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虎拍蠅」的歷史從何而來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決定北京、山西、浙江繼續深化改革試點,其他2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省、市、縣三級監察委員會,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 事實上,在中華文明5000多年的歷史進程中,監察制度本就是反腐倡廉中一項非常重要的制度設計,對維護政治秩序的運行、社會秩序的穩定以及階級關係的調整,起到了重要作用。 先秦已「反腐」秦漢制度確立 在階級社會裡,幾乎所有時期,在國家公共權力行使的過程中都出現過失職、瀆職和以權謀私的現象。因此,統治階級就通過設立職官或機構,對國家公共權力掌握者的權力行使進行監督,以防止其失職、瀆職和權力濫用,從而提高行政效率,維護政治秩序。這就是監察。 先秦就已經存在監察活動,而監察制度被予以正式設立,要到秦漢時期。 秦朝時,御史大夫作為中央的監察長官,位列三公,同副丞相;而在地方,秦朝則設立監郡御史。漢承秦制,並進一步發展了監察制度,在中央,除了御史大夫,丞相司直和司隸校尉皆為監察官;在地方,設立十三個刺史,監督地方長官。漢朝還出現了第一部地方監察法,隨之而來的是各地言官的紛紛出現。 魏晉至隋唐時期,監察制度得到了一定的發展和完善。 魏晉南北朝時期,一方面,御史台直接聽命於皇帝,自王太子以下,可以無人不糾正,無人不監察,其權力大為擴展;另一方面,言官制度逐漸形成,並形成了專門負責規勸的集書省,其具體職能之一就是對貪污腐敗在內的失職、違法行為進行批駁和規勸。 隋唐時期,監察制度逐步完善。在中央,諫官分屬中書省和門下省,共議國政,大大加強了對風紀的監督力度;在地方,唐朝設立巡查區,從十道監察區發展到十五道,再到十七道。唐朝統治者,以唐太宗為代表,尤其注重巡視制度對官員貪污受賄的監督和治理。 宋元明清時期,監察制度在君權制度逐步加強的背景下,走向高度發展:台諫制度逐步走向合併、中央加強對地方官員的監察、《欽定合規》作為以清朝統治者名義發布的監察法典予以頒布……在打擊腐敗問題上,這些制度革新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不可否認的是,我國古代的監察制度,客觀上反腐,主觀上卻是維護君權統治。從其根源來看屬於權力的內部糾正,是人治的產物,其功效依賴於「明君政治」,不同的君主會有不同的監察制度,也會有不同的效果。 什麼樣的人能當監察官 歷朝歷代的監察官選任都有極為嚴格的標準和程序: 首先,強調官員的文化素養。古代的監察對象涉及行政、司法、經濟、軍事、文化等諸多領域,對監察官的文化素質要求較高。隋朝科舉取士以後,通過科舉進入監察機關的人越來越多。宋真宗詔令天下:「自今御史須文學優長、政治優異者,特加搖拜。」明代更是規定監察官必須是進士或舉人出身,其御史中大部分是進士出身。 其次,重視個人品行,清正剛直、嫉惡如仇、不畏權貴、恪盡職守是擔任監察官的基本品格要求。唐代「凡所取御史,必先質重勇退者」。明成祖也說,「御史當用清謹介直之士。清則無私,謹則無忽,介直則敢言」。 最後,選拔監察官還要注重基層任職經驗和實際工作能力。比如,唐代許多御史就是從州縣中的丞、尉和主簿中選拔出來的,著名的如蕭至忠、裴度等人;宋孝宗規定擔任監察御史的必須曾兩任縣令。 在監察官的選任程序上,兩漢時大多由地方官員察舉推薦人選。為了保證御史不受牽制地行使彈劾權,隋唐時期改變了北魏以來由御史台長官選任御史的制度,而由吏部選任,但是唐代的吏部選拔實際上由宰相控制。到宋代,中央一級監察官多由「帝王親擢」,而地方監察官則實行「台官自選制」,由中央監察官直接任命,監察權擺脫了相權的控制。 在選任監察官時,為防止裙帶關係,還會有一些關於任職資格的限制,實行迴避。比如魏晉南北朝時規定大士族不得擔任御史中丞;宋代規定凡經宰相舉薦為官者或宰相的親戚故舊,均不得為御史;明代規定,巡迴監察官應當迴避原籍和曾任官、寓居處所等地。 御史路過 百官須停馬迴避 中國古代歷朝統治者為了管理官吏、維護統治秩序,賦予了監察官廣泛而又實際的權力。 中國古代王朝的監察官受命於天,是皇帝的耳目,擁有監察、彈劾、審判甚至處置百官貪贓枉法、玩忽職守、矯制擅權、暴斂無度的職權;他們還可以對國家大政發表意見,評判朝政得失,可以直言極諫,糾正皇帝的過失;朝廷舉行祭天敬祖、朝會等重大活動時,他們可以監察每一位大臣的非禮言行;他們還擁有特殊情況下的隨事處置權。 監察官享有很高的地位。秦時,御史大夫是副丞相,位列三公之一。唐、宋、元的御史台、明清的都察院均為中央最高一級的機構。東漢光武帝時,御史中丞與司隸校尉、尚書令在朝會時設專席獨立而坐,當時京師稱之為「三獨坐」,禮遇相當高。南北朝時,為了顯示對御史的尊寵,實行「御史專道」,如北魏御史「出入千步清道,與皇太子分路」,百官公卿在御史路過時都須在路旁停馬迴避。唐太宗時,准諫議官入宰相府共議國事,「凡有所開說,必虛己納之」。 此外,古代王朝還制定了相關的法律規定,為監察官的監察活動保駕護航。 監察官考核嚴升遷快 與此同時,監察官的考核卻十分嚴格,考核較優者升遷也快。 唐代監察官的任期短而固定,監察御史的任期一般為25個月。宋代配備專門人員掌握和考核御史對六部糾察的情況。清代監察官除了每三年與其他京官一道接受一次「京察」外,每年還要單獨進行一次考核以定獎罰。平時考核由都察院負責。凡是監察官劾舉推鞠等活動,都被記錄在業務檔案上,作為考核依據。內升或外轉時,還要在其材料上註明相關情況。對監察官的考核時限也有別於一般官吏,恪盡職守、成績顯著的監察官一般都能獲得擢升。唐代的一般官員須經四考後才能按規定遷轉他官,而監察官三考即可升遷;元代職官30個月為一考,一考升一等,但監察官的遷轉可以不拘比例。 對監察官的紀律約束也嚴於一般官吏。金代為防止結黨營私,曾禁止監察官與其他官員非公事交往,還嚴禁監察官巡察地方時「輒受訟碟」,不準與地方官宴飲或攜妓遊玩,違者杖罰。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是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反腐倡廉中一項非常重要的制度設計,為凈化吏治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取其精華去其糟粕,便能為推進當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找尋到歷史智慧。 (本文綜合自《中國紀檢監察報》《學習時報》《人民論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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