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個 10 歲兒童涉及刑事案件,可以被送到少管所嗎?誰、依據什麼進行判定,需要經過怎樣的流程?
希望答案能解決這些問題——
1. 如果一個 10 歲兒童涉及刑事案件,不需要負刑事責任的判斷應該是由法庭做出,還是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不予立案?2. 在這種情況下,受害者可以如何獲得法律救濟?這個年齡是否可以送少管所?如果可以,是依據什麼做出的判斷?應該誰來做這個判斷和決定,經過怎樣的流程?
題主提問的邏輯很清晰,贊一個。我將涉及的法條逐一列出,應該就能解決這些問題了。-------------------關於問題1 的回答---------------------
1.我國刑法規定一個10周歲的兒童不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第一款: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第二款前段: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第四款: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2.這個不負刑事責任的判斷應由誰做出?(或刑事立案程序涉及未滿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時,如何處理?)為了回答這個問題,我將把這個問題拆成若干個小問題。
首先,立案是什麼?通俗地說,立案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對報案、舉報、控告或自首的材料進行審查後,判明有無事實存在和應否追究刑事責任,並決定是否將案件交付偵查或審判的訴訟活動。
這是廣義的概念。狹義來說:是否立案,就涉及到一個立案條件的判斷。這就是問題1的結論所在了。立案條件包括事實條件與法律條件。事實指的是犯罪事實,我們按下不表,此處主要涉及的是法律條件。
法律中對於立案的審查、處理和條件的規定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此處,所謂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為立案的法律條件。也就是說,如果該犯罪事實是屬於法律規定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則不應立案。
如此一來,法律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主要情形都有哪些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而上文我們已經分析過,10歲的未成年人是不負刑事責任的,因此是不符合立案的法律條件的,立案機關是直接不予立案的。不立案,那麼就不會沿著刑事訴訟的流程進一步往下展開,也就到不了法庭上了。
-------------關於問題1的引申---------------
題主提到了公安立案,這可能是很多法治電視劇給大家留下來的普遍印象,事實上立案主體不僅僅是公安。在我國,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是立案的主體。他們對於報案、控告、舉報或者自首的材料,不論是否屬於自己管轄都應及時接受,不得推諉或拒絕。這也算提醒廣大朋友,多一條維護自己權益的路徑。當然,找公安是沒錯的。----------------關於問題2的回答------------------
一.受害者如何獲得法律救濟?在《刑事訴訟法》中專門有一類訴訟,叫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中的民事訴訟成分主要的就是為了解決因被告人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但是它僅限於就犯罪行為引起物質損失而提起的訴訟,在此問題中,由於在上文分析中我們已經定性10歲未成年人的任何行為都不能被定性為犯罪行為,所以並不能通過附帶民事訴訟的路徑進行救濟。此路不通,我們只能另尋它路——普通的民事訴訟。在法律適用上,則是以《侵權責任法》為主的一系列法律,從民事訴訟的程序上讓受害人獲得各類救濟。二.怎麼處置行為人?
1.我國法律針對不予刑事處罰的犯罪的未成年人,有相應的處置方法。這種方法的目的在於有效地制止其繼續犯罪,而手段上主要包括教育、感化和挽救,就性質而言是一種教育性的強制方法,就措施來說主要有幫助教育、工讀學校教育和勞動教養。對於勞動教養,廢除在即,我們就不談了。對於工讀學校(好遙遠的辭彙),主要是為了教育挽救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的學生。但是據我所知,工讀學校主要還是針對中學生。10歲的話……目測還真的只能接受下面這種愛的教育了——
幫助教育。所謂幫助教育,基本就是為這種10歲熊孩子貼心定製的了——「對確有輕微犯罪事實,經教育沒有悔改表現,可能繼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但還不夠或者不必予以刑事處罰、勞動教養和工讀學校教育處理,而需要重點做好教育挽救工作的人,以進行幫助教育為主。」
--------------2013-12-6 15:44:09的補充-------------【感謝高萌Goal學長的提醒!】我在檢索時疏忽了一條重要的規定:《公安部關於對不滿十四歲的少年犯罪人員收容教養問題的通知》中規定:我國《刑法》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對犯罪人「因不滿十六歲不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此處「不滿十六歲」的人既包括已滿十四歲犯罪,應負刑事責任,但不予刑事處罰的人,也包括未滿十四歲犯罪,不負刑事責任的人。《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不是修改《刑法》。對未滿十四歲的人犯有殺人、重傷、搶劫、放火、慣竊罪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即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收容教養。
因此,視情節而定:必要的時候,政府是可以將10歲熊孩子收容教養的。但是非必要時,手段主要還是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
--------------------補充完畢,正文繼續---------------------
最後回答題主的疑問:這個年齡,無論如何都不能被扔進少管所。
少管所是什麼?全稱是少年犯管教所(未成年犯管教所)。因此,其適用群體必須是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並應當收監服刑的未成年罪犯。既然我們已經知道10歲熊孩子不能被立案,那麼就不能被審判,不能被判刑,當然也就不可能收監服刑,也進不了少管所了。
少管所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七條
對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成年人分別關押。 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應當對其進行義務教育。 解除羈押、服刑期滿的未成年人的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
如果一個未成年人,真的要進少管所。那麼其所經的流程也就是正常的刑事訴訟流程,即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執行。此外,也不是所有收監服刑均在少管所執行。對於被判處交付執行前余刑在3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未成年犯,應當在看守所執行。不過在看守所服刑期間,也是要把未成年犯與成年犯分別羈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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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了這麼多,主要還是基於對未成年人刑事訴訟方針,其出發點還是保護未成年人,給他們一個機會。不過說得確實好聽,放到現實中的少管所里到底執行得怎麼樣,這就難說了。
【補充說明:本回答僅針對我國,水平有限,不對國外相關規定展開論述】參考資料:張棟主編《刑事訴訟法學概論》,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6月第1版處理方針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四條 第一款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第一款 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公安機關不予立案。
《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根據該條文可知不追究刑事責任
另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六條 對於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本法的規定。 對於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和
第一百一十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可知,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如果已經立案,應當撤銷案件,如果已經審查起訴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如果已經開始審理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如果已經宣判的,應當宣告無罪。
2、受害人可追究監護人的監護不當的過失責任,獲得相應賠償。 可以由受害人或法院提起考量,父母是否應該繼續撫養,女童是否應該接受強制治療或者行為矯正,所依據的東西更多是兒童心理學和醫學上的問題,法院會安排相關領域專家,聽取專家意見,最後做出決定。最終決定由法院做出,大概流程是 受害人起訴/法院自主發起 —— 安排相關領域專家評估分析 —— 法院評議 —— 做出關於是否對女童進行矯治的決定。
謝邀@黃繼新
問題一, 如果一個 10 歲兒童涉及刑事案件,不需要負刑事責任的判斷應該是由法庭做出,還是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不予立案?
(1)公安機關是否應當立案
本案涉嫌刑事案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管轄規定,規定由公安機關負責立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6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 這一規定說明,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1)有證據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 2)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刑訴》並未明確列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而是採取方面排除的形式來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即《刑法》15條。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由此可以得出答案,本案應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根據現在媒體公布的信息來看,不能推論出:公安機關因為犯罪嫌疑人李某不具備刑事責任年齡就不予立案。這樣的邏輯推理不成立。
當然,對於公安機關刑事案件有案不立的違法情形,我國《刑訴》也有相應的規定予以救濟,一方面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可以向檢察院申訴,另一方面,檢察院也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具體操作太繁雜,可以另起一問。(2)刑事責任的認定 公安機關可以根據現有的書證(包括戶籍證明、出生證、防疫保健卡、學籍卡等),證人證言,鑒定結論來認定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年齡。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中,公安機關不能僅因為犯罪嫌疑人李某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就擅自決定不予立案。2. 在這種情況下,受害者可以如何獲得法律救濟?這個年齡是否可以送少管所?如果可以,是依據什麼做出的判斷?應該誰來做這個判斷和決定,經過怎樣的流程?
(1)法律救濟
依上可以知道,就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可以向檢察院申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7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或者根據現有的證據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賠償請求,從民事角度切入。
(2)是否可以送入少管所少管所,是對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少年犯進行教育、挽救、改造的場所。簡稱少管所。它是我國勞動改造機關之一
很顯然,由於李某未達到14周歲,因此也排除此情形的可能。
以前可以勞教,按新精神,廢除勞動教養了,無罪,監護人賠經濟損失。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請問這條如何理解?追訴時效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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