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昌東 | 國家監察委員會改革方案之辯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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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載於《法學》201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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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國家監察制度改革,必須堅持立法體系建設的法治原則導向,對於監察委員會的屬性、職能與職責定位等帶有基礎性、根本性的問題,須根據監察權之固有屬性與國家治理的發展需要,系統規劃、科學設計;調整試點方案關於監察委員會「國家反腐敗工作機構」的定位設計,將監察委員會定位為促進公權「廉能、善治」的獨立權力機構,確保監察權的充分行使;調整試點方案關於監察委員會職權定位的原則,兼采「對人監察」與「對事監察」原則,擴大監察權範圍,增加監察權的履職路徑;優化試點方案關於監察委員會的職能定位,再造與優化監督職能,把握公權力與公權者的全方位、高效度亮化兩個中心,勘定公權邊界,推行合規計劃,優化權力合規透明措施。
關鍵詞:腐敗治理 監察委員會 屬性 職能 職責
作者簡介:魏昌東,教授,中國人民大學刑法學博士,北京師範大學博士後研究人員,現為南京審計學院教務處副處長,江蘇省"青藍工程"優秀骨幹教師。曾於2008年參加趙秉志教授為首席專家的中國死刑考察團赴歐洲五國,考察歐洲死刑制度的廢止,交流中國死刑制度的現狀。在《中國法學》《法制與社會發展》《法學》《政治與法律》等刊物發表論文40餘篇,公開出版《經濟刑法研究》《刑法哲學專題整理》等4部著作,研究方向為經濟刑法、刑法哲學、刑法立法。
二、國家監察委員會職權定位之理論辨正
(一)改革方案關於國家監察委員會職權定位解讀
《決定》第2條規定:「試點地區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據此,《決定》對監察委員會的監督職責採用了「對人監察」原則,修正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本文以下簡稱《行政監察法》)第三章關於「監察機關的職責」的內容,該法就監察職責則兼采了「對人監察」與「對事監察」兩項原則,前者是指「以公職人員為中心」設定監督範圍,明確監察內容;後者是指「以公權機關為中心」設定監督範圍,將行政機關行使公權的情況納入監察範圍。《行政監察法》第15、16、18條規定的監察機關的監督職責包括:(1)在監察對象範圍上,有權對國務院、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和人員進行監察(第15條、第16條)。(2)在監察內容上,有權「對監察對象的執法、廉政、效能情況進行監察」(第18條)。因監察對象的執法只能以行政機關名義做出,故《行政監察法》規定的監察對象不僅包括行政機關,也包括行政機關中的公職人員;在監察類型上,則包括了行政機關的執法監察、廉政監察與效能監察三項內容。而根據《決定》,監察委員會將不再享有對行政機關執法監察、廉政監察與效能監察的權力。
(二)監察委員會職權範圍與監督途徑改革方案之評價
《決定》是在全面強化監察委員會反腐敗職能的背景下出台的改革法,然而,改革方案中取消「對事監督權」、限縮監督範圍、減少監察途徑的規定,卻削弱了未來機構的監督職權,不利於監察委員會充分行使國家監察權力。
1、與強化監察委員會監察職能的改革方向難相吻合
《方案》明確提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黨統一領導下的國家反腐敗工作機構。實施組織和制度創新,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擴大監察範圍,豐富監察手段,實現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面覆蓋,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履行反腐敗職責,深入推進黨風廉潔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據此,創建監察委員會的目標在於,在外延上,在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實現反腐敗力量「一體化」的同時,擴大監察對象範圍,實現監察對象的全覆蓋;在內涵上,實現反腐資源的功能再造、機制再造與協同推進,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無論是歷史經驗,還是從改革目標來看,監察委員會改革當以增強履職能力作為一切改革的立足點與出發點,因而,堅持增量改革,增加監督職能,擴大監督渠道應當成為改革的基本導向和要求,減少監察途徑的規定與改革目標之間難相吻合。
2、迴避了中國腐敗治理的首要難點與重大問題
腐敗是現代化之「癌」,「一把手」腐敗則堪稱「癌中之癌」。中國腐敗治理30年最深刻的教訓在於,腐發於權、敗發於首、癌變擴散、久攻難克。面對改革開放進程中行政權力不斷擴張、滲透至社會管理方方面面的現實,未能採取有效的先置性措施,通過制度建設的不斷推進,科學地建立權力生成、分配、運行與監督的有效機制,果斷地解決好「一把手」與班子腐敗的問題。「一把手」權傾一時、威壓一方、一手遮天,事無巨細、政出其言,外在制約難於滲入、內在制約弱不可及,用人腐敗更是埋設了先天性腐敗病灶,簡單的刮骨療沙難以在短期內發生機理性成效。相較於個體性、一般性腐敗,「一把手」腐敗敗壞了公權運行機理,扭曲了所有參政關係人的道德標準與評價標準,腐敗的「喇叭型」擴散極度放大了腐敗的規模,其示範效應使班子腐敗、群體腐敗難以避免,腐敗風氣扭轉困難。將權力運行的所有程序而非僅僅是結果透明於權力體系之外,將權力制約機制引入於權力體系之中,是攻克「癌中之癌」的關鍵,監察委員會「對事監察權」是破解痼疾的治本之道。通過將外部監督權引入權力運行過程,形成對權力與權力者的有效制約,才能更新「不能腐」與「不敢腐」的基礎,真正塑造與構建「不願腐」的社會文化與環境。
3、壓縮監督職權將降低監察委員會的監察效能
(1)「對事監督權」是現代監察權制度的核心
監察委員會制度的核心是監察權制度,確保「第四權」真正發揮監督職能的關鍵在於,促使所有公權力及其行使者處於受監督的狀態,確保公權的良善行使,杜絕權力濫用。當下中國腐敗治理的困局之一,就是權力分配與運行的過程性控制障礙與權力遭濫用後的發現障礙,實現對權力運行的過程性與結果性控制,將大為提升國家的腐敗治理能力。然而,由於尚未能建立起全面的權力系統監督機制,目前反腐敗機關對腐敗案件的線索只能通過公眾糾舉、巡視、審計等途徑獲取,更廣泛地開闢監督公權正當運行的通道,必須依靠專司監察之責的獨立機關,通過強化對公共機構行使公權力的行為、過程與結果的評估性監督,形成「聚光燈」效應,促使一切公權行使者確立敬畏權力、嚴守規範運行的意識與觀念。
(2)「對事監督權」是實現「對人監督權」的關鍵
強大、全面、高效的「對事監督權」是有效扼止公權腐敗的基礎。一方面,公權行使者的腐敗行為只能通過公權的非法行使實現,另一方面,腐敗行為的實施過程高度隱秘,相較於權力運行結果的公開而言,公權的濫用與腐敗屬內部流轉性過程,通常情況下,外部監督難以介入於權力的生成、分配及運行過程,真正強化、權威的外部監督權成為攻關之策。拓寬公權濫用、非法行使的發現渠道,關鍵是設定有效的觀測通道,實現公權的外部化觀察,評估公權機構行使公權的合規性與程度、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做出的決策以及所產生的後果的正當性,是實現權力運行的過程性控制基礎。不僅如此,強化「對事監督權」,更是有效解決「一把手」和班子腐敗的關鍵,通過嚴格管控公權運行過程與外部監督,最大限度地壓縮權力被濫用的風險和空間,建構在對公權執法與效能評估基礎上的制度體系,是發現公權被濫用與否的最佳觀測點。
總之,現代監察制度發展中逐步形成的監察權運行機理,強調通過「對事監督」以提高「對人監督」的效能,防範公權機構與公權者的權力濫用行為,是各國監察職權配置的基本原則,根據「對事監督」原則,強化對行政機關的執法監察、效能監察與廉政監察,是監察權的固有屬性。監察制度的基本內容是國家權力架構發展的必然結果,儘管世界各國監察制度不盡相同,但是,「行政監督」是監察制度最主要的功能,壓縮乃至減少監察權的職責範圍,將造成監察權內在運行機理障礙,從根本上影響監察權的行使效能。
(三)完善監察委員會職權範圍的立法建議
在國家發展的任何特定時段,權力都可以假定為一個恆量或常量,雖然它事實上總是處在變化之中。因此,新的國家機關在原有國家機構框架內出現,往往會以「吃進」或壓縮其他國家機關權力的方式獲得自己的權力(即職權或許可權),從而引起權力在一定範圍內的重新配置。監察委員會改革中的職權範圍設定,同樣存在權力重新配置問題,對此,有必要把握三個關鍵要素:
1、轉變立法理念,注重監督體系的「內涵式」發展
21世紀以來,中國在全面推進腐敗治理的國家戰略中,明確提出了「把權力關進位度籠子」的目標,監督職能恰為「制度籠子」的主體工程。但是,監督能力的提升,不能僅寄希望於「外延式」的改革,儘管通過統合所有監察資源,可以實現監察職能的統一,通過擴大監督範圍,可以實現監察對象的「全覆蓋」,乃至建立起世界上最為龐大的監察體系,但是,監督職能的「內涵式」發展才是改革的首要目標。監督職能「內涵式」發展,是指要通過更新治理理念,進一步提升權力監督體制的科學性與有效性,優化監察權提高監督職責的途徑與方式,實現監察權對一切公權行使者及特定公權機構的監督,將監督重點貫穿於公權全過程,提升「不能腐」能力,創建「不願腐」生態,實現廉能政治。
2、監察委員會「對事監督權」必須細化權力的內容
(1)「對事監督權」的對象是各級行政機關與中國共產黨領導機關。監察委員會的設立,改變了既有政治權力格局,監察權成為與立法、行政、司法相獨立、平行的「第四權」,然而,「對事監督權」的對象設定卻不應突破對行政權與執政黨監察的範圍,原因在於:一是中國權力架構體系中,立法權優位於監察權,基於權力的源流關係,監察權無法對其上位權力進行「對事監督」。但有權對監察權行使中發現的涉及立法缺陷問題,通過專門設置的立法反饋機制,報請立法機關及時啟動立法監督程序。二是基於司法權的獨立性、封閉性與終局性,儘管監察權與司法權相平行,但不應將司法權的運行納入監察對象的範圍。將「對事監督權」的對象確定為行政機關,不僅積極回應了中國行政權不斷擴張的現實,也針對了行政權濫用風險高居其他權力分支的問題。在具有中國特色的政治制度中,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決定著國家與社會發展的重要方面,對其他權力分支具有領導地位,部分領域成為腐敗的高發區,由此所決定,應當賦予監察委員會對同級與下級黨委、其他權力分支黨委的「對事監督權」。
(2)「對事監督權」的內容,包括執法監督權、重大決策監督權與效能監督權。一是「對事監督權」的核心,是對行政機關的執法監督權和執政黨的決策監督權。基於全面行使監督職能的需要,有必要賦予監察委員會對行政機關、同級黨委的規範性文件、重大決策事項的合規性審查權力。如經評估規範性文件,發現存在權力腐敗的漏洞與風險,可以責令予以完善,對於違法的規範性文件,有權提請立法機關予以撤銷。二是「對事監督權」的重點,是對監察對象的效能監督權。行政監察的重要職能是提高政府效能,督促政府工作人員切實履行職責,依法行使行政權力,提高行政效率。效能監督是廉潔監督的重要評價對象,違背效能原理的權力行使,可能是權力腐敗的徵兆。
3、監察委員會行使「對事監督權」的法律機制設計
法治原則要求監察委員會行使「對事監督權」必須獲得法律授權,為此,有必要在未來的憲法、監察法與相關法規中明確以下內容:
(1)明確監察委員會「對事監督權」的法律職責,是依法、依紀對同級及下級行政機關、中國共產黨的機關履行公權的情況行使全面監察的職權。
(2)明確「對事監督權」的法定範圍。監察委員會有權對行政機關、中國共產黨的機關因行使國家權力而做出的決定、規範性文件及重大決策事項進行執法監察和效能監察。對此有必要依區分原則加以處理:一是對於監察對象既往做出的決定公權行使與授予、權利批准與許可事項的規範性文件、重大決策事項,由監察委員會進行合法性審查後,由行政機關、黨的機關繼續行使。對違背上位法規範、存在權力濫用與腐敗風險的,有權要求發布機關、決策機關廢止,或提請立法機關、黨的中央機關予以廢止。二是通過立法對行政機關、黨的機關設定具體義務,將其履行公權的程序、條件、許可權、禁止性規定等內容,提交監察委員會評估,在合規性確認的基礎上,由行政機關、黨的機關行使,同時,監察委員會有權對合規計劃運行及其效能情況進行主動、動態的監督。
(3)明確「對事監督權」的行使方式。打破既往主要以事後的檢查、調查、處理為主的監督格局,綜合運用事前、事中監督,加強文件廉潔性、合法性審查,創設重點環節現場監督等方式。建立設立以下四種制度:一是公權力運行方案合規報告制度。二是公權力運行結果備案制度。三是公權力裁量運行備案制度。四是變更公權力行使條件備案制度。
(4)明確「對事監督權」的保障機制。監察委員會「對事監督權」依賴於體系化的監督制度,為此有必要構建以下四種制度:一是公權力運行監督「合規計劃包」。包括,經監察委員會評估的權力清單、權力程序清單、權力負面清單。二是「一把手」權力清單與裁量權行使規則制度。三是公權運行規程監察委員會查閱制度。四是公權運行結果當事人、利害關係人通告、查閱制度。
(5)明確監察委員會行使「對事監督權」的後果機制。對作為監察對象的行政機關、黨的機關怠於履行監督糾錯義務、防範權力腐敗風險義務的,有權對被監察對象的行政首長、黨的機關的首長行使責任追究的權力。對怠於履行監察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監察委員會首長應依法追責。
三、國家監察委員會職能定位之理論辨正
(一)監督職能是國家監察委員會的第一職能
職能是實現職權的基本途徑,職能的強化是實現職權的保證。為確保充分履職,《決議》將「監督、調查、處置」權授予監察委員會,在三項職能中,監督職能是第一職能,其與調查、處置職能具有明顯的功能差異,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公權屬性不同。監督權屬積極性權力,也是伴隨權力生成而形成的一種天然性防禦權力;調查與處置權則屬於消極性權力,是一種因權力濫用而派生的權力。二者在確保公權力的正當運行中處於不同地位。(2)行權動因不同。現代國家權力結構中,只要存在權力的生成與運行,就應建構與之相對應的監督權力,監督權具有主動性;而調查與處置權則以權力失常運行為職權行使動因,具有被動性。(3)行權目標不同。就腐敗治理而言,監督職權以「不能腐」為目標,重在防患於未然,實現通過制度建設與動態監管,最大限度壓縮公權力的腐敗可能、減少腐敗機會。而調查與處置權則以「不敢腐」為目標,重在追懲已然腐敗,匡扶被扭曲的權力。(4)行權過程不同。監督職權重在對公權力實施事前與事中監督;而調查與處置職權則偏重於事後處理。(5)職權功能不同。監督職權的有效行使能夠產生「拒腐於外、止腐於萌、扼腐於初」之成效;而調查與處置職能只是監督失靈後的補劑手段。要實現對腐敗的根本性治理,監督職權必須處於「優先、優位、優能、優勢」的地位,判斷國家監察權真正有效運行的標誌在於,監督職權的止腐、防腐成效,而非調查與處置職權的行使狀況。
(二)全面激活國家監察委員會監督職能的意義
1、切中了腐敗治理深陷困局、重痾難醫的根源與最大現實
「重懲治、輕防範」、「重查處、輕監督」、「調查處置權分散而監督權極弱」,以至釀成腐敗久攻難下的困局,是改革開放以來腐敗治理的教訓所在,[]監督權的「低、散、窄、軟、松」乃至衰弱,直接導致腐敗犯罪紀錄屢被刷新、官員「昨日台上反腐敗、明日因腐被嚴懲」、「大面積、塌方式腐敗」的嚴峻局面,監督權的重大疏漏是其癥結。國家啟動重大政治體制改革,強力推行監察體制建設,核心在於擺脫監督權軟弱與低效的困境。然而,儘管監察委員會的成立解決了既往監督權中的某些固有缺陷,但是,若在其職能設置上不轉變觀念,輕視監督職能的優位地位、優先功能與優勢作用,改革的意義將大打折扣、甚至徒具其形。
2、促進腐敗治理理念由消極治理向積極治理的徹底轉型
20世紀80年代以來的中國腐敗治理,一直深陷於結果本位、嚴刑峻罰為主導的幼稚性治理模式之中,因無法觸及腐敗生成之根,仍屬消極治理主義理念導向下的治理,由此導致的深層次、習慣性、遺傳性腐敗病灶已侵入骨髓、血液。積極治理主義是一種全新的腐敗治理理念,萌芽於20世紀20年代的英國而流行於90年代的歐美,是主導腐敗治理產生明顯成效國家的基本理念與成功經驗。其核心主旨在於,立基於權力生成、分配與運行的全過程,建構腐敗治理的法律監督體系,圍繞權力限制、嚴格監督下運行、透明與濫用懲治,建構起全面、系統的治理體系。激發立法資源聚焦監督職權、向權力生成腐敗的前領域集聚,壓縮腐敗生存空間,是這一理念的最高要義。監督職權的強化、優化與積極成效,促進了世界腐敗治理理念的全面轉型。
3、促進腐敗治理目標由治標向治本的決定性、根本性轉變
在腐敗治理中,將對濫權者的嚴懲轉向對權力不被濫用的嚴管,由被動控制權力者轉向主動監督、透明權力,是先現代化國家腐敗治理的最大經驗。優位的監督職能、優先的監督職權,能夠確保充分發揮對權力的治理功能,實現腐敗治理由治標向治本的轉變。治本性腐敗治理的標誌是:一是建立起了權力正當運行的法律機制與規範體系。二是建立起了動態的權力運行監督機制與規範體系。三是促進了「不能腐」、「不願腐」局面的形成。剷除腐敗的社會文化基因,重塑中國清廉文化的根本,協調好權力合規與違規運行的後果責任體系,避免「控權失靈」所可能導致的危機,是今後一個時期腐敗治理的重點所在。
(三)激活監察委員會監督職能的有效路徑
權力永遠存在腐敗的風險,提高國家腐敗治理能力惟有依靠強化監督,以最大限度地扼止腐敗的發生機會才能實現。監察委員會試點解決了監察權獨立性、權威性與體系性的問題,廣泛的程序性權力配置增強了監察能力,然而,如果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提升監督能力只是一句空話,對此,既有的理論研究未予重視,實務研究提出的方案過於虛化。監察委員會監督職責的準確定位是「監督的再監督,檢查的再檢查」,為此,有必要根據這一定位,構建以公權的確權、限權、運行和公權者透明為核心的「一體化」監督系統,促進監督職能由外在制約向自我約束、自我規範的轉化。
1、實施確權監督,準確勘定公權的邊界與範圍
權力邊界不清、限度不明、職責不細,必然加劇權力濫用的風險,確定公權力及其行使者的邊界,是監督權行使的基礎。對此,有必要啟動並全面開展「權力勘界行動」,在監察委員會的主導下,責成所有公權機關、執政黨機關認真查核所獲權力授權的法定根據,對公權的屬性、內容、行使主體、行使條件、程序、裁量權範圍、責任後果等方面進行全方位清理,對清理中發現的責任界限不清、交叉,風險度高、責任泛化、不明的問題,由監察委員會及時提請立法機關、黨的中央機關進行修正。對邊界清楚、行使要件明確的權力,通過限權監督加以實現,對授權性裁量權力,必須明確裁量限度的範圍與條件。
2、實施限權監督,強力推行公共權力「合規」計劃
再龐大的監督機構也無法做到對權力運行全過程的監督、再有效的監督主體也無法替代被監察對象行使公權,監督職能的目標,是通過建立有效機制,實現監督職能由外部「硬」監督向權力主體自我「軟」監督的轉變。以公權勘界為基礎,根據權力屬性,由監察委員會責成國家公權機關依法擬定明確而具體的權力清單,在提交監察委員會監督部門合規性審查後,交由公權機關依規行使。在權力行使過程中,監察委員會重點行使對權力運行合規性的評估與檢驗職責,降低權力運行風險。當下,中國各級公權機關所進行的「權力清單運動」存在任務泛化、形式主義、目標不清的問題,未能充分發揮通過制定權力清單制約公權、消除權力潛在風險的作用。實質上,作為公權合規計劃核心的權力清單,其制定目的在於為向全社會與公權力行使者提供明確的權力分配要件與責任後果,本身是「鋼性」的削權工具。在權力清單的基本類型上,應涉及公共機構權力清單與公共崗位權力清單兩類,在具體內容上應包括公權力行使要件、權力行使程序要件、權力裁量範圍與標準、負面權力清單等基本內容。
3、優化運行監督,努力確保監督的動態化與實效化
合規計劃是公共權力正當運行的基本標準,對被監督對象履行合規計劃的情況進行監督,是監察委員會積極行使職權的途徑。為優化監督職能,有必要做到以下幾點:(1)強化監督機制,實現監督體系的多元化、網路化與立體化。建立強有力的合規評估、巡視(常規巡視、專項巡視與交叉巡視)、派駐(獨立派駐與聯合派駐)監督制度。(2)優化合規監督機制。合規計劃是權力主體與監督主體所共同認可的權力限制措施,具有扼制腐敗的作用,要通過合規計劃的自我評估制度、監督機關評估制度、第三方評估制度,促進公權力的自我監督與自我約束。(3)建立聯合監督機制。除改革前的紀檢監察檢察權外,應將行使國家經濟監察與績效監察的國家審計機關一併納入監察委員會,確保監督職權的統一行使。(4)建立公權力運行第三方評估制度。由獨立第三方對公共權力及其行使者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發揮社會審計的積極功能。(5)建立監察委員會與公權力機構聯合發布權力負面清單制度、公共權力行使相對人與關係人權利告知書制度、公共權力腐敗公民糾舉制度,擴大監督線索的來源渠道。(6)建立公權力機關年度清廉狀況報告制度。由權力機關負責人簽署後向全社會發布,簽署人對年度運行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年度報告是監察委員會實施監督職責的依據,對超出自由裁量權一般標準的事項,年度運行報告中必須說明原因。(7)建立重大公共權力行使事項公示、公告與備案制度。(8)建立監察委員會年度報告制度。設立監督公權力腐敗治理指數評估與發布制度,低於治理指數平均標準的權力機關負責人應引咎辭職。
4、升級行為監督,最大限度地監督公權力的行使者
推行最為嚴格的公職人員重大事項報告制度。重大事項的確定標準,應以是否與公權行使發生利益衝突為依據,凡涉及可能影響公權合規行使、脫逸監督、謀取私利的行為,均應納入報告範圍。當下研究中受學者呼籲建立的財產申報制度,無法真正實現對公權者的有效監督,從十八大以來已審結的腐敗犯罪案件來看,犯罪金額常常超過千萬、乃至數億元,表明一般的財產申報制度已無法發揮有效作用。對此,有必要建立分類監督制度:
(1)面向既往的公權監督制度,有必要建立:一是財產申報登記制度。要求所有公權者對其本人、三代以內血親所擁有的財產(含不動產、動產、股票、證券)進行主動申報登記。二是財產申報核驗、查詢與公開制度。對公權者本人、家庭成員所申報的財產,進行財產合法形成能力申報,建立由國家金融系統、金融交易系統、不動產管理系統、公司管理系統、稅收管理系統、海關管理系統等聯合組成的核驗體系進行全面核驗,建立不動產管理系統聯網查詢匯總制度,向社會公開查詢結果。三是廢止或改版流通貨幣。在確保社會穩定的前提下,廢止或改版現行流通貨幣,使腐敗行為所謀取的財產歸於無效。四是公權者及其家庭成員入籍、海外居留、境外投資申報登記制度。五是國家機構反洗錢責任制度。在監察委員會監督部門的主導下,由國家金融機構、不動產管理機構、公司管理機構全面匯總公權者各類資產。
(2)面向未來的公權者監督制度包括以下內容:一是國家財政銀行支付制度。規定由特定的銀行或者金融機構全面監督管理公職人員及其家庭成員的一切經濟行為。二是公職人員無貨幣交易制度。規定公職人員超過千元的個人公私交易均需通過財政銀行卡進行支付。三是重大消費報告制度。規定公權力行使者及其家庭成員用於購買不動產、交通工具和證券的消費,如果超過最近三年家庭的總收入需要上報制度。四是將公職人員履行財產申報制度的情況納入社會誠信體系之中,建立全方位的監督體系,依法懲戒財產申報失信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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