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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現代國家的國體和政體

現代國家的國體和政體

國體是指一個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從根本上規定國家元首的責任和權力,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相互關係。它的核心是國家主權的歸屬問題。現代國家的國家體制一般用成文或不成文的憲法規定,主要有四種,即君主立憲制、共和制、聯邦制和邦聯制。 現代國家制度起源於西歐諸城邦。荷蘭共和國、瑞士共和國是最初的嘗試。而1688年光榮革命後的英國則是第一個成功的和有影響的現代國家。它的國體是君主立憲。君主立憲體制下國家元首是世襲的國王,是國家主權的所有者。英國,日本和若干西歐北歐的小國,如丹麥,挪威,冰島,荷蘭,比利時,盧森堡等國都採取此制度。君主立憲體制是專制君主聯合資產階級(即第三等級)打倒封建諸侯和教會勢力後建成。最初的君主也有很大勢力和實權,後來或者由於國內政治力量壓迫(如英國等歐洲國家)、或者被外來勢力所改造(如二戰後之日本),國王們才逐漸失去實權,不再負責實際的國家和政府事務。成為只有名義上和禮儀上作用的虛位元首。 如麥迪遜在《聯邦黨人文集》第十篇中所述,所謂共和制度就是代議制民主制度。近代共和國起源於城邦即城市國家。古典時代的希臘、羅馬城邦有多種政治體制。雅典是直接的平民民主制,而斯巴達和羅馬都是貴族共和制度,也就是由少數家族把持政府機構的職位,但一般平民也有公民大會表達自己的意見,成為一種混合體制。至於一般公眾意見能起多少作用,則完全依賴各自特定歷史路徑而定。近代西歐諸城邦都是貴族或寡頭的共和制度。以贖買方式從封建教會和封建諸侯那裡獲得了自治權利,城邦就成為獨立的、主權一體的共和國。因為地方狹小,沒有地方政府,也就沒有中央與地方的關係問題。當在大國出現共和國體時,便強調中央集權。法國大革命後的共和國是典型的共和國體。共和國體的前身通常是封建的官僚王國,如十八世紀末法國的波旁王朝,十九世紀後期的德意志帝國和義大利王國。 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英國海外殖民地是最早的聯邦制國家。在歐洲大陸現代的聯邦制多是由封建諸侯國發展來,如德意志、瑞士、奧地利等中歐國家。聯邦制是由若干區域性政治實體(或國家)由平等聯合而組成。例如,美國最初就是由十三個獨立的英國北美自治殖民地(州,State)組成。相同的聯邦憲法是超過各自治體地區法的最高的和最後的法則。所以,這些自治體必須放棄若干基本的主權,例如,美國各州出讓外交和軍事主權給中央(聯邦)政府。聯邦政府還負責協調各州間關係。 邦聯也是由主權獨立的國家的平等聯合。但邦聯和聯邦不同,各成員國依然保有獨立的憲法,各國主權高於邦聯的主權。歐共體是最典型的邦聯。再如,前蘇聯就是名義上的邦聯,由十六個國家組成,波羅的海三國就利用這一條率先脫離了前蘇聯。結果前蘇聯逐漸演變為現在的獨聯體邦聯和若干獨立國家。還有,英聯邦(British_Commonwealth)儘管名義上還保有最初的聯邦之名,但實際上已經蛻變為邦聯,其中的自治領如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等雖然承認英王是國家元首,但都發展出各自獨立的憲法和司法行政體系,成為實質上的獨立國家。其成員國對外政策也不一致,甚至南轅北轍,激烈對抗。例如印度和巴基斯坦之間就多次發生戰爭。雖然邦聯的成員國之間彼此也要出讓主權,如建立共同經濟市場和共同貨幣,開放邊界等。 邦聯的政策和規則沒有強制性,可以自由退出。因此,前蘇聯可以和平解體。邦聯只是一種過渡的國家形態,不可能穩定存在。或者如英聯邦逐步分裂為獨立國家,或者如前蘇聯成為實質上的一統國家。現在的歐共體也趨走向一統。 現代國家體制不但規定了國家元首的產生方式、也決定了政府體制,但現代政治制度的核心是中央和地方的關係。地方自治和直接民主的混合制度幾乎消滅了現代國家之間國體的實質差異,現代國家的國體只有形式上的和功能性差別。 現代國家的政體 現代國家的政體是指中央政府的體制,主要是立法和行政系統的關係,即總統和議會誰主導行政系統。現代三種主要政府體制是內閣制,總統制和混合制。它們的典型代表就是三個最早獨立發展的現代資產階級國家英國、美國和法國。 英國是內閣制。它的中央行政機關就是內閣,行政首腦首相由議會提名和通過,其內閣成員則由首相提名,議會通過而由國王任命。但這只是一種形式,內閣都是由多數黨組織,首相一般是由多數黨領袖擔任。議會和內閣彼此制約。儘管議會是定期直接選舉,但內閣任期沒有限制。議會隨時對內閣有人事否決權--既通過內閣不信任案罷免內閣。反之首相為避免不信任案也有權解散議會,要求提前大選。內閣成員通常都必須是國會議員。例如,香港末任港督彭定康回英國後被保守黨內定入閣,由於彭氏缺乏國內民意基礎,竟沒能當選下院議員,他也只能黯然離開英國政壇,到歐州議會去混日子了。 凡君主立憲國家都採取內閣制,內閣的本意既是國王在議會的行政辦事人員。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等英聯邦國家名義上是英國海外自治領土,由英王任命總督,做為國家元首(英王)的代表。但現在的總督只有名份而已。英聯邦國家政府多是內閣制。多數採取聯邦制的西歐國家如德國、奧地利、義大利、冰島等也是內閣制。它們的直選總統都德高望重,是虛位元首,既不能主動干預行政事務也不負行政責任。 美國是標準的總統制國家。美國的總統既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行政首腦,由全民直接選舉產生,有固定任,原來只是傳統,自從小羅斯福連任四屆總統死在總統任上後,美國於1951年修正憲法,明文規定總統任期為二屆八年。總統制下的總統只對選民負責,不對議會負責。儘管總統的閣員要通過議會任命,但除非候選人有明顯的個人操守問題,既使是反對黨占多數,議會通常也不會認真杯葛總統的內閣人事。這種尊重總統的行政人事權的態度是總統制的必要倫理。除非有嚴重犯罪行為,總統任期不受議會幹涉。美國第三十六位總統、共和黨人尼古松因為竊聽競選對手被新聞記者揭露,料到一定會遭到國會彈劾,只得自動辭職以逃脫法律制裁,尼氏也成為第一位因政治醜聞而未完成任期的美國總統。相反,美國第四十位總統、民主黨人柯林頓因為涉嫌在法庭上做偽證而幾乎被國會彈劾,但他很幸運,因為當時美國經濟形勢大好,各種獨立的公眾調查機構的調查顯示,多數美國公眾並不支持彈劾總統。因此,儘管反對黨(共和黨)佔據了國會的優勢地位,卻顧慮選民的意見,最終竟沒敢提出彈劾案,柯林頓才得以繼續其任期。 總統制下總統代表的政黨是執政黨,而議會中的多數黨卻可以是在野黨。相反內閣制下議會中的多數黨卻總是執政黨。受美國影響較大的拉丁美洲國家,現在的東歐國家和多數亞非國家都採取總統制。 現代法國是內閣制和總統制的混合政體。法國總統全民直選,既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的行政首腦。但法國總統又需要提名總理做為其行政上的首要助手。這項任命必須由議會通過認可或背書,本意為制約總統的行政權力。結果一但議會被反對黨掌握,反對黨就可以「脅迫」總統去任命自己的總理而架空總統。所以混合政制下總統不一定能擁有對內閣人事的主導權。混合政制也因為總統與議會的許可權不穩定而不能穩定存在。二戰以來法國多數時間是總統主導,近十餘年附合歐洲政治潮流,逐漸走向議會主導的內閣制。現在的台灣政制也是由總統主導的混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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