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分紅:要與小股東溝通(政策解讀)

上證所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指引向社會徵求意見不分紅:要與小股東溝通(政策解讀)

本報記者 謝衛群 《 人民日報 》( 2012年08月21日 02 版)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指引》已開始向社會徵求意見。這意味著在上交所上市的公司如何分紅將有具體政策指引。

  20家公司自上市以來從未分紅

  近年來,滬市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總體水平逐年提高,凸顯了良好的投資價值,滬市上市公司的現金分紅總額逐年上升。僅2011年就達4720億元。現金分紅上市公司數量與佔比平穩上升,截至2011年底,連續10年分紅的上市公司129家,占上市滿10年上市公司總數的18.5%;連續5年(2007—2011)分紅金額超過50億元的公司12家;股利支付率連續5年超過40%的公司24家。

  與此同時,整體股息率也逐年上升。近3年(2009—2011)分紅公司的平均股息率(以年末收盤價計算)分別為0.85%、0.94%和1.49%。2011年,股息率超過1年期銀行存款利率的上市公司52家。

  但是,在上市公司分紅實踐中,也存在著一些問題,主要體現在部分公司分紅預期不明確,分紅機制有待完善,股利支付率還不夠理想等方面。有的公司分紅不連續、不穩定,截至2011年底,滬市連續3年分配現金紅利的公司有347家,僅占上市滿3年企業的40%。總體股利支付率同成熟市場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例如,有的公司該分紅但不分紅。截至2011年底,滬市有20家上市時間超過10年的公司從未發放過現金紅利,公用事業與工業類等比較成熟且有穩定現金流的企業現金分紅水平較低。

  提供四種備選現金分紅政策

  《指引》在制定的思路上體現出三大特徵:非強制性、以信息披露為本、重視現金分紅的決策程序。

  《指引》提供了固定金額政策、固定比率政策、超額股利政策、剩餘股利政策等四種備選分紅政策。對於選擇剩餘股利政策的公司,需披露未來投資項目基本情況。例外情況下無法按照既定分紅政策實施利潤分配的,應在年度報告中披露具體原因以及獨立董事的明確意見,並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引導不進行現金分紅或現金分紅支付率低於平均數(30%)的公司建立與中小股東溝通交流機制:與中小股東充分溝通交流;要求網路投票,為中小股東參與現金分紅決策提供便捷渠道;按持股比例分段、分市值披露表決結果。

  《指引》通過政策導向來鼓勵公司分紅:(1)對公司分紅比例不低於30%且紅利收益率(紅利與凈資產的比例)不低於3個月定期存款利率的公司編製專項指數予以集中反映;(2)對於高分紅(不低於50%)且紅利收益率高(紅利與凈資產的比例不低於1年期存款利率)的公司,交易所在涉及再融資、併購重組等市場准入情形時給予支持或「綠色通道」待遇,並在相關評獎或考核時予以優先考慮。

  吸引長期資金入市

  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是投資者獲得回報的重要途徑,是增強股票市場長期投資吸引力的必要條件,也是資本市場平穩運行的重要基石。

  《指引》提出,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可以改善投資者的收益結構,使其重點關註上市公司分紅水平,從而有助於培育價值投資理念,減少投機行為。而且,連續穩定的現金分紅機制可以使投資者對公司的經營前景形成理性預期,增強公司股價波動與基本面的相關性,引導投資者形成穩定的股利偏好,普及健康的股權文化。

  分紅也可以吸引長期資金入市,增強市場穩定性。養老金、企業年金、保險與公積金等長期資金需要長期穩定的投資回報。鼓勵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可以提高股票市場對養老金、企業年金、保險與公積金等長期資金的吸引力,增加長期資金入市規模與投資比重,促進股票市場平穩發展,避免市場出現習慣性的大起大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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