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中國國籍同時又持有外國護照的被告人的國籍如何認定

最高法公布刑事指導案例第69號,《刑事審判參考》2000年第4輯總第9輯

袁、包騙取出境證件案——具有中國國籍同時又持有外國護照的被告人的國籍如何認定

一、基本案情

黃浦區檢察院以袁閔鋼、包華敏犯騙取出境證件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袁及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基本事實無異議,但提出袁持XX國護照,已不具有中國國籍。 包及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無異議,但辯護人提出:包在犯罪中只起次要作用,屬從犯;認罪態度較好,請求法庭宣告緩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 1997年10至12月間,袁夥同包,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採取冒用「上海宏運珠寶玉器商行」、「上海聯登醫學工程設備有限公司」等單位赴日本洽談商務的手法,私刻公章,偽造上海居民顧建洪等12人的出國派遣書、歸國保證書,編造假材料,騙取出國簽證。其中,顧建洪等5人偷渡出境後至今未歸。法院認為:袁單獨或夥同包,偽造並私刻印章,編造虛假材料,以赴日商務考察的名義騙取簽證,為組織他人偷越國境使用,情節嚴重,二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騙取出境證件罪。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成立。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袁在歸案後坦白交代態度較好,並有立功表現,可以從輕處罰。關於辯護人提出的袁系XX國公民的辯護意見,經查,袁1989年底受日本公司委託進駐XX國XX市工作,1993年2月以投資移民的方式花高價買取了XX國護照,加入XX國籍,1993年4月歸國。袁只是購買了XX國護照,實際上並未在XX國定居。依據《國籍法》第九條「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的規定,袁不符合自動喪失中國國籍的條件;在其未根據我國國籍法的規定辦理退出中國國籍的申請並獲有關部門批准以前,其仍具有中國國籍。辯護人的此節辯護意見,不予採信。包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包在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可以宣告緩刑。依照《刑法》第319條第一款、第26條、第68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1.袁犯騙取出境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2.包犯騙取出境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五萬元 一審宣判後,袁不服,以其早已在1993年2月加入XX國籍,系外國公民,黃浦區法院沒有管轄權為由,向市二中院提出上訴。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袁犯騙取出境證件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袁稱其系XX國公民,與事實不符,袁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予支持。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89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主要問題

具有中國國籍同時又持有外國護照的被告人的國籍應如何認定? 袁自被捕後,就聲稱其系XX國人,而且袁確持有XX國護照,XX國駐華大使館也多次書面照會我司法部門,承認袁為XX國籍人。但我公安部門出具證明,確認袁為中國國籍;並回復XX國駐華使館照會,不承認袁具有XX國籍。 由此,在審判過程中,對如何認定袁的國籍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一般來講,只要持外國護照入境,並經我簽證機關簽證,就能認定其為外國公民。我國國籍法第三條規定,我國不承認雙重國籍;第九條規定,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一十四條規定,外國人的國籍以其入境時的有效證件予以確認。根據上述規定,本案被告人袁在1993年2月加入XX國籍,取得XX國護照,又得到XX國使館的承認,並持此護照進人我國境內,故應認定袁為XX國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的規定,本案應由中級法院管轄。 第二種意見認為,對被告人國籍的認定,應以公安部門確認的為準。本案公安部門已出具證明,不承認被告人袁的XX國籍,袁具有中國國籍。因此,應認定為具有中國國籍。黃浦區法院審理該案符合我國刑訴法的規定。 三、裁判理由

自然人的國籍是指一個人屬於某一個國家的國民或公民的法律資格,它體現了自然人同某一特定國家之間的固定的法律關係。自然人基於這種法律關係,接受所屬國家的法律管轄,服從國家的屬人優越權,享有和承擔該國的法律為其本國人所設定的權利和義務,對國家效忠;國家則基於這種法律關係對具有本國國籍的人實行外交保護。而當一個人處於同時具有不止一個國籍或根本不具有任何國籍的法律狀態時,通常稱之為國籍的衝突。它包括兩類情況:一類是國籍的積極衝突,即通常所說的雙重或多重國籍;另一類是國籍的消極衝突,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無國籍。國籍衝突會產生一系列的法律後果,而國籍的確定是決定國家與不同的自然人形成不同的法律關係的前提。因此,國籍的確認便成為一個重要的問題。 本案袁的國籍問題即系國際社會普遍存在的國籍積極衝突現象。對袁的國籍予以確認,不僅是要確認我國對此案的屬人管轄權,而且涉及到法院審理此案是否適用涉外案件審理程序,以及是否適用對外國人獨立或者附加適用的刑罰。認定袁具有中國國籍,主要有以下幾點理由: 第一,國籍問題是涉及國家主權和國家利益的重要問題。現行國際法關於此問題的一個重要原則是:每個國家有權以自己的法律決定誰是它的國民。根據國際慣例,對於自然人國籍的積極衝突(即包括雙重國籍),原始國籍政府對國籍問題有優先管轄權。袁的原始國籍是中國籍,因此,我國首先有權依據我國法律來確認袁是否具有中國國籍或者說是否已喪失中國國籍。因此,那種認為只要持外國護照,加入外國國籍,又經外國使館承認的,就當然應認定其具有外國國籍的看法是錯誤的。 第二,袁不符合自動喪失中國國籍的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九條的規定:「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也就是說,自動喪失中國國籍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中國公民定居外國;二是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而本案被告人袁1989年底受日本公司委託進駐XX國XX市工作,1993年2月以投資移民的方式花高價買取了XX國護照,加入XX國籍,1993年4月歸國。袁只是購買了XX 國護照,實際上並未在XX國定居。因此,袁不符合自動喪失中國國籍的法定條件,在其未根據我國國籍法的規定辦理退出中國國籍的申請並獲有關部門批准以前,其仍具有中國國籍。 第三,根據我國國籍法第三條的規定,我國政府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因此,在已依法確定被告人袁具有中國國籍後,我國政府不承認袁具有其他國家國籍。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14條規定:「外國人的國籍以其入境時的有效證件予以確認;國籍不明的,以公安機關會同外事部門查明的為準。」對此規定應理解為,在確認被告人系外國人的前提下,對其外國國籍以其入境時的有效證件予以確認;國籍不明的,以公安機關會同外事部門查明的為準。本案袁儘管持XX國護照入境,但其同時具有明確的中國國籍,又不符合自動喪失中國國籍的條件,也沒有辦理退出中國國籍的手續,按照我國法律,我國不承認其具有XX國國籍,袁不屬外國人,故上述規定不適用於本案。《國籍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在國內為當地市、縣公安局」,「加入、退出和恢復中國國籍的申請,由公安部審批」。因此,法院在審查被告人身份時,對被告人是否具有或者是否喪失中國國籍,依法應以我公安部門確定的為準。對本案被告人,我公安部門已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認其只具有中國國籍,法院應以此作為認定被告人身份的依據。故黃浦區法院與市二中院認定袁為中國國籍並依法管轄審理本案是正確的。(執筆:葉曉潁 審編:黃爾梅)

推薦閱讀:

護照、旅行證申辦細則
最新最全 | 這55個對中國護照免簽落地簽的地方,你都知道嗎?
已經有了護照,如果去港澳台的話還用再辦理通行證嗎?
美國簽證可以加急取護照嗎,多長時間可以辦下來?
出境游護照丟失該怎麼辦? 教你四招防遺失

TAG:中國 | 國籍 | 護照 | 中國國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