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條【從重處罰的情形】實戰應用

第二十條【從重處罰的情形】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有較嚴重後果的;

  (二)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四)六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條文釋義】

  從重處罰,是指公安機關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處罰方式和處罰幅度內,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幾種可能的處罰方式內選擇適用較重的處罰方式,或者在同一種處罰方式下在允許的幅度內選擇幅度的較高限進行處罰。一種情況是: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幾種可能的處罰方式內選擇適用較重的處罰方式。例如,本法第45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二)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行為人違反上述規定,如果具有本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對行為人處5日以下拘留,即在法定處罰方式行政拘留和警告中,選擇適用較重的處罰方式。另一種情況是:公安機關在同一種處罰方式下在允許的幅度內選擇幅度的較高限進行處罰。例如,本法第47條規定:「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或者在出版物、計算機信息網路中刊載民族歧視、侮辱內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行為人違反上述規定,如果具有本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對行為人處13日、14日或者15日行政拘留。這種從重處罰,是選擇法定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行政拘留幅度較高限給予的處罰。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如果行為人因實施該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獲取了物質利益的,公安機關還可以在「一千元以下罰款」的幅度內選擇並處一定數額的罰款。

  【案例】同時適用從輕處罰和從重處罰

  我們辦理了一盜竊案件,一17周歲的青年昨天因盜竊一自行車被行政拘留5日,並處500元罰款,拘留未執行,今天又因盜竊自行車被行政拘留10日,並處罰款1000元,請問在填寫處罰決定書時,是否要同時引用兩個條款,即不滿18周歲的從輕處罰條款和六個月內曾受治安管理處罰條款呢?這兩個條款,一從輕,一從重,能否折抵呢?

  回復內容 應當同時引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二條和第二十條第四項。從輕和從重不應簡單折抵。應當首先依照第十二條的規定確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然後根據第二十條第四項的規定,在從輕或者減輕的處罰幅度內從重量罰。

  按照本條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從重處罰的情形包括以下四種:

  (l)有較嚴重後果的。違法行為所造成的後果,是確定違法性質和確定如何進行法律制裁的重要依據。一般來說,後果輕微的,社會危害性較小;後果較重的,社會危害性較大。對於有些行為來講,後果是否嚴重還是區分罪與非罪的標準或者界限。例如,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如果造成輕傷或者重傷,就構成了故意傷害罪;如果造成的傷害在輕傷以下,就不構成犯罪,而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這裡的「有較嚴重後果」,是以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為前提的。後果輕重是決定處罰輕重的重要依據。

  (2)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前面已經講到,教唆,是指採用授意、勸說、挑撥、慫恿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脅迫,是指採用暴力、威脅、逼迫等方法,迫使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誘騙,是指採用引誘、欺騙等方法,使他人上當受騙而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一般來說,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不僅自己違反了治安管理,同時促使他人也違反治安管理,其社會危害性比教唆人、脅迫人、誘騙人自己單獨違反治安管理的社會危害性要大,所以法律規定要從重處罰。特別是對教唆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更要從重處罰。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以下簡稱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3條也作了特別規定:「教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引誘、教唆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賣淫的,依法從重處罰。」

  【案例】教唆、毆打他人

  1、甲被乙打後,為報復,甲指使丙毆打了乙(甲未實施);2、甲因看不慣乙的所為,唆使丙(與乙有矛盾)毆打了乙(甲未實施);3、甲被乙打後,為報復,甲指使丙、丁毆打了乙(甲未實施);4、甲被乙打後,為報復,甲指使丙去毆打乙,丙邀集丁一起毆打了乙(甲未實施);5、甲因看不慣乙的所為,唆使丙、丁(均與乙有矛盾)毆打了乙(甲未實施)。問哪些案例甲的行為屬於教唆?哪些案例甲的行為屬於結夥毆打他人?

  回復內容 1、2、4屬於教唆他人毆打他人,應當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二十條第二項予以處罰。3、5屬於教唆他人結夥毆打他人,應當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一項和第二十條第二項予以處罰。

  (3)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公民進行報案、控告、舉報、舉證,是維護國家法制,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協助公安機關履行職責,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積極行為。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行為,不僅侵犯了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的合法權益,擾亂了公安機關正常的辦案工作,而且可能導致其他公民以後不敢報案、控告、舉報、舉證。因此,對這種違法行為應當從重處罰,從而有效地支持廣大公民主動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作鬥爭。

  【案例】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範圍

  《治安管理處罰法》二十條(三)項中規定的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的範圍應如何理解?是僅指公安機關辦理的行政案件中的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還是應作擴大的理解即所有行政執法機關辦理的行政案件中的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例如甲因舉報乙違反計劃生育致使乙被計生部門處罰,後乙對甲進行語言威脅,在處理此案時,對乙是否應適用第二十條第(三)項?另外四十二條(四)項中的證人的範圍又應如何理解?

  回復內容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條第三項中的「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不是法律設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而是違反治安管理的一種從重情節,單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對本案的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實施打擊報復。對其他案件的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實施打擊報復的,應當根據其實施的具體行為,依照相應的法律規定予以處理。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中的「證人」,包括所有刑事、行政、民事案件中的證人。

  【案例】打擊報復證人和毆打他人的競合

  某地發生一起案件,甲向公安機關舉報乙在店中設置賭博機,後乙被處罰,乙糾集幾人對甲拳打腳踢,造成乙輕微傷。部分人認為定毆打他人,另有人主張定打擊報復證人,參照法條應該說定毆打他人可以用四十三條最多十五日拘留,而適用四十二條最多拘留十日,個人意見應適用第四十三條,不知是否妥當,請法制局領導指教。

  回復內容 如甲屬於證人,根據特別規定優於一般規定的原則,應當對行為人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及該法第二十條的規定予以從重處罰;如甲僅是舉報人,則對行為人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一)項及該法第二十條的規定予以從重處罰。

  (4)6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即行為人因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被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後的6個月內再次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這說明其惡習較深、沒有悔改,公安機關應當就其再次實施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對其從重處罰,以引起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警覺。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第四項原來規定的是「屢犯不改」,即屢次違反治安管理拒不改正。但「屢犯不改」容易產生理解分歧,「屢」是指幾次?是實施同種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改,還是實施不同種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改?多長時間內屢犯不改?因此,本條明確規定為「六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但是,行為人6個月內曾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養、收容教育、強制戒毒的,是否可以從重處罰,本條未作明確規定。我們認為,公安機關可以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違法惡習、悔過態度等方面考慮,在法定處罰幅度內酌情決定從重處罰。

  【案例】勞教前科問題

  內容 勞教前科能適用二十條第四項嗎?某地抓獲一詐騙違法行為人,發現其六個月內因詐騙勞教剛剛被釋放,承辦單位在意見中適用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條第四項,似乎不妥,因為勞教並非處罰,更不是治安處罰,不知這樣理解是否正確?

  回復內容 我們認為,行為人具有詐騙的勞教前科,可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條第(四)項的規定。

  【案例】「六個月」如何計算

  我局在辦理一起賭博案中,有一名參賭人因賭博於今年6月21日被我局裁決處罰,今年12月21日又參與賭博被抓獲,1、請問這次對該名參賭人處罰時是否適用《治處法》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2、對《治處法》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6個月內』任何計算,請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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