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國家安全法》涉香港 港府稱相關立法條件還不成熟
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新頒布的《國家安全法》,首次提及港澳地區。香港特區政府發表聲明表示,香港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有關法律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本屆特區政府沒有計劃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有港區人大代表表示,香港需要等條件成熟才就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據觀察者網查詢,二十三條中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
對於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國家安全法,特區政府發表聲明表示,特區政府知悉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國家安全法》,有關法律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香港特別行政區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此責任是按照《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通過本地立法履行。
香港特首梁振英(資料圖)
有港區人大代表表示,新修訂的國安法首次提及香港,因為香港作為特別行政區,有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但需要等條件成熟才能就23條立法。
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梁振英:我相信新國安法對國家的安全非常之重要,有法律的依據,怎樣保障國家安全,當然香港作為特區政府,有二十三條基本法的規定,特區政府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有憲制性責任在香港進行立法,但是立法必須在香港條件成熟時才能進行立法,但無論怎樣,香港必須承擔憲制性的責任。
港區人大代表鄭耀棠:這部全國性法律不在香港實施,當然香港作為國家一部分,我們有責任以及義務維護國家安全的,我們履行這些責任和義務的方式,通過基本法二十三條規定的本地立法,特區政府無計劃就二十三條立法。
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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