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潮輝:政府採購法中不得不說的秘密

在政府採購評審中,綜合評分法是一項重要的評估投資商資質的方式。綜合評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因素進行綜合評審後,以評標總得分最高的投標人作為中標候選供應商或者中標供應商的評標方法。現實中,總有對政府採購評標方法的誤解,接下來揭示幾個常見的誤區。

採購人的價格分值是如何設置的?

【案例一】

A招標公司接受採購人某研究院的委託,就該「計算機網路信息中心設備採購」項目組織公開招標工作。在中國政府採購網上公布了招標公告之後,B投標人對A投標公司提出質疑,認為招標文件的評分辦法中,價格分值過低,不符合政府採購法的相關規定,請求增加價格分值。

A招標公司根據採購人的情況作出答覆,稱本次採購的信息中心設備本身金額不高,而且市場上銷售的設備比較成熟,同檔次產品的價格差距不會太大,但是設備的安裝、調試以及售後等工作又比較重要,所以在設定評審因素時,將價格分調低,避免投標人通過提供質次價低的產品來進行惡性競爭,本項目中價格分比重相對較小,服務分比重相對提高,有助於對各投標供應商合理進行綜合評價。B公司對此不滿,向財政部門投訴。

招標文件中評標方法設置不合理是政府採購中常見的問題。為此,財政部門為有效提高招標文件中評標方法規定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在《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採用綜合評分法的,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佔總分值的比重為30%至60%;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佔總分值的比重為10%至30%。有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應當經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上述案例採購的標的為貨物,按照上述規定,價格分比重應為30%至60%,招標文件違反了上述規定。

投標價格最低必然會中標嗎?

【案例二】

Z採購中心接受某局的委託,就「設備採購項目」組織公開招標工作,按照法定程序發布招標公告,組織了開標儀式和評審工作,推薦5個中標候選人。採購人對評標結果進行確認後,公布S公司為中標人。T公司隨即提出質疑,稱其投標價格最低卻未中標,中標結果公布後未向其公布得分情況,使其對評標結果的合法性無法核實與確認。採購人答覆稱:本項目採用綜合評分法進行評標,價格只是其中一項因素,並不是報價最低就能中標。T公司對此質疑答覆不滿,向財政部門提出投訴。

投標人有時候會認為,投標價格最低就應當中標,這是對評標方法的誤讀。綜合評分的主要因素是:價格、技術、財務狀況、信譽、業績、服務、對招標文件的響應程度,以及相應的比重或者權值等。可見,價格只是評標因素之一,評標委員會要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對供應商進行綜合評價。供應商報價最低的,價格得分會最高,但匯總其他評審因素的綜合得分不一定最高。

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對於評審情況能公開嗎?

在案例二中,T公司同時還質疑,中標結果公布後未向其公布得分情況,使其對評標結果的合法性無法核實與確認。那麼,到底哪些政府採購項目信息可以公開?

根據《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第八條、《做好政府採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的規定,除涉及國家秘密、供應商的商業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予保密的政府採購信息以外,可以公開的政府採購項目信息為:採購項目公告、採購文件、採購項目預算金額、採購結果、更正事項等。其中採購結果公開的內容包括: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名稱、地址、聯繫方式;項目名稱和項目編號;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名稱、地址和中標或者成交金額;主要中標或者成交標的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服務要求或者標的的基本概況;評審專家名單等。

由上可見,供應商的具體得分情況不在公開的內容中,不屬於必須公開的範圍,採購人和代理機構應當履行保密義務。

招標文件是採購過程中最為重要的文件之一,它是投標人據以準備投標文件和評標委員會據以進行評標的依據,因此招標文件的各項規定必須清楚、準確,所設定的相關要求和標準要合理、合法。尤其是評標辦法中的相關規定,會直接對中標結果造成重大的影響,因此必須科學、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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