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刑品案】「賠償減刑」的糾結

案件背景:2016年1月15日凌晨4時許,時任陝西省應急救援總隊特勤支隊隊長的被告人聶李強聶李強,酒後駕車送他人回家後,在高新區甘家寨西區東門外停留期間,發現被害人房某(歿年16歲)、房某某(時年14歲)姐妹乘計程車在附近下車。聶李強見二人均為年輕女子遂起性侵之念。他從自己車內取出一把榔頭,尾隨二人至甘家寨東三排12號樓某單元門前時,趁二人不備,持榔頭連續猛擊房某、房某某的頭部,致二人先後受傷倒地。妹妹房某某倒地後,聶李強拽掉其褲子欲行不軌,後逃離現場。1月22日,聶李強到高新路派出所投案。2016年1月25日,姐姐房某因搶救無效死亡;妹妹房某某損傷程度屬重傷二級,傷殘程度屬八級。

2016年12月15日,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認為聶李強見色起意、持械殺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犯罪動機極其卑劣,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極大,屬罪行極其嚴重。聶曾因強姦罪被判刑,釋放後不思悔改,在五年內再犯故意殺人罪,構成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雖具有自首情節,能夠當庭認罪,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遂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聶李強當庭表示上訴。二審期間,聶的家人代為賠償90萬元,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賠償諒解協議。

2018年1月20日,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以聶李強具有自首、積極賠償損失等從寬處罰情節,改判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限制減刑。

莎士比亞在戲劇《哈姆雷特》裡面有句名言:「生還是死,這是一個問題」。司法實踐中,法官常常需要面臨這樣的焦慮。判決死刑立即執行還是緩期二年執行?法官有時必須在生死之間做出選擇。

2016年1月的一個凌晨,陝西省應急救援總隊特勤支隊隊長聶李強在西安等候女友時,發現倆女孩乘計程車回家,遂起性侵之念。聶李強尾隨二人並持榔頭連續猛擊倆女孩頭部,致二人受傷倒地。其中一女子倒地掙扎中,聶李強拽掉其褲子進行猥褻。事發後,聶李強逃離現場。16周歲的姐姐搶救無效死亡,14周歲的妹妹人體損傷達到重傷二級,傷殘八級。

2018年1月20日,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聶李強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而此前,聶李強被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死生逆轉,網友炸開了鍋。許多人認為,聶李強曾因犯強姦罪被判刑,此次故意行兇殺人致一死一重傷。情節如此惡劣,手段如此殘忍,罪刑如此嚴重,二審改判死緩對被害人及其家屬顯失公平,且不足以遏制類似犯罪。針對二審改判死緩的一個重要理由是聶李強家屬賠償了90萬元,更讓許多人認為這屬於花錢買命。甚至有人認為,有錢就可以不死。

網上的情緒雖然有偏激的成份,但卻是一種真實的民意。司法應當獨立,但不能閉目塞聽。從法律上看,聶李強有自首、立功、賠償等法定減輕從輕處罰情節,法院改判死緩且限制減刑並不能算錯。不過同樣類似的情形甚至危害後果比聶李強更輕的情形,比如導致一人死亡,卻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也不在少數。生與死一線之間,但法院在此類案件的判決上並沒有統一的尺度和明確的標準。生死背後的密碼竟然是法官的自由裁量。

此案還引發了另外兩個亟待重視的問題。一個是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助不到位,一個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標準過低。前者甚至還沒有國家層面的統一立法,後者在死刑案件上的賠償標準往往只有數萬元。兩大因素導致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屬常常因犯罪而墜入深淵,經濟上卻得不到有效的救濟。與此同時,兇手在是否賠償、賠償多少等問題上與最終的量刑掛鉤。在很多時候,賠償確實成為了一種生命和刑期博弈,「花錢買刑」的疑慮也由此而生。

少殺慎殺應當永遠是法律人的堅守。不過,如果在死刑適用標準、刑事被害人救助等配套機制上不能完善跟進,那麼在某一個案例中選擇性地慎殺,會導致同案不同判、同案不同命。這非但不能彰顯司法文明,反而會引發司法公正疑慮,導致公眾不滿和反彈。

來源:鄧學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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