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1期:《國家監察委即將臨世,你準備好了嗎》
全國人大外事委員會主任委員傅瑩女士在兩會期間接受媒體採訪時透露,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已經全面推開。把行政監察法修改為國家監察法的工作已經開始,今年應該可以提交給人大常委會審議。隨著立法工作的實質性啟動,中國即將進入監察委員會的新時代。
2016年11月7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正式向外界公布了將行政監察改革為國家監察的基本目標和思路。2016年12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將試點地區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及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至此,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基本框架已經成型。
將行政監察改革為國家監察,看似只有兩個字的區別,但背後的內涵卻有很大的不同。
其一,監察的對象範圍不同。
行政監察只能針對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而國家監察卻能涵蓋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根據《行政監察法》,監察機關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而我國除了國家行政機關,在中共各級機關、權力機關、政協機關、司法機關等單位同樣有大量的公務員。此外,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中也有大量從事公務的人員。目前這部分人遊離在行政監察之外,客觀上留下了巨大的監察漏洞。國家監察委成立後有望填補此一監督空白。
其二,監察的機構位階不同。
行政監察機構是政府的一個內設機構,而國家監察機構與政府並列,對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目前體制下,行政監察機構只是政府眾多內設機構中的一個,受同級政府領導,對同級政府負責。此種情況下,行政監察面臨著對下級監督不肯用力,對同級監督不願用力、對上級監督不敢用力的尷尬局面。國家監察機構改由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產生並對其負責,與政府、司法機關並列,提升了監察機構的權力位階,增強了監察機構的獨立性和超脫性。隨之而來的,必然會提升監察監督的威力和效果。
其三,監察的職能手段不同。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試點地區的監察委員會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為履行上述職責,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等十二項措施。無論是職能範圍,還是監察手段,都得到了極大的豐富和擴展。特別是監察委員會整合了檢察機關的反貪污賄賂、反瀆職侵權職能,將履行上述職務犯罪的刑事偵查職能。集行政違法調查和刑事犯罪偵查於一身,這是目前的行政監察所不具備的。
如同中共《改革試點方案》所強調的那樣,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國家監察制度的頂層設計。
國家監察制度的改革客觀上需要修改《行政監察法》乃至《憲法》、《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一系列法律。
雖然《國家監察法》的內容細節尤其與《刑事訴訟法》如何對接尚不明朗,但監察委將肯定會是一個超越現有公安、檢察和法院權威的新的利維坦。對於刑事訴訟活動而言,公安一家獨大的格局將被打破,以往公安偵查活動不受監督的局面可望獲得新的制衡。檢察機關的職權削弱,控辯平等有望在普通的刑事案件中得到進一步的落實。「雙規」、「雙指」被法定的「留置」措施替代後,監察委的強勢地位更難挑戰,職務犯罪中的偵查中心主義恐更難打破,檢察、法院的司法審查職能有進一步虛化的危險。
隨著立法時間表的進一步明晰化,一個深度整合了反腐敗資源力量的機構很快就會橫空出世。這對於改變當下的權力和政治生態,改變公職人員的行為模式都將產生廣泛而深遠的影響。至於監察委將在何種方向、何種程度上影響普通百姓特別是訴訟律師的未來生活,現在下結論可能還為時尚早。儘管如此,面臨註定會來的改變,你準備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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