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民族認同到公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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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民族國家的社會整合與多元穩定[來源:中國民族宗教網|發布日期:2012-12-29]應奇 佘天澤【內容提要】現代民族國家的治理面對多元文化和全球化的雙重挑戰,實現多元社會的整合與穩定是民族國家必須面對的問題。哈貝馬斯將其交往行動理論向政治哲學領域推進的過程中倡導話語政治與商談民主。借用哈貝馬斯對民族和民族國家的解讀,解析公民身份與憲法愛國主義,有助於解決民族國家內部蘊含著的普遍主義與特殊主義之矛盾、共和主義與民族主義之張力。【關鍵詞】民族 民族國家 公民身份 憲法愛國主義德國當代著名哲學家哈貝馬斯的普遍語用學、交往行動理論、商談倫理學、話語政治等理論構成了其環環相扣、嚴謹縝密的龐大的理論體系。「憲法愛國主義」也是其政治哲學的重要內容之一,德國統一、歐盟建設和移民浪潮等三個「歷史性運動」是其倡導此學說的主要時代背景。德國統一及其民主法治國建設,既體現了民族國家作為歷史命運共同體的內部同質性,又為法律架構下的社會整合提供了模板;歐盟的成長曆程見證了從民族國家到後民族世界的可能性;移民浪潮給多元社會現實下民族國家如何實現社會穩定與整合提出了難題。以上三大事件無不隱含著兩個方面之間的矛盾:「一方面是民主立憲國家的普遍主義原則,另一方面是保護已經形成的生活方式之完整性的特殊主義要求」。[1]P665這一矛盾是多元民主社會無法迴避的問題,也是民族國家何去何從的關鍵。一「現代社會的開局是以一個無法遏止的過程為特徵的,那就是『封建性的』政治結構連續不斷地解體,分裂成許多服從於王國利益的、民族性的單元,也就是所謂的民族-國家。」[2]P4在歷史上,民族國家是通過資產階級革命或民族獨立運動而建立,通常由一個或幾個具有某種同質性的民族構成。在民族國家的建立和發展過程中,或先有民族後有國家,或先有國家而後有民族。前者如德國,後者如美國。不論何種形式的民族國家,皆提供了一種社會化形式,正如哈貝馬斯所說:民族國家為資本主義經濟體系確保了在全世界擴展的疆域條件,為一種受法治國限制的行政建立了基礎性條件,為個體行動和集體行動的不受國家干預的空間提供了保障,為文化和種族的同質性創造了基礎。[1](P656)從美國等國家的歷史中我們可以看到,民族國家的發展歷程一方面加深了種族和文化的集體認同,一方面確立了民主法治國成員的公民身份。哈貝馬斯說,民族國家的形成史反映在「民族」這個概念的歷史之中[1](P657),因此,民族國家這兩方面的貢獻也就預示著「民族」這一概念的雙重面孔。「民族」是一個共同體(community)的概念①,在民族的雙重涵義中,首先是共同體的構成上的差異:由公民組成的民族是民族國家民主合法化的源泉,而由民眾組成的天生的民族則致力於促使社會一體化。公民靠自身的力量建立自由而平等的政治共同體;而天生同源同宗的人們則置身於有共同的語言和歷史而模鑄的共同體中。[3](P135)從共同體的構成上看,分別有人民的民族和公民的民族。人民的民族基於一種前政治的視角,強調的是歷史源頭上的血緣關係、歷史進程上的命運關係、歷史成就上的文化關係,表現為共通的語言、共通的生活方式以及強烈的文化和心理認同等;公民的民族基於一種政治的視角,強調的是參與權利的普遍性、法律規範下的平等性,表現為民主的參與權利和交往權利、公民身份的歸屬感等。因此,兩種共同體內部的民眾分別代表兩種屬性,即人民屬性和成員屬性。「人民屬性是與生俱來的,因而是一種永遠也無法替代和無法磨滅的特徵;政治共同體的成員屬性則是可以自由選擇的,並且得到了主體權利的保障,因為政治共同體允許其公民自由進出。」[3](P152)作為政治-法律共同體的民族中,公民是允許自由進出的,即公民有權利選擇自己的國籍,所以,作為政治-法律共同體的民族基於自願的原則,具有開放性。而作為血緣-文化共同體的民族則堅持同質原則,帶有一種排他性。二如果說民族國家包含著普遍主義與特殊主義之間的矛盾,那麼民族的雙重涵義也顯示了歷史命運共同體與平等的法律共同體之間的緊張,暗含著共和主義與民族主義之間的張力。共和主義雖未否定血緣-文化共同體對於社會一體化的重要性,但在它的傳統中,一直注重政治-法律共同體的自我組織及其中的公民參與。「國民不是前政治的定性,而是社會契約的產物。由於所有成員共同決定,『在遵守共同自由原則的前提下』,來使用他們的原始權利,這樣,他們就組成了自由而平等的法人聯合體」。[3](P158)而民族主義則預設了「通過歷史敘事和反思過濾而對文化傳統的襲取」[1](P657),其對人民的民族的關註明顯有別於共和主義。誠然共和主義和民族主義在特別時刻也存在著某種「互補關係」,例如國家的外部主權被侵犯時,二者在如何應對上會達成共識。雖然共和主義和民族主義之間具有一種「歷史共生關係」,但哈貝馬斯對二者的態度是明顯有別的,他甚至認為民族主義具有鮮明的「人為的特徵」,「民族意識是由知識分子和學者宣揚起來的,並在有教養的城市市民階層中逐漸普及開來,其核心是一種虛構的共同出身、共同的歷史結構以及具有同一語法結構的書面語言等」。[3](PP152-153)哈貝馬斯認為,以法國大革命為轉折點,民族的政治-法律涵義已經取代了血緣-文化涵義,民主的意志共同體代替了血緣結合體,「民族的意義從一種前政治整體變成對一個民主共同體之公民的政治認同來說具有構成性意義的特徵」。然而民族主義卻在如下幾個方面做了倒退且失敗的嘗試:「一,用血族關係(kinship)的情感紐帶替代溝通、商談和合法的法律這些社會整合的現代形式;二,在政治共同體中尋求公民身份的前政治的、天生的依據;三,消除政治過程中商談和溝通的影響。」[4](P125)共和主義理論中關於社會交往和政治參與的強調顯然比民族主義的這些倒退的嘗試更能應付時代的挑戰。因此,他批判了施米特將共同性物化為民眾的同類型,將有效性層面的平等規範還原成事實層面的同屬於一個民族。[3](PP155-158)這一點,哈貝馬斯似乎與科耶夫走到了一起,不過,差別在於,科耶夫是從政治現實的角度斷言民族國家的終結,而哈貝馬斯則是更多地著眼於民族國家這一概念本身的內部張力與演進。共和主義的核心價值在於平等、政治自由、公民德性、公民身份等經典理念,這些理念要想深入人心並成為共同體的政治文化必須經歷長時間的培養;而民族主義對歷史傳統和血緣關係的強調則更容易捕獲人心和鼓動民眾情緒。所以,民族主義之火易燃而不易滅,「一旦重新燃起,它可以導致對內部少數群體的壓迫,帶來種族主義,甚至最終引起種族清洗與屠殺」[4](P135)。面對民族國家在當代社會的雙重挑戰,共和主義在多元社會的整合與穩定的功能上戰勝了民族主義,而民族認同和公民身份之間,即民族的雙重涵義之間的複雜關係則必須被理清。三哈貝馬斯的「公民身份」概念有「厚」與「薄」兩種區分:「厚的公民身份概念基於共同的民族意識,這種身份是不能延伸到單一的民族範圍之外的」。這種陳舊的概念已不適於現代多元文化社會,現代多元文化社會不是單一的人民或族人(folk)的共同體,而是公民的法律共同體。民主的公民身份即薄的公民身份概念則不同,它作為「陌生人之間的抽象的、合法的中間紐帶」,是可以將不同族群包容在內的。[4](P135)民主的公民身份在陌生人之間建立了團結,這種團結表現為「一種深入到政治社會化過程當中的交往關係」[3](P185),正是主體間可能達成的溝通把由公民組成的民族團結起來。更為重要的是,「民主的公民身份不需要根植於一個民族的民族認同之中」[1](P664),因此使多民族國家的公民迴避了民族認同問題,避免了歷史上曾出現過的民族糾葛。因此,公民身份並非僅意味著從屬於某種國家權力,而且也代表著參與政治統治的權利與資格。「公民身份的核心是政治參與權利,實現這種權利的,是市民社會的新的聯繫形式,一個得到基本保障的自由結社網路,以及一個通過大眾傳媒而形成的政治公共領域的種種交往形式。」[1](P91)在這個公共領域中,公民身份促使公民以一個參與者的視角對某一重要議題表現出自己的立場。這樣一個公共領域必須紮根在自由的政治文化語境當中,同時必須是完整的,沒有受到內部或外部壓制的。法律的社會整合作用由此彰顯出來。在民主法治國中,由法律保護的公民身份使每個人都得到三重承認:不可替代的個人、血緣-文化共同體的成員、政治-法律共同體的成員。法律具有保護公民身份、培育公民意識等功能,憲法可以為多元社會提供一種形式上的共識。「文化多元主義的事實和確保公民權利的任務決定了民族國家層次上的整合力量只能是法,它既是在文化和種族方面各不相同的亞共同體之間的『公分母』,又是該民族中自由平等的意志的體現」[5]。哈貝馬斯將法律看做現代國家中的人們彼此相聯繫的規則,特別是憲法,因其特殊地位而成了公民共同關心的焦點。在以憲法為基礎的合法的法律體系架構下,培育自由的政治文化,以商談論為指導,建設一個由自由、平等的成員構成的法律共同體,使每個人都以公民身份參與到民主法治國的建設中,從而實現多元社會的整合與穩定,化解民族國家的普遍主義與特殊主義之間的張力,這就是哈貝馬斯的憲法愛國主義。四「公民身份」這一概念蘊含平等、自由等普遍主義的取向,賦予個人以參與權利,驅使共同體走向民主、法治與公共商談;而民族認同則蘊含歷史傳統、親疏關係、族群文化等特殊主義傾向,並預設了一種「他者」的視角,極易促成「敵我之分」的政治。而這種「敵我之分」的參照點,並非自由、平等、人權等普遍價值,而是血緣、地緣、民族等身份認同。此類身份認同方式固然具有強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尤其當面對外部壓力時,會產生巨大的整合力量和推動作用。但民族認同與民族主義之間具有一種深刻且直接的關聯,容易蒙蔽人的雙眼,遮蓋人的理性,甚至激起盲目的排外情緒,如此則不利於像我國這樣的多民族國家的社會和諧與民主法制建設,其危害不容小覷。要建設一個平等、包容、和諧的社會,還是一個窒息、保守、排他的社會,個中取捨,一目了然。也有人說哈貝馬斯「對文化的異質性先天關心不足」[6],其實,哈貝馬斯所倡導的憲法愛國主義特彆強調政治文化的作用,而這種政治文化必須與政治共同體內部的所有文化群體的倫理理解相共容。公民身份超越了不同文化與生活方式的束縛,使民族國家的不同原子集合之間,可以在自由的政治文化下通過民主商談達成「重疊共識」。正是用「大文化」來保護「小文化」,即用共同的政治文化「包容」不同的群體文化,從而避免弱勢文化群體被殘酷的蠶食,維護了少數族群的利益。從民族國家到後民族社會,從一國公民到世界公民,這似乎正是哈貝馬斯之追求。政治公共領域以大眾傳媒為中介,通過公眾輿論使各種政治議題和立場產生影響。所以,民族國家能否實現多元穩定繼而向後民族社會轉變,不在於是否形成一個同質民族,而在於能否形成一個政治的公共交往領域,一個紮根於共同政治文化的交往網路,在這個網路中,公民身份獲得法律保護和平等的普遍認同,民主過程的「包容」作用在此充分彰顯,不同的利益集團、社會群體甚至公民個人都能以第一人稱參與其中。民主的公民身份不僅是多元社會整合與穩定的必要條件,也為「世界公民」地位提供了準備條件。如果說越南戰爭、中東歐巨變和海灣戰爭是嚴格意義上的首批世界政治事件,那麼反恐戰爭、伊拉克戰爭、《里斯本條約》等新近事件更是推進了世界政治一體化,「世界公民」似乎不再是烏托邦式的純粹夢想,若果真如此,哈貝馬斯一定會欣然一笑吧?【注釋】①這與羅爾斯之共同體概念有所區別,在《作為公平的正義》中,羅爾斯所謂的共同體是指由個人組成的統一整體,這些人認可同一種統合性學說或部分統合性學說,與理性多元性相左。【參考文獻】[1][德]哈貝馬斯.在事實與規範之間[M].童世駿譯.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3.[2][法]科耶夫.科耶夫的新拉丁帝國[M].邱立波譯.北京:華夏出版社,2008.[3][德]哈貝馬斯.包容他者[M].曹衛東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4]JamesGFinlayson.Habermas:AVeryShortIntroduction[M].NewYork:OxfordUniversityPress.2005.[5]應奇.從自由民族主義到憲法愛國主義[J].社會科學戰線,2002,(1).[6]藍江.後民族時代的世界政治[J].新視野,2002,(5).(作者單位:浙江大學外國哲學研究所)來源:《江蘇行政學院學報》2012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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