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安全事故中可能涉嫌瀆職的部門

一、安監系統

1、安監局違規發放證照

案例:違規發放《煤炭生產許可證》《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廣東興寧礦難中被告人省安監局副局長鬍建昌作為管理全省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的副局長,明知國家安監局頒布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和省安監局制定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必須具備採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三證一照),但其為了解決煤礦及非煤礦山由於不能及時取得有效、合法的《採礦許可證》而導致《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進度緩慢的局面,未經局務會討論,與國土廳聯合簽發了粵安監〔2005〕151號文,降低了申領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條件。隨後,被告人胡建昌在審核簽發安全許可證給大興等煤礦時,未認真履行其職責,明知大興煤礦沒有採礦許可證,甚至只有縣級市出具的「正在辦理《採礦許可證》證明」的情況下,仍同意簽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給大興煤礦,使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大興煤礦得以繼續非法生產。此外,大興煤礦從建礦到透水事故的發生,一直未取得採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屬於證照不齊的企業,按規定應予關閉。但由於被告人胡建昌等人的玩忽職守行為,使大興煤礦取得了《煤炭生產許可證》、《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為該煤礦的非法生產,超強度開採提供了合法依據,同時為「8.7」重大透水事故的發生埋下了重大隱患。

2、未按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和督促查處無證生產問題;對申辦《煤炭生產許可證》、《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材料審核把關不嚴,對煤礦停產整頓工作檢查和督促落實不力,對大興煤礦安全生產管理監管不力,放任、支持證照不全的礦山進行長期非法生產。

二、煤炭工業局系統

案例:2002年7月至2003年3月,時任某市煤炭工業局副局長的曾錫良,明知大興煤礦證照不齊並超強度開採,未能履行職責,不依法向當地政府提出關閉的意見和建議。曾錫良作為某市安全委員會駐四望嶂礦區安全監督員,在2005年6月1日,得知大興煤礦礦井-290米水平東托水梁四煤6號反眼發生滲漏滴水的異常情況後,未向市政府及安全監管職能部門報告,以引起重視。在2005年7月14日,福勝煤礦發生「7?14」礦難事故後,全市煤礦進行停產整頓期間,對大興煤礦的停產整頓檢查監管不到位,對偷采情況未能及時掌握並予以制止,2005年8月6日大興煤礦繼續偷採煤礦至8月7日中午1時許,終因井下發生重大透水,引發特大礦難事故。

三、國土資源局

案例1:興寧礦難中,市國土資源局局長、黨組書記的藍定明明知大興煤礦未取得採礦許可證進行非法生產,依法應關閉和取締,卻與該局黨組副書記張某共同在該煤礦停產整頓驗收審批表中籤署了「該礦採礦許可還證正在辦理中」的意見,並簽名和蓋局章,致使大興煤礦取得礦井復產通知書,得以順利復產,繼續從事非法開採。2005年4月,大興煤礦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藍某確知其無《採礦許可證》不符合申辦條件,仍同意由該局礦管股出具「該礦辦理採礦許可證手續正在申報中」的證明,致使其順利通過省安監局審查,領取到《安全生產許可證》,繼續非法生產,最終釀成「8?7」特大透水事故。

案例2:河北邢台礦難國土資源局副局長趙祥增、礦山開發管理股股長張建政對3家石膏礦存在的違法行為未能及時發現和制止。二人在明知康立、林旺兩礦有越界開採貫通的情況下,簽署了不存在越界越層開採,予以年檢合格的意見。2004年該局下發文件要求各礦山「每季測量一次,石膏礦要委託有乙級以上測繪資質的單位進行監測」,但作為主管此項工作的趙、張二人,對3家石膏礦的落實情況既不督促,也不組織礦山實測,致使3家礦採空區貫通的狀況長期存在。

四、鎮長和鎮黨委書記

時任興寧市黃槐鎮黨委副書記,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的練榮華,對證照不齊,不具備開採條件的大興煤礦長期非法生產不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對煤礦停產整頓驗收復產工作未把好第一關,使大興煤礦取得礦井復產通知書。2005年4月始,練榮華任興寧市黃槐鎮黨委書記兼人大主席,負有領導鄉鎮政權機關,支持和保證鄉鎮政府依法行使職權的職責。2005年6月,鎮政府對礦山安全生產實行鎮領導掛點和監督責任制,對深部開採的煤礦實行蹲礦監控。2005年8月2日下午,練某未經上級部門批准,改變對煤礦的監控措施,削弱了監控力量,對掛礦領導和監控人員的銜接沒有作出合理安排,對巡查監控幹部的監控是否到位跟蹤監督不力,致使大興煤礦8月6日、7日出現違規偷採行為未能及時發現制止,導致大興煤礦發生特大透水事故。2006年3月7日,法院以玩忽職守罪,判處練榮華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黃槐鎮人民政府鎮長的黃益義,既是黃槐鎮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又是落實煤礦停產整頓的監控責任人。2005年7月下旬,黃槐鎮按照市委領導的要求和部署採取了對每一個煤礦實行領導掛礦24小時駐礦蹲點的監控措施。該措施實施後,保證了黃槐鎮轄區的煤礦停產整頓工作的有效進行。2005年8月1日鎮領導班子決定將24小時蹲點監控變更為鎮領導帶隊巡查監控。其後,黃益義對掛礦領導及包礦幹部的工作不負責任,沒有跟蹤監督,沒有認真檢查責任制的落實情況,致使包礦責任制未能發揮作用,造成大興煤礦在8月6日、7日出現無人監管的情況,以致大興煤礦的偷採煤炭行為未能及時發現制止。且對辦公室人員收集的各煤礦停產整頓情況不認真核實,在8月6日大興煤礦進行偷採的情況下,仍然上報已停產,導致8月7日大興煤礦繼續偷采。2005年8月7日中午1時許,發生重大透水事故,造成嚴重後果。2006年3月7日,法院以玩忽職守罪,判處黃益義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

五、公安局

任興寧市公安局副局長的石兆琪,分管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等治安工作,明知興寧市黃槐鎮大興煤礦缺少《採礦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所持2001年4月25日由興寧市公安局發放的《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和《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在審批表中僅有派出所意見,沒有經過興寧市公安局的審批,且該「兩證」自2001年4月以來一直使用沒有更換和年審,卻沒有依法履行職責,督促治安股審查大興煤礦使用爆炸物品的資格、條件,及時依法取消大興煤礦持有上述「兩證」的資格;沒有依法對轄區內企業使用和儲存爆炸物品進行安全監督和年度審查;同時,放棄對大興煤礦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審查和監督,為大興煤礦長期非法生產、超強度開採獲取爆炸物品提供了便利條件,從而埋下重大安全隱患。2006年3月7日,法院以玩忽職守罪,判處石兆琪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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