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該不該有自己選擇結束自己生命的權利?
@Ens realissimum
謝邀。據說,動物與人的一大區別就是動物不會自殺。
即便偶爾有自殺的行為,也應該是無意識的。
我想這是因為動物沒有明確的自我意識。
人類在嬰幼兒期也沒有多少自我意識,所以也不會自殺。
自我意識,讓我們誤以為自己是可以獨立自主的。其實不然。
請看我在新開的公眾號「鏡中的陌生人」里寫的一篇文章,轉帖如下:
日前,筆者去剃頭。看著鏡中的自己,覺得很陌生。
不禁又想起《楞嚴經》里那個故事。(之前經常引用)「汝豈不聞室羅城中,演若達多。忽於晨朝以鏡照面,愛鏡中頭眉目可見。瞋責己頭不見面目。以為魑魅(音痴妹,山澤中鬼也)無狀狂走。」
說的是有個人照鏡子,因為太愛鏡子里的頭臉面目了,以為那是別人的頭臉面目,嗔怪為什麼看不見自己的頭臉面目,以為自己已經成了鬼怪,到處狂走要找自己的頭臉面目。
這個故事是理解楞嚴經的一個難點。 人們常覺得此人瘋得莫名其妙。為什麼不摸摸自己的頭?不就知道臉還在嗎?這是個譬喻故事,未必實有其事。
重點不在怎麼治療這個瘋病,而在於理解「演若達多」為什麼狂走,其背後的邏輯是什麼。
筆者認為,演若達多瘋得很有道理。
既然心與物,鏡與像是對立的,相對的。那麼像(所覺,非我)都是外物了,那麼我在哪裡呢?楞嚴經一開始佛問阿難的,也是同一個問題:能覺的心在何處?大哉斯問!比什麼「我是誰,從哪裡來,到哪裡去」重要多了。
沒幾個人真的關心名號、標籤,來歷,歸宿。但是如果內心深處不知「我在哪裡」,那怎麼能真得睡得安穩呢?所以我曾稱這個問題為大魔王。這是每一個有所謂的自我意識的生命都要面對的問題,
至少在其潛意識的深處是無法迴避這個魔王的。
「我在哪裡」「心在何處」「我是什麼」「什麼是我」「哪些是我」……都是同一個問題。
這些問題都源於我們的自我意識。當我們產生了我與非我對立,能覺與所覺對立,心與物對立,鏡與像對立的意識(哪怕只是潛意識),(產生了離開所覺另有個能覺的意識,或者說產生了獨立於孤立於非我之一切事物另有個我自己的意識)就必然要設法如同在一張地圖上做標記,試圖在一切事物(一切非我)中把自己圈出來。也許你以為一張皮膚就已經解決了這個問題。那麼為什麼我們多少還是有點心不安呢?
那是因為:要想心安,這個自己,這個我,必須是獨立於孤立於一切非我的,這樣才能自由自在,長在長存,以至於永生。顯然,依賴食物陽光水……(害怕刀槍水火事故……)的肉體的我遠遠達不到這個要求。我們常常以為自己怕死。
其實在我們的內心深處我們都不知道「什麼是我」,找不到自己,是我們更大的隱藏更深的恐懼。我們都是「演若達多」。也許你會問:那怎麼辦呢?
已經辭世的李敖曾在演講時說:憲法是假的,民主也是假的,只有自由是真的。他沒說錯。只要把生死置之度外,我們人人都是自由的。要想獲得或凸顯鏡的獨立自在長存永生,就必須任由像變化、無常、無住、生老病死、成住壞敗……
像的變化越大越快越能凸顯鏡的不變常住。這需要相當的勇氣,有時甚至過於無情。
我們真的有必要追求個性,追求個體的獨立自由嗎?(質疑這個似乎有點「政治不正確」,我姑妄言之,你姑妄聽之。)楞嚴經:性覺必明,妄為明覺。
最虛妄的,就是,(生命的單個個體的)孤立或獨立。只有孤獨感,沒有孤獨。既然有覺得(感到)孤獨的我在,必有被覺知被感知的非我(例如清風明月)在對面相伴。生命即覺,覺即生命。
生命從來不是以一個個個體存在的。(醫生警察老師領導,各路權威,一定認為我在胡說)生命從來不是孤獨的,滴水從來沒有離開過大海。一滴水裡有大海,每個生命每個當下的覺鏡及像都是整個宇宙一時一地之閃現。
生命,覺,宇宙,三無差別。緣起性空。空的是個體,不是整體。
整體是不空的。但是整體是不可見不可知的(不可全知,不可確知,不可捉摸,不可描述,只可意會)。
所見所知都是個體(都是片面的暫時的),緣起緣滅,緣滅緣起。方生方死,方死方生。無壽命可計,無壽者相。
例如我理髮時所看到的自己,為什麼如此陌生?
因為原來的我早就死了。
我支持墮胎和安樂死,那麼我無法避免回答這個問題。我並不認為自殺是一種權利(right to die),也不想妄談權利。結束自己的生命應當是一種道德上允許的選擇,否則,活著就成了一種義務。
首先,我們應當明確死亡的定義。簡短的說,Death is life』s ending.
Death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plato.stanford.edu我們有能力替自己做決定,過自己想過的有價值的生活(autonomy)。特別是,當一個人受到病痛折磨,或者治療過程及其痛苦時,很自然地,我們會想到:這個人當然可以選擇是否要繼續自己的生命,是否要放棄治療。但實際上並不是人人都會認同。
有很多反對自殺意見。
1)「你並不一定清楚什麼才是真正對你自己好的。為什麼要去尋死呢?一切都可以好起來,只要你不放棄。即使你被診斷出嚴重的疾病,也有可能是誤診/也許有新葯新治療方法會被研發出來。一旦你被治癒了,你就可以重新擁有美好人生。但是,如果你自殺了,就失去了所有的可能。也就是俗話說的「好死不如賴活著」。」
我認為選擇結束自己的生命是道德上正確的。正如穆勒(John Stuart Mill)在《論自由》中的的觀點,個人對他們自己的利益的評判是最準確的。「人類之所以有理有權地可以個別地或者集體地對其中人任何分子的行動進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為了自我防衛。」,「讓人類按照他們自己認為好的方式生活,比強迫他們按別人認為好的方式生活,對人類更有益」。
舉個例子,假如我所在的年級有1000個人。某一天我們開了個pizza party。除了我外的999個同學都覺得披薩特別好吃。但是由於我極其厭惡披薩,我決定這頓飯什麼也不吃。餓一頓對我來說當然是不愉快的,但是吃披薩給我帶來的不悅超過了飢餓。那麼同學A可能會問了:「你又沒有吃過今天的披薩,你怎麼知道你會不喜歡呢?我保證這是一種全新的口味。」 我:「不會。我之前嘗試過很多次披薩,無一例外,它們都很難吃。我不想再嘗試了。」 同學B:「這個是食堂大師傅精心準備的,你一口不吃,他知道了多傷心啊。」 同學C附和道:「沒錯。況且大家都在吃,就你不吃,多不合群。」 我:「這些披薩不是特地為我做的,實際上大師傅未必在意我的看法。我不吃披薩可能有些同學會覺得我矯情,但是我並沒有給同學帶來明顯的痛苦。大家依舊吃的很開心。」 我的同學可以不能理解我的感受,但是既然知道我討厭披薩,他們就不能以為了我好的原因把披薩塞我嘴裡。我即使是那個0.1%,我作出的選擇跟他們仍然是平等的。
相似的,如果一個人具備作出決定的智商,那麼他做出結束自己生命的決定,也應當被尊重。因為對這個人來說,繼續活下去需要遭受的痛苦遠遠超過潛在的快樂,死亡才是更好的選擇。換句話說,這個人當然知道問題是可能被解決的,生活是在變化的。但是TA認為情況更可能變壞,TA活著的每一天都是負收益,那麼選擇終止這一切也是應當被尊重的。
2)「你對他人承擔著一些義務。同時,你對他人來說也是有價值的。自殺是一種極其不負責任的行為。因為人是生活在社會中的,會有各種各樣的聯繫:有生物學上的聯繫,如父母、子女;有自己主動選擇的聯繫,如朋友、戀人;還有弱一些的聯繫,諸如同事、鄰居、老師,etc。你的死亡無疑會給這些人帶來痛苦,因此你必須努力地活下去。」
如果你這麼想,也就是說,你的生命不是只屬於你一個人的,而是跟他人共享的。那麼,你活著就不是一種權利,而是在履行義務。支持這種說法的人可能會這麼解釋,死亡雖然可以在某種程度上減輕你的痛苦,卻給你身邊的人帶來了痛苦。說的更加具體一點,如果幸福可以用一個數字衡量,不妨認為這個自盡的人減輕了痛苦(+3),與他/她有聯繫的人感到痛苦(-110),那麼最後的結果就是-7。你看,自殺並不能解決問題,實際上變得更加糟糕了。但是這樣也意味著,衡量一個人的生命,跟這個人的各類聯繫數量成正比。孤兒,性格孤僻沒有朋友的人,是否承擔更少的義務,他們去死是否更可以接受的?
如果存在這樣一個完全不用對他人履行義務的人,富婆小紅。小紅繼承了家族遺產,非常富有。她的家人由於種種原因已經全部離世,她沒有丈夫也沒有孩子。她性格極其孤僻,拒絕與外界交流,一個人居住在一個與世隔絕的小島上。小明知道了小紅的存在,他想:反正世界上多這個人不多,少這個人不少。我去殺了她拿到她的財產,然後拿那筆錢去救濟貧困家庭多好。小紅被殺的痛苦(-10),被救濟的家庭(+1*1000),最後的收益是990。但是小明這麼做顯然是錯的。(PS: 這裡的數字只是我粗略的估計,起直觀的解釋作用。)
我傾向於認為,活下去不是義務,而是一種權利。因此你可以放棄這一權利。這裡,我認同Peter Singer的觀點。反對者可能會說:並不是所有的權利都可以放棄。比如說,自由就是一種權利。但是在這個現代文明的社會裡,你怎麼放棄自由呢?難道你要主動跟別人簽賣身契,賣身為奴嗎?你不能放棄自由,你也不能放棄生命。然而,自由和生命並不等同。你放棄自由後,可能搬了一陣子磚,後悔了,想跑路重獲自由。但是放棄生命後不存在這個問題,因為你永遠無法後悔。有人可能會說:既然你有可能錯誤地放棄自由(賣身),那麼你也有可能錯誤地放棄生命(自殺)。那麼我們又回到了 1)中討論過的問題。不可否認,有少數人可能因為一時衝動選擇死亡。但是絕大多數人對於這個問題都是經過深思熟慮的。
3)「我們應當尊重生命的價值。死亡是一種消極的選擇,是對現實的逃避。所謂貧賤憂戚,玉汝於成。而且,如果你隨隨便便就自殺了,也是在鼓勵別人遇到困難就自殺。如果人人都遇到苦難挫折就去死,那麼這個社會還如何進步?這對人類來說是不利的。」
首先,要明確為什麼說「死亡對人類來說是消極的選擇」。J. Gay-Williams有跟這種說法類似的觀點。他是從自然法的方面解釋的:人類有各種各樣的渴望。這些渴望代表著道德標準,我們用之來判斷他人行為的對錯。人類有能力做違反這些渴望的行為。當他們這麼做時,他們是不道德的。活下去是人類的重要渴望之一。結束自己的生命違反了這個渴望。那麼,結束自己生命是道德上錯誤的。
人在遭受極端的痛苦的時也不一定渴望活下去。想要從痛苦中解脫出來不也是人的天性嗎?即便我們承認活下去是人類的渴望,但是,是否只要是人類的天性,人類的渴望,我們就一定要遵循?假如一個男性的天性是濫交,繁衍儘可能多的子嗣,那麼他背叛自己的妻子難道是正確的嗎?而且我認為,一個一心求死的人難以是對社會做出貢獻的。
其次,談一下「對現實的逃避」。有的人認為自殺是放棄了自由。相比逃避現實,即使是充滿不幸的,我們應該積極地活下去。這個想法過於浪漫了。一個希望結束自己生命的人,必然對現實有著清楚的認知,即意識到那些痛苦會超出自己的承受範圍了。畢竟人類是血肉之軀,不是機器人,承受痛苦也是有個限度的。如果他/她最後決定自殺並且從中得到了滿足,那麼他/她也是自由的。
有一種我在網上看到的說法:
4)你的想法真的是為了自己好嗎?選擇自殺也有可能是考慮了別人的感受。例如,害怕家人承擔巨額醫藥費而選擇終止治療。或者你的想法本身可能就不獨立。例如,受到社會輿論影響認定高考決定一生成敗,考試失利就選擇死亡。
我覺得這個說法很牽強,但在現實中也有一定意義。如果你是在指責那些丈夫去世,以死殉節的婦女,那我當然認為你是對的。如果一個人通過自殺躲債,那麼我也認為這個人是不道德的。但那些選擇以死殉國,或者決定犧牲自己一個人去救更多人的人呢?這個人也許個人的利益受到了一些損失,但是獲得了更多的滿足。至於高考失利跳樓,則又回到了1)討論過的內容。做出自殺決定的人應當具有一定的思辨能力。將「高考失敗」和「人生失敗」等同起來,說明此人並不具備這一能力。那麼我們可以說,這個人確實是錯誤的。
還有一個在西方比較流行的觀點:
5)你的生命屬於上帝,不屬於你自己。你不可以奪走一件本就不屬於你的東西。
我對宗教的了解十分有限,而且我是無神論者,所以我很難回答這一觀點。但是憑直覺,認同這一觀點的人應該只能在道德上指責同樣信奉這一宗教這一觀點的人。並不能以此為理由指責異教徒或者無神論者。
最後:我不是鼓勵自殺!我不是鼓勵自殺!我不是鼓勵自殺!我沒有說要放棄治療!我沒有說要放棄治療!我沒有說要放棄治療!
結論為:絕大多數人選擇結束自己生命的道德上允許的。
參考書籍:
Singer, P. (2003). Voluntary Euthanasia: A Utilitarian Perspective.Bioethics,17(5-6), 526-541. doi:10.1111/1467-8519.00366
Gay-Williams, J. (n.d.). The Wrongfulness of Euthanasia. Social Ethics Morality Social Policy.
Philosophy of suicide. (2018). Retrieved from https://en.wikipedia.org/wiki/Philosophy_of_suicide
在我年輕的時候我不想死。
在我老了得了不治之症要天天躺在床上的時候,排便不僅要插管,勺子筷子都抬不起來的話,我會要求我的兒女把醫生叫來寫一下「安樂死計劃」。
反正要走,我想趕緊走,舒服點走。這怎麼就不能給予理解?
05-04 補充:
(生命是屬於自己的,如何處理是自己的權利,所以阻止他人尋短見是沒有必要且不合理的)如何反駁這一觀點? - Xman的回答 - 知乎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273924254/answer/376924925
我不是啥懂事理的人,但我隱隱覺得這個問題問反了……
這個問題在我眼裡應該是:政府及除了當事人之外的任何人,是否有權力剝奪當事人選擇結束自己生命的權利。
以前寫作文,查過一次所謂的「社會契約」,時間久了記不清具體內容了,也懶得再去查,隨口扯兩句:
想來所謂的社會契約的本質應該是我作為人,本身就享有所有的自然權利,包括為了美麗的姑娘弄死別的同性啊,滿世界瞎跑啊,自殺啊等等等等。
但是有一天,我意識到別人也能隨意弄死我,我就很慌張地把我本身的一些權利放棄了,交換給政府來確保——別人也不會來使用他們的權利侵害我的生命和剩下的部分權利。
重點也就來了:在我看來,政府的基本職責、或者說本職工作,是保護我不被別人傷害。
我不能再用石頭敲碎情敵的腦袋,所以我的腦袋也就得以保持圓形;我不能偷渡,所以不會有太多窮苦國家的、比我更勤奮的人來和我搶工作。
嗯,下面就要開始政治不正確了……
但是我想把我自己的腦袋砸扁、我想抽煙酗酒甚至use some drugs,這是我的權利。
想想吧,我自殺,怎麼傷害你的利益了?
那,你憑什麼管我?
政府的權利已經太大了,大到甚至有人覺得本該如此,卻毫不擔心自己的權利究竟剩下幾何。
P.S. 我知道會被罵,先說說底線在哪裡吧:在我看來非法售賣違禁品自然是違法行為:為了掙錢而讓別人買你的drug,在我看來是會侵犯別人的健康的行為。先拋開「自殺」這個因素,只說「權利」背後的邏輯。話說這個問題是啥意思?如果結論是「沒有權利」,那又如何?如果「沒有自殺的權利」,那你還能阻止一個人從50層樓頂跳下去么?你憑啥阻止?
從一個主動意志的角度來看,這個意志想做什麼行為、能做什麼行為、最終得到什麼結果,完完全全只取決於他自己本身,其初衷意圖、決策行為過程,完完全全只是他自己的事,外力只是影響其行事的依據和參數,卻不是決定其行為的存在的根本原因。「權利」,就是個外在的、臨時性的輔助性、社會性參數,卻非明確、具體的確定事物。不存在一個什麼「權利」能決定一個意志的自主決策的存在。
再說自殺這個具體行為。首先,自殺是個你想做就能做的事,就跟你想吃飯就能吃飯一樣。你可以與決策吃飯喝水走路上班一樣,出心初衷、權衡利弊、規劃結果,做出自殺決策,實行之。這跟什麼「權利」沒關係。就是有人聲稱你沒權利,你也照樣可以抹自己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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