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 惡意透支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公布了《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明確了惡意透支包括六種情形: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繫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該《解釋》對「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條件也作了明確的規定: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的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過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我們可以看出,構成「惡意透支」有兩個實質性條件,一是必須經過發卡銀行的兩次催要,二是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二者同時具備。對於前面所述的「限額」,該《解釋》也作了具體的規定,即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就達到本罪數額上的立案標準。
這裡面就排除了因為沒有收到銀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書,而沒有按時歸還的行為,持卡人沒有接到有關通知或者文書,過了一定的期限沒有歸還的,不屬於「惡意透支」。 因為「惡意透支」這種信用卡詐騙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這是該行為非常重要的構成要件。「非法佔有」是區分「惡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個主要界限,只有具備「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進行透支的才屬於「惡意透支」,才構成犯罪。 這次司法解釋中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結合近年來的司法實踐列舉了六種情形,比如明知無法償還而大量透支的不歸還;肆意揮霍透支款不歸還;透支以後隱匿、改變通訊方式,逃避金融機構的追款等。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表現。 這次司法解釋明確了「惡意透支」的數額,「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拒不歸還和尚未歸還的款項,不包括滯納金、複利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根據我國刑法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犯信用卡詐騙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該《解釋》還貫徹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決或者公安機關未立案之前,償還了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處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責任,這樣既依法追究了那些「惡意透支」的詐騙行為,同時又發揮了法律的警示教育作用,儘可能地縮小刑事打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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