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學史上的三次論戰

西方法學史上的三次論戰
□ 李 濤

2012.6.22人民法院報

在漫長的西方法學史上,曾經出現過很多形形色色、風格迥異的法學流派,尤其是二戰以後,隨著自然法學的復興與新分析法學的產生,西方法學達到了鼎盛時期,一時間百家爭鳴、百花齊放,整個法學界呈現出一派繁榮景象。在這期間,有不少故事流傳下來,而其中最為人津津樂道的,就是由哈特主導並參與的三次學術論戰。

第一次:哈特與富勒之戰

1957年4月,英國法理學家、新分析法學派創始人哈特在哈佛大學演講時作了一個題為「實證主義和法律與道德之分」的報告,為法律實證主義辯護,並回應了富勒等法學家對分析法學傳統的批判。針對哈特的演講,哈佛大學法理學教授富勒撰寫了《實證主義和對法律的忠誠——答哈特教授》一文,批判分析實證主義傳統,主張法律和道德、實然法和應然法不可分離。1958年《哈佛法律評論》在同一期上發表了哈特與富勒的這兩篇長文。

哈特於1961年出版了《法律的概念》一書,系統闡述了自己的觀點並對富勒的批評進行了回應;富勒則於1964年出版了《法律的道德性》一書,詳細闡述了自己的觀點並批評哈特主張的法律與道德分離論。哈特於1965年撰寫了《法律的道德性》一書的書評,批判富勒的學術思想。富勒在1969年《法律的道德性》再版時又增加了新作「對批判者的答覆」以回應哈特的批評。哈特則在1983年《法理學和哲學論文集》以及1985年再版的《法律中的因果關係》兩書的前言中,仍然堅持其基本觀點,但也承認了其早期的某些觀點確實存在偏頗之處。

在這場持續多年的論戰中,西方不少知名法學家都直接或間接地加入論戰的行列,最終使這場兩人之間的論戰演變為整個法學界的論戰。哈特與富勒的論戰意義重大而深遠,它促使法學家開始仔細思考法律與道德的關係,在一定程度上確立了「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的原則。在這次論戰的推動下,以哈特為首的新分析法學正式誕生了,自然法學也得以復興和發展。

第二次:哈特與德富林之戰

這次論戰的起因是英國議會的「同性戀犯罪和賣淫調查委員會報告」。在英國,同性戀和賣淫一直被認為是犯罪行為。但在20世紀50年代初期,同性戀和賣淫的倫理、法律問題引起了社會的公開爭論,1954年英國議會決定組成專門的「同性戀犯罪和賣淫調查委員會」去研究這兩種行為是否應作為犯罪處罰,並就此提出法律改革意見。1957年9月,該委員會向議會提交了一篇報告,建議取消對有關成年人私下自願同性戀和賣淫行為的刑事制裁。該報告認為,法律的功能主要是維護公共秩序,保護人民免受侵害;如果成年人是私下而且自願地進行同性戀或賣淫行為,就不存在侵害公共秩序的問題,法律就不應當加以懲罰。法律應當給予個人就私人道德問題做出選擇和行動的自由,干預公民私人生活或試圖強制推行某些特殊的行為模式對於實現法律的目的而言並非必要。

這份報告立即受到了法官德富林的批評,他於1959年3月在英國科學院所作的報告「道德和刑法」中,以「道德規範的強制執行」為題,系統批判了上述觀點。他認為,社會是一個道德共同體,社會的共同道德觀念或道德規範對維護社會的存在來講是極為重要的,一旦作為社會紐帶的共同道德被廢棄,整個社會的道德體系就會土崩瓦解。因此,通過法律強制推行這些道德觀念的理由很簡單,那就是,法律應該維護對社會的存在來講非常重要的東西。

與此相反,哈特非常贊同「同性戀犯罪和賣淫調查委員會報告」的建議,他曾在多個場合公開表明自己的立場,對德富林的觀點進行批判。他認為,一個社會現有道德的變化並不必然威脅社會的存在,斷言公共道德的任何變化都會危害社會的存在是很荒謬的。他主張,應在公共道德與私人道德之間划出一定的界限,反對法律不適當地干預私人的道德生活。

最終,哈特在這場爭論中佔據了上風,德富林本人也在1965年公開登報聲明放棄自己先前的保守立場。

由於這場論戰也涉及政治與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論問題,事關重大,所以引起了西方法學界的廣泛關注,很多知名學者以及相關領域的專家都參與到了這場論戰之中,其影響很快就超出了英國國界,有力推動了西方法哲學的研究,並對英美20世紀50、60年代同性戀和賣淫行為的非罪化立法傾向產生了極大影響,也為當代西方國家反對「歧視同性戀」以及主張「賣淫合法化」提供了理論參考。

第三次:哈特與德沃金之戰

20世紀60年代中期,美國耶魯大學法學教授德沃金對英美傳統法學觀點進行了批判,他一方面批判美國的實用主義法學,另一方面則攻擊法律實證主義。在批判法律實證主義時,德沃金將以哈特為代表的現代法律實證主義歸結為「規則論」模式,即把法律視為第一性義務性規則與第二性授權性規則組成的規則體系。德沃金對哈特規則論模式持否定態度,他提出原則、政策也是法律的構成要素。在出現現有規則沒有提供解決辦法的疑難案件的情況下,法官必須從規則背後的原則、政策之中尋求正確判決,此時法官並不享有自由裁量權。哈特的規則論模式賦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權,違反了民主政治的原理。哈特隨後對德沃金的批判作了回應,聲稱仍然堅持自己的觀點。

哈特與德沃金的這場論戰雖然不像前兩場那樣持續時間長、波及範圍廣,但其影響卻不可小視。值得一提的是,德沃金的觀點後來漸漸成為主流,但這並不意味著哈特的觀點就是錯誤的,哈特的學術思想尤其是關於「法律規則」的論述對當代法理學的形成與發展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而德沃金的觀點也被大多數教科書採納,以至於逐漸形成了法律是由「規則、原則、概念」三要素構成的法學理論。

(作者單位:廣東省佛山市三水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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