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信缺失的治理路徑
日前召開的《深入開展道德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教育和治理活動電視電話會議》強調,要緊緊抓住食品藥品安全、社會服務、公共秩序這三個重點,深入開展道德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教育和治理活動,著力解決誠信缺失、公德失范問題,在全社會形成良好道德風尚。
「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誠實守信是中華民族源遠流長的傳統美德,也是現代社會和諧發展的黏合劑和市場經濟健康運行的潤滑劑。然而,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社會結構、利益關係的深刻變化,隨著社會思想意識的更加多元多樣多變,隨著社會思潮的更加紛繁複雜,人們的誠信意識和誠信觀念遭遇嚴峻考驗,許多違背誠信的現象開始逐步凸顯。這些誠信缺失現象,危害甚大,必須予以高度重視並採取有針對性的治理舉措。就目前現實而言,誠信缺失的治理一靠道德教育和道德建設,二要靠法制,三靠政府責任主體的以身作則。
誠信缺失的根源在於道德的失范,必然要通過加強道德建設,構築誠實守信的濃厚氛圍。歸屬於社會道德範疇之內的誠信意識是上層建築的一部分,它是一種無形的力量,在抑惡揚善中能起到潛移默化的作用。只有誠實守信內化為人們的自覺意識,守信才能成為自覺的行為;只有當誠實守信成為一種普遍的社會風氣時,失信行為才會受到強烈的公眾譴責,失信者才會付出高昂的道德成本。另一方面,人們的一切社會活動都受到個人道德的約束,同時,個人道德又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與一定社會階段的文化內涵是分不開的。因此,在進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過程中,必然要求加大思想道德建設力度,構築誠信理念,實現社會公眾誠信水平的普遍提高;必然要求把信用意識教育納入社會公德教育之中,從而形成以誠實守信為本的社會公德體系;必然要求適應市場經濟發展對信用意識教育的新要求,將信用教育同企業文化、校園文化、社區文化等建設有機結合起來,構築講究誠信的濃厚氛圍,形成經濟交往、人際交往中的道德規範,使誠信理念被眾多企業員工、學校師生、社區社員廣泛認同、共同遵守,最終使每一個體在參與市場經濟的過程中能夠加強自律,守信用、護信譽。
治理誠信缺失制度保障是基礎,必然要強化法制建設,用法律手段維護並規範社會誠信缺失。防範和治理社會誠信缺失,僅僅靠道德規範是不夠的,還必須建立起一整套對社會公民和市場主體相互關係進行管理的法律、法規、制度、準則,把社會誠信納入法制的軌道,形成有法可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的法制環境,維護和培育良好的市場信用秩序。
要加快制定社會信用管理法律法規,完善社會誠信行為規範,理順社會信用管理體制機制,明確有關部門的責任,加強社會信用管理,強化對守信者的鼓勵和對失信者的懲戒。相對於目前誠信缺失問題的嚴重性來說,我國關於這一方面的法制建設相對較為滯後,且現有的《民法通則》《合同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中對守信、背信行為概念的界定還不夠準確,處罰條款彈性太大,可操作性不強。誠信制度建設還難以適應社會發展的現實需要。
加大打擊力度,提高誠信缺失者的經濟成本,建立起嚴格的對失信行為的懲罰機制。在經濟活動中,經濟行為主體的選擇主要是從收益和成本兩個方面來考慮的。一般情況下,只有收益大於成本,經濟行為主體才會付諸行動。失信行為的發生也取決於其帶來的收益和失信成本的大小。目前,由於一些失信者所付出的失信成本太低,因而在社會領域、經濟活動中,失信行為時常發生。因此,要加大打擊力度,使誠信缺失者的失信成本提高。這樣一方面可以教育失信者本人,另一方面也可以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加大執法力度,提高失信行為的法律成本。法律是防範和治理失信行為、樹立誠信意識、構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誠信基礎強有力的保障。在加快誠信制度相關立法和修訂,積極推進包括金融、信貸、知識產權保護、中介機構執業規範等方面法律法規的健全,要利用法律手段,使失信行為主體付出高昂的法律成本。
治理誠信缺失率先垂範是關鍵,必然要加大政務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力度,通過政府以及司法責任主體的以身作則來增強誠信意識。社會誠信缺失問題的治理建設關鍵在於政務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政府以及司法責任主體的以身作則、率先垂範在治理社會誠信缺失過程中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從誠信主體來看,社會誠信包括政府(包括司法)、企業和個人誠信等三類。政府誠信是指政府通過認真恪守並有效履行其法定職責及其對公眾的承諾而贏得公眾信任的道德化、制度化的行為表徵。政府誠信發揮著雙重作用,一方面它是個人誠信和企業誠信擴展的最重要的保障機制,另一方面它又是作為個人誠信和企業誠信的管理者、監督者,在一定意義上起著「裁判」的作用。如果沒有良好的政府誠信,就無法建立良好的社會誠信。
公權力誠信是確立和維護現代社會誠信體系的關鍵。構建社會誠信體系,首先要求公權力部門必須以身作則,取信於民。任何政府和制度都要按照誠信的原則來組織和建構,各級幹部都應按照誠信的原則行使其職權。一旦背離了誠信的原則和精神,政府就會失信於民。在現代社會,建設政治文明要求按照誠信的原則規範政府及其官員的行為,增加政府行為的透明度,避免行政壟斷和行政工作的暗箱操作,做到政務公開,依法行政,建立誠信政府。
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司法公信是社會誠信的方向標。只有在這個標杆的良性作用下,整個社會才會進行有序的自我調整,最終建立起牢固的社會誠信體系。如果司法工作背離誠信,就等於破壞了整個社會誠信體系的堤壩。因此,要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推進司法規範化建設,加大司法公開和司法監督的力度,不斷增強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努力在加強司法公信建設上取得突破性進展,為全社會誠信建設作出表率。
(作者單位:華僑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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