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和重婚的區別
非法同居是指什麼呢?的確,沒有法律上的明確定義。那我們如何定義好象都不為過。而根據習慣,我對非法同居的概念更傾向於這樣定義:非法同居是指沒有合法婚姻關係的異性共同生活居住。深圳離婚律師認為,
a、主體必須是異性,無論成年與否(有合法關係的除外)。
b、沒有合法婚姻關係;
c、必須是為共同生活之目的;
d、必須是居住一起。
從這一概念論,開房(這個概念並非法律概念,定義不明確,不討論)是否為非法同居,不得而知。
個別學者還定義為:非法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種同居行為。
深圳離婚律師的觀點:至於是否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或者群眾是否「也認為」是夫妻,我認為不影響對非法同居概念的定義。本來法律並沒有直接規定對這種同居的處罰措施。
3、2001年修正後的婚姻法(下稱新婚姻法)對以前的非法同居是如何處理呢?
為了加大對違反婚姻忠誠義務行為的處罰,新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都涉及到一個概念:「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一)更是明確了這一概念:
第二條規定: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深圳離婚律師,法條提示,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可見,按目前法律來說,非法同居這一概念已經失去了現實意義,取而代之的是更為規範科學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後者嚴格的區分了『非法同居』與『重婚行為』,而此前的非法同居概念模糊不清。
那婚姻法對「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處罰並不是直接的,而必須是以出現了「導致離婚」這一法律事實為前提。
另: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嚴格來說,這並不是對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行為的處罰,而是一種法定的離婚情形(必須調解)。
4、『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重婚罪區別?
刑法規定了重婚罪。
其他不多說,簡單說說外在表現: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不以夫妻名義是重要區別之一。
當然,現在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個概念不完全包括了以前的非法同居。前者要求必須是有配偶者,而後者未必。
因此,要嚴格區分『非法同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重婚罪』的區別。
推薦閱讀:
※口述:我為小三拋妻棄子她卻和前夫同居
※同居生子,生母起訴請求生父負擔撫養費獲支持
※如何結束一段沒必要繼續的感情?
※同居長干里,兩小無嫌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