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建嶸:是什麼逼得我們在自己的房裡暫住?
06-15
於建嶸:是什麼逼得我們在自己的房裡暫住? 標籤: 戶籍制度 ● 於建嶸 (進入專欄) 日前,我到一著名網站去討論「兩會」,主持人詢問如何看待有代表委員提出「住房落戶註冊的提議」。一位經濟學博士認為,「純粹從公共政策上來講,戶籍是不能買賣的,購房落戶等於買賣了,等於做交易。如果說要過戶落戶的話倒不如賣戶口,賣戶口的錢歸公共財政,但是購房落戶這個收益歸了房產商,這違背了公共政策不能交易的原則」,「是一個惡政」。我當時反問道,我都在這個城市買了房子了,你還不讓我入戶,我只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暫住,這又體現了什麼樣的公平呢? 我是不同意為了刺激房地產市場來解決戶口問題這種方案的,但是,我認為這樣的政策是不是一個惡政,則是一個可討論的問題。而要了解這一點,就有必要具體分析中國戶籍制度的歷史演變。 從本質上來說,戶籍制度是一種根植於農村自然經濟和家族傳統的行政管理方式。因此,到近代商品經濟和城市化有了一定的發展規模之後,戶籍制度便隨之沒落,自由遷居和大批人口流動成為歷史的必然。然而,新中國成立以後,由於重工業優先發展戰略目標的選擇,由於高度集權的中央計劃經濟體制的確立,為了減輕城市人口壓力,建立了限制流動遷徙的戶籍制度。具體來說,這種戶籍制度主要有四個方面:其一,它把戶口分為農業戶口和城鎮戶口(非農業戶口)兩大類,而一旦這種社會身份被確立,其後代子女均按照這一身份確定戶口類別。其二,這種戶籍制度與每個人的基本生活消費品定量配給相結合。擁有城市戶口的人可以憑糧證和副食供應證等享受國家低價供給的各種生活必需品,而農村戶口的擁有者不享受這些供給。客觀上形成了吃商品糧和不吃商品糧的區別。其三,這種戶籍制度與國家壟斷下的勞動人事制度相結合,國家只負責城市非農業人口在城市的就業安置。1957年12月國務院發布的《關於各單位從農村中招用臨時工的暫時規定》要求城市各單位一律不得私自從農村中招工和私自錄用盲目流入城市的農民,甚至還規定臨時工亦必須盡量在當地城市中招用,不允許農村人口進入城市尋找工作。其四,這種戶籍制度與社會福利制度結合在一起,確立了城鄉完全不同的醫療、勞保、退休、住房、子女上學等福利保障制度,為城市居民提供各種優先權。 雖然,這種戶籍制度所確立的城鄉社會二元結構對於實現我國經濟的工業化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也產生了許多負面影響。進入到上世紀80年代,隨著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行,農村居民獲得了一定程度的生產和生活的自由,而城市工業的復甦卻增加了對勞動力的需求。農村剩餘勞動力自發地向城市轉移也就成為了必然,產生了世界上獨一無二的農民工大軍。面對這種社會現實,執政者不得不對戶籍制度及在此基礎上形成的以城市為中心、以保障城鎮勞動者就業為目標的二元勞動力市場,進行調整和改革。比如,1984年10月,國務院發布《關於農民進入集鎮落戶問題的通知》,規定凡在集鎮務工、經商、辦服務業的農民和家屬,在集鎮有固定住所,有經營能力,或在鄉鎮企事業單位長期務工,准落常住戶口,口糧自理。1985年7月,公安部決定對流動人口實行《暫住證》、《寄住證》制度,允許暫住人口在城鎮居留。同年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規定凡16歲以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均須申領居民身份證。1992年,國務院成立了由國務院辦公廳牽頭、公安部等部門參加的國務院戶籍制度改革文件起草小組,並於1993年6月草擬出戶籍制度改革總體方案,提出了包括「取消農業、非農業二元戶口性質,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實行居住地登記戶口原則,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等主要生活基礎為基本落戶條件,調整戶口遷移政策」的改革目標。此後,通過試點,在2001年3月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推進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小城鎮戶籍制度改革全面推進。2004年9月公安部廢止了《城市戶口管理暫行條例》。各地的改革是具有開創性而有成效的。1986年安徽滁州市天水縣秦欄鎮首先實行「綠卡戶籍制」;1992年,浙江溫州推行「綠卡制」;接著在上海、深圳、廣州、廈門、海南等一些改革開放的前沿城市,普遍實行了「藍印戶口」,以吸引人才和資金。與此同時,各省就小城鎮戶籍改革也進行了廣泛的探索。到2001年,全國許多省市都宣布城鄉居民糧油關係與戶口脫鉤。 應該說,改革開放30年來,戶籍制度改革總的方向是積極和正確的。但需要看到的是,附加在戶籍制度之上的相關社會經濟政策以及由此形成的社會利益分配格局錯綜複雜,使這些改革很難取得最終突破。如廣東省2001年10月出台政策提出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但由於有關配套政策的調整不及時,最終在2002年3月暫緩執行戶籍制度改革的有關內容。之所以如此,一個重要的理由就是相關條件不成熟。現在經濟危機來了,有些地方政府為了救房市,企圖把戶口與房子綁在一起。由於戶籍與遷徙自由這一公民權有關,而房屋買賣則是典型的經濟活動,把這兩者聯繫在一起,當然會受到各種批評。問題是,如果我們從公民權的角度來分析,也就沒有理由剝奪那些購房者獲得當地戶口,總不能讓那些購得房屋的公民因沒有戶口而長期暫住下去。在這個問題上,走一步總比不走好,解決一部分總比不解決好,更何況這也是買房公民的基本權利。只要是基本權利,就不應該因還有許多人沒有得到,就乾脆剝奪所有人的。至於所謂買房落戶是為了有錢人這種說法更不值得一駁。表面上這些人好象在為窮人說話,實際上只不過是為了強勢集團剝奪公民基本權利提供理由罷了。因為,那些真正有錢有勢的,根本不無須通過買房來獲得某個城市或某個地區的戶口來解決小孩上學等問題,人家早就把孩子送到外國去了。 (原刊《南方都市報》2009年3月16日於建嶸專欄,原題為「沒有理由剝奪購房者獲得當地戶口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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