地級行政單位

地級市(284個)

地級市,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地區,行政區劃層次上與「地區」相同的建制市,屬於地級行政區的一種。自1983年開始,在國家行政機構區劃統計上作為行政區劃術語固定下來,取代之前的省轄市之稱。至1986年,「地級市」達到166個,佔地級行政區的51%,取代「地區」和「盟」成為「地級行政區」的主體。至2004年,地級市數量穩定下來,在總計333個地級行政區中,其中僅有17個地區、3個盟,地級市達到283個,佔85%。

管轄行政區劃囊括所有形式的縣級行政區,包括市轄區、縣、自治縣、旗和自治旗,同時還代管縣級市。

就其產生的途徑來說,1983年以後的地級市大致可以分為幾種類型,即

1、直接繼承自原來的省轄市,或者劃入幾個新的縣。

2、「地市合併」。多數情況是,原來的省轄市繼承為地級市時,同時有一個地區行署的駐地也在該市內,遂將該地級市和地區行署合併。如河北省的唐山市、石家莊市、邯鄲市、邢台市、保定市、張家口市、承德市均是將地區行署併入同名的地級市。山西省的大同市,是由大同市和雁北地區合併而成,則是原地級市和地區並不同名。這種情況,一般的操作是將地區行署撤消,其所屬各縣全部劃歸相應的地級市。但也有例外,如1994年湖北省荊州地區和沙市市合併為荊沙市(後改名荊州市)時,則以荊州地區為主體,因沙市市沒有下屬縣,且荊州地區並不駐在沙市,而是駐在當時屬於江陵縣境內的荊州城。

3、「地改市」,即將原來的地區行署直接改設為地級市。如湖南省的益陽市、常德市、郴州市、懷化市均由同名地區行署改制而來,永州市則由零陵地區改制。關於這點,有人指出事實證明,絕大多數「地級市」的建制僅為區劃名稱而已,不能反映城市化水平,也不屬於傳統意義的城市。由地區改稱地級市,由原來作為省政府派出機構——地區行署改組為一級政府,機構和人員猛增,不僅增加了行政層次,也大大提高了行政成本,不利於機構精簡,也不利於提高辦事效率。

4、由縣級市或縣升格為地級市。如河南的三門峽市、漯河市,湖南的大庸市(今張家界市),廣東的中山市、東莞市等,設地級市前均為縣級市。寧夏回族自治區的中衛市,設地級市前為縣建制。這些縣級市或縣,並不是地區行署所在地。

5、由鎮直接升格為地級市。這種個案很少,如廣東省的汕尾市,設市前當地最高的地方政府為汕尾鎮,隸屬海豐縣,汕尾市(地級)設立後,則反過來管轄海豐縣等。

自治州(30個)

自治州,行政區劃名稱。在中國境內,自治州為民族自治地方,地位介於省一級與縣一級之間,屬於地級行政區,為第二級地方行政單位。按照憲法的規定,民族自治地方享受很高的自我管理權利。中國大陸設立自治州的有省和自治區。自治州管轄的縣級行政區為縣、自治縣、縣級市。2003年末,中國大陸共有30個自治州。

其中八個自治州漢族人口過半: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漢族人口超50%)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漢族人口超50%,少數民族人口佔全州總人口的42.47%[1])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漢族人口超50%)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漢族人口超50%)

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漢族人口超50%)

涼山彝族自治州(漢族人口略超50%)

楚雄彝族自治州(漢族人口超50%)

昌吉回族自治州(漢族人口超50%)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漢族人口超50%,少數民族人口佔全州總人口的42.47%)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漢族人口超50%)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漢族人口超50%)

其他少數民族人口在30%以上的地級行政區(不包括5個自治區所轄)

河北省:承德市(漢族55.32%,滿族39.87%)

遼寧省:本溪市(漢族66.84%,滿族30.22%)、丹東市(漢族64.11%,滿族32.99%)

湖南省:張家界市(土家族68.40%,漢族22.81%)、懷化市(漢族61.33%,侗族17.42%,苗族15.63%)

貴州省:安順市(漢族61.6%,布依族16.92%,苗族14.27%)、銅仁市(土家族37.81%,漢族31.76%,苗族14.87%,侗族11.41%)

雲南省:玉溪市(漢族68.18%,彝族19.32%),普洱市(漢族40.92%,哈尼族16.98%,彝族16.58%,拉祜族11.47%),麗江市(漢族42.71%,納西族20.51%,彝族18.68%,傈僳族9.62%),臨滄市(漢族61.22%,傣族15.77%,拉祜族,佤族9.76%)

青海省:海東地區(漢族56.33%,回族20.38%,藏族9.2%,土族8.06%)

盟為中國蒙古地區特有的監察機構,後來演變為行政區。

始置於清代初年。清代道光以後,內蒙古設六盟;外蒙古設四盟;科布多設三盟,青海蒙古各部設二盟;新疆蒙古各部設五盟。

當代屬於內蒙古自治區直接管轄的行政區劃單位。盟的行政管理機構稱「行政公署」,為上一級(自治區)政府的派出機構。盟不設本級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政協常務委員會,而是設人民代表大會工作委員會、政協工作委員會,人大工委會不具有選舉、罷免盟行政公署官員的權力,行政地位上與「地區」類似。截至2005年,僅存三個盟:錫林郭勒盟、阿拉善盟和興安盟。

歷史上的內蒙古六盟哲里木盟(今通遼市) 哲里木為蒙古語的音譯。科爾沁等十旗會盟地,在科爾沁右翼中旗境內。該盟東臨吉林、黑龍江將軍轄區,西界昭烏達盟和錫林郭勒盟,南靠奉天府,北接黑龍江將軍轄境。凡四部十旗:科爾沁左翼前旗、科爾沁左翼後旗、科爾沁左翼中旗、科爾沁右翼前旗、科爾沁右翼後旗、科爾沁右翼中旗、郭爾羅斯前旗、郭爾羅斯後旗、杜爾伯特旗和扎齎特旗。共有佐領兩百三十四。進京主要通道和貢道是山海關。卓索圖盟(今遼寧朝陽) 卓索圖為蒙古語的音譯。土默特等五旗會盟地,在土默特右旗(今遼寧北票)。東臨錦州府,西接昭烏達盟,南靠寧遠邊牆。該盟凡二部五旗:土默特左旗、土默特右旗、喀喇沁左旗、喀喇沁右旗和喀喇沁中旗。有佐領三百二十。進京主要通道和貢道是喜峰口。昭烏達盟(今赤峰市) 昭烏達為蒙古語的音譯。敖漢等十一旗會盟地,在翁牛特左旗(今內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該盟東臨哲里木盟和卓索圖盟,西與錫林郭勒盟接壤,南接承德府,北鄰錫林郭勒盟和哲里木盟。凡八部十一旗:敖漢旗、翁牛特左旗、翁牛特右旗、奈曼旗、巴林左旗、巴林右旗、扎魯特左旗、扎魯特右旗、阿魯科爾沁旗、克什克騰旗和喀爾喀左翼旗。共有佐領兩百九十三。進京主要通道和貢道是喜峰口。錫林郭勒盟 錫林郭勒為蒙古語的音譯。為烏珠穆沁等十旗會盟地。在阿巴哈納爾左旗(今屬內蒙古錫林浩特市)境內。該盟東臨哲里木盟和昭烏達盟,西與北靠喀爾喀蒙古,南接察哈爾八旗。凡五部十旗:烏珠穆沁左翼、烏珠穆沁右翼、浩齊特左旗、浩齊特右旗、蘇尼特左旗、蘇尼特右旗、阿巴口戈左旗、阿巴口戈右旗、阿巴哈納爾左旗和阿巴哈納爾右旗。共有佐領一百一十三。進京主要通道和貢道是獨石口和張家口。烏蘭察布盟(今烏蘭察布市) 烏蘭察布為蒙古語的音譯。為四子部落等六旗會盟地,在四子部落旗(今屬內蒙古烏蘭察布盟)。該盟東臨錫林郭勒盟和察哈爾八旗,南靠歸化城和鄂爾多斯,西接阿拉善厄魯特蒙古,北鄰喀爾喀蒙古。凡四部六旗:四子部落旗、茂明安旗、烏喇特前旗、烏喇特後旗、烏喇特中旗和喀爾喀右翼旗。共有佐領五十二。進京主要通道和貢道是殺虎口和張家口。伊克昭盟(今鄂爾多斯市) 伊克昭為蒙古語的音譯。鄂爾多斯七旗會盟地。在鄂爾多斯左翼後旗(今伊盟達拉特旗王愛召)。該盟東至歸化城土默特界,西接阿拉善厄魯特蒙古,北靠烏喇特界,東西北三面皆臨黃河,南鄰陝西長城。凡一部七旗:鄂爾多斯左翼前旗、鄂爾多斯左翼後旗、鄂爾多斯左翼中旗、鄂爾多斯右翼前旗、鄂爾多斯右翼後旗、鄂爾多斯右翼中旗和鄂爾多斯右翼前末旗。共有佐領兩百七十四。進京主要通道和貢道是殺虎口。

地區(15個)

地區行政公署,簡稱地區行署、行署,是中國的一種地方行政機構。地區則是行政公署所管轄的行政區,屬於地級行政區。地區行政公署的最高行政領導人是「地區行政公署專員」。地區行署是省、自治區的派出機構,管理縣、自治縣和縣級市。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區作為特例,該地區下轄「區」。地區行政公署是現存的兩種行政公署之一,另一種為內蒙古自治區的盟行政公署。

地區行政公署不是地方人民政府,不受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領導,而是作為省的派出機構受省級人民政府領導。但地區行政公署的職能近似於地級市的人民政府。

目前,在一些地方仍設立地區行政公署,而不是設立地級市,主要原因是地區內沒有中心城市能輻射、吸引、帶動整個行政區內的各縣。最典型的例子是西藏的阿里地區與山南地區,阿里地區行署駐地獅泉河鎮僅有12000居民,山南地區行署駐地澤當鎮僅有5000居民。

中國共產黨在地區的地方組織稱為「地區委員會」,簡稱「地委」。與地級市的中共市委設有常務委員會不同,地委不設常務委員會。一個地區的地委委員的數量在10人左右,相當於地級市的市委常委。

地區不設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而是設立「某某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某某地區工作委員會」,簡稱「地區人大工委」,受省級人大常務委員會領導,向其負責並報告工作。地區人大工委主要職能是檢查地區行政公署、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對憲法、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在本地區的執行情況,重要情況向派出機關報告。可見,地區人大工委並不能任免地區行政公署的領導人。地區不召開年度的人民代表大會。地區所轄各縣區市選舉出的上一級人大的代表直接參加出席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地區人大工委負責聯絡地區範圍內的省人大代表、指導地區所轄各縣區市人大常務委員會工作。

地區的政協機構稱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某某省(自治區)委員會某某地區工作委員會」,簡稱「地區政協工委」,為省級政協派出機構。受省級政協和中共地區委員會的雙重領導,與各縣(市)政協委員會是指導關係。

地區在中國古代歷史上對應於管轄數縣的府或州,下轄縣(市)而不直管居民(即不直接編戶親民)。而地級市類似於明清時期的直隸州,即直接管理居民同時又下轄縣。

隨著九十年代與二千年代各省區紛紛撤銷「地區」行政建制設立地級市(稱為「撤地設市」),現存的地區行政公署已為數不多,主要位於偏遠地區。如黑龍江的大新安嶺地區,西藏的阿里地區與山南地區等。

縣級行政單位(2862個)

縣(大陸地區1456個,含金門縣,台灣地區台灣省11個縣,並控制著金門縣與連江縣(部分地區,大陸有同名縣)

縣,漢語為行政區劃單位名稱,中國在春秋戰國時代便已經出現,是歷史極其悠久的行政區劃單位,漢字文化圈傳統意義上和法律地位上為第二級行政區劃單位。

「縣」在《說文解字》中釋為「系也」,注為「此本是縣掛之縣,借為州縣之縣。今俗加心,別作懸,義無所取」。意指今日之「懸」字即為古代「縣」,後來因引申作為行政區名使用,故兩字漸分歧;在中國,「縣」成為行政區劃名稱始於春秋時期。

春秋時期,最初主要設置在各諸侯國的邊疆之地,當時的秦、晉、魏等諸侯大國兼并了周圍的其它小國,不再另行封建的,就在原來的國的地方設置為縣。到了春秋後期,各國把縣制推廣到內地,漸漸地在邊疆之地設郡,郡的面積比縣大,但是地廣人稀,行政地位比縣低,但是軍事力量和重要性則超過縣。戰國時期,各國疆域逐漸成型,即使邊境也逐漸繁榮起來,才開始在郡下設縣,逐漸產生郡、縣兩級制。

秦始皇統一六國建立秦王朝後,確立郡、縣二級制,全國分為36郡,郡下設縣。隋唐後,縣相繼隸屬於府、州(郡),或軍、監、廳。

漢朝時期,郡、國管縣;銀雀山竹簡《庫法》云:「大縣百里,中縣七十里,小縣五十里。大縣兩萬家,中縣萬五千家,小縣萬家。」

中華民國繼承清朝行政區劃,但勵行行政區層級簡化。民國初年隸屬於道,1928年宣布廢道制,縣直接隸屬於省。但由於出現省下縣分過多,控制力不彰;故某些省又設置行政督察區做中介以方便管理。

除各直轄市均隸屬於地級行政區,現除各直轄市、海南省直管縣外均為地級行政區的下一級行政區。

市轄區(857個)

市轄區為現代社會中對城市中所設行政區劃類型的泛稱。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市轄區」為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城區劃定的行政分區,較大的市的「區」同縣、縣級市同層級。但直轄市的「區」同於地級市、地區、盟、自治州同層級,而上海市的一個「區」(浦東新區)、天津市的一個「區」(濱海新區)是副省級市轄區。市轄區管轄的區域以街道為主,也包括鄉、鎮,由於近年來市轄區擴大等原因,部分市轄區以鄉、鎮為主,例如廣西的欽州市欽北區。

一般地,市轄區人民政府的職能比縣人民政府、縣級市人民政府要少,因為很多政府職能被上收到了地級市。例如,市轄區的公安分局,可由市公安局垂直領導管理。特別是市轄區的交通警察大隊,基本上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實施垂直管理領導,以統一市區內的交通管理權責。此外,國土資源、規劃、工商、質監、煙草專賣、檢驗檢疫等也多由市局直管。

在台灣地區,區為直轄市及市屬下的行政區域,「區」同於縣以下的鄉、鎮、縣轄市層級。

自治縣(117個)

自治縣,行政區劃名。在中國屬於一級地方民族自治政權,行政地位與普通的縣相同,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自治縣與一般縣相比具有更多許可權。2003年末中國大陸共有117個民族自治縣。

縣級市(大陸369個,台灣省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三市)

縣級市,行政地位與縣相同的縣級行政區——市(城市),憲法所指的「不設區的市(即不設市轄區的市)」(略有差別,詳情見下),縣級市為省、自治區所設地方行政單位;作為區劃術語,「縣級市」自1983年開始正式固定下來。中國大陸自1980年代以來,隨著工業化的發展,城市化的步伐較快,大多數「市」都以撤縣設市的方式建立。

直管市(省直接管理之縣級市)

現行「直管市」為直接接受省級政府管轄和領導的縣級市的簡稱,只有省、自治區直管市之說,除海南省以外其他各省、自治區均普遍實行省、自治區直接管轄地級行政區,地級行政區管轄縣級行政區,各直轄市僅設縣和區二種縣級行政區劃類型,不設市。海南省因陸地面積較小,區划行政單位較少,一直實行省政府直接管轄和領導各縣市包括縣、縣級市和地級市,因均為直管,故無「直管市」之說。

新疆:石河子、阿拉爾、圖木舒克、五家渠、北屯、阿拉山口市、鐵門關市

河南:濟源

湖北:仙桃、潛江、天門(另有神農架為省直管縣級行政單位)。

副地級市

副地級市,是黨政領導幹部的職級、黨政機構(如部、委、辦、局)都配套對應為副廳級的市。副地級市必須有省級編製委員會發布正式文件來明確,否則該市的黨政機構仍不能升格到副縣級。如果縣級市的市委書記、市長高配為副廳級,該市仍不能算作副地級市,因為其黨政副職仍可以是副縣級,下設的部委辦局仍是正科級。

設置有副廳級管理委員會的鄉鎮應算作副廳級行政區劃建制。

河北省

遷安市:2011年10月經國務院批准成為河北省轄副地級市。

內蒙古

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內黨發〔1992〕15號文件」明確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的黨政工作部門級別均為副處級建制。

滿洲里市

二連浩特市

河南省

濟源市

湖北省

仙桃市

潛江市

天門市

青海省

格爾木市

特區(一個)

特區是中國的縣級行政區之一。

目前全中國只有1個縣級特區,即貴州省六盤水市的六枝特區。特區的建置通常是因為當地有特殊的廠礦,如六枝特區是一個大型的煤礦區。

1960年代前期,隨著國家對偏遠地區的開發,設立了一批「政企合一」的稱作特區的區劃建制。這主要是因為所開發的地區是原始森林(如伊春、大興安嶺)、亘古荒原(如大慶)、荒山野嶺(如攀枝花),當地基本不存在任何社會基礎設施、社會基礎服務,完全要由企業建設者自行配套解決、自我服務,企業辦社會成了無法避免的選擇。另一類政企合一的特區是礦山開發需要佔用大量土地,而且當時的交通條件不便,沒有便捷的物流服務,礦山的蔬菜供應、文教衛等社會服務都要在當地配套解決,所以成立了一批礦山開發型的特區,如平頂山特區、以及1966年貴州省設立的5個特區,即六枝特區(煤)、盤縣特區(煤)、水城特區(煤)、萬山特區(汞)、開陽特區(磷)。此外,還有一大批以「礦區」命名的縣級行政區劃,如井陘礦區、大同市礦區、陽泉市礦區等等。

1970年代,中國設立了一批工農區,實際上與上述特區的性質相同。

旗 (內蒙古49個)

旗是中國蒙古地區的行政區。清代初年,仿照滿洲的八旗制度在蒙古地區設立旗作為基層行政區,沿用至今。現為內蒙古自治區特有的縣級行政區,即行政地位與縣相同。

自治旗(三個)

自治旗為內蒙古自治區特有的民族自治地方,行政地位相當於旗,為縣級行政區。截至2004年12月31日,中國境內有三個自治旗,均位於呼倫貝爾市,分別為鄂倫春自治旗、鄂溫克族自治旗和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

鄉鎮級別行政單位(43275個)

鄉,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基層行政區劃單位,區劃層次介於縣與村之間。「鄉」為縣、縣級市的主要行政區劃類型之一。中國行政區劃史上,「鄉」一直為縣的行政區劃單元,因此現行處同一層次的區劃單位歸入鄉級行政區。中國自改革開放以來,由於城市的快速擴張,行政區劃制度出現了大的變革。1980年代以後「鄉改鎮」、「鄉改街道」的現象越來越普遍。

在鄉級行政區劃中,鄉(包括鎮)設有政府,屬於基層政權;鄉的行政區劃單位為村(含民族村)。但很多鄉設有社區,鄉的區劃單位設置與鎮、街道看不出實質性差異。

現行中國大陸鄉級行政區屬於縣級行政區的行政區劃單位,按省級、縣級、鄉級三級行政區劃制度劃分,屬於第三級地方行政單位;按省級、地級、縣級、鄉級四級行政區劃制度劃分,屬於第四級地方行政單位(四級行政區劃為近年來的新發展,82憲法上尚未認可[1])。鄉級行政單位類型包括鄉(及民族鄉)、鎮、街道,內蒙古自治區還有蘇木和民族蘇木。鄉(民族鄉)、鎮、蘇木均設有政府,縣轄區和街道屬於准行政區劃單位,另外存在少量特設的准鄉級行政區劃單位——鄉級行政管理區(簡稱管區或管理區)。

鎮是中國介於縣(縣級行政區)與村(或村級區劃)之間,與「鄉」同層次的行政區劃單位,現為鄉級區劃主要類型,常與同層次區劃單位「鄉」一起使用,合稱為「鄉鎮」。為區別村鎮、集鎮或市鎮,常被冠以「行政建制鎮」或「建制鎮」。

清朝即在縣以下行政區劃中,城、鎮是傳統政治和消費中心;鎮偏重於鄉村間的商業中心,經濟上有助於鄉村。1909年1月,清政府頒布《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規定在50000人口以上的村莊、屯集地建鎮,設自治組織,議決及辦理地方自治事宜,這是明確規定鎮建制的首部法規。

縣轄區(兩個)

縣轄區,簡稱「區」,為中國大陸地區1990年代前後撤區並鄉之前普遍存在的一種行政區劃單位,區劃層次介於縣和鄉之間。縣轄區的行政事務機構稱為「區公所」。到2012年為止,中國大陸全境僅存2個縣轄區,即河北省涿鹿縣南山區公所和新疆澤普縣奎依巴格區公所。區劃統計上,「縣轄區」歸入鄉鎮一級區劃層級,由於管轄鄉鎮,實際上的行政地位高於鄉。

撤區並鄉以前,絕大部分縣份的區劃單位為區,區的數量從5個到10個,大縣多的超過10個。同一時期,縣治、少數具有獨特經濟地位的建制鎮為與區處同一行政層次的地位,此類建制鎮因由縣直管,稱為「直管鎮」或直轄鎮。縣轄區的行政機構稱為「區公所」,區公所為縣政府派出機構,其行政官員稱為「區長」。縣轄區管轄的鄉鎮數量平均管轄4~5個,少則2~3個,多則5~8個。撤區並鄉後基本為原來的二個鄉(鎮)合併為現行一個鄉(鎮),較小的鄉鎮則由三四個鄉鎮合併為一個鄉鎮,少數面積小、人口少的縣轄區,區劃調整後僅合併為一個鄉鎮。

民族鄉

民族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的一種基層民族區域自治政權,屬鄉級行政區劃單位,即行政地位與「鄉」相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因少數民族聚居地域較小、人口較少並且分散,不宜建立自治地方設立「民族鄉」的辦法。《民族鄉行政工作條例》具體保障民族鄉制度的實施。截至2007年,中國大陸共有民族鄉1,093個。

探討

現今的省基本是在中國在五千年的歷史積澱中形成的,東漢在全國設十三州,唐初分天下為十道,宋朝至道三年(997年)始定為十五路,明朝設立十三省。清朝將原來的明朝統治區的十五個承宣布政使司中的湖廣分為湖南、湖北,南直隸(先改名為江南)分為安徽、江蘇,從陝西中分出甘肅,設置關內十八省。後來逐漸加上東三省,台灣,海南,青海等邊陲轄區所形成的,可以說是比較合理的規劃。

而地級市部分,相當於古代的州、府。其作為所屬各縣的中心城市,存在是有其積極意義的,可有效領導區域發展。但是部分市轄區過小,如河北省秦皇島市(僅轄四縣三區,本與唐山為同一個地級行政單位——永平府),廊坊市,遼寧省葫蘆島市,廣東省的汕頭汕尾市,中山市,珠海市,河南省的新鄉市,鶴壁市等。

地區本不應該成為行政單位,因為其本身就是省派出機構。

可以適當的合併部分地級市與地區,減少部分地級行政單位,節約開支,建成工作效率更高,更節約財政經費的省轄市。大約穩定在280到290個地級市、自治州。

縣是中國的基本行政單位,但是在二十世紀五十年代後,部分縣改區,一縣拆分為兩個以上縣市,地級市下轄若干個市轄區等現象導致了部分縣市機構臃腫重疊。清朝時期全國有1549個縣,而現在有2862個縣級行政單位。

如邯鄲市下設有邯鄲縣、邯山區、叢台區、復興區,原為邯鄲縣,石家莊市的橋東區、長安區、裕華區、橋西區、新華區、正定縣原為正定縣,張家口市的宣化區、宣化縣原為宣化縣,武漢市的江岸區、江漢區、硚口區等原屬於漢口市,而現在只有江岸區、江漢區、硚口區而沒有漢口區劃。這種例子數不勝數,完全是資源浪費,可考慮合併為一個縣。這樣市轄區的數量可有效的減少。

對於縣級市,變成縣了也不會影響其城市化進程,縣城同樣是一個城市,存在有何意義呢?可以部分改縣,部分升格為地級市,使其領縣。

最根本的問題在於機構的臃腫,一個縣或一個市N多個副市長副縣長,N多個機構,這才是最重要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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