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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中央機構與職官表 

部類 主要官職 品級(秩) 備註

內閣 大學士 正一品 滿漢各二人。清初滿大學士品高,漢大學士低一品,順治十五年(公元1658年)改為相同,雍正年(公元1730年)均定為正一品。乾隆定三殿、三閣大學士之制:三殿

為保和殿、文化殿、武英殿、三閣為體仁閣、文淵閣、東閣。每一大學士分別有殿閣之銜,如文化殿大學士、東閣大學士等,一般尊稱之為「中堂」

協辦大學士 正一品 滿漢各一人。在六部尚書內特旨簡派,仍兼尚書。

學士 從二品 滿四人,蒙、漢各二人。

侍讀學士 從四品 滿七十人,蒙十六人,漢軍八人

侍讀中書 正七品

軍機處 軍機大臣 清初設議政處,有議政大臣。雍正十年(公元1732年)用兵西北,為保持軍事機密,始設軍機房,後改軍機處(乾隆時一度改稱總理處,後復舊名)。設軍機大臣。於

滿、漢大學士、尚書、侍郎、京堂內特簡,無定員,世稱「大軍機」。

軍機章京 於內閣中書、郎中、員外郎、主事中派兼。世稱「小軍機」,其中滿十六人,漢十六人,各分兩班,其領班之章京,稱為「達拉密」。

六部 尚書 從一品 滿、漢各一人。清之六部為:吏、戶、禮、兵、刑、工等部(清末增加新部,遂不止六部)。清另有盛京(瀋陽)五部,此略。 滿漢各一人。

左右侍郎 從二品 滿、漢均有。吏部文選司設有蒙古郎中。吏、禮、兵、工四部各四司,戶部十四司,刑部十八司,合共四十八司。

各司郎中 正五品 滿、蒙、漢員均有

各司員外郎 從五品 滿、蒙、漢員均有

主事 正六品 滿、蒙、漢員均有

六郡 筆帖式 掌翻譯滿漢章奏文籍之事

理藩院 管理院務 清初設蒙古衙門,後改名。清末改為理藩部。特簡大學士為之

大臣 尚書、侍郎均由滿人、蒙人任之之

尚書 掌內外蒙古、回部、藩部之事。

左、右侍郎 理藩院下屬六司:旗籍、王會、柔遠、典屬、理刑、徠遠。各司有郎中、員外郎、主事等官,以滿、蒙、漢軍為之。

主事

筆帖式

都察院 左都御史 從一品 滿、漢各一員。右都御史為總督坐衙,即照便兼銜

左副都御史 正三品 滿、漢各二人,右副都御史為巡撫坐銜

六科給事中 正五品 每科滿、漢各一人

十五道監 從五品 每道滿、漢各一人

察御史

總理各國事務衙門 總理各國事務親王、郡王貝勒 特簡,無定員,咸豐十年(公元1860年)設。光緒二十七年(公元1901年)由於帝國主義的威脅,改為外務部,並位於諸部之上。

大臣 以軍機大臣兼領,特簡,無定員

大臣上行走 內閣部院院滿漢京堂內特簡,無定員

總辦章京 滿、漢各二人

幫辦章京 滿、漢各一人

章京 滿、漢各十人

其它 略 如詹事府、大理寺、太常寺、光祿寺、翰林院、通政使司、國子監、欽天監等

清代地方官制簡表

部門 官名 品級 備註

總督轄區 總督 正二品(若加尚書銜者為正一品) 清代於全國設總督8人:直隸、兩江、閩浙、湖廣(即兩湖)陝甘、四川、兩廣、雲貴。後增設東三省總督。總督例兼帶

「右都御史」、又加「兵部尚書銜」, 轄一省至數省。

撫院 巡撫 從二品 每省1人, 為一省之長。世稱「撫台」

學院 提督學政(提學使) 每省1人, 以侍郎、京堂、翰林、科道、部屬等官由進士出身者派充。各帶原品銜,世稱「學台」, 每任三年

承宣布政使司 布政使 從二品 管理一省之民政、財政。世稱「藩台」

提刑按察使司 按察使 正三品 管一省司法,世稱「臬台」

道 道員 正四品 有分守道,分巡道之別,其它尚有專職道,如烺儲道、鹽法道等。世稱「道台」

府 知府 從四品

同知 正五品

通判 正六品

直隸州 知州 正五品 其地位如知府,直屬於承宣布政使司。

州同 從六品

州(散州)知州 從五品

州同 從六品

州判 從七品

縣 知縣 正七品 縣有兩種,有屬於府,有屬於直隸州

縣丞 正八品

主簿 正九品

巡檢 從九品

典史 未入流 清不設縣,以典史掌監察獄囚,如縣無丞、簿, 則兼領之

廳 同知(通判) 從六品 廳有直隸廳、散廳之別。設於少數民族集中居住之地,或情況特殊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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