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孫興軍:「三不」防腐,方能止腐

前些日子,在省部級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研修班座談會上,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紀委書記王岐山強調,懲是為了治。要加強理想信念教育,使領導幹部「不想腐」;強化制度建設和監督管理,使領導幹部「不能腐」;堅持有腐必懲、有貪必肅,使領導幹部「不敢腐」。(新華網)「三不」高度概括了反腐模式的三管齊下,仔細探究,其內容豐富。

  自古以來,貪腐難絕。自國家建立以來,腐敗問題便成為一種難以消除的社會現象。腐敗問題和賣淫嫖娼問題一樣,都為人們所知所恨,卻不能為人們所消除。王亞南先生曾說過,「一部二十四史,實為一部貪污史。」「中國新聞網」曾整理出中古代十大貪官,其中有侵奪民田操控國庫的趙高、控制吏部兵部受賄的嚴嵩父子、家產超過朝廷十年收入的和珅等等。不難看出,這些人都位極人臣,手握重權。巨大的權柄搜颳起資財來顯得更加「遊刃有餘」。

  手握權力的人是負有原罪的。按權力來自於人民讓渡的說法,權力本身具有對權利的限制,其本身也具有擴張性,權力本身也是有罪的。而手握權力的人帶有犯罪的傾向,且其意志力是軟弱的,如果得不到有效的制約,這種意志的軟弱多半會導致犯罪。所以,阿克頓勛爵才說,「權力導致腐敗,絕對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這種原罪說則是制度設計的理論基礎,因為手握權力的人負有原罪,即犯罪的傾向,所以才進行制度設計加以制約。縱觀古今,可以得出權力與腐敗相伴相隨的結論。歷朝歷代中掌握權力的人無不或多或少地遊離於腐敗的深淵。當然,歷史上也出現過兩袖清風如包拯、海瑞一樣潔身自好的清官,但畢竟是鳳毛麟角。

  腐敗問題關乎到國家和民族的生死存亡,所以,反腐被歷朝歷代看作頭等大事之一。然而,歷史經驗教訓也未能為當今社會提供一個反腐的萬能模版。對於腐敗問題的解決,當今社會也是「摸著石頭過河」。

  反腐迫在眉睫。近年來,我國高層意識到腐敗問題已經達到了人民群眾群眾難以忍受的程度,所以才當機立斷「打老虎,拍蒼蠅」,並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人民群眾喝彩聲一片。黨中央以一種「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俠肝義膽,堅決與腐敗作鬥爭,可以說達到了歷朝歷代最高水平。其打擊範圍之廣、打擊力度之大、打擊頻次之快、打擊官級之高,幾乎是前所未有。讓貪腐之徒無遁形之地,讓貪腐之徒如過街老鼠,人民群眾對此拍手叫絕。

  如改革一樣,反腐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反腐敗鬥爭一直在路上。

  反腐不如防腐。歷朝歷代包括當今社會對於腐敗的反應幾乎都是事後行為,都是在腐敗發生之後,再對其進行處罰。事後救濟當然必要,但相較於事前預防顯得蒼白無力。畢竟,大多數的損失無法彌補。所以,探索一種事前預防腐敗的行之有效的方式就顯得尤為必要。

  從「三不」防腐說起,看防腐新模式。

  「要加強理想信念教育,使領導幹部『不想腐』」。共產黨帶領人民翻身做主人時,秉持堅定的理想信念,堅決不拿群眾一針一線,與人民群眾共患難。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部分領導幹部開始產生腐化墮落的思想,不能與人民群眾同富貴,甚至步入貪污腐敗的深淵。思維方式決定行為方式,思維方式又深受理想信念的影響。因此,加強領導幹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可以使其遠離貪腐。尤其是加強領導幹部的共產主義教育,使每個領導幹部信仰共產主義,並終身為共產主義奮鬥。信仰共產主義不是一句空話,唯有達到這一要求,才會從根本上實現「不想腐」。在全黨上下開展群眾性教育實踐活動就是為加強理想信念教育,此類活動仍需繼續進行並落到實處。

  「強化制度建設和監督管理,使領導幹部『不能腐』」。鄧小平曾經說過,「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小平同志的此番講話道出了制度建設的重要性,科學設計出良好的制度,顯得尤為必要。「不能腐」隱含兩層含義:第一,領導幹部沒有腐敗的條件;第二,領導幹部權衡利弊而不去腐敗。而要使領導幹部「不能腐」,筆者認為有兩個層面:第一個是制約,第二個則是保障。這兩個層面可以在制度設計中加以體現。

  第一,制度制約,使其「不能腐」。權力導致腐敗已成共識,因此,限制權力所能掌控的範圍,則能有效減少權力尋租現象的發生。通過立法的形式確立縮小權力行使範圍的法律制度,使領導幹部喪失腐敗的條件。從由「市長」說了算,到由「市場」說了算的轉化就是限制權力的表現,確實能減少腐敗的發生。除了限制權力所觸及的範圍外,將權力的行使暴露在陽光下,也可以有效制約腐敗。建立完善的監督機制,包括內部監督及外部輿論監督,使一切貪污腐敗無可遁形。

  第二,制度保障,使其「不能腐」。人在社會中,是一種經濟人,人的行為的作出有賴於經濟的考量,這也是掌握權力的人會腐敗的原因。腐敗的產生其實就是掌權者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過程。一方面,在現有條件下,腐敗的成本很低,因而掌權者抱有僥倖心理;另一方面,掌權者所實際獲得的與自己認為應得的不相符。「高薪養廉」的提出就是基於這種考慮,也確實具有實踐意義。當一個人要靠「乞討」為生的時候,我們無法要求他「照鏡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除非我們為他提供了可以這樣做的條件。當今社會環境下,其實很多領導幹部過著「乞丐」一樣的生活。當然,筆者也認為公職人員廉潔奉公是應有之義。但俗話說得好,「人是鐵,飯是鋼!」制度保障是為了黨員幹部更好地履職,沒必要搞成特權式的保障制度,達到基本要求即可。

  給予領導幹部以優厚的待遇能保證他們不腐敗嗎?顯然不能。如前所述,人是經濟人。人會基於其自利理性而權衡利弊,進而作出判斷,以決定接下來的行為。因此,與制度保障相配套的措施則是重罰。正所謂「重典治亂」,確有道理。如果一個領導幹部待遇足夠優厚,他可能會貪腐;如果他待遇足夠優厚,再加上一丁點兒的貪腐足以使其喪失一切,那麼他幾乎不會去貪腐,除非他精神失常。接下來,「不敢腐」的內容則是針對這一問題。

  「堅持有腐必懲、有貪必肅,使領導幹部『不敢腐』」。要使前文所指的制度保障具有實踐意義,則必須使領導幹部「不敢腐」。之所以會「不敢」,是因為「敢」的成本太大。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中指出,「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筆者借用其中兩個詞,使領導幹部「不敢腐」。一個是「科學立法」,另一個是「嚴格執法」。

  首先,科學立法,重典治亂,使其「不敢腐」。重典治亂主要是指用刑法,具體到貪腐現象,則是指加重貪污受賄罪的處罰。現行刑法對於受賄罪規定了具體的數額,但仍不能體現對受賄罪的嚴厲打擊。刑法中的搶劫罪與搶奪罪有一個明顯的區別,就是搶劫罪沒有起刑點的限制,搶劫一分錢即可成立此罪;而搶奪罪則需要搶奪財物達到一定數額方可成立。刑法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為搶劫罪侵犯的客體既有他人財產權,又有人身權。與搶劫罪一樣,受賄罪所侵犯的也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公務人員的廉潔性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的正常管理活動。受賄罪的社會危害性也相當大。在當今社會,權力尋租現象嚴重,對於受賄行為應施以重刑。具體來講,包括擴大受賄罪對象的範圍,規定收受非法利益即可成罪。「勿以惡小而為之」,「小時偷針,大時偷金」都說明,必須對腐敗行為零容忍。

  對於受賄行為,我國港澳台地區的法律體現出了嚴厲打擊。比如,香港《防止賄賂條例》規定,「任何政府僱員,無行政長官之一般或特別許可,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者,均屬違法。」這項規定相當嚴苛,只要接受利益即成立該罪,大大擴大了受賄罪成立的範圍。大陸應該向港澳台地區借鑒相關成功的經驗。

  然後,嚴格執法,疏而不漏,使其「不敢腐」。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重典治亂有兩個必備條件:第一個是有法可依,即制定重典;第二個是,違法必究,即執行重典。如果只有重典,而不去治亂,重典則形同虛設,則不如不制定重典。對於刑法而言,刑罰的執行作用極大。學過法律的人都知道,刑法具有特殊預防與一般預防的作用。具體到對於腐敗官員的刑罰執行,一方面指「殺雞」,即對腐敗官員嚴懲不貸,使其喪失腐敗條件;另一方面則指「駭猴」,即使潛在的腐敗官員不敢越雷池一步。從當前社會來看,最欠缺的就是違法必究。當然,黨和國家領導人不止一次談到,「不論職位高低,只要觸犯黨紀國法就要懲治!」這體現了中央反腐的決心和魄力。中央也正在違法必究上大作文章,並取得了突破性的進展,揪出了幾隻禍國殃民的「大老虎」。

  社會正處於轉型期,各類矛盾集聚,令人深惡痛絕的腐敗問題亟待解決。打擊腐敗是全面深化改革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消除腐敗,可為改革掃清障礙。中共中央敢於涉險灘,敢於啃硬骨頭,未來中國必將形勢大好!

作者:孫興軍


推薦閱讀:

不鏽鋼酸洗防腐蝕材料的種類介紹
揭秘古代遺體防腐手段
值得一看—木材裂痕實用處理
玻璃鋼在工業煙氣排放煙囪的防腐蝕淺析

TAG:防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