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各種法律問題匯總

離婚的法律實務本律師在婚姻法律領域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為當事人提供專業優質的法律服務,服務內容包括但不限於:1、離婚法律諮詢服務: (1)婚前財產協議諮詢 (2)婚前財產公證諮詢 (3)協議離婚法律諮詢 (4)訴訟離婚法律諮詢 (5)離婚財產分割諮詢 (6)離婚子女撫養權諮詢 (7)子女探望權諮詢 (8)涉外離婚法律諮詢 (9)遺產繼承法律諮詢 諮詢方式包括: (1)電話諮詢:15919494596;(2)約見諮詢:約見諮詢(地址:深圳市羅湖區愛國路3066號園林大廈10樓)。 2、離婚案件代理服務 (1)婚前財產協議起草、見證 (2)離婚協議書,分居協議書起草、見證 (3)婚內財產約定起草、見證 (4)協議離婚案件代理 (5)訴訟離婚案件代理 (6)離婚財產分割糾紛代理 (7)子女撫養權糾紛代理 (8)涉外離婚案件代理 (9)遺囑起草、見證 (10)重婚案件刑事代理 (11)其他婚姻家庭糾紛代理。3、婚姻指導、家庭關係調解、婚前調查、結婚協議、同居協議等。本律師制訂有完善的保密措施,確保您個人的信息安全。協議離婚須準備哪些證件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離婚的成本有多大  一、協議離婚:幾十元   如果好聚好散,大家能協議離婚,當然是最省成本的方式。各省目前規定的離婚證工本費標準基本一致,如廣西9元、陝西9元、上海10元、太原9元。加上其他登記費用,幾十元就能一切OK了。當然,有些地區個別登記部門加收所謂的「調解費」,從幾十元到幾百元不等,這是不正當的收費,當事人有權拒絕。目前來看,全國每年有130餘萬對夫妻離婚,60%以上還是通過協議方式分手的。  二、協議離婚公證費:可以免掉  有些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後,可能出於各種考慮有將協議公證的打算。其實,離婚協議公證的意義不大,因為即使達成了離婚協議,在沒有辦理離婚手續的情況下,離婚協議經過了公證,離婚協議仍不能必然生效,公證與否沒有太大的意義。  三、訴訟離婚:律師收費不一  目前,各地律師接手離婚案件收費不一。經濟不發達地區的律師收費起價一般500元到1000元;經濟發達地區,如北京、上海、廣州等大城市,律師收費相對高一些。如在北京,有的律師二三千元就可以接手一個離婚案件;有的律師起價卻能達到一萬元;在我們山西,律師費起價一般在1000元左右;另外,根據案件爭議標的額的不同,律師收費也有差異。目前律師收費一般有兩種:其一,以一個數額起價,再根據超過一定數額的爭議財產加收一定費用。比如,某律師的收費標準是5000元起價。也就是說,不論案件爭議金額再小,甚至沒有爭議共同財產,起價的收費額就是5000元。如果爭議財產超過50萬元,超出部分還要加收一定比例。這個百分比有的律師是1%,有的律師是2%。還有的律師是根據不同的爭議額再超額累進,總之,家裡財產越多,律師收費的價格可能就會越高。其二,風險代理:交一定的基本費用,再確定一個打回財產數額的收費額度。這種案件一般適用於爭議焦點在於財產分割的案件,這種案件一般難度在於共同財產的取證或執行。為了刺激律師工作積極性,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先由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的啟動資金?一般5000元左右?,而後律師再調取相關證據,查找對方財產,做財產保全工作,一直負責至案件判決後的執行。在執行回來的財產中,律師提取一定比例的報酬,目前一般在10%—20%左右。  四、法院要收多少費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訴訟費收費辦法,離婚案件爭議標的額在1萬元以下的,法院收50元的訴訟費用。但是,如果涉案處理的金額在1萬元以上的,法院要加收1%的訴訟費。  當然,很多律師在立案時,出於對案件方向不好把握以及為當事人省費用的考慮,會將爭議財產金額控制在1萬元左右,從而在立案時,少讓當事人交訴訟費。但是如果法院一旦決定處理這些財產,通常會告之當事人補交訴訟費。一旦通知原告補交訴訟費,一般意味著法院判離的可能性較大,當事人也願意掏這筆錢了。最終,法院一般會考慮雙方分得財產的多少,由雙方分擔訴訟費用。  五、房產評估也要收費  如果雙方對於共同所有的房子價值有較大爭議,法院在雙方不能達成協商一致而又不適用競價方式的前提下,一般會建議原告申請評估機構進行房產評估。一般每個法院都會與幾個房產評估機構保持這種業務聯繫,讓當事人在這幾家評估機構中選擇,這個費用收取也是要看房價的,但至少都會在2000元以上,房價越高,評估費用越貴。  離婚案件中,以上費用是最常見的離婚成本,這裡主要指經濟上的成本。那麼,精神上的成本又是如何呢?  六、時間成本  離婚需要多長時間因案而異。如果是協議離婚,證照齊全,半小時搞定。如果是訴訟離婚或先談判、後訴訟離婚,時間就很難確定了。一般而言,如果與對方協商不成,而後找律師與對方協商,律師安排的時間一般會在兩周左右。在此時間內,如果談判沒有進展,律師會通過法院立案。國內離婚案件一般為簡易程序,3個月內審結。如果一審一方態度非常堅決反對離婚,法院調解無效,一般會在很短的時間做出判決。如果是涉外婚姻,或是標的額較大、或是案件相對複雜,法院可能會採用普通程序審理,審限為6個月。當然,如果一審法院沒有判離,6個月後再起訴,時間又要重新計算一回。這中間,評估時間、鑒定時間都不包括在內。  七、精神壓力成本上法庭是男女任何一方都不願意麵對的事情,案件訴到法院,任何一方當事人會面對來自社會的壓力,來自父母的壓力,甚至來自自身思想的壓力。因此,在整個離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的精神往往易煩躁,喜怒不易控制,雖然長痛不如短痛的道理大家都明白,但來自於思想上的壓力當事人還是有所準備的好。  總之,如果離婚,經濟上和精神上的成本因人而異,如果協議離婚,提前和所在區的民政局聯繫,攜帶必要的材料和照片,交納10元的離婚證工本費,在一個小時之內可以辦完離婚手續;對夫妻感情或財產分割或孩子撫養不能形成一致意見,只能向法院起訴。一般必要的開支為:律師費、訴訟費、房屋評估費、請假考查律師至少兩次,每次半天;立案一次,半天;調解、開庭至少兩次,每次半天;領判決書一次,半天;至於精神壓力成本,難以衡量,因人而異。離婚的物質與精神賠償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第28條的規定,離婚損害賠償應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一、物質損害賠償一般包括:未經合法配偶方同意,一方在重婚、同居期間贈予與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的夫妻共同財產或無過錯方因其配偶重婚、同居所遭受的其他物質損失。由於修正後的《婚姻法》已明確規定了夫妻可對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屬訂立協議,那麼在有該財產協議的情況下,重婚方或同居方將其自身的財產贈與與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的行為應該是有效的,無過錯方無權對該部分贈與財產主張權利。但是如果該贈與行為影響到《婚姻法》第20條所規定的「夫妻間相互扶養義務」的履行時,無過錯方仍可以要求過錯配偶方賠償因其不履行扶養義務而給無過錯方所帶來的物質損失。 二、精神損害賠償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無過錯方因婚外戀離婚所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基礎是其人格尊嚴受到了損害。但精神賠償數額需由侵權人過錯程度,侵害手段、場合等具體情節,侵權後果、侵權人的經濟能力和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眾多因素來予以確定。由於我國法律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都是補償性質的,因此精神損害賠償的金額一般不高。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就有對精神損害賠償的最高額度一般不超過5萬元人民幣的相關規定。由此可見,無過錯方只能通過離婚損害賠償獲得相應補償而無法藉此來致富或使有過錯的配偶方傾家蕩產,應當說這種補償性質的賠償目前還是與我國的實際國情相吻合的。離婚後的房產分割根據現行的法律法規,離婚後房屋分割主要分為公房的分割和產權房的分割兩種。  公房的分割  公房承租人僅有房屋的使用權,不享有房屋的產權。因此,在離婚時,法院只會判決使用權的歸屬,不涉及房屋的產權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 年2月5日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的司法解釋,專門對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權的問題做了相關規定。  (一)在夫妻結婚登記前,公房使用權已在一方名下,離婚時,另一方可否要求分割使用權?  對該問題,最高院的司法解釋採取了「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的原則。筆者分析下來,以下九種情況,房產使用權應夫妻共同享有。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係存續5年以上的,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要求分割公房權益。注意,這裡一方取得的時間是在婚前,如果一方是在婚後取得的,不論時間長短,另一方均有權要求分割公房權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公房,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也就是說,雖然夫妻雙方結婚不到五年,但調到同一個單位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房權益。  (3)一方婚前借錢投資建房並取得公房承租權,婚後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雖然公房所購時間為婚前,但由於婚後雙方共同還款,另一方也有權要求分割公房權益。當然,這裡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如婚後共同償還了多少錢,另一方才有權提出該要求,是一部分還是全部,司法解釋沒有規定,實踐中由法院根據案情酌情處理。  (4)婚後一方或雙方取得公房承租權的,無論誰是承租人,另一方均有權分割公房權益。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後因該承租房屋被拆遷而重新取得房屋承租權的,雖然房子是婚前一方承租的,但只要婚後遇到拆遷又換了公房,新公房的使用權益就是兩個人共有的。  (6)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  (7)夫妻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公房,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後,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公房的,也就是說,婚後調換的公房,使用權也是雙方共有的。  (8)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後合併調換公房的。  (9)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這是個彈性條款,法院有自由裁量權,當法院認為將公房承租權僅判給一方顯失公平,或有其他嚴重不妥的後果時,就可以根據該條酌情處理。  (二)公房使用權判給男方,還是判給女方呢?  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結合實際業務經驗,筆者認為,法院在該問題的處理上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1)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夫妻離婚,受到最大傷害的是孩子。為確保孩子的健康成長,有一個穩定的居住環境,將公房使用權判給帶孩子的一方,合情合理。此外,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兩周歲以下的孩子,一般應判歸女方撫養。  (2)男女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這不是「女士優先」的問題,而是在一般情況下,離婚對女方的傷害和打擊要比男方大。據調查,目前離婚率高發的年齡段有三個:第一個階段是剛結婚兩年內,進了「圍城」,想出去;第二個階段是三十五歲左右,男方事業有成,有外遇,容易離婚;第三個階段是五十五到六十歲,覺得人生一世,也要瀟洒一回,容易出軌,導致離婚。特別在第二個階段,離婚率相當高。  (3)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  (4)照顧無過錯一方。什麼是「過錯」呢,一般來說主要是指由於誰的原因造成了夫妻離婚。在實踐中,主要的情形是一方有婚外情,或有賭博等不良嗜好,或道德品質敗壞等。  (5)參考公房產權人(單位)的意見,決定判給男方或女方。  (三)公房使用權判給了一方,另一方能否取得補償?  (1)如果一方無權取得公房使用權,那麼也就不存在補償問題。  (2)如果雙方均有權取得公房使用權,由於使用權最終只能判給一方,因此得房方應向未得房方進行適當補償。  (四)「適當補償」的標準如何界定? 對此,目前的法規尚無明確規定。就本市而言,公房若遇到拆遷,承租人最高可以獲得拆遷費80%的補償款。據此,筆者認為,可否參照拆遷,以獲得安置的一半作價補償給另一方。  (五)有「部分產權」的公房,離婚時如何分割?  根據最高院最新的關於《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後,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  私房的分割  在實踐中,私房的分割佔了離婚後房屋分割的大頭,而且情況相當複雜。主要可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一)夫妻雙方婚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離婚後房屋如何分割?  這是最簡單,也是最好處理的一種情形。  首先,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其次,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比如,一套房子購買價是50萬元,首付15萬元,貸款35萬元,現值60萬元,未還貸款30萬元。夫妻可以分的部分就是,60萬元的現值減去30萬元貸款後的30萬元,每人可分得15萬元。也就是說,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15萬元,得房方單獨償還剩餘的本金及利息。  (二)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離婚時房屋如何分割?  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是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也是如此的。  (三)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後如何分割?  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後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財產,那麼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四)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後才取得房產證的,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後如何分割?  該問題實際上就是,房產證的取得與房屋產權歸屬有無關係的問題。筆者認為,房產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係的法定憑證,但並不是意味著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後財產,還是要將財產來源細分為婚前婚後兩部分進行分割。畢竟,財產權益在婚前簽訂購房合同後就已經取得,房產證是婚前訂立的購房合同及付款行為的結果而已。  (五)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後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升值,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如何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後,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關解釋明確,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的範圍包括:(1)購買福利性政策房屋;(2)購買商品房;(3)購買經濟適用房。購買以上三種房屋,在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法院不宜就該房所有權直接判決。  (六)父母參與出資購買的房屋,子女離婚後,房屋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1)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2)父母在雙方結婚後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  在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在離婚時,一方突然提出,買房子的錢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贈與的,並拿出借據證實。對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態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認,法院一般不對該債權債務是否成立進行實質性審查,因為債權人不能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因此,法院在這類案件中,在對房屋進行分割的同時,會告訴主張是借錢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訴。  (七)房產證上有第三人的名字,離婚後房屋如何分割?  比如,房產證上除了有夫妻雙方的名字外,還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對此,法院一般不會將主動追加第三人,而是採取如下措施:(1)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分割不予審理,由當事人另案起訴;(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後根據析產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  (八)婚前雙方出資購房,但婚前取得的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離婚後房屋如何分割?  在實踐中這樣的情況主要是,男女戀愛期間感情覺得不錯,婚前商議買房子。後雙方共同出資,出於各種原因,購房合同及房產證上只寫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沒有寫進去。兩人結婚後因感情破裂決定離婚,此時,一方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出過資,認為房屋屬於婚前個人財產,不作分割。在不能證實自己有出資且不是贈與給另一方的前提下,一方的權益法院是無力保護的。也就是說,即使一方真出了錢,但不能證明出資行為,法院也無法判決另一方給予適當補償。離婚舉證技巧一、證明當事人(原、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1、證明原、被告是夫妻關係的證據,如結婚證、婚姻關係證明書、戶口簿以及身份證。2、如涉及構成事實婚姻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的證明。3、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村委會、居委會或公安機關的證明。二、證明婚姻關係破裂的證據1、如涉及家庭暴力,應提交法醫鑒定,提出證人。2、如涉及吸毒、賭博行為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涉及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3、如涉及有重婚行為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應提交上述行為相關的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居住證明、相片或居委會、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4、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引起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三、證明由一方撫養子女為宜的證據1、證明一方經濟狀況良好的,應提交工資單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證明,或提交有關居住情況的證據。2、如涉及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應提交子女本人願跟隨父或跟母生活的相關證據。四、證明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共同財產的證據1、證明有房產的,應提交房產證或購房合同、交款發票或出資證明。2、證明有銀行存款並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銀行帳號;證明有股票並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股東代碼、資金帳號;證明有車輛的,應提交行駛證、車牌號。3、證明對方在公司擁有股權的,應提交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出資的證明等。4、證明一方有債權債務的,除提交借據以外,必須有相關的證據佐證。5、證明夫妻雙方財產有約定的,必須提交協議書等相關的證據。6、如申請法院調查取證但不能提供以上線索的,依法駁回申請。五、有具體的訴訟請求金額的,應提交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清單。離婚前的必要準備為了在離婚訴訟過程中處於有利的地位,爭取到更多的權益,在離婚訴訟的過程中,一定要做好以下準備:(一)一旦出現婚姻麻煩,並已經產生離婚的念頭,一定儘早到婚姻專職律師處進行一個詳細的全面的諮詢,這些諮詢包括雙方婚姻狀況、財產情況、債務情況、子女情況,律師的諮詢會根據你的案情和婚姻糾紛的具體情況進行分析,並給予一個總括性的指導意見,便於當事人的後期操作。(二)儘可能的保存好有效的證件、財產憑證等。通常情況下,當事人在日常生活中未發生矛盾時一般對此毫無戒備,但請您早作準備,以防萬一。因為大多數婚姻案件中弱勢一方總是在這方面根本從未留心。上述資料包括:結婚證、購房協議或房產證、車輛買賣合同、發票、存摺存單、借條、股票帳戶、貴重財產發票……上述憑證即使拿不到原件,也應當保存複印件留做底案,帳戶號均要詳細作記錄。(三)個人財產及物品妥善保管,以防被對方拿走,婚姻案件中經常發生一方當事人的工資卡、手機、個人貴重首飾,甚至是自己父母贈予的有價值財產被另一方奪走的情況。(四)注意保存或取得與婚姻訴訟有關的證據:這些證據包括針對夫妻感情確實破裂的,包括針對夫妻共同財產或債務的,包括針對對子女撫養監護權的方方面面,例如有的女性遭受了家庭暴力,未及時報警並就醫,造成了證據的滅失,再比如夫妻曾簽署過書面的離婚協議書又丟失了。婚姻訴訟不同於其它民事經濟案件的訴訟,證據的取得很大程度上依賴於當事人在日常生活中的收集和積累,這對婚姻關係中的一方就提出了更高的法律自我保護意識的要求。因此,建議當事人在證據取得方面,在律師的指導下,儘早著手準備。(五)保持冷靜,抓住有利時機進行離婚的談判或調解工作:許多婚姻糾紛不一定需要對簿公堂才能解決,通過親友的介入或律師的介入,在雙方中間進行調解,有時也能促成雙方和氣的解除婚姻關係。這樣可以避免夫妻雙方耗時耗財,又能避免雙方互相攻擊和傷害,避免了離婚以後雙方關係僵化,為維護社會生活的良好秩序也起到了一定作用。(六)一旦條件成熟,立即著手準備起訴的材料,包括確定法院的管轄權,書寫民事起訴書、授權委託書,準備結婚證、身份證、大宗財產憑證及訴訟費,同時要提起財產保全的,還應當書寫「財產保全申請書」,請求人民法院主動調查搜集證據的,還應當準備「調查申請書」,另外所有的相關證據材料都應當全部備份。在上述相關環節準備好以後才能正式啟動離婚訴訟程序,才能最大程度的降低訴訟風險。離婚時的經濟補償婚姻法第一線40條規定: 夫妻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提出補償。另一方應當補償。 此條款規定了婚姻法的分別財產制中的補償制度。 理解『該條款,要注意以下要件: 1, 僅適用於夫妻財產約定製下的財產分割。 2, 夫妻一方即要求補償方必須在家庭中付出了更多的義務。 3, 這種要求是債權性質的民事權利。提出要在離婚之時。不離婚和離婚之後,都沒有權利提出。這種權利是債權性質,因此,可以放棄,也可以要求。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  《婚姻法》第十七條在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時作出明確規定後指出「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包含了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只要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論其對財產收益貢獻的大小,夫妻雙方均有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二、在夫妻離婚時,只要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的權利是均等的,但這絕不意味著平均分配,那麼,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依據什麼進行呢?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後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協議時應同時對債權債務進行分割,不得因離婚而損害他人和國家、集體的利益,這不僅是法律的規定,也是道德的要求,每個公民都應自覺遵守。離婚訴訟十大誤區在無法協議離婚的情況下,訴訟離婚成為當事人離婚的唯一合法途徑.筆者在多年的司法實踐當中接觸了大量的婚姻當事人,發現很多當事人對離婚訴訟的相關問題存在誤解,這些法律上的誤解往往影響當事人的訴訟,使當事人不能更好地行使和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主要有以下十種情況:一大誤區:認為先提出離婚會吃虧.有的當事人認為先提出離婚對方會以不離婚為要挾,從而導致自己在訴訟中處於被動,尤其在財產分割時會吃虧.這種想法並無法律依據.訴訟中的主動與被動取決於證據的收集,法律的運用以及訴訟技巧和經驗.這種誤解常常導致雙方都不願主動提起離婚訴訟,長期處於冷戰當中,很多感情已經破裂的婚姻處於"植物人"狀態,對當事人雙方有害,對社會安定不利.二大誤區:有婚外情就可離婚.有婚外情並不是離婚的法定條件.按照現行婚姻法的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離婚的法定條件.這裡的同居是指與婚外異性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這與婚外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因此證明有婚外情並不一定會判決離婚.有的婚姻當事人請一些所謂的私人偵探去調查對方的婚外情,往往事與願違.三大誤區:分居2年就可離婚,或認為只有分居2年才能離婚.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可以判決離婚.可見分居必須是因感情不和引起的,如因工作學習等原因引起的分居2年以上不是離婚的法定條件.同時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是離婚的充分條件而不是必要條件,未分居但具備其他法定條件的仍可以判決離婚.有的夫妻感情隨已破裂,但誤以為只有分居2年後才能離婚,因此等待2年後再起訴,對自己造成不必要的傷害.四大誤區:產權登記誤區.有的婚姻當事人誤以為房屋登記是誰的名字在離婚時就會判給誰.事實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無論是以那方的名義登記,如無特殊約定,都會作為共同財產處理.五大誤區:財產轉移誤區.有的婚姻當事人在離婚前或在離婚訴訟中,常常轉移或隱匿共同財產,比如銀行存款股票變更房屋登記等,以為轉移了便萬事大吉,實際上往往會留下相關證據,還可能導致因惡意轉移而少分財產.因此轉移財產必須慎重,手段應當"高明".六大誤區:青春損失賠償誤區.有的女性婚姻當事人認為,在離婚時男方應當給予一定的青春損失賠償.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婚損害賠償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況下法院才能判決過錯方給予賠償.七大誤區:我不同意離就別想離.有的當事人誤認為只要自己堅持不同意離婚就不會判決離婚.事實上,如果有充分證據證明感情已經破裂,即使不同意離婚法院也會判決離婚.八大誤區:小孩撫養誤區.有的婚姻當事人誤以為判決離婚後,小孩由另一方直接撫養,自己就沒有任何義務了.實際上離婚解除的是婚姻關係,子女與父母的關係無法解除,雙方還存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比如監護撫養贍養繼承等.不直接撫養小孩的一方仍應當承擔撫養費.九大誤區:離婚了就別來找我.婚姻當事人在法庭上對薄公堂後,往往會有一種報復心理,一方在取得小孩撫養權後,常常拒絕對方對小孩的探望,避免與對方見面.這就侵犯了對方的探望權,受害方可以起訴要求行使探望權,法院會判決支持.十大誤區:離婚後才發現對方隱瞞了共同財產未進行分割,就不能主張權利了.按照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離婚後發現還有共同財產未分割的,自發現之日起2年內可以起訴要求分割離婚損害賠償的訴訟要注意的問題離婚損害賠償訴訟適用普通程序,但也具有與一般民事案件不同的特點,實務操作中,要特別注意把握下列要點: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1)30號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30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46條等規定中的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婚姻法》第46條時,應當區分下列不同情況分別處理:(1)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2)符合《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46條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2.提成離婚損害賠償訴訟的無過錯方同屬離婚訴訟原告的,離婚之訴和損害賠償之訴合併審理。3.如果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訴訟的一方在離婚訴訟中是被告的,其應就賠償部分提出獨立的反訴請求,反訴成立的,離婚本訴與賠償反訴合併審理,反訴案件受理費由反訴原告預交。4.無論是離婚訴訟,還是離婚損害賠償訴訟不能追加第三人。5.用於支付離婚損害賠償的財產,必須是有過錯方的個人財產,包括離婚後分割所得的個人財產。(二)離婚損害賠償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區別1.性質不同。(1)離婚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共依據是物權上的共有關係,屬物權法範疇。它是依據夫妻關係的平等性而享有的對夫妻共有財產的平等所有權,其表現形式為請求平等分割財產的權利。(2)離婚損害賠償,是基於一種侵權行為而產生的,屬於債法範疇。它是讓過錯方因其過錯行為對無過錯方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以填補受害人的財產、身體及精神損害。2.條件不同。(1)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條件,是存在合法的夫妻關係、有共同財產、離婚事實。(2)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是提起賠償請求的主體必須為無過錯,有過錯一方實施了《婚姻法》第46條列舉的四種情形,存在損害事實、過錯行為與損害事實間有因果關係。3.數額不同。(1)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是均等分割與照顧子女、女方與無過錯方利益。分割的財產一般只限於夫妻共有的現實財產及法律規定的期待利益。一方分割所得的財產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超過夫妻共有財產總額。(2)在離婚損害賠償中,過錯方賠償給對方的損失,其數額不以夫妻雙方的現實財產及期待利益為限,而是以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受害方受損害情況等計算標準。離婚協議的幾個注意事項協議離婚是婚姻雙方當事人自願離異並對離婚法律後果達成協議,經有關部門認可而解除婚姻關係的一種方式。夫妻在達成離婚協議並辦理協議離婚手續的時候,有以下幾點注意事項: 一:雙方當事人應當提供基本證明,如:身份證件、婚姻關係證明材料: 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對離婚協議中所涉及到的財產,提供財產所有權證明,債權債務情況的證明;當事人本人必須親自到場,不能有別人代替. 三: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民政部門會注意雙方審查簽定離婚協議的原因、動機,辦理離婚協議的目的,用途,了解離婚協議達成的經過等基本情況,防止借協議離婚達到其他非法目的. 四:離婚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看其是否具備法定的條件,應當注意徵求有識別能力和認知能力的子女意見,審查是否照顧了子女的利益,房屋是否公房或只擁有部分產權,財產所有權是否明確和有無爭議,財產是否過去曾有約定,對於雙方關於公房使用權的約定,須按房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等. 五:離婚協議的內容.應當注意審查離婚協議的內容是否明確具體,條款是否齊全、合法,文字有無歧義,提供的協議和有關材料有無矛盾之處,是否附有財產清單以及協議中是否註明「與本協議相粘連的附件與本協議不可分割,具有同等效力」,協議中有無「本協議自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的規定.離婚須準備哪些證件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離婚時子女撫養費應如何給付  子女撫養費的給付,一般由父母雙方協商為好,協商時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我國婚姻法對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未作任何確定性的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對這一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1、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以上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比例。  2、撫養費的給付辦法,可依父母的職業情況而定,原則上應定期給付。  3、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養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4、子女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歲為止。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子女,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子女雖滿18周歲但尚未獨立生活的,如父母有給付能力,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離婚財產分割三大焦點  現在家庭收入已不單單是工資條上的數字了,像股權、經營權以及知識產權中財產性收益,在不少家庭已不鮮見。因而,離婚案件財產糾紛越來越複雜。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婚姻家庭領域裡的財產狀況發生了很大變化,離婚案件中的財產糾紛越來越複雜,財產種類、財產爭執標的額和過去不可同日而語,在有的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中, 夫妻財產數額達幾千萬元甚至上億元。當夫妻感情破裂時,對財產的爭執往往寸金不讓。「感情沒了,後面的事就冷酷得像一場陰謀」,其實這也是意料之中的事情。如何正確處理離婚案件中的財產糾紛,涉及到一些財產收益的法律確定,和當事人的經濟利益。  財產分割協議不能隨便反悔  現在,不少夫妻為避免法庭上的「唇 *** 舌劍」,願意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尤其是新的《婚姻登記條例》今年10月1日實施,自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不用再尷尬地找單位開證明,離婚登記將會成為更多人的選擇。但問題是,有的人在登記離婚後,不主動履行離婚協議,或拿到離婚證後又對財產分割問題反悔。  比如,有的當事人在登記離婚時,約定房屋由一方居住,另一方在三個月內搬出。可離婚後另一方卻「按兵不動」,遲遲不願按協議履行。遇到這種情況,一方當事人可根據在婚姻登記機關達成的協議,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簽訂協議並非兒戲,一般情況下,法院會認為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由此判定雙方履行協議。  還有一種情況,當初離婚登記時心甘情願達成了財產分割協議,比如有的人為了儘快離婚,表示願意放棄所有的財產。離婚後卻反悔了,越想心裡越不平衡,於是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分割財產。針對這種情況,該司法解釋(徵求意見稿)規定:「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離婚協議並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的,就財產分割問題達成的協議,屬於民事合同。離婚後一年內一方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重新分割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經審理未發現離婚分割財產有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行為的,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駁回。」  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首先將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定位為民事合同。既然屬於民事合同,對雙方就有一定的約束力,不能隨便反悔;其次規定了時間限制,限於離婚後一年內,超過這個時間則不予保護;最後規定了支持當事人要求重新分割財產訴訟請求的幾種情況,即離婚分割財產有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行為,除此以外,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也就是說,重新分割財產的條件是比較嚴格的,況且對「欺詐、脅迫、重大誤解」行為的舉證也比較困難。故當事人在登記離婚時,對財產的處理上,要明白一旦在協議上籤了字,協議就有了法律效力,所以訂協議要三思而後行,切忌一時意氣用事。  離婚財產分割不是逃債「法寶」  一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借款買了一輛高級轎車,後來雙方協議離婚,離婚時這筆債務還沒有清償。在離婚協議中,雙方約定所有的財產歸女方,而男方承擔債務。當債權人向男方主張債權時,男方卻說自己沒有償還能力。  在實際生活中,類似夫妻惡意逃債的問題已多有出現。為了切實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該司法解釋(徵求意見稿)專門規定:「當事人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離婚判決,就財產分割的處理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但不能對抗其他債權人。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也就是說,離婚時無論當事人如何約定或人民法院如何判決,對財產分割的處理只對夫妻內部有約束力。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夫妻承擔的是連帶清償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夫妻任何一方進行清償。針對此案,男方沒有償還那輛高級轎車債務的能力,債權人還有權向女方要求清償。  明確房屋所有權以免日後起糾紛  住房問題關係到一個人的基本生存條件,在人們的生活中佔有舉足輕重的位置。離婚雙方對房屋爭執不下,也是可以理解的。怎樣在處理這類問題時有章可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徵求意見稿)明確了幾個方面:  用夫妻共同財產取得的房屋,雖產權辦在一方名下,仍屬夫妻共有  「雙方爭議房屋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取得所有權,產權證辦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這種情況非常普遍,房屋雖然是一方婚前承租其單位的,產權證也是辦在一方名下,但不能就此認定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因為雙方是用夫妻共同財產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買房的價款往往也是在夫妻雙方的工齡等因素上確定的,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比較公平。當然,除非雙方已有其他約定。  對單位福利分房,離婚雙方無法達成協議的,按市價評估後雙方競價取得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根據有關福利政策購買房屋取得所有權,離婚時雙方對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委託鑒定機構對房屋的市價進行評估,由取得房屋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補償。雙方均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可以在評估基礎上由雙方競價取得。」  這是考慮到,購買單位福利分房與購買商品房之間價格差距甚大,如果離婚時一方取得房屋,僅僅給另一方當初購買福利分房一半價格的補償,顯然是不公平的。委託鑒定機構對房屋的市價進行評估,以評估的價格為基礎來處理房屋問題,可能相對公平一些。審判實踐證明,在雙方都想要房的情況下,通過競價方式解決此類糾紛的效果比較好。  父母購買的房屋讓小夫妻居住,分情況可視為對子女個人贈與或對夫妻雙方贈與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的房屋,應視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有證據證明房屋為贈與夫妻雙方的情況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出資為夫妻雙方購置的房屋,應當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有證據證明為贈與一方的情況除外。」  從此項規定來看,父母出資購房讓兒女住,最好先寫下字據,或做公證,說清楚該房屋是給自己孩子的還是給孩子及其配偶雙方的,以免日後產生糾紛。如果不事先說明,就可能被視為小夫妻共同取得。離婚時的財產清算(一)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1、分割範圍 : 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其中個人財產包括婚前個人財產,及婚後法定或約定叔於個人的財產。2、協議與判決: 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可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由法院判決。3、判決的原則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利、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的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1、 分割的具體方法(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均等分割。(2)夫妻兩地分居,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方,相差懸殊的,給予補償。(3)已登記結婚,未共同生活,受贈與的禮物、禮金,根據具體情況處理。(4)一方以共同財產入伙經營,入伙財產歸一方所有,給另一方面一半補償。(5)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另一方面一半補償。(6)共同經營當年無收入的,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7)婚後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產權中增值的部分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8)對不宜分割的房屋,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給另一方面補償。(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面以適當照顧。(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自然毀損、滅失,離婚是另一方面不得主張抵償。(11)借婚姻索取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可酌情返還。性質難以認定的按贈與處理。(12)離婚時,對一時難以查清的財產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中止訴訟。(13)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2、 公房的使用、承租問題(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雙方均可承租。1)婚前一方承租,婚姻關係存續5年以上。2)婚前一方承租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3)一方婚前借款建房取得公房承租權,婚後共同還款的。4)婚後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承租權。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後拆遷取得房屋承租權。6)夫妻雙方單位連建或購置的房屋。7)一方將其承租的房屋交回,另一方給調換房屋的。8)婚前雙方均有,婚後合併調換的。(2)應當依法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照顧無過錯方。(3)由一方承租的,給另一方面適當的補償。(4)如公房較大的,可隔開或調房,分別承租。(5)一方對另一方面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而住房有困難的,可判決或調解暫住一到兩年期限。或給另一方面一次性經濟幫助。(6)法院調整或變更承租權的,應徵求房管部門的意見,並依照有關部門規定辦理變更登記。(7)對夫妻共同出資而取得「部分產權」的房屋,分得方給予對方一半價值的補償。如雙方條件相當,可採取竟價方法解決。(二)關於付出家庭義務較多一方的補償請求權1、 補償請求權的根據它是對夫妻所從事的家務勞動應該予以的正確評價的必然要求。2、 補償請求權的要件1)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各自所有。2)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了較多義務。3、 補償請求權的行使(1)行使時間——離婚時(2)向對方請求(如符合條件,法院應有告知義務)(3)補償的數額——雙方協商,法院調解或判決(三)債務的清償1、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和夫妻共同生活、經營所負的債務。首先用共同財產清償,其次,用法定或約定的個人財產清償,不足的可以承諾日後清償。1、 夫妻個人債務的清償夫妻個人債務指夫妻以個人名義所負的與夫妻共同生活無關的債務。個人債務一般包括:婚前所負的債務;婚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扶養義務的親友所負的債務;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雖發生於夫妻共同生活中但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不得規避法律。個人債務應以個人財產清償,對方不負連帶清償責任。(四)離婚時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1、 經濟幫助的性質它是解除婚姻關係時的一種善後措施。2、 經濟幫助的條件(1)離婚時,已經存在困難。(2)受幫助一方生活確有困難。(3)提供幫助的一方應有負擔能力。3、 經濟幫助的具體辦法多採用一次性支付費用的辦法,對失去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可作長期妥善安置。受助方再婚的,幫助方可停止幫助。協議離婚離婚登記的條件1、 雙方當事人必須有合法的夫妻身份。2、 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3、 須有離婚的合意。4、 須對離婚後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書面協議。離婚登記的幾個具體問題1、 離婚登記後,一方反悔人民法院不應受理,告知當事人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解決。但對財產、子女問題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應受理。2、 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應撤銷其登記,收回《結婚證》或《離婚證》,宣布無效。假離婚的當事人一方如果已經另行結婚的,不影響其效力。3、 託人代辦或冒名頂替領取離婚證,駁回請求,不予登記。取得離婚證的,宣布無效,收回離婚證。訴訟離婚(一)訴訟離婚的程序1、 關於訴訟外調解(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不是前置程序)2、 訴訟離婚程序(1) 管轄——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2) 調解——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包括調解和好、調解離婚。(3) 判決與上訴——當事人對判決不服,有權上訴。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不得重新起訴。3、 離婚訴許可權制(1) 對現役軍人配偶離婚訴權的限制1)現役軍人指正在服兵役、具有軍籍的人。2)本條只適用于軍人配偶向現役軍人提出離婚。3)同時也注重對軍人配偶的婚姻權利的保護。「現役軍人有重大過錯的,可不徵得軍人同意。——現役軍人重婚或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2) 在特定條件下對男方離婚訴權的限制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女方提出的不在此限,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的不在此限。判決離婚的條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作為離婚的條件。1、 以夫妻感情確以破裂作為判決離婚法定條件的理由(1) 它是婚姻本質的要求,愛情是建立婚姻的基礎。(2) 是我國長期立法、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3) 它反映了當代世界離婚立法的發展趨勢。2、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與調解無效的關係如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或尚未破裂,雖調解無效,也不應准予離婚。感情已破裂,必然調解無效,但調解無效並不一定說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3、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認定看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的真正原因、有無和好的條件1、 關於裁判離婚理由的例示性規定(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下落不明未滿二年,另一方不要求宣告失蹤,只提出要求離婚,法院應按離婚案件予以處理。打離婚官司,當事人可否不出庭《民事訴訟法》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這裡的特殊情況,主要是指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無民事行為能力、患重病等。離婚時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分割方法協商一致的前提下按照司法解釋(二)處理。在協商不成時建議判決方法如下:  ⑴確定股權價值,可先評估,在評估的基礎上作為參考數據再予競價。  ⑵價值確定後,依照順序確定股權,先是夫妻中股東一方優先的原則,其次是其他股東,再是股東配偶。將股權價值補償給另一方,但必須考慮夫妻有無其他的財產可以補償,如果只有股權或其他財產的價值遠小於股權不易於補償,只有按這個價位轉讓股權。  ⑶依照上述股權價值由法院直接徵集其他股東意見,將擬轉讓股權份額、股權價值、回復期限發給其他股東。購買款作為財產分割,不購買的直接確定股東配偶取得股東身份。    應該說離婚案件中涉及分割有限公司股權是個複雜問題,不能像分割其他有形財產一樣簡單,相關的權利主體和法律關係都要照顧到。這樣就可能導致超審限或久拖不決,筆者認為在評估股權價值或徵求其他股東意願時,時間較久可延期審理也不易判決另行起訴,否則將孤立看待股權,也會使當事人惡意串通轉移財產。離婚案件應提供的證據,原告擔負哪些舉證責任?  離婚訴訟的原告在向人民法院呈交離婚訴狀應提交其提起離婚訴訟理由成立的證據,即原告負有舉證責任,這一規定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做出的,離婚訴訟的原告應舉哪些證據呢?   一、證明夫妻關係已實際消亡的證據,如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達二年,一方外出多年無音信或宣告失蹤、死亡,一方不履行撫育、贍養義務,虐待、遺棄等等。   二、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有財產的數額、範圍的證據。如:工資、獎金、生產經營、股票及其他投資等收入情況,並出具清單,清單中應註明存放的地點及方式等。   三、財產分割的理由,如其對家庭的貢獻及作出的犧牲等。   四、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如雙方實際承擔能力等。   五、要求婚姻損害賠償的證據等等。   如果舉不出證據或證據不足等,應承擔不利判決的後果。 婚姻家庭案件應提供的證據1)離婚案件:①婚姻關係證明;②離婚理由的事實證據;③子女情況的證明材料;④家庭財產清單及債權、債務的證明材料,如果財產已經轉移,應提供轉移處所有關證據;⑤雙方經濟收入的證明材料;⑥住房情況的證明材料;⑦一方以不能再生育為由要求撫育子女的,應提供醫院的證明材料;⑧曾經過離婚訴訟的,應當提供原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法院文書。 (2)撫育案件:①戶口簿或其他證明被告負有撫育義務的證明材料;②屬離婚後的子女撫育糾紛,應提供離婚證據或人民法院判決書、調解書;③有關雙方經濟收入及撫育能力的證明材料。?(3)扶養案件:①原、被告之間存在扶養關係的證明材料;②原告所在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有關經濟狀況及身體狀況的證明材料;③有關被告經濟收入和經濟負擔能力的證明材料。(4)贍養案件:①原、被告之間存在贍養關係的證據材料;②原告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有關經濟狀況及身體狀況的證明材料;③有關被告經濟收入和經濟負擔能力的證明材料;④要求解決住房的,應提供雙方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⑤要求變更贍養費的,應提供原承擔贍養費數額的協議書、調解書、判決書或其他證明材料。?(5)收養案件:①原、被告之間存在收養關係的證明材料,公證收養應提供公證書,協議收養應提供協議書,事實收養應提供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材料;②養子女系未成年人的,應提供其出生證明或戶口簿,以及送養人的姓名、住址;③在解除收養關係時要求補償收養期間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應提供所支出費用的證據;④養父母要求養子女贍養的,應提供雙方的經濟狀況的證明材料;⑤有共同財產的應提供共同財產的清單,共同財產為房屋的還應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有債權、債務的,應提供債權、債務的證據材料;⑥居住公房的應提供租賃關係的證明材料。?(6)解除同居關係:①雙方同居關係的事實證據;②生有子女的應提供子女出生的證明材料;③財產清單(參照離婚財產清單填寫)。?(7)非婚生子女、棄嬰確認生父母:①醫院出生證明,親子鑒定報告;②單位、派出所、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證明材料;③民政部門出具的領養證明。?(8)監護權糾紛:①監護權的有關證明,法定監護關係須提供戶口簿或單位、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指定監護須提供單位、居委會、村委會的書面或口頭指定監護的證據; ②被監護人身體、財產情況的證據材料;③被監護人系精神病人須提供醫院診斷證明。離婚時夫妻債務承擔問題  《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當夫妻共同債務數額大於夫妻共同財產價值時,即當夫妻共同財產不足抵償共同債務時,人民法院應徵求夫妻雙方當事人的意見,考慮雙方的清償能力。在合法自願的前提下,允許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協議清償,既可以由一方全部承擔清償責任,亦可以由雙方面軍分擔清償責任。當雙方對共同債務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則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判決。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如何處理  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不分。具體處理時,應把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作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分得的財產份額,對另一方應得的份額應以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額部分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折價補償對方。對非法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法條鏈接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9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1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2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7條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分為哪幾個階段?提起離婚訴訟至離婚判決生效,要經歷三個必經階段。  第一階段:起訴階段。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並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1、法庭調查;  2、法庭辯論;  3、法官主持調解;  4、調解無效、判決。  離婚訴訟結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決(調解),可以在收到判決書(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調解)書生效。對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不服的,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保單可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保險,作為一種儲蓄性的家庭投資已為許多人所接受。夫妻一方購買的以對方為被保險人且以本人為受益人的保險,在夫妻離異時,保單可否作為共同財產分割呢?   保單具有一定的現金價值,因此是一種財產。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作為投保人所支出的保險費用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離異,解除夫妻關係後,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也就失去了保險利益,則不再具有投保人資格。投保人有權到保險公司辦理退保手續,夫妻雙方就可分割退回的保單價值。但如果由於投保時間短,此時退回的保單現金價值或許會遠遠低於所繳納的保費,這樣的話,保單現金價值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配,就會得不償失。因此,較合理的作法是將保單轉讓給被保險人,由被保險人支付給投保人一半的保險費用。對於保險金,受益人所享有的權利是預期的,不確定的,因此不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離婚訴訟中,雙方對財產價值有爭議時,是否必須委託中介機構評估?雙方對財產價值有爭議的,可通過協商、競價、作價、評估、拍賣等形成確定和處理財產,處理財產時應慣徹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以及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不是必須委託中介機構評估。協議離婚離婚程序根據《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之規定,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具體如下:   1、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五)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六)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當事人持有本規範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身份證件。   2、婚姻登記員受理離婚登記申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查驗本規範第四十八條規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   (三)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   (四)雙方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   《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   (五)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3、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分別參照本規範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填寫。   4、婚姻登記員在完成離婚證填寫後,應當進行認真核對、檢查。對列印或者書寫錯誤、證件被污染或者損壞的,應當將證件報廢處理,重新填寫。   5、頒發離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一)向當事人雙方核實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願;   (二)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離婚證後的法律關係以及離婚後與子女的關係、應盡的義務;   (三)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籤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   「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為填寫、代按指紋;   (四)在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其中註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婚姻登記處」。註銷後的結婚證退還當事人。   (五)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離婚當事人雙方,向雙方宣布: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係。夫妻離婚,可否約定「各佔一間房」  背 景  夫婦離婚時約定,兩居室房屋的南側一間歸丈夫,北側一間歸妻子。這一約定,被白紙黑字地寫在了「離婚協議書」中。   索先生和張女士於兩年前協議離婚。針對雙方共同所有的登記在張女士名下的一套兩居室房屋,索先生和張女士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離婚後,居室南側的一間房歸索先生所有,北側的一間則歸張女士所有。很快,兩人便按此協議各佔有原居室的一間房。不料一段時間後,張女士對房屋的原分割方式產生了不滿,她要求重新分割房屋產權。索先生對此一口回絕。他表示,雙方自願簽字的離婚協議已有明確約定,張女士不得反悔。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張女士最終起訴到了法院。  夫妻離婚,可否約定「各佔一間房」?  說 法  受理這起案件的法院指出,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一套房屋的範圍和界域內只能確定一個所有權,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的統一登記制度中,不允許對同一套房屋登記兩個以上的所有權。所以,不動產雖然可以由兩個以上個人共有,但成套建造的單元樓房,不得由兩個以上個人分別擁有該套房屋內的不同房間的產權。因為一套房屋如果設定兩個以上所有權,不僅每個所有權的範圍和界域無法確定,而且所有權人對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也無法實現。  可見,索先生與張女士的離婚協議中有關房屋分割的約定,已違反了「一物一權」的基本法律原則,應屬無效。張女士要求確認離婚協議中的相關約定無效的訴求,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離婚損害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結合《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在離婚時主張損害賠償,應注意以下幾方面:  一、主張離婚損害賠償的一方必須是婚姻關係中的無過錯方。對「無過錯」《婚姻法》未做規定,本律師認為,應指未實施《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行為的配偶一方。  二、一方有上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行為之一,且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才能請求損害賠償。如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在離婚訴訟中如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對於一方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法院也不會予以支持。  三、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請求只能以自己配偶一方為被告。賠償責任主體只能是無過錯方的配偶。  四、「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五、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一是讓當事人知道法律的規定;二是讓當事人有一個選擇的權利,即主張或是放棄。司法解釋按無過錯方在訴訟中的地位,就損害賠償的提出時間做出了相關規定:如果無過錯方作為原告的,損害賠償請求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提出;如果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其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無過錯方作為被告,如其一審時未提出損害賠償而在二審時提出的,法院應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可就此問題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六、婚姻關係的無過錯一方在協議離婚時已明確表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或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將依法不予支持。兩周歲以上的孩子應該判歸哪一方撫養?對兩周歲以上的子女,父方和母方都要求隨其生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優先考慮: 一、已做絕育手術的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二、子女平時隨其生活的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其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三、無其他子女的一方; 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健康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有不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五、父方、母方條件相同,可視子女與祖父母、外祖父母生活的情況,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具有撫育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條件,可作為優先考慮與父或與母方生活的條件。 六、被撫育的子女已滿十周歲,應按子女的選擇,直接撫養,在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前提下,也可以准許。一方不能生育不是離婚條件根據 《婚姻法》有關規定,結婚自由,離婚自願。法院對離婚認定的唯一標準是感情破裂與否。故對方無法生育的理由不能作為認定離婚的標準。怎樣寫離婚答辯狀民事訴訟中的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訴狀副本後,在法定限內,針對原告在訴狀中提出的事實、理由及訴訟請求,進行回答和辯駁的書狀,稱為第一審民事答辯狀。第一審民事答辯狀具有下列特徵:(一)必須是民事案件被告提出的。(二)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民事訴訟法第113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第113條第2款又規定。「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由此可見,提出答辯狀,對於民事被告來說,既是義務,又是權利,而主要的還是權利。(三)必須針對起訴狀的內容進行答辯。  答辯狀的內容和寫法(-)首部1.標題:寫「民事答辯狀」。2.當事人欄:標題之下,直接列寫答辯人的基本情況。列答辯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職務,單位或住址。3.案由部分,主要寫明對原告某人為什麼案件起訴進行答辯,對何時收到起訴狀副本,可寫可不寫。具體寫法如:「答辯人因原告XXX提起XXXX(案由)訴訟一案,現答辯如下:」或寫:「答辯人於XXXX年X月X日收到你院轉來原告XX提起XX之訴一案的起訴狀副本,現提出如下答辯:」(二)答辯的論點和論據 . 這是答辯狀的主體部分,或者說是關鍵部分。大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就事實部分進行答辯。對原告訴狀中所寫的事實是否符合實際情況表示意見。如果所訴事實全部不能成立,就全部予以否定;部分不能成立,就部分予以否定。提出符合客觀真實的事實來加以證明。就事實部分進行論證,要著重列舉出反面的證據來證明原告訴狀中所述事實不能成立,並且要求反證確實、充分,不能憑空否認原告訴狀中所敘述的事。這裡所說的反面證據,一種是直接與原告所提的證據相對抗的證據,另一種是足以否定原告所述事實的證據。  2.就適用法律方面進行答辯。一是事實如果有出入,當然就會引起適用法律上的改變,論證理由自然可以從簡,這叫事實勝於雄辯。二是事實沒有出人,而原告對實體法條文理解錯誤,以致提出不合法要求的,則可據理反駁。三是在程序方面,如果原告起訴違反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沒有具備引起訴訟發生和進行的條件, 則 可就適用程序法方面進行反駁。  3.提出答辯主張 。在提出事實、法律方面的答辯之後,引出自己的答辯主張,即對原告訴狀中的請求是完全不接受,還是部分不接受,對本案的處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張,請求法院裁判時予以考慮。  (三)尾部和附項1.致送機關,分兩行寫:此致XXX人民法院2.右下方寫:答辯人:XXX(簽名或蓋章)並註明年、月、日。3.附項:寫明:(l)本答辯狀副本X份;(2)證物或書證XX(名稱)X件。 附件一答辯狀 答辯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 民族、 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聯繫電話)委託代理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聯繫電話)因______訴答辯人______一案,答辯如下:(答辯理由應著重陳述起訴狀中與事實不符、證據不足、缺少法律依據等問題,並列舉有關證據和法律依據)。  此 致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             年__月__日附:答辯狀副本____份。  證據材料___份。附件二答辯狀答辯人:張某,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中原石油勘探局第某社區號樓單元號。被答辯人:王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中原石油勘探局第某社區號樓單元號。答辯人因被答辯人訴答辯人離婚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一、被答辯人在民事訴狀中所述夫妻感情破裂不屬實,事實上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感情良好(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婚姻基礎牢固。被答辯人所述「。。。。。。。。。。。。」不屬實。事實上是在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認識近三年,經過充分了解以後,彼此之間都覺得性格、學歷、工作、生活都非常滿意合適才結的婚。(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婚後感情和睦。被答辯人所述「。。。。。。。。。。。。」不屬實。事實上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恩愛,相互關心,體貼有加,原告生病都是被告竭力照顧護理。尤其是有了兒子以後,一家三口其樂融融,盡享天倫之樂!(三)被答辯人提出離婚的真正原因是見異思遷,另有所愛。(四)被答辯人在民事訴狀中所述「。。。。。。。。。。。。」不屬實。事實上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一直住在中原石油勘探局第某社區號樓單元號,即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一直住在一起,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感情甚篤,只是由於被答辯人一時糊塗方才起訴離婚。二、被答辯人在民事訴狀中所述「。。。。。。」不屬實,答辯人堅決不同意離婚被答辯人在民事訴狀中所述「。。。。。。。。。。。。」不屬實。事實恰恰相反,兒子生下來後,就由答辯人一直照料,被答辯人基本上沒有帶過孩子,即便孩子發燒住院,被答辯人也是不管不問。。。。。。答辯人堅決不同意離婚!三、懇請人民法院綜合考慮本案事實,結合法律規定,判決不準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離婚(一)本案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夫妻關係的現狀是雖有微小矛盾但屬於夫妻正常鬧彆扭,遠未達到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確已破裂的程度。(二)本案被答辯人有和好的願望,也有和好的可能。由此看來,本案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鬧離婚僅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鍋碗瓢勺交響曲中的一個小插曲,是幾乎每對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檻」!答辯人相信,只要合議庭能夠根據案件事實,結合法律規定,輔以耐心細緻的說服工作,是能夠化解被答辯人與答辯人的「疙瘩」,幫助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邁過這道「檻」的!從而也維護了一個本來不該解體的家庭。綜上,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訴請沒有事實根據,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駁回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判決不準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離婚。此致某某人民法院 答辯人: 二0一0年月婚外情是否是法院判決離婚的理由實踐中,法院是依據下列標準來判決是否離婚:第一,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審判實務中,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的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及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判斷。第二,須經法院調解仍無效。對於調解無效,一方仍堅持已見或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協議的,則應視為離婚條件已基本成就。由此可見,單純的婚外情,不能一概而論。要視其程度是否達到法定的離婚條件,必須符合「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條件才有可能判決離婚。離婚協議能不能反悔  問:肖律師,我與丈夫劉某在簽訂離婚協議後辦了離婚手續。協議約定,我們結婚期間購買的的住房歸他,他補償我76萬元。現在,我想要更改協議,房子歸我所有,由我補償韓某房款76萬元,但他不同意。我可不可以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變更我們簽訂的離婚協議?李娟華  答:李娟華,你好!你的問題答覆如下:根據《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夫妻雙方應該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是協議離婚,應該簽訂離婚協議,約定財產分割問題,在離婚登記後,所訂立的離婚協議具有法律效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經審理,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可以撤銷: *離婚協議簽定不滿一年的。 *簽定協議時存在欺詐、協迫的情形的。因此,離婚後一方對當初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反悔的,在法定期間內可以到法院起訴請求變更或者撤銷。但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後,如果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將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因此,你與劉某協議離婚如果還不滿一年,你可以到法院起訴,請求變更或者撤銷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內容,要求重新分割。至於能否勝訴,則要看能不能證明簽訂有關協議時劉某對你有欺詐、脅迫等情形。若無證據證明存在此種情形,法院將依法駁回你的訴訟請求。離婚協議書怎麼寫  協議離婚要帶上各自的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兩本結婚證必須要全,如果丟了,還要先補辦結婚證再辦離婚。   離婚協議書中除了寫明雙方的基本情況,如姓名、性別、年齡、住所和雙方結婚證的號碼外,還應當寫明:(1)、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2)、子女撫養,即離婚後孩子撫養權歸屬以及撫養費的負擔與給付方式;(3)共同財產分割,包括住房、家中物品、金錢、債權等財產的分割;(4)夫妻共同債務的負擔;(5)其他事宜,如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或者其他雙方認為有必要在協議書上明確的內容。以下提供離婚協議書範本供參考  男方:×××,男,漢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證號碼:  女方:×××,女,漢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證號碼:  男方×××與女方×××於____年__月認識,於__年__月__日在____登記結婚,婚後於__年__月__日生育一兒子(女兒),名______。雙方感情完全破裂,沒有和好可能,現經夫妻雙方自願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訂立離婚協議如下:  一、男女雙方同意離婚。  二、子女撫養、撫養費及探望權:  兒子(女兒)______由女方撫養,隨同女方生活,男方承擔撫養費(含托養費、教育費),並承擔其醫療費用的一半。前述各項費用承擔至兒子(女兒)年滿18周歲止。男方應於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__元給女方作為女兒的撫養費(/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__元,男方應於每月的1-5日前將女兒的撫養費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銀行帳號:)。其他費用包括學費、特殊培訓等費用待發生時由雙方協商及時支付。  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男方可隨時探望女方撫養的孩子。(/男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女兒一次或帶女兒外出遊玩,但應提前通知女方,女方應保證男方每周探望的時間不少於一天。)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1)存款:雙方名下現有銀行存款共______元,雙方各分一半,為_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變,但男方/女方應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  元給女方/男方。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於×××的房地產所有權歸女方所有,__房地產權證的業主姓名變更的手續自離婚後一個月內辦理,男方必須協助女方辦理變更的一切手續,過戶費用由女方負責。女方應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補償房屋差價______元給男方。  (3)其他財產:婚前雙方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男女雙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飾歸各自所有(附清單)。  四、債權和債務的處理:  雙方確認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務,任何一方如對外負有債務的,由負債方自行承擔。(/____方於__年__月__日向×××所借債務由__方自行承擔……)  五、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  雙方確認夫妻共同財產在上述第三條已作出明確列明。除上述房屋、傢具、家電及銀行存款外,並無其他財產,任何一方應保證以上所列婚內全部共同財產的真實性。  本協議書財產分割基於上列財產為基礎。任何一方不得隱瞞、虛報、轉移婚內共同財產或婚前財產。如任何一方有隱瞞、虛報除上述所列財產外的財產,或在簽訂本協議之前__二年內有轉移、抽逃財產的,另一方發現後有權取得對方所隱瞞、虛報、轉移的財產的全部份額,並追究其隱瞞、虛報、轉移財產的法律責任,虛報、轉移、隱瞞方無權分割該財產。  六、經濟幫助及精神賠償:  因女方生活困難,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補償經濟幫助金____元給女方。鑒於男方要求離婚的原因,男方應一次性補償女方精神損害費____元。上述男方應支付的款項,均應於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完畢。  七、違約責任的約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協議約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項義務的,應付違約金____元給對方(/按______支付違約金)。  八、協議生效時間的約定:  本協議一式三份,男、女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自婚姻登記機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      男方:(簽名)   女方:(簽名)      ××年×月×日    ××年×月×日離婚案件中公積金如何處理根據我國公積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在職工工作期間,以職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資為計算基數,由職工個人和所在單位按照職工個人工資和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逐月歸集,作為職工個人住房基金,專戶儲存、統一管理、專項使用。從本質上說,住房公積金仍是一種福利,由原來的一次性福利分房改為現在逐月歸集的個人、集體、國家共同承擔的一種福利轉化形式,其本質屬性是一種住房的長期儲蓄,由國家設置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統一管理,在職工家庭購買、建造自住住房及家庭自住住房大修理時向有關部門申請使用。它屬於職工的工資收入的一部分,屬於職工個人所有。住房補貼同樣如此,它只是擴大了工資的外延,改變了工資的形式而已,其發放目的是解決職工及其家庭成員的共同居住問題。由於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收入、福利分房等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此期間所得或者應得的住房公積金與住房補貼,同樣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離婚案件處理中,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的住房公積金與住房補貼,只能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和應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之外的,則屬於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因此,分清資金取得的時間是當事人舉證的關鍵,也是法院審查的重點。在審判實踐中,對於住房補貼與公積金的處理,可以採用以下方法:對於雙方都尚存有住房補貼或公積金的,計算出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各自尚存的資金總額,通過折抵的方法,由一方給予另一方差價補償,使雙方所得資金相當;對於僅有一方持有住房補貼與住房公積金的,則直接予以各半分割。鑒於住房補貼與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因此,法院可以判決當事人以現金折價款的方式來直接承擔給付的義務。婚前購買商鋪婚後出租離婚時如何分割肖律師: 我與丈夫於1999年結婚,婚前我自己購買了一套商鋪,並辦理了產權登記,房屋產權證上是我的名字。原來我用這個商鋪做生意,我們結婚後就一直出租。現在,因為感情不和,我提出離婚,我丈夫同意離婚,但要求分我這套商鋪。請問:這套商鋪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他有權利分嗎? 蔡琴蔡琴,你好! 我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如果沒有約定該商鋪為共同財產,那麼按照《婚姻法》的規定該商鋪為你的個人財產,離婚時無需分割。 但隨之而來的是商鋪的租金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第21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因此,按照該規定及上海高級法院的解釋,如果你將該商鋪出租後,該商鋪是由你們夫妻雙方共同進行經營管理,包括維護、修繕,那麼,租金屬於夫妻共同經營後的收入,因此,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租金一般可認定為共同所有。反之,如果你如有證據證明事實上僅僅由你自己對該商鋪進行經營管理,在這種情況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租金收益一般會認定為你個人所有。正確理解《婚姻法》第32條中關於分居時間的規定  《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離婚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四)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兩年的,--。」此款項中的「分居」與我們通常所說非法律意義的分居具有同一概念,即分開居住。但該條款中「分居」作一般意義的分開居住。注意的是此款項「分居」一詞的前有限制性成分「因而感情不和」,即夫妻雙方由於感情不睦,不盡夫妻義務而分居。該「分居」情形專指因感情所致,非系因為工作、學習、戶口等原因而分居,排斥其他客觀因素。  現實生活中,夫妻雙方分居,有些是客觀存在的原因,其表現形式有:1、一方外出勞物就業;2、一方在國內外進修學習;3、一方患病住院;4、一方探親訪友;5、一方服刑;6、一方下落不明等。當然,這些非感情不和因素,也許因客觀情況的變化而轉變為影響夫妻關係因素,如「見異思遷的陳世美」現象等,但此「現象」前致分居之事實及原因,不能作離婚的條件,不能計算在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法定期間內。《婚姻法》中的「分居」以感情不和為前提,這是一個必要條件,脫離這一情形因素,不能視為離婚之正當理由,其他分居情形由於長時間分離,缺少交流,生活環境的變化致人生觀的改變等,雙方之間行為準則,生活態度自然有所變化,這也許能夠影響夫妻關係。但這不能視為《婚姻法》中的分居情形。如一方以此為理由提出離婚訴訟,可作為其它影響夫妻關係之因素作出處理。  在審理該類離婚案件中,要注意下面幾個問題。  一、分居時間的計算。計算分居時間,是對夫妻感情的調查了解,從中可以判斷出破裂程度,查明是否因分居確實影響了夫妻關係。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一般依一方的提出或雙方協議(含默示行為)的時間而定,如雙方意見不一致,有法院查明,在無法查明的情況下,一般以一方提出分居時間較短的作準為宜,這樣有利於維護家庭的穩定性。分居的時間亦應具有持續性,「時斷時續」的情況「分分和和」的婚姻關係,不應累計計算以最後「分」的時間為起算點。  二、離婚案件的影響《婚姻法》婚姻法規定,「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應予離婚。」可以理解為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滿兩年(含兩年)的均可作為離婚訴訟法定的理由。在此項條件下,法院調解無效的一方可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因分居不滿兩年而要求離婚的,必須還有其他影響夫妻關係的因素參與,否則不能單獨就分居而要求判離。分居時間不滿二年或累計二年以上的,可以作為離婚案件的酌定情節。  三、分居的形式。分居的形式是有多樣性,沒有固定的模式,但我們不能簡單地就此把分居理解為分開居住。只要感情不和,雙方不盡忠誠、同居、撫養等夫妻義務,在生活上各在獨立互不參與,經濟上分開,無論是否同居一室,均不影響實質的分居。  四、適用該條款離婚的條件。一是夫妻分居的原因是因為感情不和。二是夫妻分居時間滿二年。兩種條件缺一不可,且應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以調解裁判處理。青春損失費可以要求賠償嗎問:我們結婚20年,現在由於性格不合想離婚,可我妻子要我賠償她的青春損失費才離,這樣的要求合理嗎? 問:我和男友戀愛5年,最近他有了別的女人,甚至都領回他家裡,他還一次次騙我,我們一次次的分手,然後他又來找我,我又和他和好了,但他始終未改。現在我決定和他分手,我可以要求他賠償我五年的青春損失嗎?肖律師解答: 「青春損失費」、「分手費」是在法律諮詢及糾紛中常見的問題,很多人向我們諮詢過。那麼,在戀愛婚姻的糾紛中向對方索要「青春損失費」、「分手費」是否可以呢?這要從以下幾個角度老考慮: 第一、法律上是否有依據。《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這一規定確立了對精神損害可以適用財產賠償的責任形式,而且就精神損害的適用範圍作了界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就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專門作出了司法解釋。根據《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可以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的範圍是: 一、侵害他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給他人造成精神損害的;   二、侵犯監護身份權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給監護人造成精神損害的;   三、侵害死者人格權或非法利用、侵害遺體、遺骨給死者近親屬造成精神損害的;   四、滅失或毀損他人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損害的。?   符合以上範圍情形的則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反之,不符合以上範圍情形的則不得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而且按照法律規定,構成侵害的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根據《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其中並無賠償青春損失費的規定,也就是說所謂的青春費不屬精神損害賠償的範疇,所以要求青春損失費的賠償沒有法律依據。 第二、是否合理的問題。在因戀愛婚姻糾紛而要求賠償青春損失費或者分手費的案件中,雙方的戀愛、結婚以及同居關係是一種自願行為,在這樣的前提下,女方若以青春賠償等為理由顯然是不合理的。除非女方能舉證同居關係的發生出於被迫,法律才可予以保護。另外,假如真的有青春損失的話,雙方都有損失,青春的「損失」是由於時間的自然因素造成的,而不是對方造成的,因此,要求對方賠償也是不合理的。 第三,當然,如果對方自願給予經濟補償,無論其是以「青春損失費」、「分手費」或者其它名義,都是可以的,法律並不禁止。夫妻一方不能生育,另一方可以離婚嗎?問:我2007年5月結婚,至今1年多了。始終沒有懷孕。不知道雙方是誰的問題。目前,正準備進醫院檢查是誰的問題?我想知道如果一方不能生育,另一方可以提出離婚嗎?如果離婚。需要給不能生育的一方賠償嗎?聽人說,如果我提出離婚,對方提出讓給出經濟賠償,這合乎法律規定嗎?我現在還沒有工作。根本無法賠償,但因為家庭瑣事,已經讓我身心疲憊,如果我堅持離婚。真的要賠償? 肖律師解答: 1、《婚姻法》第2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由法律所規定並受法律所保護的一種權利,婚姻自由包括離婚自由,離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關係的自由。因此提出離婚是你的自由,也是你的權利。但是離婚自由不是絕對自由,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婚姻法明確規定了離婚的條件與程序,如果你們自己協議離婚是可以的,但如果通過訴訟離婚,要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但不能生育不是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如果對方不同意離婚,法院不會支持你的請求。 2、對方可以因為你提出離婚而要求你賠償,但離婚賠償是有條件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其它情形法院法律不會支持,當然你自願給對方補償是可以的,並不禁止。事實婚姻如何辦理離婚(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根據這一司法解釋,對於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相稱的同居關係,應以1994年2月1日為時間界,以法定結婚實質要件為判斷標準,如果1994年2月1日前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或者1994年2月1日之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且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前補辦結婚登記的,均按照普通的離婚訴訟進行審理。男女雙方依法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係效力從雙方均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時起算。如果起訴時男女雙方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或者雙方雖然在1994年2月1日之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沒有法補辦結婚登記的,則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婚內離婚協議的效力婚內離婚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解除婚姻關係為基本目的,並就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達成的協議。目前,我國法律及司法解釋對此類協議的效力未有明確規定,司法實務中,對此類協議的效力認定亦頗多爭議。婚內離婚協議是以雙方協議離婚為前提的,一方或者雙方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條件的讓步。在雙方未能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的情況下,該協議並沒有生效,對原、被告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其約定不能當然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直接依據。如果夫妻沒有辦理離婚登記而是一方起訴到法院要求執行該協議的,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共同財產應依法進行分割。離婚後的父母子女關係如何處理?我國《婚姻法》條19條第1款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由此可知,夫妻關係因離婚而解除,但雙方與所生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仍存在,這是由婚姻關係與父母子女關係的不同性質決定的。婚姻關係依法而設立,也可依法而解除。婚姻關係的設立與解除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建立在法律基礎上的主觀行為。而父母子女關係則是一種自然血緣關係,不能通過法律程序加以終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的有關規定,完全適用於婚姻關係解除後父母子女關係,只不過離婚後在權利行使與義務承擔的具體形式上發生了變化。例如,子女隨父方或母方生活。我國法律對離婚後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是為了加強父母撫養教育子女的責任感,使子女的合法權益不致因父母離婚而受到損害。此規定具有權為重要的社會意義。《婚姻法》第29條第2款規定:「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因此,父母不能借口自己已離婚、子女不隨自己而不履行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同樣,成年子女也不能以父母已離婚、不隨自己生活為由不盡贍養義務。父母子女間的其它權利義務。也不隨父母離婚而受到影響,如繼承權等。在現實生活中,有人認為子女歸對方撫養,就是對方的子女,與自己無關,因而拒絕負擔撫養費、推卸教育子女的責任;或者認為子女由自己撫養,與對方沒有任何關係,不接受對方給付的撫養費甚至拒絕對方看望子女。所有這些傾向和做法都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沒有真正理解《婚姻法》關於離婚後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的精神。夫妻離婚時如何清償共同債務夫妻離婚時共同財產要進行分割,共同債務也要清償。我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由此可知,夫妻債務性質不同,清償責任的承擔也不同。關鍵之處在於區別什麼是共同債務,什麼是個人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因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具體包括:「夫妻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夫妻為維持生活所負的債務,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所負債務;若屬雙方共同經營新欠的,為共同債務,若屬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所欠,除另有約定外,一般也應視為共同債務;婚前一方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離婚時應以在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共同債務,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應由雙方共同協商清償辦法。雙方未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經濟能力進行裁判,確定由一方清償或由雙方分擔清償責任,以及各方承擔多少債務。在處理這方面糾紛時,要注意貫徹保護婦女權益的原則。夫妻離婚時如何清償個人債務?夫妻個人債務是指男女一方在婚前所負的債務,以及一方在婚後所負的、與共同生活無關的債務,或者雙方約定由個人清償的債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⑴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此方式進行逃避債務的除外;⑵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⑶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⑷婚前一方為購置房屋等財物欠下債務,所購財物未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時,此債務為個人債務;若此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則該債務為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償還;⑸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例如,夫妻一方為滿足個人慾望而揮霍享受所欠的債務等。根據《婚姻法》第32條規定,男女一方單獨所負的債務。由本人償還。但在現實中處理此類問題時要注意。某些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如果確定用於維持家庭共同生活,經查明屬實後,應按共同債務處理,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一方在勞教,怎麼辦離婚手續?問:我想問,我老公這幾年來因吸毒被送勞教。現在我們都同意離婚,這手續該怎麼辦呢? 答:勞動教養並不是刑事處罰,所以對勞動教養人員的離婚問題,與一般公民的離婚程序相同。不同的是,勞教人員應先向所在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批准後方可進行「所處執行」,再履行離婚登記手續。 如果你所說的是在監獄服刑,並不是勞教的話,應由獄警押陪至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 另外,也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離婚,你可以向你的住所地的法院起訴。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後1年內可以提出離婚的情形(一) 女方提出離婚的。(二) 夫妻矛盾十分尖銳,可能產生嚴重後果的。(三) 女方懷孕和分娩的嬰兒是與他人的非法兩性關係所致。(四) 女方人工流產或早產,仍應限制男方離婚。因計劃生育中止的,在手術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離婚後的子女撫養(一)離婚不消除父母子女關係(二)離婚後子女由父母何方撫養1、 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是貫穿於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2、 2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3、 2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哪一方生活,應以維護子女利益為前提,綜合考慮父母雙方的思想品質、生活作風、文化素質、經濟條件、家庭環境等各方面的因素。其中優先照顧:(1)已做絕育手術或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環境對子女不利。(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有利。(5)雙方條件基本相同,看子女單獨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他們有能力照顧。(6)10歲以上,應尊重子女的意見。1、 對繼子女、養子女的撫養問題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經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養子女,離婚後應由雙方負擔子女的撫養費。若一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後,應由收養方撫養孩子。(三)離婚後子女撫養費的分擔和變更1、 父母雙方離婚後仍負有平等地負擔子女撫養費的義務.撫育費是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的總稱。2、 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期限、和交付辦法。(1)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2)給付辦法,原則上定期給付。(月、季、年)特殊情況,可一次性給付。(3)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雖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養費。(4)給付期限,一般到子女18周歲,子女18周但不能獨立生活,如父母有給付能力,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該子女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或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3、 子女直接撫養關係和撫養費可依法變更。變更形式有:雙方協議、一方請求。如共同生活一方患病、傷殘、虐待子女、對子女身心健康不利,及10周歲以上子女願隨另一方面生活。變更撫養費,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考慮。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養費。對拒不履行的,法院可採取強制措施。夫妻雙方在外地如何辦理離婚問:你好!如果夫妻二人身在兩地,而其中男方不願回原籍所在地,如何辦理離婚?男方有錯在先,有外遇,而且向女方隱瞞收入,其後又轉移財產,但又沒有在法庭上可以呈現的證據。如何辦理?如何最大限度的保障女方的權益?答:協議離婚,一般要雙方當事人親自回原登記機關辦理。如果夫妻雙方不能就離婚達成一致,就只能通過起訴的方式來解除婚姻關係了。關於離婚案件的管轄問題,原則上應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亦可有例外情況須予斟酌的,如被告人所在地不明或原告人有小孩要照顧,前往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訴訟確有困難,可由原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受理等)。對於應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的離婚案件,如果原告人向自己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應當如何處理的問題,原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人,該院對該案無權管轄,應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原告人表示願意往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訴訟時,人民法院即應將案件直接移送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如果原告人表示願意撤回起訴,應准其撤回。如果原告人既不願往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訴訟,也不願撤回起訴,人民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其起訴。當然有例外情況的話,原告居住地法院應當受理。本案中,如果你起訴離婚的話,原則上要向男方居住地起訴,當然如果男方在居住地外有經常居住地的話,也可以向經常居住地起訴。對於男方隱瞞收入的事實,你必須向法庭提交有力的證據,否則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由於對方在離婚事件上存在嚴重過錯,法院在財產分割時會照顧無錯一方的。包辦婚姻可以撤銷嗎問:律師你好!感謝你閱讀我的郵件,我和女友處於非常頭疼的婚姻問題當中,在我想尋求法律諮詢和援助。事情是這樣的,我是惠州本地居民,我的女友是湖南籍在本地工作,我們相戀一年多了,但是女友的家長在湖南替她包辦了婚姻,而且迫於各方面的壓力女友已簽寫了結婚登記,我沒能及時阻止,現在我們後悔莫及,我後來了解到婚姻法中有無效婚和可撤消婚的規定,我們可不可以通過法律手段撤消這個婚姻?具體應該怎麼做?懇請唐律師指點迷津。肖律師解答:  我國實行婚姻自由的原則,不許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包括父母在內,包辦婚姻是違法行為,違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則,違背了婚姻當事人的意願。你們完全可以據理力爭,做說服解釋工作以取得女方家長的同意,還可以藉助於司法部門的力量解決問題。但如果辦理了結婚登記,是不是可以撤銷呢? 關於可撤銷婚姻的法定事由,我國《婚姻法》僅規定了受脅迫結婚這一種情形。根據《婚姻法》第11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所謂脅迫,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形。在司法實踐中,以欺詐、包辦婚姻、誘騙等情形為由而要求撤銷婚姻的情況也不少見,但根據現行婚姻法律規定,欺詐、包辦、誘騙等均不可作為可撤銷婚姻的理由。 因此,我國雖然反對家長包辦婚姻,但卻不能因此而主張婚姻無效或可撤銷。你女友雖然不享有法定的撤銷婚姻的權利,但可以提出離婚訴訟,解除婚姻關係。重新分割離婚財產 期限應在一年之內岳先生和張女士於2006年7月協議離婚。雙方對財產約定,一套120平方米的房產歸岳先生所有,雙方所有的存款105萬元,其中100萬元歸張女士所有,5萬元歸岳先生所有。 現張女士要求重新分割雙方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房產及存款,可以到法院起訴嗎? 律師: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解釋的規定精神,男女雙方自願協議離婚並對夫妻合法的財產進行分割,是符合法律規定的。離婚後一年內如果一方反悔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進行分割財產。 張女士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對財產分割協議提出訴訟,法院可以受理,超過一年時間法院將不予受理。  但是法院在受理後查明該, 財產分割協議沒有如脅迫、欺詐等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的,法院對張女士的訴求將不予支持。導致婚姻破裂的六大誘因婚姻是條船,行駛在大海中難免會遇到風浪,大海的變幻莫測往往使我們措手不及。但是,並不是所有的船都是那麼不幸,大多數的船還是安全到達幸福的彼岸。婚內的人感慨著婚姻,婚外的人嚮往著婚姻,人們往往在得失之間來回的猶豫。其實,很多時候婚姻的破裂是有前兆的,正所謂有因必有果,有得必有失!那麼導致婚姻破裂的誘因到底是什麼?·把婚姻當成了一個任務愛情是婚姻的基礎,但是很多時候我們卻把婚姻當成了一個任務。男大當婚、女人當嫁!於是,到了合適的年齡,男人想娶個漂亮的妻子,女人想嫁個可靠的丈夫。隨著年紀的增長,隨著閱歷的豐富,有些人再也沒有耐心等待愛情或是覺得愛情根本就是無所謂的東西,和過日子扯不上任何關係。終於有一部分男女選擇了外在的條件,女人選擇了男人的實力,男人選擇了女人的外表。而愛情被拋到可有可無的地步,匆匆走進婚姻的人們,又發覺了愛情的重要性。於是,對婚姻產生質疑!試想一下:沒有愛情做基礎的婚姻,怎麼會牢靠?·雙方家庭間的相互矛盾婚姻很多時候不是2個人之間的事,這其中包括著相互的親情,相互家庭之間的聯繫。偏偏有時候,婆媳矛盾是最難解決的問題。許多的婚姻就是因為雙方家庭矛盾的擴大而導致破裂,而婆媳矛盾彷彿成了一個大問題,往往波及到夫妻雙方的關係。每每因為家庭的瑣事,或是給對方父母錢的多少也會導致夫妻雙方關係的冷漠。·婚外情感的誘惑隨著社會的發展,隨著人們情感模式的多元化,很多人都對感情產生了質疑。婚內的寂寞,婚外的誘惑都會成為婚姻破裂的主要誘因。錢有了,愛彷彿沒有了。於是,婚內的人企圖去婚外尋找一定的激情。偏偏這個世界又是這麼瘋狂,小女孩們渴望著一種豐實的愛,而男人們又想重新找回失去的青春。於是,我們往往看到這樣一種現象,小三們隨地可見,70年的男人彷彿成了80後女孩的主要誘惑。這種美其名曰的愛情,往往都是以落寞謝幕!遊走於婚外的男男女女,時常的患得患失,使婚姻最終走向破裂的邊緣。·把婚姻當成一個救命草很多時候我們不是因為太遠而導致婚姻破裂,更多的時候,太緊密的愛會導致雙方的相互窒息。這樣的人把婚姻當成了一個救命草,把婚姻當成了一切,一有點風吹草動都會誠惶誠恐。對方的一切成了她的命,在她的思想里絕不允許任何的一點遊離。於是,懷疑、猜測成了生活的主色調!太過緊密的愛令對方透不過氣來,每天象防賊一樣看著對方,把婚姻徹底變成一個牢籠,對方怎麼會不逃脫?·婚姻的絕對AA制也許是社會的進步,在這個崇尚金錢的社會裡,人們對錢的崇拜越來越高,有錢彷彿就代表著一切。可是,如果你把你的經濟觀念強加給你的婚姻生活,那麼你離著邊緣婚姻也就差一步而已。在這樣的婚姻里,男女之間相互的斤斤計較,把錢分得特清楚,長此以往,不但錢被算計得一清二楚,連感情也會淡漠在金錢里。·夫妻雙方地位的懸殊婚姻中雙方的地位應該是平等的,但是有一些家庭,雙方的地位懸殊導致婚姻走到邊緣。我們常常看到這樣一種現象:在男人太強勢的婚姻里,女人不僅遭受精神上的摧殘,也遭受肉體上的折磨,這樣的男人在家裡佔有絕對的地位,稍有不如意就對女人非打即罵,他就是皇帝,對他來講只有絕對的服從。而在女人太強勢的婚姻里,男人同樣也遭受著那樣的折磨,不過,女人對男人的折磨更多體現在語言上,抱怨和訓斥使男人整日生活在沒有面子的日子裡,想一下這樣的婚姻還能維持多久?任何的地位太懸殊,都會導致婚姻的最終破裂。離婚請求被駁回,何時才能再次起訴問:我朋友訴訟離婚,因其妻子終止妊娠未滿六個月,被法庭當庭駁回起訴。請問:1、什麼時候可以再次起訴離婚?是駁回之日起滿六個月還是終止妊娠期滿?2、如果再次起訴後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則是否要等到6個月後才可以起訴?答:《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人民法院對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起訴,必須受理;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條規定:判決不準離婚、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以及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的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規定的條件的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條女方按照計劃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術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或者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根據以上的規定,應當是在法院的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後(如您的朋友沒有什麼新情況、新理由),您的朋友才可以再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如果您的朋友再次起訴離婚,還是被法院判決不準離婚,那麼您的朋友還想向法院起訴離婚(以原告的身份),還得遵守以上的法律規定;但若他是離婚訴訟的被告即其妻起訴他,那麼不受六個月的限制。降低離婚風險的十大實用法則  1.戀愛兩年再結婚   研究人員稱,如果一對戀人在戀愛時間大約在兩年零4個月(這是戀愛的平均時間)左右結婚,他們的離婚概率會相對較低。而相識後匆匆結婚和遲遲不踏入婚禮殿堂的人們離婚的風險較高。美國婚姻研究專家特德·哈斯頓博士說:「結婚拖延時間最長的人們分手的 可能性也最大。」   2.慎行試婚   現在,婚前同居空前流行,你當然也可以找一個人過過「試婚」生活,但研究人員並不支持婚前同居,因為他們發現,婚前同居的人離婚的風險更高。   3.長大一點再結婚   統計顯示,25歲以後結婚,婚姻長久的概率更大。   4.婚前談妥重要問題   你倆想要幾個孩子?你會如何理財?在蜜月前討論這些問題很重要。婚前教育或者婚前諮詢可幫你解決這一問題。多項研究顯示,經過這一程序的人們對他們的配偶會有更高的婚姻滿足感和更多責任感。   5.可以拌嘴,但不要升級成「世界大戰」   攔嘴是夫妻關係的組成部分,攔嘴和爭辯本身不會導致離婚。但要注意你們爭論的方法。研究人員戈特曼和列文森稱,他們能通過觀察一對夫妻爭論中的負面方式以及建設性積極溝通的程度來預測兩人是否離婚。爭論中要避免的:批評、輕蔑、過度保護自己和拒絕。學會用幽默和親切的話語緩和激烈爭論。   6.一起玩   是的,你們兩人都需要有自己個人的興趣和愛好。但是,過分強調自我可能會導致分離的生活,或者逐漸分離。就像丈夫每周六都去打高爾夫球,妻子每周六都去游泳。學會通過參加你倆都喜歡的活動重聚一起。找時間親熱一下也很重要,雖然好像你們不曾分離一分鐘。親熱方式如按摩和擁抱,這會讓你們感覺更親密。   7.分享家務   一方承攬多半家務,而另一方卻懶散悠閑,這是離婚的「秘訣」。   8.相敬如賓   有時我們會以最無禮的方式對待自己最愛的人,自己卻沒有意識到。檢查一下你自己:「我是否對、熟人、同事甚至是陌生人都比對自己的另一半要好?」經常彼此表揚;記得說「請」和「謝謝」,而不是發布命令或者嘮叨不休。   9.有了問題,就要解決問題   你們其中一方是否心情沮喪?是否有吸毒的毛病?有酗酒的毛病?其中一方有意紅杏出牆?如果你或者你們有了這些問題卻不想辦法解決,離婚的風險就會大大增加。通過諮詢服務和其他方式解決這些問題可降低你的離婚風險。   10.和想結婚的人結婚   這似乎是明擺著的事,但很多人不以為然。如果你需要乞求、甜言蜜語哄騙,甚至靠發布最後通牒才獲得了婚姻,那你應該意識到,他或她或許根本不想結婚。如果在被戴上戒指的那一刻你認為事情終會發生改變,那你錯了。不要給自己找麻煩。還是找一個和你一樣希望步入婚姻殿堂的人一起生活吧。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從哪些方面判斷感情是否已經破裂  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判斷:  1?看婚姻基礎。婚姻基礎是指雙方在結婚時的感情狀況和相互了解程度。可以從婚姻是自主自願的還是父母或他人包辦強迫的;是以愛情為基礎還是以金錢、地位和容貌等為基礎;是經過充分了解的還是草率結合以及一見鍾情等方面來綜合考慮其對婚姻的直接或間接的影響。一般來說,婚姻基礎較好的,發生糾紛,容易調解和好;感情基礎差的,相對而言,相互間諒解度就差,調解難度也大。  2?看婚後感情。婚後感情是指夫妻共同生活期間的感情狀況:一要看雙方在婚後是否建立了夫妻感情,如能否相互關心、體貼、平等商議家事,共同承擔義務等;二要看夫妻感情的發展變化及其變化的原因、時間及程度。  3?看離婚的原因。在實際生活中,產生離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主觀方面的,也有客觀方面的;有思想意識和道德品質方面的,也有實際生活中出現的問題;有直接的,也有間接的;有真實的,也有虛假的等等。弄清離婚的真實原因,是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的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  4?看有無和好的可能。夫妻有無和好的可能,是指在上述三看的基礎上,從主觀和客觀等方面進一步把握夫妻關係的現狀和各種利於和好的因素,對其婚姻的發展前景進行估計和預測,以便確認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夫妻感情破裂具體體現在哪些方面根據新婚姻法第32條第3款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視為感情確已破裂: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訴訟前達成婚內離婚協議是否可作為離婚依據基本案情:2006年5月,吳傑雄與柳慧欲協議離婚,遂簽訂了一份離婚協議書,其中約定:孩子歸女方柳慧撫養,吳傑雄每月支付撫養費人民幣1000元,現住商品房一套歸柳慧所有。簽訂該協議後,雙方因故未能辦理離婚登記。2008年4月,柳慧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並要求按照訴前簽訂的離婚協議判決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 案例分析: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男女雙方離婚訴訟前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是否有效? 所謂婚內離婚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解除婚姻關係為基本目的,並就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問題達成的協議。目前,我國法律及司法解釋對此類協議的效力未有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對此類協議的效力認定亦頗多爭議。筆者認為,婚內離婚協議是以雙方協議離婚為前提,一方或者雙方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條件的讓步。在雙方未能在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情況下,該協議沒有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其中關於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約定,不能當然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直接依據。 婚內離婚協議有如下特徵:一是協議內容的複合性。離婚協議的內容是複合的,其內容大多涉及夫妻身份關係的解除、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方面,既包括人身關係,也包括財產關係。二是生效條件的特別性。一般情況下,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的條件,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即可生效,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拘束力。離婚協議可歸屬於民事合同,但其生效條件卻有特別之處。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協議離婚,除雙方具有離婚合意之外,還必須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登記或者由人民法院以民事調解書的形式賦予其效力,否則即使當事人具有離婚的合意,也不發生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後果。三是婚姻關係解除效力的前置性。解除婚姻關係是離婚協議的基礎目的,其他內容具有附隨性,在婚姻關係未解除的情況下,附隨內容不生效力,所以,離婚協議中解除婚姻關係部分未生效之前,分割財產和子女撫養部分也是不生效的。 有一種觀點認為,本案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的內容可以視為雙方對夫妻財產的約定,基於此,法院可以根據該約定作出分割財產的判決。筆者認為此種觀點有失妥當,夫妻的婚內財產約定與離婚協議中分割財產的約定是有區別的,婚內財產約定是指男女雙方就婚前或者婚後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等作出的約定,而分割財產的約定是針對已經取得的現存財產的處置,兩者並不能等同。 最終,法院經審理,未對柳慧基於訴前離婚協議的主張予以支持,並依法判決孩子歸柳慧直接撫養,吳傑雄每月支付撫養費600元,商品房歸柳慧所有,由柳慧給予吳傑雄20萬元人民幣作為補償。後雙方服判,沒有提起上訴。生父與繼母、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子女由誰撫養律師:2000年5月,張某與曾某協議離婚,雙方協議3歲的婚生女兒由曾某撫養。2003年8月曾某與李某結婚,女兒與他們一起生活。2007年5月,曾某因病去世。隨後,李某找到張某要求張某將其親生女兒領回撫養,遭到張某的拒絕。請問:李某能否要求張某撫養其親生女兒?李紅葉李紅葉:生父母對於子女的撫養、教育是基於血緣關係、履行法定監護職責的應有義務;而繼父母與繼子女是基於姻親關係所產生的一種事實上的撫養關係。當姻親關係與血緣關係、事實關係與法律關係發生衝突時,當然是後者應當得到法律的支持。正因為這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3條規定:「生父與繼母、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顯然,該規定堅持了血緣關係第一位的原則,同時實際上也明確了如果繼父母同意繼續撫養繼子女,則也可以由其撫養。據此可知,由於再婚配偶在其對方死亡的情況下,其與對方帶來的子女只存在一種共同生活的事實姻親關係,而不存在法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如果李某不同意繼續撫養曾某的女兒,她可以要求其生母張某領回其親生女兒自行撫養,其生母張某沒有任何理由予以拒絕。如果張某提出自己撫養條件不如李某,也於法無據,當然不能支持。丈夫製造假欠條妻子離婚怎麼辦  殷女士感覺自己很悲哀。「從去年開始,我丈夫在外就有了別的女人。」殷女士說,但是為了這個家和孩子,她一直沒有將此事挑明。可沒有想到,丈夫竟率先鬧著要離婚。殷女士不同意,丈夫乾脆就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更意外的是,後來竟還冒出了一堆欠條,都是丈夫給親戚及父母寫下的。「他讓我共同承擔這些債務,這明顯是想轉移財產。」殷女士被丈夫的這一「陰招」弄得不知所措,只好撥通了律師電話求助。   律師解讀:在我國的司法實務中,離婚時夫妻一方給自己親屬出具的欠條如果沒有其他證據佐證,相關債務一般是不予認可的。而且,如果債務並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殷女士同樣不用擔責。夫妻離婚時自願放棄財產還能不能反悔  葛女士和丈夫是在今年9月份協議離婚的。據葛女士介紹,離婚的時候丈夫自願選擇了凈身出戶,並且也在離婚協議書中白紙黑字寫明放棄多有的財產以及孩子的撫養權。「可是就在前幾天,他突然打電話給我,說自己吃虧了。」葛女士說,現在前夫突然反悔了,說是要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葛女士不知道前夫是不是還有權利要求重新分割這些財產。   律師解讀:葛女士的丈夫已經放棄了分割財產的權利。離婚協議系雙方自願簽訂,不違反法律規定,具有法律效力,且雙方已經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男方現在要求重新分割財產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限制妻子婚姻自由的協議無效案例 張某(女)與林某於1998年結婚,婚後育有一女,因性格不合,雙方常為家務瑣事爭吵,為此,張某曾於2002年9月訴請離婚,後經慎重考慮撤回了起訴。同年12月31日,雙方就財產及子女撫養問題籤訂了一份協議,協議約定:如張某再次提出離婚,不管是真心離婚,還是以離婚相要挾,雙方的婚姻關係即告結束。所有婚前婚後財產均歸林某所有,婚生女由林某撫養,張某不得有任何異議。協議簽訂後,雙方的關係並無改善,張某因林某毆打她,於2003年11月再次訴請離婚。訴訟過程中,張某以上述協議是在被脅迫的情況下所簽,並非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協議內容違反法律規定,應屬無效為由,要求撫養婚生女並按法律規定分割財產。 林某雖表示同意離婚,但堅持按照協議的約定確定財產歸屬及婚生女的撫養權。 分析 人民法院對本案中協議性質的認定是正確的,法官對本案調解後,原、被告雙方不僅應就財產分割達成協議,還應就婚生女的撫養權達成協議。如果原、被告未能就離婚後婚生女的撫養問題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原、被告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對婚生女撫養及相關的探視等問題作出判決。 原、被告雙方在將來張某是否提出離婚尚不確定,僅僅是一種可能性的情況下,按照假定的條件,對離婚後的全部財產權屬及婚生女撫養權作出約定,實際上是一種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所謂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指當事人設定一定條件,以條件的成就與否作為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發生與否的民事法律行為。 本案中,當事人雙方以將來張某提出離婚為條件達成協議,即只要滿足張某再次提出離婚的條件,而不管張某是真心離婚,還是以離婚相要挾?當事人雙方的婚姻關係即告結束,所有婚前婚後財產均歸林某所有,婚生女由林某撫養,張某不得有任何異議。在當事人訂立該協議之初,從表面上看似乎是出於雙方自願,以將來發生張某提出離婚為條件,用財產和子女撫養權歸屬於林某來限制張某,對張某提出離婚加以限制,實質上是干涉了張某離婚的自由。該協議違背了我國法律關於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即婚姻雙方及其他任何人均不得通過對他人人身或財產的限制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該協議應屬無效。 法律鼓勵當事人意思自治,但意思自治必須是在完全自願的前提下並且不違反法律強行性、禁止性規定。如果本案中當事人不是以尚未發生的將來張某提出離婚為條件達成所謂的離婚協議來限制張某的離婚自由,而是確實在女方張某提出離婚之後,雙方在完全平等自願的基礎之上,就財產歸屬和婚生女撫養權達成以上協議,因不違反法律規定,協議應當有效;反過來,如果在男方林某提出離婚之後,雙方也可在平等自願基礎上,就財產歸屬和婚生女撫養權達成協議,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協議也應有效。 基於以上分析,我們可知,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所附的條件必須不違反法律規定,作為條件的事實必須不違反法律、法規,不違反公序良俗。本案當事人以將來一方提出離婚為條件達成協議,限制了當事人離婚的自由,所附條件違法,其民事法律行為不能有效。離婚當事人可以在平等自願合法的基礎上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協議,因婚姻關係中還包含了身份關係在內,由此導致的糾紛,也註定具有自身的特點。所以處理此類問題時,不能置身份關係於不顧,對離婚協議效力的認定,不單要適用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和相關規定,還要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夫妻離婚後 共有房產的分割不用繳納稅金  問:夫妻離婚後,原共有的住房轉到其中一方名下,請問是否要繳稅?如果要繳稅如何辦理?  答:夫妻離婚後,對共有房產進行分割的,不需納稅。  在辦理房產分割過戶前,須提供以下資料到房產所在區地稅局(所)辦理不徵稅的函件:1、減免稅申請表;2、房產證原件及複印件;3、 當事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4、離婚財產分割環節的法律證明文書;5、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其中,離婚財產分割環節的法律證明文書是指離婚證及房產分割法律證明。如房產是由夫妻雙方協議分割的,提供已經載明房產分割事項的離婚協議書(加蓋有離婚登記部門公章的);如房產分割是由法院判決的,則提供法院的有關房產分割判決書。房子登記在子女名下,離婚時如何處置房子登記在子女的名下,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九條的規定,該房產屬於子女所有,已不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在夫妻雙方離婚時也不應涉及到該房產的分配。如果子女未成年,夫妻雙方離婚時,撫養子女的一方,作為子女的法定監護人,負有對子女財產的保護和管理義務,故該房產應隨同子女由撫養子女的一方保護和管理,但無權隨意處置該房產。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權 離婚時法院不宜分割  張小姐:男方在結婚前按揭買房並付了首付款,購房合同上籤的是他的名字,婚後夫妻雙方共同還貸。現在兩人感情破裂要離婚,但房屋至今沒辦房產證,如果起訴到法院,法院會認定房子為共同財產嗎?    肖律師: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該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你可以先起訴到法院主張你的使用權,等男方辦好房產證後可到法院起訴要求分割該房。妻與他人同居懷孕 丈夫可以起訴離婚  問:我弟媳在外地與他人同居,並懷上了對方的孩子。請問在她懷孕期間,我弟弟能起訴要求離婚嗎?   答:《婚姻法》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同時又規定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的離婚訴訟請求的,可以受理。   所謂「確有必要」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被理解為:男方有正當理由、女方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或有重大的緊迫事由時。如女方與他人通姦懷孕,男方堅持要求離婚。所以,如果你所述屬實,法院應當依法受理。離婚後夫妻一方就共同債務清償後是否有權向另一方追償案例 原告張某與被告劉某於2004年8月5日離婚,同年8月18日,原、被告就夫妻存續期間的共有債權債務進行確認,共對外結欠50700元。2004年8月至11月,原告先行清償原夫妻共有債務47932.1元並支付了被提起訴訟而發去的相關費用610元,合計48542.1元。為此,原告依確認書要求前妻即被告承擔一半的債務。分析 法院為何要這樣判決,實質焦點問題也是本文中心論點即是離婚後夫妻一方就共同債務先行清償後,是否有權向另一方追償的問題。 先來理解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原理。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離婚時,原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其意就是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的,這是指夫妻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對共同債務有向債權人全部給付的責任。這裡強調的是任何一方即夫一方或妻一方。其基本特徵為:一是夫妻雙方所負債務必須是共同債務。只有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設定的債務以及夫妻雙方從所負債務中獲取利益的債務,才能真正成為夫妻共同債務,這正是承擔責任的基礎。如夫妻一方從事正當教育、體育等活動或夫妻一方因行使了家事代理所負的債務,都是共有債務。二是夫妻任何一方都有義務滿足債權人的同一給付利益。債權人擁有向夫妻中的任何一方主張全部給付的權利。三是夫妻中任何一方的完全清償後,可以使另一方所負擔的債務歸於消滅。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可以最大程度上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防止夫妻雙方惡意串通欺騙債權人,促進了財產交易的安全性。為此,基於這種理論和理由,不管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還是婚姻關係解除後,夫妻如何協議分割財產,甚至經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對夫妻財產進行分割處理的,仍然不能改變夫妻雙方連帶清償責任。這種觀點直接體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二十五條中「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對夫妻財產進行分割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也就說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對夫妻財產處理的,僅是夫妻內部分割,對外不能有效地對抗債權人。 既然是共同債務,我們依民法中的共同債務償還理論可知,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中的任何一人主張權利,也可以同時向所有共同債務行使權利,債務人中的任何一方不得拒絕履行該義務,一方代償後可以依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的份額,就其超額負擔部份向另一方主張追償權。 所謂的夫妻共有債務代償後的追償權,是指夫妻中的一方向債權人履行了全部給付義後,有權就超出其應當負擔債務額度向夫妻的另一方追償。實踐當中夫妻一方所獲追償權具有以下條件:一是夫妻一方向債權人履行的給付責任中超出其應當分擔的部分,即替代另一方先行承擔了給付責任。二是夫妻一方追償權必須是以存在連帶責任為前提。三是夫妻一方所享有的追償權必須以其行使了其配偶免除原債務為條件即全部消滅了夫妻對外承擔的債務。正是基於這種理由與原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中「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清償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為此,可見,夫妻一方代償還共有債務後,就依法律規定有償就其超額支付部份,向另一方行使追償權。這是一種法定的權利。 現實生活中,夫妻為共同生活或創業需要發展家庭經濟,通常由夫妻中的一方對外借債,並由經手人向債權人立下字據或借條,這是夫妻存續期間家事代理制度在現實生活中的運用。表面上是夫妻中一方個人經手的債務,實質上是用於家庭共同需要的共同債務,系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向外舉債的結果。當然,得由夫妻雙方共同連帶清償。司法實踐中,由於訴訟上證據舉證的難度及訴訟對象的固定性,債權人通常只起訴借據上的債務人。 本案中,原、被告原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向他人借款未能按期歸還被提起訴訟,即債權人向夫方同時主張了權利,要求夫方清償債務。原、被告協議離婚後,法院執行中對夫方進行強制執行,使夫方先行對債權人履行了給付義務。為此,夫方基於「夫妻關係期間的共同債權、債務確認書」中的約定,向妻方行使追償權,要求被告承擔一半的共同債務,於法有據,受到人民法院支持。 在現實生活中要注意區分夫妻共同債務與夫妻一方個人債務很重要,直接關係到債權人的債權能否實現的問題。司法實踐中,由於單獨起訴立據的債務人,受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既定力限制,人民法院只能對認定的夫妻中債務人進行強制執行,而不能直接對另一方進行強制執行,這樣在一方無能力履行的條件下,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就難以得到有效、及時的保護。為此,筆者建議,債權人如果把錢借給夫或妻中的一方是為了她們家庭共同生活所需要的,在付錢時,最好夫妻雙方均能在場並有其他無利益關係的第三人在場見證,或者由夫妻雙方共同在借據上簽名。這樣做,對於債權人而言,雖然否認共有債務,法律規定由否認一方承擔證明責任,但債權人仍可免得在法庭上與其舌 *** 之戰;對於夫妻另一方而言,有利於避免一方與債權人共同串通,實為個人債務,謊稱為共同債務,由此導致承擔舉證責任不能時,將損害其合法利益。本案中,原告與被告離婚後,通過「夫妻關係期間的共同債權、債務確認書」,把夫妻共有債務確定下來,才有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證據,是明智之舉。夫妻假離婚成真可否挽回  為了達到某種目的,夫妻雙方暫時離婚的現象時有發生,但事後假戲真做的事例也不少,而受傷害最深的往往是女方。  案例一:劉女士和於先生於上世紀80年代初結婚,20多年來,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擁有一個讓人羨慕的幸福的家。夫妻倆在同一個單位工作,為了爭取到單位的集資建房份額,於先生與劉女士商量決定以「假離婚」的方法來參與單位集資分房。2005年10月,劉女士和於先生按計划到當地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後,兩人一切生活如往,直到12月的一天劉女士的一位朋友告訴她於先生在外面另有她人時,劉女士仍不敢相信,可當她質詢於先生這一情況時,於先生毫不諱言的承認了他與一外地女老闆好上的事實,並聲稱,他們2個月前並不是假離婚,而是真離婚,財產的分割可以商量,但復婚是不可能了。劉女士這才清醒的意識到自己被騙了,不管自己如何強調當初假離婚的目的,但受法律保護的離婚手續只能證明一點:離婚已成事實。  案例二:成女士和王先生結婚7年來有一個和睦的家庭,王先生在外做工程,家庭收入很穩定。2005年,王先生對成女士說,自己在外面做工程風險很大,為保全這個家,確保家庭遠離債務糾紛,還是假離婚的好,成女士同意了,倆人一起去民政部門辦理了協議離婚手續。因為成女士認為是假意離婚,所以對於房產和孩子的監護權都在王先生名下沒有提出任何異議。沒過多久,成女士得知,王先生又結婚了,可這時,她們的婚姻已不再受法律的保護,成女士知道自己上當受騙卻為時已晚,落得人財兩空。  律師提示:從法律的角度來講,根本不存在什麼假離婚,只要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上籤了字,離婚就生效並受法律承認。而類似的假離婚案,通常發生在外表平靜和睦的家庭,女方通常在離婚前都很信任男方,不認為男方會欺騙自己而放鬆警惕。婦女要增強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在男方提出離婚時要慎重考慮,認清其真實目的,並注意財產分配的問題。否則,當自己上當受騙時,想維權很不容易。妻子懷孕丈夫能提出離婚的情形  《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半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甲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法律的上述規定體現了對特定期間內對婦女、胎兒和嬰兒的特殊保護。因為上述期間內婦女的身心都處於比較虛弱的狀態,如果在此期間內男方提出離婚,對女方的身心健康和胎兒、嬰兒的健康都將產生不利影響。所以,法律對該期間內男方的起訴權作了限制。  但法律對男方特定期間內起訴權的限制並不是絕對的,如果由於某些特殊原因,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受此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幾種:(一)女方懷孕系婚後與他人通姦所致;(二)女方小產後,身體健康已恢復;(三)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四)一方對他方有危害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因此,如果女方婚後與他人通姦懷孕,男方提出離婚,法院應該受理。因為女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通姦懷孕,違背了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的義務,是對夫妻感情的極大破壞,在此情況下,繼續限制男方的離婚起訴權,對男方顯然是不公平的。「分居兩年」是否就可以離婚黑龍江省湯原縣人民法院最近判決了一起以「夫妻一方去外地打工數年,分居時間較長」為理由起訴離婚的案件。 湯原縣居民張某的妻子李某於2003年去天津打工。今年2月,李某以「雙方分居超過兩年」為由起訴到法院要求與張某離婚。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李某無證據證明其與張某之間感情破裂,張某認為雙方感情未破裂,堅決不同意離婚。最後法院判決原被告不準予離婚。 點評: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經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本案中,李某起訴離婚的理由不屬於這種情形。李某與張某分居時間雖已超過兩年,但其分居的原因不是因為感情不和,而是為使家庭生活更加富足一方外出打工。法官提醒那些欲以「分居時間較長」為理由起訴離婚的當事人,應全面正確理解法律條文的含義,提供充足的證據來證明符合法定離婚理由的事實再提起離婚訴訟。復婚後又離婚財產怎麼分  李華和王梅,在5年間經歷了結婚、離婚、復婚,現在又要離婚,原來的婚房該歸誰呢?  2004年1月,李華和王梅登記結婚,之後雙方父母分別出資為其購置了婚房,面積9平方米,登記的是兩個人的名字。2004年7月雙方舉行了婚禮。  2007年,李華和王梅離婚。因為兒子出生後,小兩口經常吵架,終於在結婚3年後,兩人協議離婚。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房子歸王梅所有,兒子跟王梅共同生活,李華每月給王梅撫養費800元,至兒子18周歲止。  2008年,李華和王梅復婚了。然而不到一年,兩人決定再次離婚。李華不同意讓王梅再次擁有房產,提出兩人平均擁有房產的要求。王梅不願與李華平分。二人互不相讓,無奈之下一起到律師事務所諮詢律師。  律師問清楚了情況,進行了解答:該房屋屬於王梅的個人財產,與李華沒關係。李華和王梅原來共同購買的房屋確實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購買的,但是,兩人2007年已經辦理了離婚手續,當時這對夫妻對共同財產予以了分割,房子歸王梅所有。而雙方於一年後復婚時,該房屋就屬於王梅的婚前個人財產,現雙方離婚,房子就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了。這份「忠誠協議」是否有效  王先生來所諮詢:我和妻子是兒時朋友,感情很好,於1995年結婚,婚後我們簽訂協議,約定夫妻雙方要互相忠實,還約定如果誰提出離婚,必須賠償對方精神損失費20萬元。王先生說,現在我們感情破裂,準備離婚,但我妻子提出如果要離婚,就必須賠償她20萬元,否則就不離婚。請問:這份協議有效嗎?我必須要賠償她嗎?  肖律師解答:婚姻自由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種權利,我國《憲法》第49條規定「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現行《婚姻法》第2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既包括結婚自由,又包括離婚自由,提出離婚是公民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不應該受到限制。王先生與妻子訂的「忠誠協議」對賠償精神損失費的約定限制了婚姻自由權,違反法律規定,此協議無效。因此,王先生離婚不需要賠償他妻子丈夫20萬元。離婚後一方不執行協議約定怎麼辦李女士到所諮詢:我和前夫於2007年9月協議離婚,當時簽訂了離婚協議,對財產進行了分割,約定一套房子歸他、家中的所有家電、傢具和30萬元存款(他名下20萬元,我名下10萬元)歸我,可是,等他把存摺拿出來時,裡面的存款卻只有5萬元了,而且家裡的家電、傢具等物品他都不讓我搬走,請問這種情況下我應該怎麼辦?  肖律師解答: 夫妻離婚簽訂了離婚協議,如果一方翻臉不認賬,不履行協議,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根據合同約定來判決對方履行協議。法院受理後,只要查明該財產約定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並且不損害第三方利益,就會根據該約定作出相應的判決。  由此可見,夫妻雙方關於財產的約定與一般合同並沒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一方違約後,另一方一樣可以去法院解決。因此,李女士可以到對方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要求其履行協議。經訴訟離婚的還要辦離婚證嗎  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要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雙方婚姻關係解除。若是男女雙方就離婚事宜無法達成一致,經訴訟離婚的,法院可以判決或調解離婚,此時不需再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所以是沒有離婚證的,但生效判決和調解書效力等同於離婚證,所以此時無需再辦離婚證。哪些房產離婚不能分割  1、以孩子名義買房 離婚時不能分割  父母將所購房屋無償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實際上是父母對子女的財產贈與,且不動產經過辦理登記即為實際交付履行,贈與關係成立。根據法律規定,以未成年人名義購房且房產證上的名字是未成年人的,產權人只能是該未成年人。  2、離婚時分割期房 法院不會給說法  根據法律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訴訟。  3、用他人身份購房  物權法規定,房屋是以房產證上登記的權利人來認定房屋產權歸屬的,所以,以他人身份購房雖然當時可能獲得了一些利益,但是在離婚糾紛時就會直接導致房屋無法分割。  4、買二手房未過戶  在離婚財產分割中,對於未辦理過戶手續二手房的分割,若雙方當事人未能就此達成一致,法院會因該房屋的產權涉及案外人而不作分割。  5、贈、繼承未過戶  配偶一方的父母去世後未進行遺產分配,而該房屋的產權人也一直未變更。在這種情況下進行離婚訴訟,另一方就無法保護應得的權益。  6、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的房屋一般指承租的公房,既包括直管公房,又包括自管公房。對於直管公房而言,夫妻雙方都有平等的承租權;而自管公房,出於房屋資源管理的角度出發,產權單位往往只限定本單位職工才有權承租,並對使用期限會做出種種限制。離婚後發現前夫隱藏財產,我可以要求分割嗎?  王女士問:我與前夫結婚十年,於2006年8月協議離婚,對共同財產也進行了分割。今年6月,我偶然發現前夫在2003年時瞞著我在蘇州買了一套房子,登記在他自己名下。請問,這套房子是我們的共同財產嗎?我可以要求分割嗎?  肖律師解答:我國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請求分割財產的訴訟時效適用普通訴訟時效的規定,應為兩年。但要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算」規定,當事人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是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而不是從離婚開始計算。據此,雖然你們離婚儘管離婚已經超過2年,但你仍然有權利要求對該房屋進行分割。婚後按揭購房離婚時如何分割王先生來所諮詢: 我和李女士前年相識,戀愛一年後於去年登記結婚。今年,我們一起在某小區購得面積為9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房子是以我的名字購買的,房產證書寫我自己的名字,首付20萬元後其餘的採用銀行按揭貸款方式。現在,我和妻子出現感情危機,她已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並分割房屋,請問這個房屋應怎麼分割?肖律師解答: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如果夫妻沒有特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一般為夫妻共同財產。你所說的房屋雖然是以你的名字購買,登記在你的名下,你們夫妻如果沒有就該房屋權屬進行另外約定,那麼該房屋應為你和李某的夫妻共同財產。權屬證書既房產證雖然抵在銀行,但並不影響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李某要求分割房屋的理由是成立的。昂無 由於李某已經起訴,因此你們可以自行協商,也可以在法官主持下調解,如果雙方不能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那麼法院可以根據你們的要求及具體情況,判決房屋歸屬,判決後可以依法變更房屋所有權人,按揭貸款銀行則可依據法院判決變更按揭人,剩餘的按揭貸款由新的義務人繼續償還。 具體處理時,法院有可能將已繳按揭款和首付款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由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離婚前所交按揭貸款和首付款的百分之五十的款額,然後減去剩餘貸款的本金,得出房屋的增值額,將增值額再各分給百分之五十,前面提到的剩餘貸款餘額的本金即月供由實際取得房屋產權人承擔。當然,在平衡雙方當事人利益的情況下,受案法院也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採用其他的處理方式。起訴離婚後又撤訴,我可以重新起訴嗎  王女士問:我與丈夫2001年結婚,因感情問題,我總是無端被丈夫打罵,我和孩子2005年搬出去自己租房居住至今,我曾提出離婚,但由於種種原因又撤訴。經過思考,我覺得還是結束這沒有意義的婚姻,請問,我還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嗎?  肖律師解答:根據《婚姻法》及相關規定,夫妻雙方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以上,感情已破裂無和好可能的,法院應當判決離婚。你起訴後又撤訴,按照規定,在時間間隔6個月後可以重新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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