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考試」,是條有道理有溫度的「梗」

離婚之前,先做份考卷?9月14日,一份命題人是主審法官、評卷人是原、被告的「離婚考卷」在四川宜賓縣人民法院觀音法庭出現。法官稱,通過讓原、被告夫妻做題考試,可以對雙方感情做一個考察,60分以上初步表明有挽回餘地, 60分以下可以初步認定婚姻關係岌岌可危。(9月21日《成都商報》)離個婚,也要考試?或許,有人對「離婚考試」不理解,以為此舉和「離婚限號」等措施一樣,又是法庭為了維護婚姻家庭、降低離婚率而設定的離婚「前置條件」或離婚「關口」,初衷雖好,但缺乏法律依據,妨礙了離婚自由權。顯然,這是對「離婚考試」的誤讀。「離婚考試」其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考試,而是一種婚姻狀況調查,或情感調查。處於離婚訴訟中的夫妻雙方,通過回答「離婚考卷」,可以向法官提供更多與情感、婚姻有關的信息。《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顯然,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進行離婚案件審判的重要事實基礎,而「離婚考試」是一項重要的審判參考,有助於法官更全面、更準確地把握、評判夫妻的感情狀況,找准婚姻的癥結,有助於法官的調解或判決。另外,「離婚考試」的調查性質與法官當庭詢問當事人的性質相似,在法官的審判權範疇之內,在程序上也沒有問題。「離婚考試」符合法律精神,也符合審判理性,具有法治可行性。夫妻雙方回答「離婚考卷」的過程也是對雙方感情以及家庭問題的梳理、反思的過程,諸如「配偶的生日」「結婚紀念日」「談了多久戀愛」「孩子最喜歡的零食」等問題很容易觸及當事人的內心,喚起當事人對感情和婚姻的回憶,增強當事人對婚姻的珍惜意識;「一家人出去旅遊過幾次」「家務事是怎麼分工的」「夫妻間最近一次溝通的時間」等問題則是一面鏡子,能夠從某種角度照見當事人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過錯和不足,促使當事人檢省自身的問題,看清引發離婚危機的責任。「離婚考試」給了當事人一個冷靜審視婚姻和家庭的機會,有助於平和當事人的情緒,緩解離婚衝動。當然,「離婚考試」只是參考之一,並不是唯一參考,也不是決定性參考,法官審理離婚案件,不能光看「離婚考試」分數,而是應該綜合調查了解夫妻感情信息、婚姻家庭信息(實際上,有些隱私信息、深層次信息無法通過「離婚考試」呈現出來),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判決,不是片面依據「離婚考試」作出判決。同時,法官設計「離婚考卷」不宜閉門造車,應該徵求一些婚姻問題專家、情感問題專家、心理問題專家、法律專家以及家庭的意見,使「離婚考卷」更全面,更科學,更有說服力。這樣的「離婚考卷」能夠更準確地反應婚姻家庭中的問題,能夠對離婚審判提供更大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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